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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2012-08-15

科学之友 2012年18期
关键词:吕梁市文物保护文物

高 彪

(山西省吕梁市文物旅游局,山西 吕梁 033000)

山西省吕梁市作为中华民族古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不仅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也在历史的传承过程中留存了宝贵的文化与文物遗产,其中包括离石的安国寺古刹、汾阳市的杏花村酒都、交城石壁山的玄中寺和石楼的战国编钟等。除此之外,吕梁市还是我国抗日战争的重要纪念圣地,这里不仅是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领导人工作与奋斗过的地方,同时也是晋绥解放烈士陵园和“蔡家崖”纪念地。将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吕梁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而要想实现旅游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就要充分了解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

1 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矛盾

首先,旅游发展是快速提高景区知名度和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景区开发不科学及文物保护意识淡薄,使得二者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难以避免的矛盾。平遥古城墙的坍塌和广西宋代摩崖石刻的损毁就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在旅游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快速实现经济效益和提高知名度,文物保护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将文物的经营权划给没有文物保护经验或不具备文物保护资格的企业进行运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不仅使文物保护工作处于失控状态,也增加了文物资源过度使用或文物损毁的风险。

其次,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文化旅游开发的程度和范围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开发的过程中不得对文物的生存造成极大威胁和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同时在对文物景点进行附属建筑物施工和本体改造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结构性的破坏和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竭泽而渔和无视国家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等现象屡禁不止。将文物这一国有资源私有化或进行转移的现象也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文物损失的重要原因。

最后,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长期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或缓解,这应归因于相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和专业知识的匮乏。通常在进行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发之前,应该耐心听取和详细咨询相关文物保护专家与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深入调查并和专家论证。这不仅会避免盲目开发和忽视社会效益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是在保证最大收益的前提下进行文物保护的根本。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按期施工和良性经营也是保证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基础。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该主动扩大宣传,避免出现个人与集体、部门与企业或地方与国家出现利益冲突的现象。

2 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相互依存

旅游业是无污染和绿色环保的第三产业,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旅游者在欣赏自然山水风光的同时,对于某一区域的文化内涵与历史传承也十分关注,而作为文化传承的代表文物和历史遗迹也吸引着国内外的游客,它们已成为人们最先选择的对象。

吕梁市的文物历史可以追溯到商周与两汉时期。吕梁市不仅有17处国家级重点文化保护单位,其省级重点文化保护单位也多达53处。这不仅代表吕梁市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同时也可以作为旅游发展的重要“卖点”。文物的存在提升了景区文化品位,同时也丰富了游览内容,增加了旅游收益。而旅游发展的规模化运作不仅拓宽了文物保护的资金渠道,同时也使游客在欣赏大量文物古迹的过程中丰富了历史知识、提高了文化素养。从这一角度来讲,二者的发展不仅具备共同的基础,同时还可以互相促进,实现协调发展,取得共赢。

总之,旅游发展只有本着合理利用和良性合作的原则,才可以克服其存在的负面影响,创造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一味强调保护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而一味强调发展就会失去保护的长久性。

3 如何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协调稳定

3.1 依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多数是由违法、违规操作和不良的人为因素引起的,所以在进行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应依法办事。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经济损失和文物损毁,还可以在出现矛盾或问题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也针对旅游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文物保护问题给出了一定的框架限制与解决手段。树立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虽然不能完全避免问题的出现,但是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减少人为的违法因素,做到依法办事。

3.2 提倡合作和形成合力

对于文物的旅游开发已不仅是文物保护部门和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也涉及到建设、规划、环保和国土等多个部门,所以在强调旅游与文物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和协调的同时,还应关注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具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该切实履行和承担文物管理秩序的维持,各城乡建设规划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在法律规定指导和约束的前提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有以文物管理部门为主导,旅游开发部门与其他部门相互尊重与配合,才能最终实现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和谐、稳定和长久发展。

3.3 科学的发展和规划

文物在见证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仅经历了千百年的风雨,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稀有性和不可复制性。所以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做到科学的规划与管理,具体包括在开发之前应该通过调研、论证和评估为整个项目提出可行性评估报告,在保证项目开发正确性的基础上实现和谐发展。此外,外界环境作为文物生存和流传的根本,在进行开发和重建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原貌的保存和恢复。脱离了现实的文物,与之相伴随的是文化内涵的消亡和古迹价值的降低。

4 结束语

通过对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矛盾与共性的分析,不仅加强了对二者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了解,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和谐发展的重要性。随着相关政策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和谐发展平台的不断建设,一定能够实现二者的共赢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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