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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准备金评估标准对产险公司业务评价指标的影响分析

2012-07-12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孙丛林

财政监督 2012年14期
关键词:赔付率费用率准备金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 孙丛林

不同准备金评估标准对产险公司业务评价指标的影响分析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 孙丛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以后,对产险公司、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对准备金的评估有不同的标准要求,有法定准备金评估和财务准备金评估,不同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财务报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在法定评估标准和财务标准下,利用实例分析产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的变化情况,帮助管理层更清晰的识别和防范经营风险。

法定准备金 财务准备金 综合赔付率 综合费用率 保费费用率

为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国际接轨步伐,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在保险业的完整贯彻实施,增强保险业和其他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保监会相继出台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办法规定,就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单获取成本递延以及准备金评估标准等方面的会计政策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后,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将面临着两套不同的评估标准,分别为用于计算偿付能力要求的法定评估标准和用于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评估标准。不同的准备金评估要求对保险公司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影响不同,容易造成账面经营成果与业务内在品质的不一致。

不同评估标准对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指标计算的分母即已赚保费上,原因在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发生变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保单获取成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在财务准备金评估标准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未赚保费法评估,即: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保费-首日费用)×未到期天数/365或风险分布法]+保费不足准备金

一般来说,在保单获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当业务规模增长时,财务评估标准下计算的已赚保费将高于法定评估标准下计算的已赚保费;当业务规模萎缩时,财务评估标准下计算的已赚保费会低于法定评估标准下计算的已赚保费。

一、综合赔付率的影响

赔付率是一个在财产保险行业使用频率较高的评价指标,被普遍用于评估业务质量、分支机构考核、行业监管等方面。赔付率的计算由于分子和分母的设定口径不同而有不同的计算指标。行业内最常用的赔付率指标是综合赔付率,相对其他赔付率指标它通常被认为更真实、更全面,更能及时地反映统计区间整体赔付状况。一般地,综合赔付率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综合赔款与相应的已赚保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赔付率=当期赔款/已赚保费=(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在财务评估标准下,保单获取成本一般一次投入,由于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时计入了保单获取成本的因素,因此保费收入减未到期责任准本金后形成的已赚保费会在时间上的分布会体现不均衡,通常是在承保当期偏高,以后各期偏低,而一般的实际承保风险在时间上的分布是相对均匀的。这样,在计算综合赔付率时,由于分子分母的时间分布不同,导致了综合赔付率指标与真实值存在一定偏离。

下面通过实例说明在业务组合下保险公司的法定评估标准下和财务评估标准下的综合赔付率。假设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发展模式为先扩张后收缩,存在扩张和收缩的周期性波动,具体如下:

2011年公司的保费收入为100亿元,2012年保费收入增长到200亿元,2013年保费收入增长到400亿元,2011年至2013年为扩张模式;2014年保费收入降到 200亿元,2015年保费收入降至 100亿,2013至2015年为保费收入的收缩时期。假设年度内保费分布和风险与损失发生时间分布是均匀的,不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影响,承保业务的首日费用率为20%,业务用定价口径反映的实际赔付率为65%。

(一)在法定评估标准下。2011至2015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为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分别为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已赚保费分别为50亿元,150亿元,300亿元,300亿元,150亿元;综合赔款分别为32.5亿元,97.5亿元,195亿元,195亿元,97.5亿元;综合赔付率分别为65%,65%,65%,65%,65%;具体计算如表1。

表1 法定评估标准下的综合赔付率

(二)在财务评估标准下。2011年至2015年公司的首日费用发生额分别为20亿元,40亿元,80亿元,40亿元,2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为40亿元,80亿元,160亿元,80亿元,4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分别为40亿元,40亿元,80亿元,-80亿元,-40亿元;已赚保费分别为60亿元,160亿元,320亿元,280亿元,140亿元;综合赔款分别为32.5亿元,97.5亿元,195亿元,195亿元,97.5亿元;综合赔付率分别为54.17%,60.94%,60.94%,69.64%,69.64%;具体计算如表2。

由此可见,尽管实际的业务质量没有实质变化,但是随着保费收入的波动,不同评估标准下计算的综合赔付率差距较大。在法定评估标准下,假设业务质量不变,综合赔付率始终维持在65%;而在财务评估标准下,保险公司不同发展模式下,表现出来的综合赔付率是变化的,总体来看,当保费收入扩张时,综合赔付率低于实际的业务赔付率,这易给管理者造成过于乐观的错误判断,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当保费收入收缩时,综合赔付率高于实际的业务赔付率,这易导致管理者错误地认为业务质量较差并更加谨慎地缩减业务规模。

二、综合费用率的影响

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已赚保费=综合费用/(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法定评估标准和财务评估标准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主要区别在于对保单获取成本上,即首日费用的处理上。下面以具体的实例模型分析对综合费用率的影响。假设条件和上例相同,保费费用率为30%,即每获取100元的保费所需要的所有费用为30元。

(一)在法定评估标准下。2011至2015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为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分别为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已赚保费分别为50亿元,150亿元,300亿元,300亿元,150亿元;综合费用分别为30亿元,60亿元,120亿元,60亿元,30亿元。综合赔付率分别为60%,60%,48%,30%,12%;具体计算如表3。

表3 法定评估标准下的综合费用率

通过以上实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定评估标准下,由于保单的首日费用不能递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高,形成的已赚保费少,因此对于保费快速增长时期的保险公司,容易形成增长的惩罚,即增长速度越快,综合费用率越高;当保险公司处于业务收缩时期,期前释放的已赚保费增多,综合费用率降低。

(二)在财务评估标准下。2011年至2015年公司的首日费用发生额分别为20亿元,40亿元,80亿元,40亿元,2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别为40亿元,80亿元,160亿元,80亿元,4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分别为40亿元,40亿元,80亿元,-80亿元,-40亿元;已赚保费分别为60亿元,160亿元,320亿元,280亿元,140亿元;综合费用分别为30亿元,60亿元,120亿元,60亿元,30亿元;综合费用率分别为 50%,37.5%,37.5%,21.43%,21.43%;具体计算如表4。

表4 财务评估标准下的综合费用率

同理,通过上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财务评估标准下,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过快,也面临着增长的惩罚问题,但由于首日费用可以递延,综合费用率变动的程度较法定评估标准趋于缓和,各年间波动相对平稳。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下综合赔付率指标不受保费规模的影响,更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状况,因此考核当期业务的赔付状况宜采用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计算综合赔付率更为合理。对综合费用率来说,两个评估标准下计算的综合费用率指标均不能反映当期业务费用的配比情况,均存在“增长的惩罚”问题,宜采用净保费费用率来衡量。

在不同的评估标准下,由于对首日费用的处理要求不同,造成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结果不同,形成不同的已赚保费,得出不同的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从而对同一业务质量做出不同的评价,因此在评价业务指标时必须考虑不同评估标准下的综合结果,必要时财务精算人员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开发一套适合公司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

谢志刚.2006.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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