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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对策

2012-03-18顾春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救济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顾春梅 王 禹

一、落实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必要性

首先,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对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进行的救济性帮助,它有物质的,还有精神方面的,因而超出了单纯生活救济的范围,使狭义的救济拓展了空间,使因病致贫的那部分人不只是得到物质生活方面的救济,而且还能够得到医治疾病方面的帮助,这就使社会救济由生活保障向疾病医治方面延伸,解决贫困人口的有病之忧。同时,医疗救助还解决了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重在“基本”,只能解决一般的看病要求。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层次,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医疗救助的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不仅拓宽了社会救济的领域,而且还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缺失,从而完善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因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其次,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健康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它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保证人类正常生活的卫生服务是人类基本生存条件之一。医疗救助制度能够为广大贫困人群提供医疗保障,提高贫困人群的健康水平,帮助他们尽早摆脱贫病交加的处境,是维护人民权益,实现政府职责,体现社会公平。

二、解决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必须继续加大在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医疗救助体系。

1.政府增加财力投入,拓宽资金来源。一是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政府应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项,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救助基金;同时可发动社会进行慈善捐赠,以慈善基金为辅助,不断扩大基金总量,通过合理的渠道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二是要增加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资助、社会帮扶、亲友支持、个人筹资的形式,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他们首先能通过基本保险的方式解决最基本的医疗问题。

2.逐步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是医疗救助主体的责任,鼓励社会参与。政府作为医疗救助的建设者,应成为医疗救助的筹资主体;政府作为医疗救助的规范者,要健全、完善、规范医疗救助体系,发挥整体效益,应加大法制化力度,完善医疗救助相关法规体系;政府作为医疗救助的主导者,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过程中的巨大功能。政府的财力、物力、人力毕竟有限,鼓励全社会参与。二是要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和对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力度。能够使医疗体制改革顺利转型,实现预防在前,治病在后的体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现象。三是要加大力度对困难家庭进行生活方面的救助。合理使用救助资金,成立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清理搭便车者,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城乡低保网络建设,提高城乡低保的工作效率,遏制不良倾向的发展;修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五险、一救助”统一网络平台的管理模式。

3.建立整合的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体系。从目前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的情况来看,建立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急需形成统一的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体系。许多学者指出,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整合的,或者是断裂的。这种非整合状态既源自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狭窄,也来自于各责任部门的相互独立和缺乏合作,同时与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被肢解、新旧制度未能实现有效转换有关。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狭窄的,因为它只覆盖了国家职工和部分集体职工,其他社会成员则不能享受系统的社会保障。近几年来,贫困人口获得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即社会保障制度尚未系统化。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由不同部门承担,而且有些是非制度化的,所以有时出现保障空缺,有时则出现重复救助。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建立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政策体系来加以解决。

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是全社会的任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救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只有政府各部门的积极参与,才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这样,必须做到各级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各部门履行职能,各负其责,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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