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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失误中的侦查主体认知偏见

2012-01-28艾明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证据错误

艾明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30)

论侦查失误中的侦查主体认知偏见

艾明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30)

侦查主体存在的认知偏见是造成侦查失误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侦查实践来看,侦查主体认知偏见具体表现为因规则、启发式导致的认知偏见、因果偏见、证据评价上的偏见。为克服上述认知偏见,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应保持客观和开放的心态。此外,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培训,训练侦查人员正确的侦查思维方式。

侦查失误 侦查主体 认知偏见

1 认知偏见:导致侦查失误的重要原因

认知心理学是在吸收行为主义心理学、现代语言学、信息论以及计算机科学有益成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心理学新流派。从研究的具体内容来看,认知心理学主要关注人们如何进行知觉、注意、回忆、思考、分类、推理、决策等心理活动。从研究的指导原则来看,认知心理学主要是依据信息加工原理,研究人们是如何获得、储存、转换、运用以及沟通信息的。因此在美国,认知心理学也被称为信息加工心理学。

从本质上而言,侦查活动也是人类所进行的一种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展现为侦查人员发现、获取、解读与犯罪有关联的信息的过程,内部表现形式往往展现为侦查人员围绕着这些信息进行思考、推理、决策的心理活动。可见,无论是从外部表现形式还是从内部表现形式而言,侦查活动都可以纳入到认知心理学研究的范畴,因而,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去研究侦查活动具有科学的基础。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研究发现,造成人们认知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认知偏见 (COGNITIVE BIASES)。这种认知偏见可能来源于人们在进行感知和记忆时所受到的限制,也可能来源于人们在进行推理、决策时运用了错误的信息处理方式。认知心理学的这一研究发现同样适用于解读侦查活动中所出现的侦查失误问题,研究表明,在犯罪侦查中,容易导致侦查失误的三个主要因素分别是认知偏见、概率错误以及侦查部门形成的官僚习性。

事实上,已有众多学者运用认知心理学的知识研究侦查中的失误问题。由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证人错误陈述和错误指认是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首要原因,因此众多学者尝试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剖析证人为何会出现这些错误。最终的研究表明,证人在观察事件时,因受到知觉和记忆的诸多限制而容易出现认知偏见,证人所产生的这种认知偏见是其做出错误陈述和错误指认的直接推手。应当说,这些研究为侦查人员如何审查证人证言提供了进一步的科学依据,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既有的研究由于将研究对象锁定在证人上,因此分析归纳的认知偏见其适用范围往往有限(主要是感知和记忆环节出现的认知偏见)。事实上,在侦查过程中,因侦查主体认知偏见导致侦查失误,甚至造成刑事错案的事例也大量存在,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梳理侦查主体易犯的认知偏见类型。

2 侦查主体认知偏见的具体表现

与证人不同,侦查人员一般并未直接目睹犯罪事件的发生,他往往要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恰当的推理方式和决策方式去发现事实的真相,然而,如同证人在感知和记忆时所面临的“陷阱”一样,在进行推理和决策时,侦查人员也会遭遇诸多“陷阱”,如果不能识别这些陷阱,往往会造成侦查失误,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

2.1 规则/启发式与偏见

心理学家将推理视为一个特殊的心理加工过程,人们依靠具有特定目的的心理规则来得出结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倾向于运用规则/启发式来进行推理,这种理论遵从的是一种经验原则,即用简单的问题代替更多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时候(主要是指处理简单信息的情况),这种原则运行良好。然而,在某种条件下,这种推理规则会导致认知偏见,其原因就在于这种推理规则对信息进行了过于简化的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侦查人员也像常人一样运用规则/启发式处理信息,然而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一方面会面临大量复杂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处理的结果直接关乎人的自由、财产等重大法益,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审慎运用这种推理规则。常见的因规则/启发式导致的认知偏见包括如下类型:

2.1.1 锚定

锚定,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启发式,指最终的判断深受最初的价值判断的影响。在侦查中,锚定效应主要表现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接触到的有限信息强烈影响着其最终的判断。在河北唐山李久明冤案中,由于李久明与被害人的妹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案发前两人产生了矛盾,侦查人员就在头脑中形成了牢固判断,认定凶手就是李久明,并给李久明臆造出一个“伤其姐、吓其妹”的作案动机,侦查办案的任务因此简化为收集李久明的有罪证据。

2.1.2 视野狭窄

视野狭窄来源于狭隘地关注有限范围的信息。视野狭窄会导致侦查人员过分地关注某个人或某个事件,以致在他的意识中不会想到别的人和别的事。这样,视野狭窄会导致侦查人员忽略其他应当调查的嫌疑人。同样地,那些导向其他嫌疑人的线索也会被侦查人员忽视。在山西临汾郝金安冤案中,郝金安辩解,在他租住的房间内找出的与现场脚印吻合的一双皮鞋是自己花20元钱从老乡牛某、杨某那里买来的,并明确提醒办案民警,牛某、杨某可能是作案凶手,但侦查人员却置若罔闻,没有对这些重要线索作进一步核实。

2.1.3 可获得性启发式

在运用启发法进行判断时,人们往往会依赖最先想到的经验和信息,并认定这些容易知觉到或回想起的事件更常出现,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判断方法称为可获得性启发法。人们最容易想到的通常是过去经常发生的事件或近期发生的不寻常事件,但这些信息也可能对准确判断而言是不重要的或不够的,因此,在运用可获得性启发法时要注意对易得性信息的性质进行分析。

由于可获得性启发式存在着上述缺陷,因此在侦查中,侦查人员不应草率地依据一些近期发生的“不寻常”事件就匆忙做出结论,否则,很可能造成侦查失误,甚至会制造冤假错案。在河北聂树斌冤案中,警方之所以锁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证据之一是聂树斌在8月5日后几天没有上班,警方认为其做贼心虚(事实上,聂没有上班是因为和厂里的班头有矛盾,赌气不上班,并不是作案后心虚);其二,警察在某化工厂家属院附近见到了聂树斌,就叫了他一声,可聂树斌听到有人叫他回头就跑。在警方看来,聂树斌的这些“异常”表现,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罪后心理,警方正是据此将聂树斌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2.1.4 框定效应

认知心理学的“框定效应”指出,人们对结果的评估是根据参照点,即他们当前的状态而发生变化的。框定效应,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决策中的情境效应。由于存在着框定效应,侦查人员在访谈重大案件的关键证人和被害人时,应注重通过问题描述重建当时的情境。美国心理学家Fisher和Geiselman指出,事件发生时的情境状态对记忆的追踪很重要,这也是决定用何种最有效的方法使证人回忆事件的重要关键。在访谈时,侦查人员可重建当时的情景帮助受访人回忆,可以直接请受访人回忆当时的情境,或询问其他问题迫使受访人去回忆,这些应在询问问题之前,就让受访人有充足时间去重建。如果受访人不知如何重建,侦查人员可以问题加以提醒,如:“你当时有什么感受?”或者“那时候你心理在想什么?”

从我国的侦查实践来看,很多侦查人员因对框定效应认识不足,在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方法简单、直接,结果往往得到一些错误的访谈资料,从而造成侦查失误。在侦办内蒙古乌兰察布市“2005· 01·02”强奸杀人案中,办案部门对被害人张某多人、多次随意进行询问,影响和干扰了被害人的情景记忆和对作案人的客观描述,导致初期的模拟画像出现了“地包天”和“獠牙”等错误描述,误导了排查工作。

2.1.5 代表性启发式

1973年,心理学家卡纳曼和特沃斯基进行了一个名为“Tom.W”的著名实验,实验如下:给被试以下一段关于Tom.W的描述:“Tom.W智商很高,但是缺乏真正的创造力。他喜欢按部就班,把所有事情都安排得井然有序,写的文章无趣、呆板,但有时也会闪现一些俏皮的双关语和科学幻想。他很喜欢竞争,看起来不怎么关心别人的感情,也不喜欢和其他人交往。虽然以自我为中心,但也有很强的道德感。”然后要被试估计,Tom.W最有可能是以下哪个专业的学生:企业管理,工程,教育,法律,图书,医学,社会学?结果,绝大多数被试都认为Tom.W最有可能是工程系学生。被试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倾同性选择?很有可能是因为Tom.W最像一个学工程学的学生。也就是说,对Tom.W的以上描述,与我们心目中一个理工科学生所应当具有的形象完全吻合,所以我们认为Tom.W最有可能是工程系的学生,这就是典型的代表性启发式思维方式。当面对不确定的事件,我们往往根据其与过去经验的相似程度来进行判断或预测。说简单一点,就是基于(过去经验的)相似性来预测(当前事件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代表性启发式是一个有用的启发法,但在分析以往经验,寻找规律或结果的概率分布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偏差,从而得到错误的启示,导致判断错误。使用“代表性”进行判断可能产生的偏差有:

(1)“代表性”会导致忽略样本大小。在分析事件特征或规律时,人们往往不能正确理解统计样本大小的意义,对总体进行统计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样本的数量愈接近真实的数量,统计的结果也就愈可信,样本愈小,与真实数量相差愈大,统计的结果愈不能反映真实的结果情况。代表性启发法是对同类事件以往所出现的各种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结果的概率分布从而找出发生概率最大的结果即最可能发生的结果。因此必须考察所有同类事件这个总体或者考察尽量多同类事件(大样本)。但人们往往趋向于在很少的数据基础上很快地得出结论。

(2)“代表性”会忽略判断的难易程度,即使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难以判断的问题,也简单地去做出判断,或经常根据不规范的和与判断无关的描述轻易地做出判断,或经常会忽略掉不熟悉或是看不懂的信息,只凭自己能够理解和熟悉的信息去做出判断,而被忽略掉的信息可能对正确判断是关键的。

在侦查中,当侦查人员遇见某些较少发生的案件类型时,应当注意克服代表性启发法所具有的缺陷,如果此时侦查人员仅凭自身有限的侦查经验去进行决策,往往会造成错误的判断。在湖北张光旗系列强奸杀人案中,专案组仅凭案犯连续强奸杀人的凶残程度分析,案犯可能是因恋爱受挫、精神变态的单身汉。但破案后证实,张光旗不仅有妻子,还有3个女儿。

2.2 因果偏见

因果联系容易受到几种心理偏见的影响。第一种是身份谬误,身份谬误坚持这种观点:重大事件的发生必定拥有重大的原因。事实上,坚持身份谬误能使人在某个不寻常的事件发生后感到更多心理上的舒适。

在侦查中,坚持身份谬误的侦查人员倾向于将某起严重犯罪事件的发生看作是有犯罪前科的人所为,而忽视对其他线索和证据进行审查。在云南尹用国冤案中,因村民向侦查人员反映,被害人雷某8年前被尹用国强奸过,尹用国刑满释放后对雷某耿耿于怀,据此,警方将尹用国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而忽略了对其他证据的审查。

第二种情况是虚幻联系。这种情况是指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错误地将案发前后发生的一些事件联系起来,事实上,这些事件并没有联系,或者即使有联系,也没有达到应有的强度,又或者这种联系根本上就是虚假的,或是由一个中间事件引起的。例如,2007年4月22日,河南柘城县公安局接到洪恩乡某村一名女村民的报案,称4月21日23时许,4个蒙面人将其家中院墙扒开一道口子、手持钢管、砍刀闯入屋中,其中3人将其轮奸,而后抢走83元现金。抢劫得手后,4人骑着大架摩托车消失在茫茫夜色中。此案引起了柘城县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该局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全力侦查。调查发现,从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县境内的洪恩、陈青集、大仵、起台相邻的4个乡镇连续发生轮奸、抢劫系列大案12起。柘城警方分析后决定,对这12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通过多日的秘密走访,有侦查人员向专案组汇报,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的张振风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正当收入,但赌博、吃喝却出手阔绰,近期曾一次拿出近两万元现金偿还赌债,并且还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厮混,昼伏夜出,行踪诡秘。警方发现,张振风的居住地与柘城县洪恩乡仅一河之隔,语言相近,其对洪恩、陈青集、大仵等乡镇的地形较为熟悉,而其家中有一辆大架摩托车与此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相符。专案组分析,张振风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此将其抓捕后进行突审,而忽视了审查这些事件与案件主要事实应有的证据联系。

2.3 证据评价上的偏见

侦查人员在进行证据评价时易产生的偏见主要有:

(1)错误地解释物证。尽管物证具有客观性,但是侦查人员解释物证却可能犯主观错误。主要的原因在于侦查人员往往只是抽象地认识物证,而不是结合物证形成的具体情境去解释。例如,在一次追捕劫匪的过程中,埃及亚历山大市的一名警察开枪击中了一名劫匪,这名劫匪跑了一段距离后死了。该名警察陈述,在追捕过程中,他只开了一枪。然而在随后的尸检中,法医发现死者身上有两处子弹伤口,一颗子弹进入了左大腿的前面,子弹仍嵌在肌肉里,另一颗进入了后背,从下腹穿出。法医推断:这名警察开了两枪,第一次在较远的距离,击中了嫌犯的前面,第二次击中了嫌犯的背部,有可能此时案犯已经跌到在地。基于法医的推论,该名警察被逮捕,并被指控谋杀。著名的法医学专家Sydney Smith重新检视了案犯的衣服,并考虑了当时的情境——嫌犯身体的位置及姿势的影响。他认为这名警察的说法是真实的,这仅有的一颗子弹进入了嫌犯的后背,透入他的身体,从他的下腹穿出,又进入了他前面的大腿,因为他当时在逃跑,腿抬得较高。通过侦查实验,Sydney Smith利用假人和案犯的衣服重建了当时的情境。

此外,侦查人员对物证的知识掌握不全面也会导致错误地解释物证。在山西岳兔元冤案中,做了线粒体DNA 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尸骨检材与受害人岳豹子的MTDNAHVI区序列相同。”由于对DNA知识掌握不全面,当地公安机关错误地理解为DNA 检验做出了同一认定的结论。(事实上,线粒体DNA鉴定只能排除而不能用于同一认定,STR 分型DNA 检验才能用作同一认定)。

(2)盲目相信某些“垃圾”鉴定科学。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表明,警方盲目相信一些“垃圾”鉴定科学的结论是造成刑事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垃圾”鉴定科学是指一些技术上发展不成熟,在现阶段运用此种技术进行同一认定时容易产生错误的科学。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片面相信所谓的“科学”结论,而并未对这些技术的发展有全面的认识,因此对物证做出了错误的解释。在湖南滕兴善冤案中,办案人员委托某研究所对无名女尸和石小荣进行颅像重合检验鉴定,鉴定结论是:“因人像头部很小,放大后上颌左第一、二齿缝较大,与颅骨不符,其他各项指标均重合一致,可定为同一人,如能补充一张比较大的人头像更能提高检验的确定性。”由于颅像重合检验技术是一种发展尚不成熟的技术,其结论只能作为参考和佐证,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唯一依据,而办案人员却以此认定无名女尸就是石小荣。

(3)只注意对存在的证据进行解释,而忽视对缺失的证据进行解释。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对存在的,可以直接感知到的证据进行解释,而不会去结合犯案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思考证据缺失的可能解释。在辽宁李化伟冤案中,李化伟涉嫌杀妻的证据中,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在李化伟的衬衫领口处发现了一处豆粒大的喷溅血迹(而据法医后来分析,可能是尸体当中还存在气体,在死者身体姿势改变的时候,残余气体排出,从而形成了李化伟身上那唯一的一滴所谓喷溅血。因李化伟发现妻子尸体后,本能地抱过妻子)。侦查人员认为,该喷溅血应当是作案过程中形成的,有这种血的人最有可能是作案人。事实上,根据尸检结论,死者面部、肩部多处有挫伤,颈部有手掐痕迹,头部有钝器打击伤,颈部和腹部有锐器伤,如果真是李化伟做的案,那在他的衣服上就不应当只有一粒喷溅血迹,而是应有很多喷溅血迹,然而侦查人员却怠于对这些缺失的证据进行思考,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解释。

3 侦查主体认知偏见的防治

“侦查主体的心理因素是形成侦查失误的诸多主观因素中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从以上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在侦查中,侦查人员确实面临着较多的认知“陷阱”,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识别这些“陷阱”,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侦查失误,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为避免侦查中可能出现的认知偏见,笔者建议:

(1)侦查人员应从观念上认识到侦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认知活动。侦查活动的认知复杂性表现在:

一是要同时完成探索性目的和证明性目的,即侦查人员不仅要根据前期的侦查线索从不特定的人群中摸排出特定的嫌疑目标,而且还要全面地收集证据建立该嫌疑目标与犯罪事实的实质联系。有学者就指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并不是在法庭审判时才开始‘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相的活动’,这种相当于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发生在侦查阶段,并往往在提出指控之前就已结束。”从侦查实践来看,部分侦查人员不能全面地把握侦查活动的这两种认知目的,要么只注重探索性目的的实现,不注重证明性目的的实现,要么以探索性目的的实现代替证明性目的的实现。

二是在侦查活动中,与犯罪有关联的信息的出现具有渐进性、混杂性、多元性的特点。所谓渐进性是指,这些信息不是一次性以完整的面貌涌现在侦查人员面前,而多是以分批次的形式逐渐汇聚在侦查人员的视线中。所谓混杂性是指,这些信息指示的方向可能并不一致,有的信息可能显示某人涉嫌犯罪,而有的信息可能显示某人无罪。所谓多元性是指,这些信息会大量地以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多种证据形式呈现在侦查人员面前。

由于侦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认知活动,因此,侦查人员应当避免将在日常生活中处理简单信息的认知思维习惯引入到侦查活动的推理和决策中来。以上笔者归纳的一些认知偏见类型,其实质都是过于简单化地处理信息,或许,这些推理规则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应对日常生活中所遭遇的简单情境,但如果要应用这些推理规则去处理侦查活动中所涉及的大量的、复杂的信息,侦查人员应当特别谨慎。

(2)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指挥人员应当尽量保持客观和开放的心态,因为保持客观和开放的心态是准确评估新信息的最佳方式。侦查指挥人员也应当能够接受侦查员的批评和质疑意见,鼓励下属提出不同的观点。在信息未收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侦查指挥人员不应将侦查判断过早地锚定在惟一的结论上。

(3)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培训,训练侦查人员正确的侦查思维方式。一是要在培训中通过侦查失误案例的讲解,让侦查人员全面了解认知偏见的类型和危害;二是要在培训中多让侦查人员接触、了解不同类型的案件,丰富侦查人员的侦查经验;三是要设置头脑风暴课程,训练侦查人员的创新思维,从而提高侦查人员的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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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犯罪行为分析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Y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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