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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批判及其理论困境*

2012-01-27王江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康德战争

王江涛

(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淮安 223300)

如果从交往行动理论所具有的普遍主义的特征来说,由民族国家的公共领域扩展到世界性的公共领域其实是他的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哈贝马斯关于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可以看作是他的早期公共领域思想发展的极致。他认为这也预兆了公共领域将超越政治上弱化的民族国家体系,在飞速发展的全球化的浪潮中迎头赶上。在这种全球性公共领域或者世界主义的公共领域中,现代公共领域将被具有超民族司法能力的公共领域所取代。哈贝马斯认为“如果没有受活跃的全球市民社会压力才实行的政策,一个和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是无法想象的。”[1]

当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也并非是一种空想,现实中的欧洲的一体化的进程也给了哈贝马斯一定的信心。但是我们今天的世界面临的多元主义,是处于不同的生活世界、彼此没有多少背景重叠的文明冲突,对哈贝马斯的全球性公共领域的设想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而且其理论内部所面临的紧张关系也使得其公共领域思想的构想困难重重。

一、民族国家面临的现实困境

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了一个全球化时代,全球化带来的后果,在哈贝马斯看来是“民族国家”这一概念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民族国家所面临的危机首先是民族国家内部的危机。大量移民的不断涌入,使得社会文化越来越趋于多元。因此这种排他性的民族主义在当今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就显得格格不入了。历史上特殊的民族国家的内涵,具有一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意蕴,具有超越特殊民族国家的潜在可能性。现在民族国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已经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这种冲击,这样的冲击主要表现在随着国与国之间的密切交往,民族国家本身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民族国家自身逐渐丧失了其原有所具有的功能,即特殊的民族国家与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全球化过程产生了巨大的矛盾。

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国家丧失其权力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民族国家丧失了国家进行控制的能力。单一的国家不再能够借助自己的力量保护它的公民了。比如环境污染、有组织的犯罪、现代技术造成的安全危险、武器交易、流行性传染病,等等。由于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加上人类的技术出现的失误,出现了很多新的全球性的风险。像臭氧层的破坏、酸雨的治理以及核泄露等都是单一的国家无法进行处理的。而且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也逐渐模糊起来,比如对有组织的犯罪,特别是毒品贸易和武器贸易,这些都需要跨国合作才可以解决。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全球化的冲击下,政府的公共管理局限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而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越来越具有全球性,民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分配的能力被削弱。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逃避民族国家的经济政策的监管,民族国家的税收和财政受到冲击,国家越来越难以监管资本的流动:“‘瘦弱的国家’这个口号的出现,与其说是由于对僵化的管理机关作出了正当的批判(管理机关应当获得新的管理能力),不如说是因为经济全球化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2]

(二)国家主权的丧失。《威斯特法伦合约》确立了这样的模式,即独立的民族国家构成了国际社会,国家只能够在本国内实施主权,但是随着世界社会越来越依赖,这样的模式暴露出了问题:“在这样一个世界上,国家之间相互重叠,它们作出了合法的决策,而这些决策在它们自己的社会和领土当中越来越难以找到有针对性的个人和地区。”[3]民族国家的范围外,形成了各种政治、经济、军事组织,比如“北约”、“经合组织”等,这些不同的组织也是具有一些不同的界限的,但是这些界限和民族国家的界限显然是不相同的,哈贝马斯认为,在地区、国际和全球层面上出现的这些组织,使得“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成为可能。

(三)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丧失。哈贝马斯认为全球化损害了民族国家范围内形成的公民团结的文化基础。由于全球化的到来,在福利国家中,移民浪潮滚滚而来,本土民众从种族主义的角度反对外来移民的势头不断高涨,不同信仰的族群之间不信任情绪加剧,甚至出现针对外国移民的暴力行为。哈贝马斯从规范的层面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移民的出现使得民族国家的种族结构、宗教结构和文化结构发生了转变。对于这种现象,哈贝马斯还是坚持其一以贯之的理论策略,对不同的文化群体要采取包容的态度,加强一种共同的政治文化的建设,不是要突出民族的特性,而是要加强包容的意义。“所谓包容,就是指政治共同体对所有的公民都保持开放状态,不管他们有怎样的出身。因为文化同质性所提供的基本共识只是暂时的,在一段时间内是民主的催化条件。”[4]

归根结底,“多元文化的公民资格”动摇了根深蒂固的民族基础。哈贝马斯虽然也承认,在多元主义社会中,“承认的政治”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公民的认同都和集体认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人在生存过程中需要共同的传统。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如果政治共同体追求不同种族共同体、语言共同体以及宗教派别等生活方式之间的平等相处,就必须以“共同的政治文化来取代这种成为了民族文化的主流文化”,简而言之,在民族认同出现危机的情况下,需要一种“宪法爱国主义”来维持这种认同,而以法律作为认同的基础,就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之外了,可以在一个更广的共同体的范围内来构想集体认同。另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市场以及大众消费、大众交往和大众旅游等,使得文化的标准化的产品传播到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以至于我们买到的是同样的消费品,我们采取的是同样的消费方式,欣赏的是同样的电影,观看的是同样的电视节目,听的是同样的流行音乐,说的是同样的语言,这些相同的文化形式塑造了年轻人的心理结构。这样的同质的西方文化席卷了全世界,从而导致民族国家的本土文化不断走向消亡,而民族文化的消亡必然导致民族国家认同的消亡。

(四)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正在削弱。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并不是扎根于前政治的命运共同体中的,而是扎根于公共领域中的公民的政治参与。“民主过程如果仅仅立足于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如果多元利益格局、多元文化生活方式或多元世界观压倒了命运共同体的原始基础,那么民主过程本身就可以确保功能发生分化的社会不会变成一盘散沙。”[5]在当今复杂的社会中,公共领域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始终是公民之间共识达成的基础,这是一种奠基于法律基础上的抽象团结,只需要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就可以不断地更新其内容。归根结底,哈贝马斯始终强调一种基于自由的政治文化基础上的合法性,“从长远来看,只有民主的过程堪称是正当的并能够建立起团结,因为民主过程致力于适当地配置权利和公平地分配权利。”[6]而现在社会福利国家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来维持其合法性的企图在经济全球化面前陷于困境。经济全球化导致税收紧缩,从而直接影响到了国家和社会的福利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球市场的压力下,民族国家政府公共财政陷入危机,越来越无法承受高福利的政策,其以福利提升其合法性的空间越来越小。

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现实中所遇到的困境的批判,带来了一种新的公共领域的可能性,这就是要超越民族国家,在“后民族国家”的背景下建立世界性的公共领域,这在哈贝马斯那里就是要从民族国家走向世界公民社会。“下一轮迈向后民族社会的一体化浪潮能够取得成功,关键不在于某个‘欧洲民族’的实质,而在于建立起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网络;它扎根在共同的政治文化当中,基础是一个公民社会包括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7]

二、从民族国家到世界公民社会

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民族国家的危机,引起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映。国家保护主义的出发点强调国家的保护功能,国家在它的疆域中捍卫秩序,为公民的私人生活提供保障,一旦出现外来的冲击,他们就强调封闭国门,例如针对武器交易、外来资本、就业移民以及难民潮等威胁本国的文化和生活的问题上采取保守的封闭政策;而后现代主义则强调主权国家的权力具有压迫的性质,“它使得民众不得不臣服于喜好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压迫,陷入了同质性的生活方式的囚笼之中。”[8]

上述两种对全球化的态度或者欢欣鼓舞,或者断然否定,在哈贝马斯看来都是行不通的,这两种立场依靠的都是古典国家学说的思想。哈贝马斯认为“新的国家保护主义无法阐明,一个世界社会如何会被重新分解为不同的环节——除非依据一种世界政治,而它又认为这种政治纯属幻想。一种自我解放的政策,同样也难以让人信服,它想让一个国家彻底融入后民族的格局当中。”[9]国家保护主义没有看到全球化所带来的危机是单一的国家无法处理的,只有依靠世界主义的策略才可以应对全球性的危机。对于后现代主义的民族国家观,哈贝马斯则认为他们无法阐明“国家层面上的形成的税收能力和合法化的缺失,如果没有新的政治调节形式,在跨国层面上又如何能得到补救。由于衡量正当权力的标准注重的效果不同于经济效果,因此,政治权力不能随便用金钱来取而代之。”[10]在哈贝马斯看来,乌托邦对待民族国家的态度是一种充满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没有考虑到抛弃了民族国家之后,我们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哈贝马斯提出了“世界公民社会”的思想。

哈贝马斯“世界公民的法律状态”这一概念来自康德。圣·皮埃尔神甫提出了“永久和平”的观念,康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永久和平”的思想,并把它看作是应该实现并可以实现的人类理想。康德在此基础上引入了第三个维度:除了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还应当有世界公民权利。康德认为国家内部的法律状态也应当用全球性的法律状态来加以限制。在康德那里,所谓全球性的法律状态,就是要消除战争,实现各民族的团结。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思想中包含着调节战争与和平的国际法的规范是不容改变的,即这些规范一直会持续下去。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康德还没有摆脱当时的历史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今天应该在康德的基础上实现某种程度的超越。在哈贝马斯看来,在我们这个时代,需要对“世界公民社会”进行重新理解。

哈贝马斯认为,我们接过康德在他那个时代所提出的“世界公民社会”的概念需要对这样几个问题进行澄清:1.康德提出的“世界公民社会”在两百年前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2.我们从今天的现实的角度如何对康德所提出的理想进行修正。

康德所提出的国家之间的“法律状态”只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说法,即康德只是要消除国家之间的战争。康德所处的时代,欧洲诸侯之间依靠雇佣军经常爆发战争,战争导致奴役、自由的丧失、异国的统治。自从1648年《威斯特法伦合约》签订之后,“有限战争”就成为解决冲突的手段,并在国际法中制度化了,一部合约就能够结束一场战争,而永久和平就是要“彻底结束一切战争”,消除战争所带来的恐怖,这就是“永久和平”的意义。

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康德当时所设想的少数国家和同盟之间的战争,还只是限定在他所处的时代所能够进行的战争,他还没有想到世界大战;他所考虑的还只是技术上有限的战争,还没有想到游击战和恐怖活动;他考虑到的只是具有一定政治目的的战争,还没有想到具有意识形态的种族灭绝的战争。哈贝马斯因此认为,“永久和平”还只是世界公民状态的一种表现,康德必须解决的实质的问题是:他必须将世界公民状态提高到法律的高度,他必须明确区分世界公民权利和古典的国际法,即他必须明确阐述“世界公民社会”的本质内涵。

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所设想的“世界公民”状态与国内的权利状态之间显然是存在区别的。在康德所设想的国际体系中,自由国家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不受自由国家联盟的干涉,它们不会变成一个具有国家特性的世界共和国,国际联盟应该建立在国际法条约之上,但是这种国际法条约却不能按照社会契约的模式来进行设计,国际法并没有规定成员之间的权利要求,而只是把成员联合成一个永久的联盟,联合成“一个永久的自由联合体”。但是这里存在着某种矛盾之处:“康德没有解释清楚,离开类似于宪法制度的法律约束,解决国际冲突的‘民事方法’所依赖的联合体如何才能保持其永久性。康德一方面想保留解除协议的权利,以此来维护成员的主权;这又导致了与代表大会和自愿联盟的对立。”[11]哈贝马斯认为康德虽然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他却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因为康德仅仅诉诸理性,康德说:“如果一个国家说;‘我和别的国家之间不要有任何战争,尽管我不承认任何最高立法权力可以向我保障我的权利而我又保障它的权利’;那么,假如它不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也就是自由的联盟制这种替代品的话,我对自己的权利的信念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就是全然不可理解的了。”[12]从某种程度上,康德没有设想一种带有宪法特征的国际共同体,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从历史上看,刚刚从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中所孕育的民主法治国家,在当时还不普遍。当时康德没有超越其历史经验。因此,他很难想象一个崇尚权力政治的自由国家联盟的建立和维护具有一种道德的动机,所以康德在其理论上就只有发展出一种历史哲学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历史哲学的前提下,从隐藏的“自然意图”出发,使得看起来不可能实现的“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变得具有可信性了。

康德对理性具有信心的缘由在于其思想中的三个理论基础:(1)共和制的和平天性;(2)世界贸易的联合力量;(3)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但是,哈贝马斯通过历史考察,指出康德信心满满的这三个条件,在20世纪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遭到了否定,康德在18世纪末历史条件下所设想的理论前提,今天已经过时。哈贝马斯认为,我们需要修正“世界公民”思想,以适应当今的现实。

首先,康德在1795年的时候还没有认识到民族主义的问题,他所认为的每个国家建立起共和制政体,国家之间便会失去好战的本性,在历史上并没有成为现实,反而在民族主义的刺激下,民主法治国家发动战争并不比专制政权要少。其次,随着信息、人员和商品的不断交流,特别是随着贸易的不断扩张,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康德从中看到了和平联合的趋势,康德认为这个过程可以培养人们对于保障和平关系的兴趣。但是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没有预想到,在资本主义工业化不断加速的过程中,社会矛盾激化,这些社会矛盾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向国内政策施加压力,从而把对外政策引入好战的帝国主义阶段。最后,康德当时是看到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批判性的功能,它通过公开的批评,贯穿一种公共性的原则,康德甚至天真地设想“允许知识分子自由和公开地谈论发动战争与缔造和平的原则”。但是,哈贝马斯指出,康德那个时候无法设想这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已经发生了结构转型,变成了一种新型的公共领域,这个领域现在由电子传媒控制,到处都充满着图像和虚假的现实性。从以上的理由出发,哈贝马斯认为康德的“世界公民社会”的思想,如果要与现代社会相契合的话,就必须加以重新的描述。

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哈贝马斯的“世界公民社会”,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具有理想主义的哈贝马斯,而不是一个为现实政治和西方意识形态辩护、为西方霸权主义张目的哈贝马斯了。[13]当然,哈贝马斯对“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在现实中遇到了很大的困境,下面我从哈贝马斯在两次战争中的态度入手,探讨其普遍主义的“世界公民社会”所面临的挑战。

三、迈向世界公民社会中所遇到的困境

哈贝马斯早期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现在要过渡到全球性的公共领域,其中的关键是形成一个“世界公民社会”,而“世界公民社会”实现的关键又在普遍人权的实现。但是,坚持启蒙普遍主义和主张现代性的人,在某种程度上都可能会太沉湎于自己的理想主义的规划,会忽视现实中问题的复杂性。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领域”本身就是西方的产物,是启蒙的产物,对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公共领域过度延伸到全球,让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中的普遍主义成分和多元主义的成分之间的紧张关系越来越突出。我们可以对哈贝马斯认为是走向“世界公民社会”过程中具有标志性和思想史意义的两次战争的态度进行检视,从而探讨他的公共领域思想中的困境之所在。

哈贝马斯对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这两场由美国主导的战争,所持的态度存在差异。这两场战争都是对主权国家的主权进行干涉,也都没有获得联合国的批准,但是哈贝马斯对科索沃战争持支持的态度,对伊拉克战争则持批评的态度。哈贝马斯赞同美国对科索沃进行干涉的理由是沿用他在前面所提到的“世界公民社会”的思路,他认为“主权”高于“人权”在现代社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缺陷,因为这会造成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践踏。民族国家在二十世纪也造成了巨大的历史灾难,古典国际法至少在道德上并不是“清白无辜”的。而科索沃战争则挑战了这一国际法的准则,“从古典意义上说,北约的行动的确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是对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破坏;但是,在现代人权政治的前提下,这种军事干涉应当可以说是一次庄严的使命,因为它得到了民族共同体的授权(尽管没有得到联合国的同意)。因此,科索沃战争可以说是古典的国家民权向世界公民社会普世权利的一次飞跃。”[14]哈贝马斯对科索沃战争的异议在于这场战争是出于道德理由而不是法律理由进行的,“争取建立世界公民形态将意味着,不是直接以道德观念判断并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应像国家法律秩序中追究犯罪行为那样去做。国际关系彻底法律化不能没有解决冲突的固定程序。将这些程序机制化恰恰可以在追究侵犯人权的法律责任时避免法律泛道德化,防止先入为主地对‘敌人’进行道德歧视。”[15]从某种意义上说,哈贝马斯并不是对科索沃战争本身进行批评,他的矛头隐隐指向联合国的功能缺位上,他认为需要一个正常运转的安理会、需要具有国际刑事法庭约束力的判决来实现其世界公民社会的理想,正是由于联合国缺少法律上的权力,所以导致了这场战争的正义色彩有些不清晰,“只要人权机制在全球层次上还比较弱,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就会像这次事件那样变得模糊不清。”[16]哈贝马斯对联合国缺乏执法权心存不满,他认为正是由于安理会的封杀,北约只能够援引国际法的道德理由来进行这次干涉行动。很有意思的是,哈贝马斯在全球公共领域的构想上,也是和其在民族国家公共领域的构想具有相同的旨趣,他强调在全球政治领域,主体权利本身需要在强制的法律秩序中付诸实施。“只有当人权在一个世界民主法律秩序中有了‘一席之地’,如同人的基本权利明文写进我们国家的宪法那样,我们方可在全球范围内说,人权接受者同时也可以自我理解为人权的制定者。”[17]

相比哈贝马斯对科索沃战争持基本赞同的态度相比,他对美国推翻萨达姆统治的伊拉克战争却持一种比较“暧昧”的批评态度。同是对他国主权进行干涉,同样是未在联合国的授权的基础上进行的战争,哈贝马斯的态度之所以迥然有别,就在于这场战争不像科索沃战争那样是“救急”,而美国新保守主义有强行“推销”其自由、民主价值理念的嫌疑。哈贝马斯没有从具有阴谋色彩的动机去看待伊拉克战争,他没有从石油资本、军火集团与白宫和唐宁街的联系来谴责美英政府的战争动机,哈贝马斯认为“我们不应该把新保守主义的理论当作是一种规范犬儒主义的表现。确保势力范围或资源这样的地缘战略目标,该理所当然也是符合的,这些目标当然很可以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但是这样的常规解释,是小看了美国断然抛弃它一直坚持着的那些规范这件事情,这件事情直到一年半以前,还仍然是不可想象的。”[18]哈贝马斯指出,美国新保守主义在这场战争中犯了一种错误,也就是仅仅将人权作一种“独白的”理解。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这是一种“笛卡尔式的焦虑”,“这是一个企图将其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下的主体的惧怕。”[19]对于美国政府所推销的“人权”,哈贝马斯指出,“恰恰是民主和人权的那个普遍主义的核心,不允许它们借助于火和剑单边地实现。”[20]我在前面之所以认为哈贝马斯对伊拉克战争的批评是“暧昧”的,是因为哈贝马斯还是认为美国推翻伊拉克政权是基于“普遍主义”的理由的,只是这种对“普遍主义”人权和民主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即只是以美国自己的视角来看待外部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对伊拉克战争的批判有点辩护的意味。他认为美国需要做的是要改进其对普遍主义的理解,哈贝马斯所认可的普遍主义还是沿用其一贯的交往行动的理论思路,它要求我们将自己的观点根据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的他者们的意义视角加以对话:什么是对所有各方都好的,依赖于相互采取对方的视角。像美国这样的“善良霸主”,必须倾听各方的声音。

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的国际政治的思想面对很多挑战。其中以施密特为代表。施密特将“谁讲人类,谁就是在欺骗”的名言归纳为“所谓人性,就是兽性”,可以说一针见血得看到了普遍主义政治在现实中的软肋。施密特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以人类的名义与其政治敌人作战,那就不是一场为人类而战的战争,而是一场某个具体国家试图篡取一个普遍概念以反对其军事对手的战争。这与人们对和平、正义、进步和文明的滥用如出一辙,其目的无非是把这些概念据为己有,而否认敌人同样拥有它们。‘人类’这个概念是一种特别有力的意识形态工具。”[21]施密特对这种普遍主义的反对有两个重要的论据:人权政治会导致战争;将战争道德化会使对手成为敌人。施密特对魏玛宪法的诠释过程中,阐发了人种民族主义的思想。他认为民族的同质性是民主地事实政治权威的必要条件,民主需要采取民族的民主的形式,因为人民的自主的“自我”被视为一个能够行动的“大我”。在施密特看来,人民意志没有合理与否的问题,而只有真实性与否的问题。施密特把民族与人类对立起来,认为民主的核心概念是民族,而不是人类。

施密特的民族主义体现出了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他认为实现国家民主的前提是民族的同质性,民族的同质性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国家政治意志形成与同质性人民意志的表达相一致,是民族集体意志的肯定。在施密特看来,政治的本质是分清敌我,民族的生命力在于面对敌人的自我确认;而战争作为民族的自我确认的最高形式,有助于提高民族的健康和活力。

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权具有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意义。现代意义的人权概念可以追溯到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法国的《人权宣言》,人权最初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在哈贝马斯看来,施密特的言论有为纳粹辩护的逻辑。首先,施密特认为二战的战胜国对纳粹的审判不过是敌友之分的表现而已。其次,施密特之所以指责世界主义法律的实施会导致全面战争,是因为世界主义的法律在否定古典的国际秩序的同时,也否定了主权国家诉诸武力解决冲突的权利。施密特将人民理解为一个同质的共同体,而哈贝马斯则将人民理解为一个在政治过程不断建构的群体,它的边界是开放的。

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对充满多元价值的社会进行沟通过程中存在着的困难,对一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公共领域的建构存在多元价值的冲击,现在这样的冲击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展开了。这不仅表现在多元价值的冲突上,甚至上升到“文明冲突”的程度,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的交往行动理论在国际层面上也显得困难重重,充满矛盾了。将战争和交往理性连接在一起,好像在概念上就存在矛盾,但是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场战争还是具有思想史意义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两场战争代表了走向“世界公民社会”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揭示了构建一个世界性公共领域的困难。

[1]Habermas,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The MIT Press.p.127.

[1][3][4][5][6][8][9][10]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81、82、86、89、91、93、94、94.

[7][11][12][21]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54、195、196、216.

[13]张汝伦.哈贝马斯和帝国主义[J].读书,1999,(9).

[14][15][16][17]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J].读书,1999,(9).

[18][19][20]哈贝马斯.塑像倒塌意味着什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66、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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