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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之三

2012-01-26李恩昌徐玉梅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医德价值体系伦理学

李恩昌,徐玉梅

(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 西安 710061;2潍坊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东 潍坊 261053)

医学伦理学在我国发展30多年来,取得了重要成果。我们既重视了对西方医学伦理学的吸收,也重视了对传统医学伦理学的挖掘,这无疑是必要的。这为我国医学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今天,在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新医改要求医德医风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之下,我们更应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关系的研究,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医学伦理学的引领作用,以更好地把握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导向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关系概述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把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200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引导社会思潮的精神导向,而对医学伦理学的引领作用需要依据情况、具体分析。

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的内涵、外延比医学伦理学广泛。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教科书及实际使用习惯来看,医学伦理学实际上包括医疗职业道德和生命伦理学两个部分,对于医疗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其的主导引领作用十分明显,比较容易理解。而对生命伦理学的引领作用,有些体现在思想内容方面,有些体现在思想方法方面,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具体可依据不同的内容,采取借鉴吸收、改造创新和有机结合、充实提升两种方法。

2 “为人民健康服务”——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医疗职业道德的主导引领作用,表现在诸多方面,有着丰富的内容。本文以“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原则为例予以阐述。

医学伦理学在我国卫生事业中居于基础性、战略性地位。[1]如果医学脱离、失去了这种道德本性,医学就不成其为医学,其服务于人类健康的使命就不复存在。医务人员作为医学的代表和医学实践活动者,他们又必然是医学道德的践行者,医学的道德本性、仁性是通过他们的医疗行为来具体体现的。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将道德教条强加于医务人员,而是倡导、促进医务人员追求高尚的医德,是使医务人员自身的高尚医德符合医学道德本性要求的一种必要手段,更是使医务人员的行医理性与医学服务于人类健康的终极目的相契合的一种必然的方法。

应该说,医学伦理学发展和在我国医学院校开设课程30年来,取得了重要成就。涌现出了一大批致力于从事该学科研究的学者,涌现出了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的医德医风建设和人民健康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1982年11月召开的全国第二届医学道德学术讨论会上,对社会主义医德原则进行了研讨,并倡议建设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医学伦理学。[2]医务人员确立正确的医德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医德价值取向,有正确的医德价值追求,是在医疗实践中体现医学道德本性的基本要求。在我们国家,“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理所当然地应该是医学道德的根本宗旨,因此,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中“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基本要求是该思想在医疗职业中的具体化,“为人民健康服务”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主义医德的核心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灵魂。

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在我们探索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问题,曾走过一些弯路,加之多方面的原因,致使一些人产生了“医德无用论”的观点。当然,医学道德作为“相对软性的要求”,有它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它不仅需要学科自身的理论发展,它更需要理论指导并服务于实践;它需要医务人员从意识层面上的认同、接受和悦纳,但更重要的是从行为上的践行;它不仅需要医务人员自身内部的接受能力、认同能力等的支持,更受到外部社会大环境、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和灵魂,而核心价值体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体现着价值体系的基本价值倾向。[3]以为人民服务为基本要求的职业道德首先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并以其为指导。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在医疗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应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本观念来统领、支配、影响医务人员的医德价值观。“和谐、公正、仁爱、共享”、[4]“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团结和谐、开放包容”、[5]“平等、集体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6]等的基本观点,对医务人员在职业领域中确立正确的医德价值目标和追求,是一种统领;对医务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仁爱为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病人一视同仁等的基本要求,是一种促进;对医务人员选择正确的医德行为,是一种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在这个特定的职业领域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状态,体现了社会主义医德的价值指向,体现了社会主义医疗工作的伦理诉求。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发展,确保“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灵魂永驻。

特别应指出的是,近年来,源自于西方的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走进了我们的视野,并在一些环节唱起了主角,如何处理“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和“四原则”的关系,成了我国医学伦理学界的一个困惑。

笔者认为,有利、公正、自主、不伤害四原则,只是从属原则,应居于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核心原则的统领之下,其主要是在临床医疗护理、保护受试者利益等方面完成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核心原则要求的具体原则与方法,不应也不能代替为人民健康服务这一核心原则。尤其是当前面对物质利益诱惑和多元化价值观不断冲击的今天,我们更应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价值追求和核心原则。

这样,通过为人民健康服务与四原则的有机结合,使医学伦理学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了一个圆满的衔接,使我国医学伦理学既具有自己的独特体系,以深入到医疗卫生及临床的实际中去,也能以自己鲜活的学科体系丰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大家园。又注入了主流道德体系及意识形态的科学元素,获得主流道德支持、引导的良好基础,从而得到不竭的发展动力和产生巨大的精神鼓舞作用。

另外,从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来看,要塑造医学生的崇高医德,必须努力打造以医学伦理学为核心与“两课”紧密结合的人文学科群和课程群,这些学科包括医学心理学、医学语言学、医史学、医学社会学、卫生法学等,而医学伦理学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医学伦理学价值追求的灵魂。

又如在生命科学研究中,对于我国人的生物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国外机构窃取,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里,研究人员的爱国主义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

3 借鉴吸收、改造创新

具有鲜明的开放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即它善于吸收人类创造的各种优秀思想文化成果,不断用反映时代进步要求的思想观念来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是坚持与发展的统一、主导性与包容性的统一、发扬传统与立足当代的统一。其根本价值原则不变,又具有与时俱进和开放包容的气度,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有效引领社会思潮。[7]这为我们如何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有效成分,发展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提供了思想方法上的指导。

生命伦理学在我国有了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是,从源头上讲,其为舶来品。对此,我们可将其分为西方生命伦理学和国际生命伦理学。西方生命伦理学是来自西方国家学者和学术界的生命伦理学,其主要包含在西方学者的论文、著作中。其中一些观点具有一定的世界性和普世价值,而一些观点具有一定的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色彩,是西方社会以个人主义为主的多元价值观的反映。对此,我们应借鉴吸收、改造创新。

西方国家的价值取向总体上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文艺复兴之后,个人被认为具有最高的价值。在对待人的方面,主要表现为自我中心意识和独立意识。在不少西方医学伦理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管是在其理论基础、医德观念还是在其医疗实践中,都表现为特别关注、强调、尊重个人权利,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生命伦理学观点、原则。

医学所承担的治病救人的基本任务决定了医学道德的全人类性是主要的和基本的方面之一,[8]所以我国医学伦理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西方医学伦理学的观点和内容,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中西方医学伦理学的产生和应用有不同的现实国情,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完全相同的道德观基础,对于这一点,既要予以包容、承认这种差异性。同时,也不能照搬照抄、不加分析的全盘吸收,而应该以改革创新时代精神的价值理念坚持洋为中用,去伪存真,借鉴吸收,改造创新的态度,注意纠正其一些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重视个体忽视群体的倾向,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现实国情需要,更有助于从我们国人能理解的道德理念出发,实事求是地客观有效地解决医学道德领域中的伦理问题。

如面对西方社会道德的多元化世界,美国学者恩格尔哈特提出了允许原则,其简要的内容是,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他人行动的权威只能从他人的允许中来,不经他人允许便采取行动不具有道德权威性,因为这些争议无法借助理性论证或者共同信仰来协调解决,只有允许或同意才是道德权威的来源。他还认为,允许原则先于行善原则,而且其只是一个程序原则,不涉及道德内容。允许原则提出后,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争论,不少人批评其有导致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

其实,如果把允许原则用在解决某些道德冲突、取得道德协调,使道德具有灵活性方面,它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尤其是在涉及人生老病死中一些具体紧急而又需要自主决定的问题时。

但是,笔者认为,对允许原则的使用,必须设置一定基础和限制条件,即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只能用来处理某些特殊和“例外”事宜,并应以普遍的道德原则做基础。因为在解决道德冲突时,既需要借助普遍的道德原则,提供基本的道德选择和评价向标,也需要普适原则的具体化以及原则使用的灵活性,联系情景对具体情况作以具体分析,而采取相应的道德策略。[9]

我国虽然不存在像西方社会那样的明显的道德多元化,但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也要面临着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的道德冲突与协调。[10]对允许原则的借鉴吸收、改造创新也可能为我们解决这种道德冲突提供有益的理论或方法。

另外,我们还需要不断地用西方伦理学的“价值排序”、“伦理决策”方法来丰富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

4 有机结合、充实提升

世界生命伦理学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已融合了不少世界各国、各民族的道德价值,其世界性的一面不断增加,这体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等一系列文件之中,我们可称其为国际生命伦理学,它是人类生命伦理智慧的结晶。虽然,一些学者质疑它还或多或少带有西方社会道德的某些痕迹,但其更多的是反映人类对待生命、生命科学的共同立场、原则,以维护人的权利、尊严和促进人的健康为宗旨,具有较多的世界性、普遍性。

但即使如此,这些原则如何在我国落地、生根,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因为生命伦理学所倡导的原则不与中国当代主流道德体系结合,得不到其认可、支持,进而延伸、整合、深入到中国道德和社会结构主体中去,它就难以形成优良的政策、法律和制度。我国器官移植、干细胞捐献出现的困境、更使我们认识到这一点。

即使相同的词汇、概念在各国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实现方式,其内涵外延也不尽相同,需要有一个理解、融合、结合、提升,完成的过程。我国医学伦理学工作者正面临着我国生命伦理学发展新的良好机遇,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提升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品质,提高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和作用,考验着我国医学伦理学工作者的智慧。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与之相同相似的方面,正好为之提供融合、结合点。即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把二者结合,创造出更多具有中国经验的医学伦理学思想、以此来丰富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多彩世界。而有机结合、充实提升是应有的态度。

4.1 “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等集体主义原则应在医学伦理学中有更好的体现

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道德的重要原则,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之一。它认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同时强调集体必须全力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得到满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达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另外,它倡导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不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的。[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虽然认为,“个人利益和福祉要高于单纯的科学利益和社会利益”,但其首先认为,“不仅考虑到目前的科学背景还要考虑未来的发展,从整体上加以研究”。[12]可见,集体主义虽然与生命伦理学在重视个人利益方面有一定的差异性,而相通处也显而易见,但比之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因为它强调用集体主义去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就使个人利益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有了实现的现实基础。这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与以人为本、“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白求恩精神、革命人道主义等思想相结合,就使中国生命伦理学获得中国语境和语义上的强大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能更好地完成生命伦理学的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促进人健康的目标。

特别是当个人遭遇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救治、帮助时,集体力量显然要强于个人力量。我国器官捐献、干细胞捐献所遇到的困难的根源,并不是以个人所体现的捐献者没有积极性,而是以集体主义力量所体现的法律、制度的某些缺失,组织机构平台缺乏所致。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多达79%的市民赞同身后器官捐献是高尚的。[13]

“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精神就是集体主义在社会生活相关层面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这种精神不应仅仅体现在一般的公共生活领域和突发事件处理中,也应成为生命伦理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要求之一,并能得以很好的体现。

在我国现实的医疗实践、社会生活中,围绕着以“救治生命、维护健康”为主题、体现“集体主义”精神、“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活动始终存在着。如无偿献血,不仅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倡议、支持对生命的尊重和救助,而且自愿无偿捐献者众多,这不就是一种集体主义精神的体现吗?

但是,我们要看到,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空白和薄弱点,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干细胞库、器官捐献系统的建立都需要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神发扬。

当然,如前所述,由于医学伦理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应用集体主义时,也要结合这门学科的特性,其最大的特性是其理论核心之一以保护病人利益、受试者利益为第一原则的,在引入集体主义时要防止对集体主义的误读和片面理解而忽视了对病人和受试者的利益保护,而应更好的用集体主义保护病人和受试者利益。二是应达到在切实保护患者、受试者利益基础上的个人、他人、集体、社会的和谐统一。即把病人利益、受试者利益置于集体、社会、他人、家庭利益这样广阔背景下的更有效保护及对相关利益者的有效兼顾。这是应该特别强调的。

4.2 “团结互助”等道德规范应在器官捐献、干细胞捐献的规范中有所体现,应在相关法规中作出大力提倡的条款

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之一,也是生命伦理学所倡导的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指出:“各国应互相尊重,促进各国之间的团结互助,还应尊重并促进个人、家庭、群体及社区之间的团结互助,其中特别是要重视那些因疾病、残疾或其他个人、社会或环境原因所导致的脆弱群体以及资源极其有限的群体。”

一人有难,众人相助的事例时有报道。这种助人为乐、凝聚人心、融洽人际关系的社会价值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不应分地区、性别、年龄、亲疏的,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应大力倡导并努力践行的。但我们也要看到,目前,不少人对团结互助的理解,更多的是定位在人生命和健康之外的经济方面、情感方面、工作方面等。而在以救治病人生命为中心的器官移植、干细胞捐献中体现较少,更多的是提倡自愿捐献,倡导的力度不大,甚至没有明显提倡的条款。生命和健康是人的第一需要,在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应在救治生命的器官捐献、干细胞等捐献中倡导团结互助的精神,把国家倡导和尊重个人意愿结合。

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体器官捐献、干细胞捐献、精子捐献的情况都不容乐观。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却仅有1万例左右,比例大概为150∶1。而在美国,这个比例则为 5∶1,英国为3∶1。[14]尽管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但与一些国家相比,器官的严重短缺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实际上,现在医院短缺的医疗用品不仅仅是器官,还包括血液、干细胞、角膜、精子等。如造血干细胞移植,对患者来说是一种生命的馈赠,这是一种包含了人类的大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博大情怀,是一种至仁和至爱。但是,目前我国有数百万的白血病患者需要移植造血干细胞来拯救生命,至少在400~10000个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中才有可能找到一个合适的供者。由于社会公众医学知识的缺乏,不了解造血干细胞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捐献造血干细胞并不会影响身体健康,所以把其看作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无疑影响到了自愿捐献者的数量。更为可怕的是,由于器官的严重短缺,甚至滋生出了黑色器官买卖链。

由于干细胞捐献者都是“万里挑一”,目前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数量远远不够。“供体少,患者多”,很多患者是在等待中死亡的。我国目前仅有的14家人类精子库,捐精者数量少并且质量不佳……这既源自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相关宣传力度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缺少必要的法律及制度设计,而这些都必须以正确的医学伦理学理论为其基础之一。这正是我们每个医学伦理学工作者的责任所在。

据欧洲理事会器官移植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西班牙的器官捐献者达到该国人口的百万分之三十四点四,居世界领先水平。西班牙早在1979年就通过了《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该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器官捐献,同时根据技术知识和伦理原则来保障器官恰当地分配。[15]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可以结合国情加以学习和借鉴。当然,完善器官、干细胞捐献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应在器官、干细胞、精子等捐献的相关文件中提倡“团结互助”的精神,做出大力倡导的规定和条款,这是当前我们亟须解决并努力践行的。

最近,我们高兴地看到,卫生部有关领导称,今年,《器官移植条例》修订中将增加“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条款,这必将促进器官移植工作步入一个积极有序的新阶段,我们期望其尽快完成并实施。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将这种有限融入拯救他人生命、帮助他人远离不必要的死亡和痛苦的无限之中。让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延续,让自己的帮助使他人临死而生,这是多么美好而崇高的境界,这是多么伟大而壮丽的事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之间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我们既要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导向性,努力寻找二者的结合点,达到有机结合,充实提升。同时,又要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精神,对于医学伦理学学科特性予以尊重、包容,做到借鉴吸收、改造创新与多样共生、和而不同的统一。本文仅通过几个例子谈了一点粗浅的学习心得。希望得到大家的参与、指正。

我们有理由相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广泛吸收古今中外有益成份的医学伦理学、才是具有世界文化影响力的医学伦理学,才能更好担当起维护人的尊严、权利,促进生命科学发展,维护和增加人健康的责任。

[1] 李恩昌,常运立.论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基础性与战略性地位——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之一[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1):14 -17.

[2] 何兆雄.中国医德史[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88:329.

[3] 崔延强,郭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初探[N].光明日报,2011-01-16(07).

[4] 辛鸣.寻找我们的核心价值观[EB/OL].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6905/,2012 -01 -31.

[5] 柯缇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GB/16938658.html,2012 -01 -21.

[6] 严书翰.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聚焦点[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 -05/24/c_12135651.htm,2010 -05 -24.

[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连载二)[EB/OL].http://hxd.wenming.cn/mkszy/2009-10/16/content_58983.htm,2012 -05 -02.

[8] 杜治政.医学伦理学探新[M].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14-16.

[9]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97.

[10] 沈铭贤.我是一个绝对主义者和普遍主义者[J].医学与哲学,2000,21(1):47 -48.

[11] 罗国杰.罗国杰自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10-303.

[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6):151-153.

[13] 黄海云,赵凯航.广州一项民调显示——八成市民赞同身后器官捐献[EB/OL].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2 - 04/10/content_1365680.htm,2012-05-02.

[14] 韦丽.人体器官捐献:生命接力之困[EB/OL].http://www.organdonation.org.cn/ZBD/2012 -01/5907.htm,2012-01-31.

[15] 中国人体器官捐赠陷困局 每年仅1%患者能做手术[EB/OL].http://news.xinhuanet.com/life/2010 -11/15/c_12774058_2.htm,2010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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