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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助力:中国聚酰胺企业喜迎春天
——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案例评析

2011-09-29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3期
关键词:神马聚酰胺切片

于 心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反倾销助力:中国聚酰胺企业喜迎春天
——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案例评析

于 心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08年下半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开始蔓延。远在中国河南的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万万没有想到:远隔重洋的这场金融风暴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致命的冲击。

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是我国最大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企业,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房地产业销售锐减,直接导致了聚酰胺-6,6切片中消费比重很大的地毯以及短纤业务遭受重创;纤维业务的萎缩又引发生产商对生产装置进行切片化改造,把原来用于生产地毯与民用纺织品的纤维产能调整为生产用途较为广泛的聚酰胺-6,6切片。

在此背景下,聚酰胺-6,6切片行业重新洗牌,全球范围内的供求平衡被打破,直接导致聚酰胺-6,6切片供过于求。于是,大量聚酰胺-6,6切片低价涌向需求旺盛的中国大陆市场。似乎是一夜之间,神马有限公司便陷入了经营的困境:产品销售价格一降再降仍扭转不了销量骤减的局面,库存大量积压,开工率大幅下降,工人下岗待业,企业面临生死考验。

进退维谷之下,神马有限公司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向政府求援,利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本企业和国内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介绍了神马有限公司是如何利用反倾销法律救济手段突破国外(地区)企业倾销的围攻,进而走出低迷困境、实现企业新腾飞的经历。

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背景

(一)聚酰胺-6,6切片——材料小,应用广

聚酰胺-6,6切片(俗称尼龙66切片)是由己二酸与己二胺通过缩聚反应形成的一种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合成树脂,分为纤维级切片和工程塑料级切片,可以广泛应用在化纤和工程塑料两大行业。聚酰胺-6,6切片机械强度较高,具有耐磨、抗震、耐腐蚀等特性,是以塑代木、以塑代钢、以塑代瓷的典型替代材料。正因为具有这些优点,以聚酰胺-6,6为材料的下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档服装、地毯、家饰、电子电器、汽车、铁路交通等领域。甚至在军工、航天领域,也有聚酰胺-6,6切片的用武之地,如部分冲锋枪、半自动步枪的枪托、支架等塑料部分,神舟六、七号载人航天飞船降落伞伞绳骨架等部分都是由聚酰胺-6,6材料制成。

(二)我国聚酰胺-6,6产业——起步晚,历程长

我国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建立始于上世纪 60年代中期。1964年,上海辽原化工厂建设了我国第一个聚酰胺 -6,6盐生产厂,年产能力仅600吨。由于生产工艺不成熟和生产规模太小,很快停产。1973年,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引进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的聚酰胺-6,6生产技术,建设了1套设计年产能力4.6万吨(实际年产能力为4万吨)的生产装置。

“八五”期间,国内聚酰胺-6,6盐需求量达10万吨,而生产聚酰胺-6,6盐的企业只有辽阳一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当时,国家每年要花费大量外汇进口聚酰胺-6, 6盐,仅神马集团每年就需外汇5000万美元进口的聚酰胺-6,6盐来生产锦纶帘子布。1994年,国家批准中国神马集团引进日本旭化成公司聚酰胺-6,6盐生产工艺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年产能6.5万吨。该项目于1998年底建成投产,1999年产量达到 4.8775万吨,2000年达到6万吨。同时,神马集团从意大利兰蒂奇公司引进聚酰胺-6,6盐聚合装置生产聚酰胺-6, 6切片,切片产能从最初1998年的1.7万吨基础上逐渐增加,截至2007年达到12.5万吨。现已成为中国第一、世界第四的聚酰胺-6,6切片生产基地。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对提高聚酰胺-6,6切片的自给率,改善国内工程塑料树脂的长期依赖进口,促进尼龙产业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国外主要倾销企业——规模大,实力强

聚酰胺-6,6最早是在1938年由美国东方公司发明的,并于1940年投产。据统计,目前全世界聚酰胺-6,6的年产量为270万吨左右,聚酰胺-6,6的生产技术、生产规模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生产公司主要有英威达、杜邦、首诺、罗地亚、巴斯夫、兰蒂奇、旭化成。其中,生产规模最大的英威达公司约占全球聚酰胺-6,6切片产能的40%,而产能前5位的公司占据全球80%以上的市场份额。行业前三强——英威达、罗地亚、首诺公司占据着全球垄断地位。

由于美国次货危机致使房地产业销售的大幅下滑,导致聚酰胺-6,6切片中消费比重很大的地毯以及短纤业务遭受冲击,而纤维业务的萎缩又促使生产商对生产装置进行切片化改造,把原来用于生产地毯与民用纺织品的纤维产能调整为用途较为广泛的聚酰胺-6,6切片产能。聚酰胺-6,6切片在全球范围内的供求平衡被打破,出现了较严重的供过于求的情况。尤其是美国,国内市场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首诺公司把大量的纺丝生产线改为聚合生产线后,聚酰胺-6,6切片供应量大增,亟待寻找新的市场。而欧洲市场供求关系都是战略层面上的长期协议合同,原有的供求平衡很难被打破,况且欧盟内部也存在需求减少、大量剩余产能急需转移的局面。为寻求聚酰胺-6,6切片新的销售出路,缓解不断增长的库存量与不断降低的开工率,国外生产企业开始纷纷把目光转向了快速增长的中国大陆市场,企图以低价倾销的手段攫取市场份额。

(四)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大,波及广

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迅速蔓延,逐渐从金融领域扩大到了实体经济领域。受此影响,全球消费需求大幅萎缩,许多产业出现了供过于求、产能过剩的局面。为转移剩余产品,消化过剩产能,国外许多企业纷纷采取倾销的方式抢占市场。聚酰胺-6,6切片也不例外。反倾销立案前,国外(地区)向我国大陆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聚酰胺-6,6切片产品。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来自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进口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进口量为73861.7吨,比2005年增长68.77%;2007年为 104639.3,比2006年增长41.67%;2008年上半年为60358.8吨,比2007年同期增长31.33%,占据国内市场近一半的市场份额。而且,进口聚酰胺-6,6切片产品价格自2005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压低和抑制的影响。国内聚酰胺-6,6产品在原材料价格总体上涨幅度超过20%的背景下,价格却下降了5%,大陆企业销售举步维艰,经营状况日趋恶化。在低价倾销的冲击下,国内生产企业的开工率极低,大批工人处于待岗或半待岗状态,客户大量流失,聚酰胺-6,6切片产业出现了长达数月的全行业亏损,而且波及到了整个产业链的经营发展。

二、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经过

面对国外企业这种低价倾销的不公平竞争,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行业再也不能坐以待毙。于是,以神马有限公司为首的国内企业最终选择了利用贸易救济法律武器,奋力还击。2008年9月25日,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一)调查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商务部收到申请企业的申请书后,认真审查,快速反应,在32个工作日内就做出了立案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定》和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等相关规定,如果要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第一,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第二,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第三,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商务部依法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在调查国外(地区)企业倾销方面,调查机关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赴国外(地区)企业实地核查等程序,最终计算出来自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倾销幅度。

在调查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情况及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方面,调查机关遵循法定公开程序,依次进行了参加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初裁前实地核查;初步裁定及公告;初裁后接收评论意见;召开听证会;终裁前实地核查;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以及发布终裁公告等。根据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同类产品、国内产业、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作出分析和裁定。

(二)国内国外(地区)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损害调查

各利害关系方为维护自身利益,争取有利结果,积极参与产业损害调查。立案后20日内,国内外(地区)利害关系方共14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申请,积极备战应诉。其中国内生产企业1家,即中国大陆生产者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4家,分别为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以下简称兰蒂奇公司)、美国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以下简称首诺公司)、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英威达公司)、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以下简称英威达纺织品公司);中国大陆9家进口商,分别为泰诺风保泰(苏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荣华涤纶有限公司、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温州龙华日用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和裕鑫集团有限公司。

在调查期间,上述企业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积极发表评论意见,并就具体问题向调查机关申请陈述,充分行使了作为利害关系方享有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举证和抗辩权。

(三)国内产业初裁告捷

案件调查一开始,国外(地区)被诉企业就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请,就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认定问题提出异议。首诺公司认为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若干规格不具有可比性,国外(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高,性能稳定,主要应用在高端领域,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进口被调查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

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基础,确定同类产品,才能认定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并据此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如果同类产品认定被推翻,等于推翻整个反倾销案。而聚酰胺-6,6切片是化工领域的专业材料,隔行如隔山,对调查机关来说,完全调查清楚各种切片分类、物理和化学性能、用途等细微差别并非易事。为认定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调查机关投入了大量精力,发放补充问卷,实地考察国内企业生产线,咨询产业专家,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分析被诉企业提出的特种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民用纺丝级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级树脂、工程级切片和纺织纤维切片的细分类别等问题,最终在裁决中用大量笔墨透彻分析和认定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同类产品,夯实了案件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基础。

历经半年多的时间,商务部作出了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2009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第44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初裁结果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初裁公告之日,国内企业稍稍松了一口气,初裁胜利让企业将官司进行到底的信心更足了,也让国外倾销企业肆无忌惮的倾销行为有所收敛。

(四)听证会上唇枪舌剑的正面交锋

初裁后,国外(地区)利害关系方一面向调查机关递交对初裁的评论意见,表达对裁决内容的关注点;一面纷纷要求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申请企业和应诉企业正面交锋的重要机会,也是调查机关同时听取双方观点和互相质证的平台。

2009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应美国首诺公司、意大利兰蒂奇公司以及国内进口商杭州永昌锦纶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在北京召开了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包括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国外(地区)生产者、下游企业在内的19家企业派员参加了听证会,并就同类产品认定、实质损害认定、累积评估、进口价格影响和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申诉和激烈的抗辩。

在陈述发言阶段,国外(地区)被诉企业意大利兰蒂奇有限公司和美国首诺有限公司、国内申请企业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工程塑料工业协会及部分下游企业、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等9个利害关系方进行了发言。被诉企业面对初裁不利结果的压力,在听证会上极力辩驳,并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代理人主张:第一,调查期内,来自意大利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价格持续上升,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第二,由于意大利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罗地亚公司已经关闭,因此意大利潜在的进口产品数量属于可忽略不计,应终止对意大利的反倾销调查。美国首诺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主张:第一,从美国进口的聚酰胺-6,6切片加工贸易占70%以上,一般贸易比较低,由于加工贸易占绝大部分,因此将进口产品价格拉低,并不是所谓的低价倾销。第二,中国大陆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而且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特别会对下游纺织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的代表随后发言,肯定召开听证会可以使利害关系方听取其他各方的观点,从而保证调查程序更加公开。同时,就调查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以及申请企业未能提供内容充分的非保密概要表达了关注和意见。

面对国外(地区)企业的种种抗辩和主张,国内申请企业及代理律师从被调查产品和大陆同类产品认定,大陆产业遭受的实质性损害等几个方面做了重点阐述。在调查期内,国外企业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量迅速攀升,2005年进口量为43000吨,2006年骤增到73000吨,同比增长了68.77%;2007年继续增长到105000,同比增长了17.67%,比2005年增长了139.09%。而且,进口数量大幅上涨的同时,进口价格却不断下降,受此影响,大陆产业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开工率降低,收入下降,税前利润锐减,由2006年的盈利转为2007年的严重亏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在补充陈述阶段,意大利兰蒂奇、美国首诺公司、中国神马公司代表及其代理人分别针对陈述阶段对方的主张和观点作出积极回应和抗辩,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正面交锋。

(五)国内企业终裁获胜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调查机关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数据,最终认定:调查期内,来自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市场份额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加权平均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抑制影响。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现消费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现金流量、投融资能力等指标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上升。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损害与倾销存在因果关系。

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第79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5.3%-31.4%不等的反倾销税,征税期限五年。对各国(地区)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公司:1、Ascend PerformanceMaterialsLLC为31.4%;2、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S.A R.L.)为25.2%;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为37.5%。意大利公司:1、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 CHIMICA S.p.A)为5.3%;2、其他意大利公司(All Others)为20.9%。英国公司:1、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为20.9%;2、其他英国公司(All Others)为20.9%。法国公司为20.9%。台湾地区公司为20.9%。

至此,为期一年的反倾销案以国内企业胜诉而告终。终裁公告的发布,国内企业的领导层终于长长舒了一口气,案件依法胜诉让企业重拾信心,在公平的贸易环境下与国外(地区)企业开展竞争。

三、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效果明显

自聚酰胺-6,6切片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裁决以来,国外生产商开始调整对大陆市场的出口策略,出口到国内市场的聚酰胺-6,6切片总量出现了明显下降。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涉案五国(地区)进口占我国聚酰胺-6,6切片进口总量的比例为 50%左右。2008年11月反倾销立案后,涉案五国(地区)进口比例出现明显下降,如2009年1月的进口量由2008年9月的22389吨跌至3811吨,2009年涉案五国(地区)进口比例下降到35%左右,2010年更是进一步下降到31%左右。

国内企业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反倾销措施有效遏制了低价进口,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内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影响,逆势上扬,终于扭转了长达28个月的亏损状态,企业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好转。

(一)产量销量稳定增长

2009年1-5月,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公司聚酰胺-6,6切片销售形势异常强劲,销量持续增长,连续四个月创出了公司正常销量的历史新高,除4月份比上月销量降低10.9%,其余月份环比增幅分别为375.2%,16.7%、8.0%和22.2%。2009年全年销售聚酰胺-6,6切片数量较2008年增长了111.6%。2010年公司产销量继续保持稳定增长,1-7月份公司累计产量较2009年同期增长43.65%;累计销量较2009年同期增长34.03%。企业库存量一直保持着较低的水平。

(二)销售价格企稳回升

2009年10月终裁以来,国内企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月度销售均价逐月上涨,2010年7月的销售均价比2010年1月的销售均价上涨21.3%,比2009年11月的销售均价上涨32.8%。

(三)企业利润大幅上涨

2009年3月,神马公司终于扭转了连续长达二十八个月的亏损状态,当月实现了盈利。2009年全年公司实现较高盈利,与2008年的亏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10年在产销量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公司利润也较2009年大幅增长,1-7月份公司利润较2009年同期增长810%。

(四)就业和开工率显著提高

案件裁决后,为了应对国内市场需求的不断恢复,国内企业下岗待业工人重新恢复上岗,就业人数达到最大饱和量,而且增加就业近450人。企业生产装置的开工率不断提高,2009年的开工率比2008年的最低点增长45个百分点,工人年均工时由0.44千小时恢复到2千小时,就业提高,生产稳定。

(五)产品研发得以加快

由于聚酰胺-6,6切片的生产核心技术和生产规模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打压我国国内企业的产品研发,实现技术垄断。例如,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前,神马工程塑料公司对高端注塑产品的前期开发受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疯狂排挤,企业只能暂时放弃。借助反倾销提供的时机,神马公司加快高端注塑产品的开发研制,在下游用户的积极配合下,产品开发非常成功,当年实现批量生产和较好的销售业绩,使该产品成为企业的又一拳头产品。在高速铁路塑料扣件专用料这一新的应用领域,神马公司更是积极研发生产,迅速占领这一高端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使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工程塑料首次为国家高速铁路重点基础项目保驾护航。

聚酰胺-6,6切片产品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端化的转变,不仅为企业将来更大范围内的拓展市场提供了保障,也为国内需求提供了稳定的供应保障。

反倾销前后涉案五国(地区)进口比例变化表 (单位:吨)

(六)产品出口实现突破

2008年以前,神马公司的聚酰胺-6,6切片只有一些零散的出口贸易,交易量小且不连续,销售市场与价格基本都处于低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酰胺-6,6切片的产销量不断扩大,产品在取得国内市场认可的同时,也开始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2009年聚酰胺-6,6切片出口量占企业全部产量的21%,出口目的地不但包括中国大陆周边国家(地区),还逐渐扩展到聚酰胺-6,6产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出口的产品也逐步从通用级向纺丝级、高端注塑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扩展。

聚酰胺-6,6切片的出口,不仅填补了公司目标市场单一的短板,也使公司的生产管理、营销思路、企业文化等观念更加国际化,提升了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与国际竞争力。

四、反倾销案的启示

(一)打消顾虑,勇于诉诸反倾销法律救济

我国反倾销法律和实践起步较晚,1994年《外贸法》对反倾销做出了原则性规定,1997年才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国内很多企业对反倾销知之甚少,错失依法维权的机会。而且,由于我国很多产品的生产受制于国外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因此,企业在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会患得患失,左右为难。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企业利用反倾销手段不但没有影响与国外被诉企业的原料供应关系,反而在抵制了倾销进口后,重新恢复生产销售,扭亏为盈,借力发展。

因此,国内企业发现国外企业低价倾销产品时,要对自己和诉诸法律有信心,有底气,这是打赢官司的首要前提。商场如战场,面对国外倾销,选择沉默和放弃无异于选择失败和灭亡,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市场毁于一旦。只有全行业的企业积极合作,及时决策申请反倾销调查,聘请专业律师做好相应准备,依法与倾销企业对簿公堂,才是应对倾销的上策。

(二)关注进口,防止倾销企业卷土重来

国内产业虽然在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中获得了胜诉,但胜利果实并不是永久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有期限的,通常为五年。在这五年之内,反倾销措施会对国外企业倾销起到威慑的作用。但是,为规避反倾销措施,国外企业通常会采取一些规避方式,如第三国转运、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甚至更为隐蔽的手段。因此,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企业应当继续关注进口产品和国内市场的变化情况,一旦发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维护反倾销措施的成果。

(三)团结协作,兼顾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发展

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由于低价进口会得到有效遏制,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价格都会出现不同程度恢复性上涨。因此,下游企业通常对实施反倾销措施存在一定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在反倾销以前,国内下游企业对国内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不信任,不接触,而由于担心反倾销引起进口原料供应的不足和涨价,因此对反倾销调查也不理解,不支持。

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神马公司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技术服务最终取得下游用户的信赖,积极配合下游用户原材料转换,最终替换成功,赢得了国内下游企业的认可。原本对实施反倾销措施有疑虑的下游企业目前已成为神马公司稳定的重要客户。而在生产聚酰胺-6,6切片的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神马公司考虑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以及与下游客户的稳定关系等因素,在价格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克制,打消了下游企业对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可能出现价格垄断的忧虑,实现了上下游协调发展,互利共赢。

(四)抓住机遇,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通过这起反倾销案的实践,神马工程塑料公司认识到产品结构单一,而且集中在价格竞争激烈的中低端是企业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冲击的根源,只有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才能最终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反倾销不是反进口,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长效保护机制,对国内产业而言,它只是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避免过度恶意冲击的短期保护。只有充分利用反倾销胜诉赢来的宝贵时间,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加大对新产品研发,实现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链的话语权和竞争力,这才是企业运用反倾销贸易救济手段的最终目的。

10.3969/j.issn.1003-5559.201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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