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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档分享网站谈版权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影响性案例为切入点

2011-08-15翔,陈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救济百度

赵 翔,陈 晨

由文档分享网站谈版权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影响性案例为切入点

赵 翔,陈 晨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近段时期以来,文档分享网站饱受争议,一方面作为新兴的文档传播模式为很多人所追捧;另一方面又因版权问题所困扰。由“盛大诉百度事件”引发的争议,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网络版权问题所面临的法律争议。版权保护问题不仅是我们国家在贸易活动中应当肩负起的重要责任,同时也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借鉴国外文档分享模式的基础上,我们试图寻求新的版权保护方式,并希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维权途径,解决目前侵犯版权所引起的纠纷。

文档分享;版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近些年来,随着各类文档分享网站蓬勃兴起,有关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网络所提倡的无偿分享精神与注重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之间出现了背离,严重危及了著作权人以及出版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中国政府签署的 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之一,也要求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因此,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不仅对于出版行业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智力创造的良性发展十分重要。

一、背景及存在的问题

中投顾问2010年6月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总产值达到795亿元。”政协委员张抗抗女士也在两会的提案中指出:“据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统计,网络影视盗版率近九成,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每年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60亿元。”而电子书、在线阅读、手机书等全新数字出版载体又将电子文档阅读推进到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墨水(EInk)的发展更使得各种电子阅读终端的造价降低,通过电子终端阅读文章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潮流,从而降低了人们对于纸质印刷品的需求。但是,版权意识的薄弱使得网络上分享文档的行为绝大多数是违反法律的。与此同时,一些网站为了赚取点击量,变相地鼓励用户上传盗版文档,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各类事件中尤以“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盛大诉百度事件”及阿里巴巴旗下的淘花网“上传有礼”活动引人争议,并且已有当事方也提起了相关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通过“盛大诉百度”看文档分享网站的新发展

2010年1月初,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一案在上海卢湾区法院正式立案。盛大公司在诉中提出了多项针对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盛大文学作品被盗链、盗用,以及百度对于删除盗版内容反应迟钝等方面。盛大文学的CEO侯小强表示,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今后反盗版诉讼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盛大在诉讼中向百度索赔上百万元,但诉讼至今还没有结果[1]。

百度公司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是指在百度贴吧和百度文库等平台上传的涉嫌地方盗版的文档,但百度对于百度文库的定义是网络共享平台,意在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基本逻辑在于:网站只是提供一个交互式的平台,上传文档的版权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应由上传者承担。百度文库《版权提示》第一条和《使用条款》第五条中明文指出:“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百度无关。”[2]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仅上传者应对作品的复制、传播问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网站的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美国被形象地称为“红旗飘飘原则”,即网络运营商有责任也有义务审查侵权的文件,并及时删除或予以处理。这类影响性案件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除了说明社会上维权意识的觉醒之外,另一方面通过影响性案件的判决与执行,也能对以后的版权保护的运作起到指引作用。大众会通过判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并且也会对网络运营商起到警示作用。

与国内兴起的网络文档共享平台不同,作为美国最大的一家网络电子商务公司——亚马逊公司采取的是另外一种策略。它将电子阅读终端(kindle)与线上书店绑定,阅读电子文档必须通过该终端连接到网上书店并支付相关费用才能进行。随后,亚马逊将收益按照既定的合约与版权拥有者分享,甚至通过kindle可以订阅各类报纸和博客。这种文档经营模式开创了一种新的运营模式,不仅对传统纸质文档造成了冲击,而且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突破。此后,其他一些公司也纷纷仿效亚马逊公司的做法,如苹果公司则新设计了Ibooks程序,同样是通过线上支付系统完成交易。国内也有厂商试图以此种模式发展,也许这种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网上违法使用文档现象的发生。当然,更重要的是依靠完善的法律,并通过一些系列有影响的案例形成一种版权意识。

此外,国外通常在处理版权问题时,著作权人一般将权利授权给版权代理人或中介组织,由代理人代替自己处理各方面的事务。但在国内在这方面的相关机制还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在美国的版权保护方面,美国在1998年出台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提出了“安全港”的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网络运营商必须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及时终止对侵权人的服务;第二,网络运营商应对前项规则尽到告知义务;第三,网络运营商采取的技术措施必须具有可行性。《数字千年版权法》对许多国家的版权保护工作具有深远影响,此法规对于我国颁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就有很多有益的指引[3]。

三、版权问题法律规制的新思路

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这三种救济途径各有优劣,其中公力救济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可靠保证、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性等优点,但是诉讼的效率往往要让位给实现正义,且诉讼过程冗长。启动公力救济,即诉讼救济途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不一定会得到最优的结果。因此,在以公力救济作为最终处理手段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探讨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两个维度出发,借由上文提出的网络文档发展的新趋势的启发,或许能找到一条可行的版权保护的新路径。当然,完备的法治环境和大众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这又是并行不悖、互为促进的。如果社会中存在着畅通、良好的处理纠纷的渠道,版权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版权保护的环境也就会日渐完善。

首先,从私力救济的角度来看,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及时地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进一步的损失;缺点在于不具有权威性,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尤其是面对版权等专业问题时,个体不仅有可能采取了错误的救济方式,而且也可能无力承担诉讼成本和漫长的诉讼过程。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如版权人遇到侵权事件时,往往只是诉诸媒体,并声明绝不放弃诉讼的权利。但随着侵权持续,最后也只能依靠法院等公权力去解决纠纷。因此,私力救济从其本身的特性来看并不是应对版权侵权的最优选择,但对于纠纷解决及探讨如何更好地进行版权保护具有很多有益的因素。

其次,从社会救济的角度来看,其最大的特色就在于是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的一个缓冲剂。尤其是城市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社会组织等一些NGO力量的发展对社会的运转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行政机构难以触及、无力触及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具体到版权侵权领域,《著作权法》第八条首先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制度,而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界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权限和功能,如可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仲裁等活动。当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其中发展得比较好的应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对于KTV歌厅的维权事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4]。但其他非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却运作不佳,鲜见其作为维权主体出现在公共视野,更多的是一些行业协会起着主要的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并不是十分充分:第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生存环境有别于其他国家。集体管理制度创世之初目的是社会力量代理被侵权人进行维权活动,组织的主体应该是脱离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社会力量,因为公权力的运作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迟滞性,而交由专业机构来从事可以节省大量的社会成本,并可以大幅提高效率;第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短时间内发展到较为成熟也并不现实。目前,我国非音乐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于2008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其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5];第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方式存在误区。有些版权人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并不能起到有效维权的结果,反而给维权增加了成本。综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存在着多多少少的问题,但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倡导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会逐步地将不符合经济发展的事物淘汰,并使符合经济规律的事物继续存续下去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许就是破解当前版权保护问题的一个切入点,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相信其能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中国的版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它需要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努力,以及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从近几年频频见于报端的著作权维权事件可以看出在救济途径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内容。我们认为,以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为视角去探讨版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虽然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得并不完善,但我们相信在影响性案件的作用下,版权保护工作会朝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1]杜安娜,武 威.盛大文学“集结号”诉百度[N].广州日报,2010-11-16(12).

[2]百度文库.版权提示[EB/OL].http://www.baidu. com/search/wenku/help.html,2010-10-30.

[3]沈 明.搜索引擎引发的版权危机[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6):30.

[4]王丽娜.音著协诉百家KTV首次开庭向3被告索赔60万[N].京华时报,2010-10-30(11).

[5]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协会概况[EB/OL].http:// www.prccopyright.org.cn/aboutus.html,2010-10-30.

Talking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opyright Problem by Documents Sharing Websites

ZHAO Xiang,CHEN Chen
(School of Law,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China)

In recent years,document sharing websites have caused a great controversy.On one hand,quit a few people,as a new document dissemination pattern,praise it,on the other hand,it is plagued by copyright problems because of the case of“Shanda v.Baidu”.Thus,we have to rethink network copyright problems faced by the legal dispute.Copyright protection issue not only shoulders a key task in trade activities in our country,but also improves our cultural industry for healthy development.Therefore,in reference of foreign document sharing basis,we try to solv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s through th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organization form.

document sharing;copyright protection;copyrigh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D920.4

A

1008-4738(2011)01-0055-03

2010-12-08

赵 翔(1985-),男,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文化;陈 晨(1985-),女,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宏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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