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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研究

2011-08-15李中衡吴金华

河北职业教育 2011年7期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校企

李中衡 吴金华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20世纪80年代,弗里曼提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经典概念,即“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或组织在目标实现过程中所能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组织发展必须考虑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认为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和活动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组织活动追求的应该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一个体的利益。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及其理论在公共和非盈利部门也逐渐流行起来。高职院校作为一种非盈利组织,是人力资本的聚焦地,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高职高专院校应该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是应企业人才实际需求状况而产生的,并按照企业部门和学校的安排实施的交替进行课堂教学和企业实际操作培训的教育模式,这也是高职教育区别于一般学术型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在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高职院校、学生、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本文根据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产学结合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与义务不同,将上述六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成两类:前三者为主体利益相关者,后三者为外围利益相关者。

一、主体利益相关者

校企合作是一个典型的多方行为,学校、学生和企业构成这个教学环节的三个主体,缺一不可。然而在此过程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却不尽相同,只有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明确各方的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并在该环节中获得应有的利益。

1.高职院校

学校是高职教育的培养主体,对学生来说,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对企业来说,是人力资本的提供者。高职教育的本质是面向行业或岗位群,培养生产、建没、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其办学性质决定了必须走校企结合之路。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应该得到以下利益:(1)运用企业资源使高职院校完成实践性教学,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职业性”;(2)充分利用企业的信息优势,包括人才市场需求信息、行业最新技术信息,调整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能及时调整和增强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3)充分利用企业的设备优势,缓减学校实习实训设备不足的矛盾,减轻高职院校的投资压力。

然而目前高职教育在此环节上却存在诸多问题,对于大多数专业来说,校企合作只是学校的“一厢情愿”;而某些供不应求的专业却又因为生源不足而无法开展校企合作;更是有些学校把学校办成了劳务派遣公司,在所谓“校企合作”中不顾学生利益,专业不对口,收取学生管理费的案例也经常见诸报端;有的学校则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怠于开展校企合作,教师也因缺乏相应激励机制而积极性不足。这样一来,校企合作则流于形式,从根本上偏离了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本质目标。

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首先应该改变观念,明确认识到“面向社会,着眼未来,服务经济”是高职教育的办学宗旨。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方面应该更多地征求企业的意见,在专业设置方面,把市场的短周期性和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长远性有效地结合起来。其次,应该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的管理机构,集中优秀人才进行行业、产业调研,掌握人才需求市场的第一手资料,搭建企业与学校的平台,铺设企业与学生互动的通道,全方位为学生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再次,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模式,把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建成工厂,教室同时也是车间,教师是老师也是师傅,学校在校园文化的建设中应融入企业元素,高职院校的校长除了丰富的教育管理能力外,还应有企业人的素质。另外,学校还应该建立与校企合作相匹配的弹性学制,以适应企业用人的季节性变化。最后,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师资力量,集中本行业的技术骨干和专业带头人。

2.学生

学生在校企合作中是具有多元角色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来说是劳动者,对于学校来说又是学生。学生在该环节中的核心利益是:(1)提高实践能力和整体素质。对学生来说,产学合作,有助于他们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培养独立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社会适应能力;(2)加深对用人单位的了解,加深对所从事职业、岗位的认识,提前进入角色,成为一名“准职业人”,完成毕业后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3)在校企合作中还可以赚取一定的工资,体会自食其力的成就感,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4)通过在企业里的实习与实训,积累必要的经验与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然而目前高职院校的在校学生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足,在校期间对企业非常向往,一旦真的进入企业却出现诸多问题,很多学生不能正确对待工作中出现的挫折和困难,难以承受工作中的压力,面对收入分配的高低和岗位的不同,不能坦然接受,社会适应能力差,容易出现恋家和恋校的情绪,在校企合作中学生的权益有时也难以得到保证。有的学生甚至在合作中途擅自脱离岗位,致使不能完成合作任务,甚至使校企合作关系难以维系。

高职院校的学生及家长必须认识到,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他们的身份还是学生,实习只是他们学习的一段过程,还需要企业技术师傅和学校老师耐心的指导。学生的顶岗实践不是纯粹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而是为理论教学提供感性认识的过程,是对未来职业岗位认识熟悉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实践本身就是教学过程,是对课堂上无法完成的教学任务的延续与补充。其次,学生应该树立强烈的职业道德观,自觉遵守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关注实践性和缄默知识的积累,养成“做中学”的学习习惯。另外,学生还要有必要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在开始的时候,就需要将权利与义务明确在校企合作的书面协议中,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注重与企业和学校的沟通,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企业

站在企业的角度,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1)选择优秀的高职人才,利用学校资源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企业转化为学习型组织,提高企业竞争力。(2)借助于高职院校的信息与技术服务,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新技术的引进,设备的技术改造等。(3)通过对教育的支持,起到宣传效应,树立企业形象。(4)利用学生使用企业提供的专业实训设备进行训练的机会,起到针对潜在消费者的广告作用。(5)在校企实体合作中,企业在分担责任的同时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等。

但是现阶段的校企合作对企业来说,还处于“叶公好龙”的状况,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大部分企业只有“用人”的动机,没有“育人”的意愿,真正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不愿合作。合作企业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他们不愿承担合作带来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诸多风险。企业不愿也不能把育人功能融入产业价值链中,他们认为合作中的学生充其量只是“半成品”。某些企业过分强调利润第一的目标,忽视了其社会责任,有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甚至把学生当成了廉价劳动力,他们打着“校企合作”的幌子,赚取学生的血汗钱。

企业首先应明确认识到,支持和积极配合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校企合作对于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业务领域拓展等的战略意义,要意识到企业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同时充分认识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认识到开展校企合作也是提升企业形象、进行人才储备、提高企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也是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其次,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职业教育纳入企业的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把企业人员送进高职院校任教或学习,与高职院校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再次,企业应该提高校企合作的能力与意愿,在实现利润目标的同时,尽一些培养人才的社会义务,提高企业内部的研发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职院校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和校企合作能力。中小企业更要依托高职院校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在校企合作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最后,企业还应该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管理,在学生工学结合或顶岗实习时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障学生的生产安全,对确实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学生要支付合理报酬。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如企业的部分生产任务可以搬到校园,由学生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完成;设计类企业还可以把设计任务、要求带到学校,由学生完成前期的资料收集和创意设计工作,企业再优化设计方案,吸取学生部分创意元素;企业的账务处理可以由学生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等。

综上所述,三个主体利益相关者在诸多方面不完全一致,如果某个主体过分强调自己的利益,那么校企合作很难深入开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主体利益相关者外,外围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尤其是政府,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外围利益相关者

1.政府部门—监管型利益相关者

教育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公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必须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这就导致政府的作用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然而目前,政府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宏观调控还远远不够,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校企合作组织、领导、保障与统筹规划、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有待提高。目前,各级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造成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校企合作主要靠“关系和信誉”建立与维系,缺乏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尤其在建设资金的投入上,政府的调控机制不健全。如各高职院校主要是以投入硬件建设为主,同时还存在同类院校重复建设现象,没有实现区域共享,设备使用效率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国家虽然对职业教育加大了投入,但其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仍处于劣势,无论是办学经费还是其他社会资源,职业教育都是处于劣势,这对推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十分不利。另外政府在法制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对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尽管《职业教育法》已经出台,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对校企合作中的学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尤其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例如,对捐资助学职业教育、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报酬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具体按什么规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

国家从宏观层面已经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了政策性意见,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如何认真贯彻落实,制订详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城市。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职业院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设立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基金会,界定了校企合作的概念,旨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2010年3月1日起,广东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就合作协议、实习工资、企业接收实习学生人数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实习学生的保险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校企合作中,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监督与管理机构,把开展校企合作的成效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期巡视检查制度,重点督查各职业院校落实国家和省级政府的有关政策、企业接受学生实习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具有标准齐备和运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和培训市场,全面建立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行业协会—服务型利益相关者

行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地位和优势独特,在促进产学结合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以澳大利亚为例,其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来自行业的人员是国家和各州管理TAFE(技术与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的主要成员,他们代表行业一直参与国家和地方对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有关决策;二是参与教学质量评估。行业也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认证工作,国家和州的行业培训顾问委员会除每年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外,还经常进行行业业主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满意度的调查;三是参与技能培训,行业根据企业提出的专门培训要求,向TAFE学院拨款开展培训。在我国,一些行业协会甚至前身是行业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中促进产学结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转为行业协会以后,继续发挥联系行业的优势,同时积极转变工作方式,以服务和协调促进产学结合。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一要出台促进产学结合的指导性文件,并明确专门的支持性政策;二要设立专门针对产学结合的专项计划;三要明确行业协会在促进产学结合中的地位,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四要对促进产学结合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五要引导学校以企业长期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培养人才等。在经济发达地区行业协会已经对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比如说温州的鞋业、服装等协会,义乌的印刷和五金等。

3.新闻媒体—监督型利益相关者

新闻媒体正在成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一个重要利益相关者。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代言人和社会、经济、文化信息的传递者,具有社会舆论监督、引导以及信息传播职能。舆论应当营造崇尚技术教育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使人们以接受职业教育为荣,使企业以参与职业教育为荣。媒体应该向学校、学生和企业宣传成功的校企合作案例,曝光违反社会道德和侵犯学生权益的企业和学校,加大他们的违规成本。

在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表现出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取向,可能相互一致,也可能发生冲突,而正是在这种利益冲突与协调的过程中,高职教育走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及其制度规范才能被逐渐确定下来。在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中,各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是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应该充分听取和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从而最终容纳、缓解乃至化解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赢。企业与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并回报社会,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事业,是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益实践和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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