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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中问题的探讨

2011-08-15孙云文卞荣巍

关键词:抚慰金交强险三者

孙云文,卞荣巍

(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东台 224200)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中问题的探讨

孙云文,卞荣巍

(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 东台 224200)

明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结果,既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趋势近年来越发明显,导致这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自 2006年 7月 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 8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保险公司可否作为这类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简称商业三者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前项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交强险条款》未做明确规定。而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包括“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问题又成为交强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公司之间新的争论焦点。因为这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足额赔偿。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新《保险法》于 2009年 10月 1日实施后,这种争论将更为激烈,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将来可能一并审理。笔者希望能以客观的态度,从以下几点与大家一起探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问题。

一、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及其性质

随着道路上机动车辆数量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由于肇事方财力有限,导致大多数受害人因不能获得及时的赔偿而陷入生活的困境,给社会造成了极不安定的因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设立了交强险,目的是为了整合社会力量来弥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尽量使他们恢复到事故前的生活状态。所谓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于交强险的性质,目前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观点认为,交强险属于我国《保险法》第 2条所调整的一种商业保险,只不过相对于自愿商业保险而言,它属于《保险法》第 107条所称的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笔者认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是交强险最本质的特征是它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这取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1]。交强险虽然属于责任保险,但是它与《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三者险却有着明显的区别:

1.强制性不同。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每个机动车必须投保的一个险种,不投交强险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商业三者险则不同,它是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完全体现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不例外;但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31条的规定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因此交强险合同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商业三者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才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则不能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但是二者在合同相对性方面的区别会随着新《保险法》于 10月 1日起的实施而消失,因为新《保险法》第 65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权利[2]。

3.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虽然二者的合同标的都是对第三者的责任,但是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二者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先赔偿后划分责任的原则,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即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交强险对第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通过责任划分,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在交强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先划分责任后赔偿的原则,即过错责任,保险人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而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商业三者险是不赔的,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的都是过错责任[3]。

4.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条例》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其赔偿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人身伤亡也需要以财产来赔偿,但不能因此等同于物品等的财产损失。《条例》对人身伤亡损失又区分为死亡伤残项下和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还规定了被保险人无责任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上损失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而赔偿限额的确定,应接受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交强险实施以来,已调整过赔偿限额。如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在2008年 2月由原来的 59 900元提高到 11万元,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立法的与时俱进。

二、交强险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

自 2006年 7月 1日起交强险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根据《交强险条款》第 8条第二款的规定,交强险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限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是否也应给予赔偿呢?有人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受害人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损失,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再者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样浪费司法资源。但笔者认为,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仅限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如下:

1.交警部门无权调解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 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 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确定的本地每年度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进行调解。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警部门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共计十二项,但其中并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权应当由法院行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最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仅做原则性规定,具体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结合侵权过错、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自由裁量[5]。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权应当由法院来行使,这样才能防止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从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3.交强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根据《交强险条款》第20条规定:“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从这条可以看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并不认可,有权重新核定。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是否优先赔偿

被保险人如果仅投保交强险,在受害人的各项损失高于交强险赔偿限额时,交强险的赔偿金按何种顺序赔偿无太大影响,因为不足部分最终由被保险人承担。若被保险人同时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赔偿金按何种顺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优先赔偿,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足额的赔偿。因为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最终需要由商业三者险来承担,而多数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免责条款。由于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2008年 10月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 25号复函)中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有的观点认为,该文件在一味地追求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却无形践踏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初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交强险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交强险条款》第 8条第二款所列的顺序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按照这种观点,精神损害抚慰金放在最后,当交强险限额已满时,这就导致受害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无经济实力而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背离了设立交强险的最初目的。笔者认为,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及其性质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由请求权人决定是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带有公益性,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整合社会力量来弥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尽量使他们恢复到事故前的生活状态,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失去亲人的受害人家属来说又非常重要。因此,在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从交强险立法目的和意图的角度来进行解释,不应当背离当初立法的目的。

第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各有自己的特点,二者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存在时,交强险应当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由于二者相互独立,没有内在联系,交强险又优先赔偿,那么在对交强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从维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仅仅就交强险进行解释,不应当考虑商业三者险。

第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所有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顺序,因此可以理解为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都是平等的。这就使得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的任何一项优先赔偿都具备法律的依据,这当然包括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即使双方对赔偿顺序存在争议,由于交强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 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发生的争议,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精神损害可要求优先赔付。也有人担忧,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进行优先赔偿,会导致肇事司机对受害人的所有经济赔偿都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并没有对肇事司机起到经济处罚的作用,可能会放纵肇事司机。但笔者认为,这种担忧完全没有必要,交通事故都是因为过错行为而发生的,没有人希望事故的发生,况且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也有比较严厉的刑事制裁。另外,从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原来的 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 11万元可以看出,上述的担忧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一般的伤残事故,交强险都能足额进行赔付,并且包含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肇事司机同样受不到经济上的制裁。

第四,保险人在交强险理赔中首先应区分是属于赔偿范围还是属于除外责任。不属于赔偿范围的应以不属于赔偿范围而拒赔;属于除外责任的,应以赔偿责任免除而拒赔。对于赔偿范围内应负赔偿责任的,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借故推托拒赔;对于应先垫付再向致害人追偿的,应履行先行垫付义务后再积极追偿。建议更好地发挥保监会及其下属机构的作用,在对交强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中,促使保险业务人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职责,既保护交强险缴费人的整体利益,又要用好保险金,以保障受害的第三人的权益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更好地发挥交强险的功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我国对机动车实施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整合社会力量来弥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尽量使他们恢复到事故前的生活状态。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强制性、合同相对性、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它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因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将其仅限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不应给予赔偿。请求权人在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二者之间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对其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则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

[1]张新宝,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14.

[2]邹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实务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36.

[3]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13.

[4]许崇苗,李利.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1-104.

[5]王俊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The Study on theM ental Solatium in the Traffic Insurance Compensation

SUN Yun-wen,D IAN Rong-wei

Clear the purpose and nature of legislation of traffic insurance,strictly limit the scope of the spirit of solatium,will be included in the mental solatium to give priority to pay compensation for compulsory insurance,provisions of the law,it is also the result of party autonomy,it reflects the fair and equitable principles of civil compensation,both preserve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person’s legal rights,more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raffic Insurance;Three insurance business;Mental solatium;Priority Compensation

DF529

A

1008-7966(2011)03-0082-03

2011-02-11

孙云文 (1983-),男,山东聊城人,法学硕士,书记员;卞荣巍 (1981-),男,江苏东台人,助理审判员。

[责任编辑:刘晓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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