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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然契约与纯粹程序正义:走进罗尔斯的正义世界

2011-08-15朱翠明徐百军

关键词:罗尔斯契约正义

朱翠明,徐百军

(吉林大学,长春 130112)

假然契约与纯粹程序正义:走进罗尔斯的正义世界

朱翠明,徐百军

(吉林大学,长春 130112)

罗尔斯在建构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世界的时候采取了两大策略:一是契约论,他认为他的假然契约论可以在避免古典契约论弊端的同时更好地用于解决正义问题,而且它所达到的效果是功利主义无法比拟的;二是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通过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就可以实现对他的正义两原则的选择,进而完成作为公平正义世界的建构。

假然契约;纯粹程序正义;罗尔斯

假如正义不存在,那么人活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价值?这个问题促发了罗尔斯一生的哲学思考,而他积 20年之思考终于建构了一个恢宏而精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世界。从此之后,罗尔斯改变了西方哲学的发展进程,开创了政治哲学的新时代,他也成了几乎所有研究者的坐标[1]2-3。正如罗尔斯的哈佛同事诺奇克如此评论:“现在,政治哲学家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2]

对于我们而言,罗尔斯的正义思想犹如一座硕大的冰山,以我们的视野和能力至多只能勉强窥其一角。所以,本文无力对其整体作以宏观的概览和评述,我们的工作主要集中于下述两点:第一,罗尔斯在面对正义问题时是如何思考的,这涉及他的契约思想;第二,罗尔斯又是如何引导人们进入他的正义世界的,这涉及他的程序正义。接下来的内容就是针对这两点展开论述的。

一、从古典契约论到新契约论

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正义得以产生的条件主要基于两条:一是社会处于中度匮乏状态,一是人们相互冷淡或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而这两条的易满足性也使得正义问题成为一个永恒的难题。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无法具有充分说服力地宣称它“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某种程度上只能说它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罗尔斯。

罗尔斯在提出他的正义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与功利主义的理论斗争上。而他主要使用的武器就是契约论,这样以来他就必然面临众多诘难:(1)契约论在功利主义之前近三百年的时间内也用于解决正义问题,但是显然它失败了,因而功利主义者自然要问罗尔斯:既然契约论曾经都未能很好地解决正义问题,而今天又将如何保证它会成功?对于这一问题,罗尔斯的回答很简单:此契约论非彼契约论。不幸的是,罗尔斯的回答在无法让功利主义者信服的同时,还招致了契约论者的反感,于是(2)契约论者认为罗尔斯的所谓契约论在本质上是对古典契约论的背离,也可以说这根本就不是契约论。对此,罗尔斯自然是矢口否认的,他提出了他的辩护,由此可见罗尔斯对于“契约论”这一标签是相当看重的。罗尔斯为什么如何看重于契约论呢?

我们知道,正如“看不见的手”一样,“契约”也是一种隐喻。问题是为什么这样一种隐喻竟会流行近三百年?对于究竟什么是契约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现代意义而言,典型的契约行为是一种依据法律规则订立合同的行为[3]21。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要达成一个契约行为订约主体至少要具备两种能力:第一,理性的能力,而这主要特指那种权衡计算的理性;第二,选择的能力,也即同意与否。当然,契约的达成也证明了这两种能力的存在。古典契约论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也维系于此。不过,问题也随之出现,那就是订约者是在什么时候明确同意这一契约的?对于这一点,古典契约论者们如霍布斯、卢梭等也是承认无法给予证成的,然而这种承认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对契约论的否定。他们针对反驳者对“明确”的诘难,指出同意不仅仅有明确的还有隐然的,因为对于隐然同意反驳者们也是无法给予证伪的。但是古典契约论的隐然同意日渐将其得以维系的根基归源于神秘的先验自然法,而这种形而上色彩日益浓厚的契约论注定不会被理性的人们长期信服。

对于古典契约论这一内在矛盾,罗尔斯有着清楚的认识。但是与目的论式的功利主义相比较而言,他还是依然舍弃了后者,因为功利主义那冷酷无情的一面始终无法为罗尔斯所接受。罗尔斯倾心于他的义务论式的逻辑。接下来,罗尔斯的工作就是如何为这种义务论式的逻辑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罗尔斯发现在提供这种论证中契约论是一种可资利用的绝好工具,但是他也知道他不能走回到古典契约论的老路上,毕竟古典契约论也是一种隐性的目的论[1]37。于是他在利用古典契约论的同时尽力去其形而上色彩。自然地,罗尔斯的契约论不再争执于同意的明确或隐然,他转向于同意的一致。他认为对一种契约成立与否的判断而言,一致同意是最好的证明方式。通过这样一致同意,所达成的契约获得了权威,而相应地订约者也获得了遵守它的义务。不过问题是,一致同意如何导致义务?订约者为什么有义务遵守这种一致同意?举例而言,假设 A、B、C三人一致同意达成去做某事 T的契约,那么自然地他们就有了遵守这一契约的义务,他们三人必须去做某事 T。但是,再假设某事 T为抢劫一家银行,那么是否 A、B、C三人就有抢劫银行的义务呢?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并未给予过多关注,而我国学者石元康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提出:(1)单纯的一致同意的契约并不足以导致义务的成立;(2)要保证义务的成立,必须同时假定一个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即忠信原则[3]26。其实这并没有解决问题,因为即便 A、B、C在达成契约的同时也假定了忠信原则,即他们会去抢劫银行,但是我们仍会对他们抢劫银行这一义务提出质疑。这也就是说用一致同意来作为契约成立的条件本身是有问题的,但是退一步讲,这又是目前理性的人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方法。

实际上,在罗尔斯那里契约论仅仅是一种假然契约,而这种假然契约称为一种“思想上的实验”[3]30。对于假然契约究竟是否是一种契约,当然是存在争论的。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罗尔斯完全是在“假定的情境”中完成的,而这本身也体现了假然契约的思路。我们知道,在现实中要实现全体一致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其中不仅仅是成本的问题,而最重要的是有时人们各自拥有的价值是无法公度的。罗尔斯指出要想实现一致同意就必须保证订约者的同质,而保证同质的方法就是将异质的东西过滤出去,所以他设计了“无知之幕”来实现这一目的。罗尔斯说在“无知之幕”的过滤下,诸如个人的社会地位、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以及特定的善的观念或特殊的心理倾向等一切异质的因素都将被排除[4]12,这样就足以保证一致同意的实现。然而这却引起了更多的质疑和争论:(1)关于订约者的同质性问题,确实同质可以完美的实现一致同意,但是同质的订约者由于有着共同的想法,所以他们的一致同意也就是一个人的同意,也可以说一个人就是一切人,而一切人就是一个人,在这里罗尔斯同样会面临他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即他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这样看来在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情况下,所谓订约者一致同意的契约是否仅仅是一种个人的合理选择?(2)关于“无知之幕”,在罗尔斯对一致同意的论证中这是重要的一环,罗尔斯也指出基本善是“无知之幕”运行的过滤标准,一切与基本善无涉的东西都被过滤掉,但是基本善这个标准是怎么来的呢?对于这一点,罗尔斯的解释也是很弱的,他只是说这是人之为人都必须需要的东西,而且越多越好。不幸的是,人们在无法信服地接受罗尔斯的解释的同时,更大程度上将其归源于一种先验。此外,对于“无知之幕”人们还考虑了它的“薄”“厚”问题,也即有些因素是应该过滤掉而未过滤掉的,而有些因素是不应该过滤掉而过滤掉的,事实上这还是对罗尔斯的基本善标准的不满意。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与古典契约论不同的是,罗尔斯的假然契约论处理的是正义问题,或更精确地说是分配正义问题,它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前者大部分是在处理政治上的权威与义务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前者所处理的问题是罗尔斯所不关心的,而是说罗尔斯试图在直接处理这些问题之前确立一个正义的背景。对于这一区别,石元康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道德契约论,它是用契约这个概念来导出道德或正义原则[3]38。

尽管我们说罗尔斯用他的新契约论来解决正义问题,但是这还是无法实现他所想要建构的正义世界,而要完成这一工作还必须采取第二个策略: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

首先需要澄清的就是当我们说罗尔斯采取了两个策略时并非指它们在时间上是历时的,也就是说这两个策略是相互交缠在一起的,同步进行的,或者更确切地说罗尔斯的假然契约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我们这里单独对其加以论述,并非是有意割裂它与罗尔斯论证方式的整体联系,而是想突出它在这种论证中的重要性。

对于程序正义的理论,罗尔斯将其分为三种:(1)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分蛋糕为例;(2)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刑事审判为例;(3)纯粹程序正义,以赌博为例。在三种程序正义中,罗尔斯认为纯粹程序正义是可以用来解决正义问题的。关于纯粹程序正义,罗尔斯是这样阐述的:“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4]86。

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如同其他人一样也奉行“正当优先于善”,他赞同对于善的中立性,这也是他不喜欢目的论的原因。而他认为纯粹程序正义可以完全满足这种中立性的需求,即程序比结果重要,也可以说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的内容,而在于我们选择的方式。关于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的思路可以简述如下:首先现实社会的运行需要某种正义原则,但是究竟哪种原则是正义的,我们是不知道,尽管如此,我们却有一套正义的程序,通过这套程序,某种原则就会被选择出来,而被选择出来的那种原则就是现实社会运行所需要的正义原则[1]46。不过这里会产生下述问题:(1)正义的程序是如何产生的?罗尔斯认为这种程序是由假然契约下订约者一致同意的选择,正如我们前面所述,这还需要“原处状态”“无知之幕”的设计。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罗尔斯的解释事实上显示了这种程序的正义性是自明的,也就是说人们只要遵循罗尔斯的思路,一旦进入“原处状态”,就必然承认这种程序的正义性。如果我们用纯粹程序正义为这种正义的程序提供证明,就会发现:如果要选择出正义的程序 P1,就必须依据正义的程序 P2,而要选择出正义的程序 P2,就必须依据正义的程序 P3,……Pn。这样一来,我们只得承认纯粹程序正义中所根据的那套程序的正义性是自明的,如果不然的话,那只能说明纯粹程序正义存在自身无法自圆其说的缺陷。(2)纯粹程序正义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是否具有必然的逻辑推导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给予了极为烦琐的论证,甚至可以说他的整本《正义论》大部分内容都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不过罗尔斯的论证仍然不能令很多学者满意,其中石元康就论证指出即使根据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人们还是可能会选择平等原则,当然他对自己的这种论证也并不是百分百地肯定,所以最终他用一种比较妥协的语气总结道:“立约者们究竟会选择差异原则或是平等原则,完全要看到时候人们 (处于最优势地位者)所做的努力会抵消掉这项努力所能给他带来的利益。但是这是个经验的问题,它受无数的因素所影响,而且它也会随时间与文化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3]96(3)针对纯粹程序正义的批评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便我们承认纯粹程序正义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有逻辑推导关系,但是为什么是两个原则而不是其中一个原则呢?批评者们倾向于认为正义两原则之间缺乏协调性,也可以说它们是无法实现共存的。他们之所以提出这种批评是因为他们主要是从自由与财产的角度来看待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的,于是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批评:第一,用差别原则反对自由原则;第二,用自由原则反对差别原则。而在后一种批评中罗伯特·诺奇克是典型代表。他在批评中区分了“历史的”和“现时的”正义理论,而又将历史理论区分为模式化的理论与非模式化的理论。他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为模式化的,而不是一种程序理论。诺奇克的论证是通过篮球明星张伯伦的例子来进行的,他通过对由分配模式 1到分配模式 2的转变的分析得出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推行某种模式化必然以牺牲自由为代价[5]。由此可见,在诺奇克看来,模式是包含实质性内容的,所以导致了罗尔斯正义两原则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过来也证明了罗尔斯程序正义的失败。

此外,当我们涉及程序正义时,还必须处理这样两组关系:(1)程序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在罗尔斯的阐述中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他指出形式正义就是对法律和制度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或者说形式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对体系的服从[4]58。而对于实质正义是什么,罗尔斯并未给予明确的解释。这里的问题就是程序正义是不是就是形式正义?显然罗尔斯是承认这一点的,但是程序正义与形式正义相比还包含着“原处状态”,而这是后者所没有的。(2)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很多学者在评论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时都指出这一点,那就是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到底是不是一种实质正义?哈贝马斯就特别指出罗尔斯的正义是实质的,而非程序的,他认为他的交谈伦理才是程序正义。针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罗尔斯进行了辩护,他的辩护包括三点:第一,罗尔斯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进行了说明,指出二者不是对立而是相互关联的;第二,他认为程序正义依赖于实质正义;第三,罗尔斯否认有纯粹的程序正义[1]457-458;[14]。由此罗尔斯也批评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也不是程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

三、结语

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对罗尔斯在建构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世界时所采取的假然契约和纯粹程序正义这两大策略进行了梳理,基本上可以展现了罗尔斯构思的匠心和缜密,当然其中尽管也存在罗尔斯自身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方,但是瑕不掩瑜,罗尔斯的论证还是充分体现了它的流畅性和说服力度。

[1]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美 ]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18.

[3]石元康.罗尔斯 [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美 ]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英 ]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 [M].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179.

Hypothetical Contract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Entering Raw ls’Realm of Justice

ZHU Cui-ming,XU Bai-jun

Raw ls adopted two strategie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the realm of Justice as fairness:First-ly,contractarianism,he considered that his contractarianism could avoid the defects of classical contractarianism,and be better to settle the problem of justice than utilitarian is m;Secondly,Procedural Justice,Raw ls asserted that his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would be chosen with Pure Procedural Justice,and then the realm of Justice as fairness would come truth.

Hypothetical Contract;Pure Procedural Justice;Raw ls

DF0

A

1008-7966(2011)03-0012-03

2011-03-17

朱翠明 (1985-),女,吉林吉林人,马克思主义学院 2009级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史研究;徐百军 (1983-),男,山东临沂人,行政学院 2010级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西方政治思想研究。

[责任编辑:杜 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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