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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之比较

2011-06-21

关键词:法医鉴定法医学鉴定人

刘 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系,北京 100038)

0 引言

法医学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门的医学科学,在伤害、死亡等涉及人身的案件鉴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医学教育在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及公安院校中被设为必修课程。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有研究提出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主要体现为: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隶属于公检法部门);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诉讼成本;鉴定人的主体资格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法医鉴定人的素质良莠不齐等。

世界各国法律与社会制度各不相同,各自的法医鉴定体制也有所差异。日本的法医鉴定制度不仅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其法医学教育也有特殊性。

1 中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

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及其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情况,法医鉴定主要由在公安、检察院、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专职法医承担,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但近年来一些法医鉴定机构纷纷成立并开展了私人服务,由此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

一些医学院校设立了法医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为公、检、法机关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很多公安院校也开展法医学教育,其主要任务是普及法医学知识,使非法医专业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开拓思路,查找线索。公安院校的法医学教育相对医学院校,更强调与痕迹、指纹等专业的广泛联系,锻炼综合分析能力,特别是在命案现场勘查与重建等方面具有紧密联系公安一线工作的特点。

2 日本的法医鉴定

2.1 法医鉴定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的证据制度和司法鉴定体制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交融的特点。其中立性和独立性,是日本从事司法鉴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刑事案件的鉴定中在鉴定程序上作了相应的规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鉴定人在鉴定的开始、实施和结论的过程中职权分离。以尸体解剖中的司法解剖为例(如图1),日本的医师法规定,非正常死亡必须在24 h内报告,检察官在尸表检视后如怀疑涉及犯罪,即全面介入案件的调查,并向法院申请“司法解剖许可状”,取得法院的“司法解剖许可状”后才能委托法医进行司法解剖。此外还有行政解剖(监察医务医和警察医体系。日本的监察医务医制度是引进美国法医管理模式,作为评价非自然死亡的一种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称“监察医务院”,目前该制度真正付诸实施的只有东京、大阪和神户3地。)和委托解剖(家属如对未经解剖鉴定而由警察给出的死亡判定有疑义,也可通过诉讼来施行委托解剖)。

图1 日本法医鉴定流程

日本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主要有3大类:大学等教学机构、科学警察系统和社会研究机构。日本各大学法医学教研室是进行司法解剖的主要机构。

2.2 学会管理体系

日本目前对鉴定人管理是学会和协会管理方式。目前与司法鉴定相关的专门性学会有:日本法医学会、日本药学会、法中毒学会、DNA多型学会、赔偿科学会、日本警察科学会等。其中日本法医学会是最大的学会,会员主要在大学等教学和研究机构供职,学会下设毒物分析、DNA技术和病理学等不同专业分会。学会在日本司法鉴定体制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如对鉴定人资格的管理、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学术交流、对外交流、专业杂志的出版等,都以学会为依托。

2.3 鉴定人资格

日本法医学会从1999年开始实行认定医制度,即法医资格的认定制度,包括检案认定医制度(尸表检验医师资格制)和法医病理认定制度(法医病理医师资格制),对申请人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申请、考试、认定的管理方式,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对符合条件的鉴定人由学会颁发资格证。此类管理方式虽属行业自律行为,但为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在法庭上鉴定人对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同时法院在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后也可自行决定进行重新鉴定,但此类重新鉴定的费用由法院负担。重新鉴定的次数有明确的规定,最多为3次。在刑事案件中,由警察出具的鉴定如需重新鉴定,一般由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提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十分少见。

3 日本的法医学教育

日本的大学医学部都开设法医学课程,在经历基础医学教育后大多在大学四年级开始一个学期的法医专业学习,其间有血迹、体液斑鉴定等实验,学生还可以参观病理解剖,参与简单的毒化分析和DNA鉴定工作。而法医专业鉴定人员大多需经临床医学的学习,取得医师资格后进入法医学研究生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此后还要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取得相应成绩,达到法医学会认定标准才可以获得法医鉴定人资格,之后还会有定期考核。所以日本法医鉴定人员的素质在各国中属较高水平。

法医研究生课程包括法医病理课程及大量的实习,大多还会有毒化检验或DNA检验方面的学习,这样可以使法医病理专业的学生同时熟悉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更有利于培养综合应用能力。有些化学、生物学甚至文科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也可进入研究生课程,但其主要工作是进行毒化、生物物证等领域的研究,今后可负责相关的鉴定,但非医学专业的人不能成为法医鉴定人,各学科检验报告需送交负责的法医后,由法医出具鉴定报告。

4 讨论

4.1 法医鉴定体制

从日本的法医鉴定体制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权利所属分类明确,理论上具有公正性。然而我们也发现经命案现场勘查后进行案件性质判断的主体是非法医专业的警察,在认定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才会移交法医进行鉴定,所以会见到警方判断失误的报导。对此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聘请经过短期法医培训的当地医生出现场来帮助判断。但由于解剖检验的决定人和执行人属于不同主体,所以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误差及矛盾。在我国,参与现场勘查的有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法医专业人员,所以能够更科学地作出专业判断。

4.2 法医专业教育

日本的法医学教育主要是针对人体科学展开,通过各种尸体现象及相关检验作出鉴定,但由于法医不参与侦查过程,所以缺乏通过现场勘查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因为其鉴定制度规定警察去命案现场判断案件性质后把尸体运到鉴定部门进行检验。法医鉴定人没有义务出席现场,偶尔为了学习会以个人名义查看现场。我国的法医都需要参加命案或伤害案的现场勘查,有时可以从现场情况给出更明确的线索。

4.3 法医鉴定机构

日本的法医鉴定机构大多在各大学的医学院,所以一旦涉及病理,生化等临床检查或检验结果不明确时,可以更及时、方便地联系其他技术部门帮助检验。

[1]刘家毅.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司法鉴定,2003(2):47-49.

[2]吴梅筠,吴家馼.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中国司法鉴定,2001(2):58-60.

[3]日本法医学会認定医制度規定(日)[J].日法医誌,1999,52(2):1-20.

[4]周伟.法医学教育体制比较研究[J].法医学杂志,2000(02):124-126.

[5]草川三治.専門医·認定医制度(日)[J].医学教育白書,1990,2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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