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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011-04-12

关键词:出庭作证出庭证人

赵 颖 慧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88)

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据业内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证人出庭作证难不但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而且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进而引起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8月30日全文公布,草案中涉及七大方面的修改,其中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一规定意在打破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过低的困局,但是笔者认为是否能够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探究。在此,笔者拟从引发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强制出庭作证与其内在的联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1 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1.1 证人自身的主观原因

1.1.1 文化因素

中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而且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浓厚的“厌讼”情结,多数人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唯恐卷入诉讼,引起是非。人们一方面害怕因作证而遭到他人非议,另一方面更怕遭到打击报复。由于种种顾虑,很多人并没有把出庭作证当成公民应尽的义务,通常以种种借口加以逃避。

1.1.2 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作证意识,认为打官司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事情,与局外人毫无关系。有的证人甚至不知道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是法律的规定,认为不作证并不违法,只是个人的一种意愿选择。另外,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证人可以以提供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大部分证人更加认同这种传统的审判方式,而不愿出庭作证。

1.2 立法、司法等客观原因

1.2.1 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欠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但履行义务后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因为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经济损失,而我国在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备。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补偿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1.2.2 对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法院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由证人定夺,对拒证者司法机关也无计可施,使得义务条款形同虚设。

1.2.3 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顾虑重重

缺乏证人保护制度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虽然对证人保护做了规定,但是缺少具体措施,难以操作执行。特别是当证人申请保护时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导致一些证人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害。同时,由于这些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事后救济,缺乏预防性措施,而实际上证人权益遭受的某些损害已无可挽回。另外,对证人的近亲属进行保护还是空白。

1.2.4 司法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

司法人员有的因为通知证人困难,有的认为没有必要,有的怕案子超审限,还有的害怕证人出庭后证言不好控制,容易出现变故等等,并不希望证人出庭,从而导致证人出庭率低。再加之个别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办案过程中态度粗暴,使证人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愿参与案件审理过程。

2 强制出庭作证的利弊分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证人出庭率低的困境,例如对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此种强制性规定无疑是一种意识上的强化。另外也弥补了原来《刑事诉讼法》中对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缺失的空白。总之此规定的出台援引了其他国家司法实践的经验,突破了传统的束缚,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特殊的国情特点,因此,此规定在各方面尤其是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障碍还是应该充分考虑的。

2.1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没有正确理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存在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因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服务于公民权利。出庭作证从国家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一种义务,但对于证人来说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对个人和家人安危的考虑进行一种意愿选择,应该也是一种自由和权利。国家在不能给予证人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即通过国家权力——立法权限制这种公民权利的行使,而使证人陷入可能发生的危险之中,显然对证人是不公平的。

2.2 没有准确把握证人证言发生的内在机理

中国社会“法律至上”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一些人心中还没有把维护法治正义当做自己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强制出庭作证可能会引起证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恐惧心理,排斥甚至想尽办法逃避作证,从而不利于证据的收集,对案件侦查和审判产生消极影响。

2.3 没有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同于做伪证的证人,他们的本意不是要妨碍司法,协助犯罪,主要顾虑就是自身安全和经济利益等问题。从本质上来说,他们私心较重,在大局观念、法律意识上存在欠缺,更严重地说是在道德品质方面存在差距。但是处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是不是都能用法律来约束,这本身就是个值得争议的问题。

3 解决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从国内外的法制进程来看,强制出庭作证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在此之前应该做好思想上、制度上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强制出庭作证的效果将难以实现。

3.1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飞速发展,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起步较晚,还不成熟,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法制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任务还很艰巨。国家应继续广泛地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这样才能保障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3.2 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使人民树立正义理念

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关于义利的取舍、大局意识、集体观念等思想都是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大力弘扬传统文化精神,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环境,使公民具备强烈的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的情感,舍身取义的精神,才能从思想上冲破证人的心理顾虑。

3.3 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如果说强制出庭制度规范了证人的出庭义务的话,那么证人保护制度则专门强调了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两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为了能够让证人彻底放下心理包袱,自愿出庭作证,证人的保护制度一定要完备,并且应该先于强制措施出台。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已经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还有几点需要补充。

(1)应该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工作一直落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身上。但是这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任务很重,很难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保护证人的工作中来,并且在保护证人方面也无法做到专业水平。尤其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证人的交接等等,涉及面甚广,不利于保密工作的进行。所以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挑选专业的合格人才从事此项工作,效果会更好。

(2)加大对妨碍证人作证的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从而起到对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证人的震慑作用。

3.4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目前在我国,由于个别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使司法队伍的形象受到一定损害,导致百姓对司法的神圣和权威缺乏认同感,从而对司法机关产生强烈的抵触和反感情绪,因而不愿配合工作。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真正赢得人心,才能得到证人的信任和配合。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询问证人时采取的态度、方式要适当,切实改变“官本位”的思想。另外,作为司法机关本身,也要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的做法。

3.5 在强制作证的同时,增加奖励性措施

在很多实践中可以看到,鼓励的效果远远比惩罚的效果更能激发人内心深处的动力。所以,除了给予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必要的经济补偿之外,可以考虑增加物质或精神奖励,比如对贡献突出的证人颁发奖金或授予某项荣誉等。这种正面的奖励可能远比反面的惩罚更符合国人的心理需求,使证人出庭作证变被动为主动。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文化、制度、保障和惩戒等多个方面综合加以解决,尤其要注意从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以鼓励和教育为主,强制和惩罚为辅,不断唤起证人主动作证的良知和责任意识,使证人作证成为一件本人觉得理所当然、大家普遍赞赏和尊重的行为。这一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条件尚未具备之前不应急于求成。

[1]宋平,张少会.论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民主与法制,2010,(7).

[2]赵海岗.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EB/OL].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2011-03.

[3]高鲁军.当前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对策[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3486.2004-02.

[4]胡云腾.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N].法制日报,2007-04-29.

[5]陈泱.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3106347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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