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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中“ 的”字结构对比研究

2011-04-12□郎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日常用语中心语助词

□郎 花

(山西大学文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

助词“的”是我们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虚词,这就需要对“的”结构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比如“的”在法律语言中的用法,做出有利于语言应用和发展的判断。

一、“的”来源以及现行用法

结构助词“的”是通俗文学作品发展的产物,结构助词“的”使用的比较晚,在“的”字出现之前,用“底”作为结构助词的。比如:“周静乐县主,河内王懿宗妹。懿妹短丑,武氏最长,时号大哥。县主与则天并马行,命元一咏。曰:‘马带桃花锦,裙衔绿草罗。定知帏帽底,仪容似大哥。’则天大笑,县主极惭。”(张鷟《朝野佥载》卷4,引自《太平广记》卷254“张元一”条)“循性者,马则为马之性,又不做牛底性;牛则为牛之性,又不为马底性。”(二程集,卷2)这之后,“的”和“地”便成为白话文中常用的结构助词。此后,“的”和“地”总是不断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有时“的”和“地”分用,如:在明代文学作品中“李逵忿怒,赤条条地拿着两截折竹斧,上岸来打行贩,都乱乱地挑了担走”(施耐庵《水浒》);“准备着被儿、枕儿,昏昏沉沉的睡”(王实甫《西厢记》)。这句话中“的”前面也是状语,但选择用了“的”字,可见小说中“的”和“地”是分用的;有时通用,在元曲剧本中,“的”和“地”通用的情况也是随处可见,比如“您将那一曲阳关休轻放,俺咫尺如天样,慢慢的捧玉觞。”(马致远《汉宫秋》)、“从今后衫儿、袖儿,揾湿做重重叠叠的泪”(王实甫《西厢记》)。这两句“的”前都是状语,第二句中的第二个“的”前面是定语,但都写作“的”。可见“的”和“地”两者是通用的。新文化运动初期,助词“的”和“地”也是通用的。到了20世纪30年代以后,结构助词“的”和“地”逐渐分开使用。从20世纪50年代,结构助词“的”和“地”便彻底分开使用了。

二、助词“的”在日常用语中的一般用法

助词“的”一般有这些常见的用法:1.用在作定语的词或者词组后面。表示对中心语的领属关系,对事物的属性、性质、范围等加以限制。比如:我的鞋、幸福的童年、镶金的首饰。2. “的”用在句末,表示肯定的语气或者是已然的语气。比如:“他是昨天来的。”3.“的”用在谓语动词后面,强调这个动作的施事者或时间、地点、方式等等。比如:“他十点钟到的北京”、“他是昨天来的学校”。4.“的”字用在两个同类的词或者词组之后,表示“等等、之类”的意思。比如:“破铜烂铁的,他弄来一大堆。”5.“的”附在动词、形容词、代词及词组的后面组成“的”字结构。如:男的、女的、穿的、大的、说的、吃的、喝的。6.“的”用在两个数量词中间。(1)表示相乘,比如:这个家是六米的三米,合十八平方米。(2)表示相加,比如:五个的六个一共是十一个。7.有的时候“的”后面带补语,同“得”,比如:这里已经坐的满满的了。8.名词前面用“的”。

三、助词“的”在法律语言中的一般用法

法律语言是十分严谨和有层次的,一般法律语言中的字数有限但是意义却很明确,在这有限的字数中,“的”字出现的频率也是特别高的。本文主要从我国的民法、刑法、宪法中找出一些“的”字结构的常见用法来研究。主要总结了以下几种用法。1.“的”前面的定语是名词、动词、短语的常见用法有:(1)“的”前面是名词后面是中心语,如:刑罚的轻重、公民的权利、豁免的外国人。(2)“的”前面是动词后面是中心语,如:犯罪的行为、组成的犯罪组织。(3)“的”前面是短语,如: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2.“的”后面的中心语是名词、动词、短语的常见用法有:(1)中心语是名词的,如:参加的国际条约、当时的法律、民主专政的政权(2)中心语是动词的,如:作出的判决(3)中心语是短语的,如: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3.常见的还有一种是“的”字短语,比如:受刑罚处罚的、投毒罪的、刑事处罚的。

四、“的”字结构在法律语言和日常用语中常见用法比较

“的”字短语在法律语言和日常用语中的不同:1.拿附在动词、形容词、代词及词组的后面组成“的”字短语这一结构来比较,法律语言和日常语用就有很大的区别。在日常口语和书面语中“的”字短语用在句子里面很具体,离开句子就有很大的概括性。比如:“这个商店卖很多种吃的。”“今天来参观的有很多上海的。”这两句中“吃的”、“上海的”,在句子中只有一种意思。第一句中“吃的”很明显是指可以食用的具体的食物,第二句中“上海的”很明显表达的是来参观的上海人。但是如果离开句子来看,单说“吃的”可以指吃东西的人,比如说“这里有很多人,有在吃的、有在玩的。”也可以在第一句中指可以食用的物品。“上海的”如果离开具体的句子,也是有歧义的,在第二句中可以表示上海人、但是在别的句子里还可以表示上海这个地区,比如“我帮人买的这些票,有上海的、有北京的。”在法律语言中也有“的”字短语,比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这几句中“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在句子中都是表示犯罪和受刑罚处罚的人和事。离开句子单说“犯罪的”、“犯罪行为的”,也都是让人理解为犯罪的人和受刑罚处罚的人和事,不能理解为别的意思。如果一个人突然说“那个犯罪的来了”,很明显“那个犯罪的”后面的中心词是指一个人,不能理解为一个动物或者是一个东西。所以法律条文中的“的”字结构可以独立使用,并且不会使人造成歧义。也可以看出法律语言的严谨性。2. 语气助词“的”在日常用语和法律语言中的不同:在日常用语和书面语中“的”用在句末,表示肯定的语气或者是已然的语气。比如:王利发:刚才您说洋人怎样,他就是吃洋饭的……常四爷说:哼,我就不佩服吃洋饭的。(老舍《茶馆》)这几句中“的”用在句尾表示一种肯定的语气。这些例子,是由语气副词“是”加形容词性词语或者动词性词语+语气助词“的”构成的一种固定形式:“是……的”。但是在法律语言中“的”用在句末表示一种假设的意义。不和口语和书面语中一样用在句末表示一种肯定和已然的口气。在法律条文中尤其是在《刑法》条文中,表示假设并未发生的事情的时候都使用了“的”字句,比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从对以上几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几条刑法条文中使用“的”放在分句的句尾,表示一种还没有发生的,但是如果发生会怎么怎么样的假设意义。

“的”字结构在法律语言和日常用语中用法的相同之处有:助词“的”的语法结构可以写成:定语+的+中心语。1.我们可以把这种结构在日常用语中和法律语言中进行比较:(1)名词+的+中心词:如日常用语中“经济的发展”,法律语言中“刑法的任务”;(2)动词+的+中心词:如日常用语中“求学的希望”,法律语言中“犯罪的行为”;(3)形容词+的+中心词:如日常用语中“凄惨的笑”,法律语言中“诚实的原则”。2.对“的”字结构中心词的比较:(1)定语+的+名词:如日常用语中“昨天的事情”,法律语言中“民主专政的政权”;(2)定语+的+动词:如日常用语中“他们的估计”, 法律语言中“事业发展的需要”;(3)定语+的+形容词:如日常用语中“分析的精确”, 法律语言中“地位的平等”。

五、结语

通过对日常用语和法律语言中“的”字结构用法的对比研究,得出“的”字的出现率非常的频繁,通过对比研究总结出“的”字结构在这两种不同的语言形式中有着很多相似点也有许多不同处。在日常用语中“的”字结构有着一种口语化的感觉,使用之处非常多,并且没有明显的制约感;但是在法律语言中有着明显的法律化的简约和严密性,有着和日常用语中相同的结构组织形式,但是又有着不同的语体效果。不论相似或者不同,“的”的使用频率都是很高的,并且“的”字结构的功能非常之多,也对语言的表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方面的对比和研究,了解了“的”字结构的非常多的用法,对现代汉语的知识点有了新的认识,加深了对多方面知识的理解,也为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丰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冯春田.试论结构助词“底(的)”的一些问题[J].中国语文,1990,(6).

[2]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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