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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微量物证检验失误原因之探讨

2011-02-09刘国民

关键词:物证油漆微量

刘国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警事科学系,湖北武汉 430073)

在交通事故司法检验领域,微量物证的检验对于认定人、车、物3者间是否接触以及接触方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微量物证检验是用科学仪器依照科学方式进行,其检验结果从证明效力而言,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较为客观准确,证明能力强。正是由于交通事故中,车辆、人员多数时候处于运动状态,其形成的痕迹大多为动态痕,在接触力较大的情况下,造痕体与承痕体在一定力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其形态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因而,交通事故痕迹的特定性较差,大多没有同一认定的价值。要准确认定人、车、物3者间是否接触以及接触方式往往不得不依靠由于物体相接触时所产生的物质交换——微量物证。但在交通事故的微量物证检验中,从微量物证的形成到微量物证的提取、保存、检验等诸多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不慎都将造成检验结果之失误,从而有可能掩盖事实真相,造成案件的冤错或疑难。探讨交通事故微量物证检验失误的原因,避免微量物证检验工作中的失误,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侦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通过对多年从事交通事故所积累的大量案例材料的分析,认为造成交通事故微量物证检验结果失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勘查前:微量物证被污染而造成的检验失误

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车辆处于高速运动中,人、车、物的相互作用使其运动过程往往极其复杂,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首先面临的任务是救人、排险、迅速地恢复交通,而不可能像刑事案件那样先保护现场,待现场勘查完毕后再进行现场善后处理。因此交通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施救过程中都会造成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的污染。

1.1 因事故本身而造成的污染

交通事故是在高速、难以掌控的情况下发生的,许多事故中人、车、物的作用过程极为复杂,如一个车的同一部位可能和2台以上的车重复撞击,车与人撞后又撞车,车撞车后再撞障碍物或倒地摩擦……这种同一部位的多次撞击就会形成2次以上的物质交换,这种物质交换的结果一是造成了不同的人、车、物之间微量物质的相互混杂;二是造成人、车、物自身物体的相互混合,如车辆不同层油漆的混合,人体血液与体液的混合,不同金属的混合等。这种由于不同物质的混合所造成的污染,极易造成检验的错误,尤其是颜色、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物质混合时,更容易造成检验的失误。

1.2 因施救、抢救而造成的污染

交通事故发生后,既要抢救生命,又要灭火排险,迅速地恢复交通秩序,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对人进行移动,对车进行破坏、牵引,其结果就必然会造成与事故无关的物质交换,如两伤者的血液相混淆;灰尘、灭火剂对车与物的污染;施救工具、车辆与事故中的人、车产生物质交换。在施救过程中所造成的另一种污染是施救人员本身缺乏证据意识和业务素质低下导致施救方法不当而造成,如有的施救人员在施救时把需要检验是否有接触的2台车靠在一起拖运造成物质交换;有的用同一台施救车在不做清洁处理情况下先后装卸2台车,从而造成间接的物质交换;还有的在卸车时野蛮地往车下扔,造成车与车、车与地面及其他物体的事故后撞击。

1.3 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污染

如施救和车辆管理人员把2台相关的车辆靠在一起,由于人力、风力造成两车接触,产生的物质交换;在对车辆停放时没有将车辆停于室内或对留有微量物证的部位进行包裹、覆盖,致使相关部分锈蚀或灰尘等混杂于微量物证中;在对衣服保护时存放不合理,致使不同衣服上的物质相混合,同一衣服不同部位的物质相混合,如血迹与油渍相混合,血与油漆,泥土相混合等。

2 勘查过程中:由于勘查对象、提取部位和方法、检材样本标记方面的错误导致微量物证检验的失误

2.1 现场勘查对象错误

2.1.1 相关人员提供勘查对象的错误

交通事故中,司法检验人员往往是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启动司法检验工作的。由于没有及时亲临第一案发现场,而是案发后在停车场对车辆勘验,在医院、殡仪馆对尸体、衣物检查,以及在发案现场道路上采集、提取微量物证,这一切都有赖于停车场、殡仪馆工作人员及民警对检验对象的指认。由于同类车辆的相似性、车辆撞击破损影响辨认、工作人员登记、保管的错误、相关人员的记忆错误等都会造成检验对象的错误,从而使微量物证的检验失误。

2.1.2 勘查人在对象选择上的错误

勘查人员在勘查时没有细致地核对车号、发动机号,没有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接触方式,勘查时将发案时间、地点相近或同类型的车、散落物等相混淆,导致微量物证的检验失误。

2.2 痕迹提取部位错误

2.2.1 对痕迹形成原因的判断错误

交通事故中微量物证往往与常规的撞击、刮擦、印压等痕迹相伴而产生,只有对痕迹的种类、形态、作用方式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才能准确地确定接触部位,如:汽车和两轮摩托及自行车接触所形成的刮擦痕迹,由于两轮车辆受力后会倒地,因而痕迹往往是倾斜的;而与固定物接触时,由于距地距离的稳定,痕迹往往和地面平行;车辆倒地刮痕上往往有地面附着物。只有对不同痕迹的特点、方向等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在造痕体与承痕体相接触的部位找到相对应的微量物证。一旦对痕迹形成的原因判断错误,就会把无关的痕迹错认为造痕体与承痕体相接触的痕迹,从而造成微量物证提取的错误。

2.2.2 对痕迹具体部位的判断错误

在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的勘查中,以下几种情况往往难以判断人、车、物在接触时的接触点:第一,不论是撞击还是刮擦,两者接触时所受的力较小,没有引起接触点的形态变化;第二,柔软的物体(如人体,橡胶百米桩等)与坚硬件的物体相接触,没有明显的灰尘减层痕迹;第三,事故前车或物上与本事故无关的形态相类似的刮擦、撞击痕迹较多,新旧差异不大;第四,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人、车、物又受到了二次撞击,刮擦,与第一次事故的痕迹发生重叠;第五,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载重、刹车、地面情况、车的状态等,事故瞬间接触部位与事故勘查时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点高度会有一定差异,当差异较大,勘查人员没有对造成差异的因素充分了解、分析;第六,造痕迹和承痕体在接触时由于作用力大,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上几种情况,由于接触点的确定难度较大,一旦接触点判断错误,就会造成提取微量物证位置的错误,从而造成检验结论失误。

2.2.3 对微量物证的性质判断错误

微量物证由于量小,且承痕体的颜色、渗透性、事故发生时灰尘的污染、现场的光线及灯光的光源等,都会影响对微量物证性质的判断。如蓝色的化纤衣裤受摩擦后由于折光的变化容易被误作为有白色附着物;细小的水珠其反光容易与金属粉末相混淆;微量血迹在轮胎、弹簧钢板上容易与油、红色泥水渍、污垢等物难以区别;黑色的附着物在量小时,难以分清是污垢、还是油漆、塑料等。在勘查中如果没有显微镜,在经验不足或没有预试验试剂情况下,都极容易造成对微量物证性质的判断错误,从而造成检验结论失误。

2.3 微量物证提取方法的错误

2.3.1 工具不当

微量物证的提取方法有原物提取、切割、黏附、刮取和吸附等等。不同的情况要采用不同的工具,否则就会造成污染,影响检验的准确性。如同样是油漆,如果较软的油漆附着在较硬的油漆上量较多时,就要用竹刀、牙签剥离,而不能用金属工具,以免与承痕体上油漆混合;当油漆附着在金属上,量又不大时,就应该用金属工具如手术刀、修脚刀等刮取。

2.3.2 操作不当

提取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污染。对于量特别少的微量物证,如衣服上、油漆上附着的微量的刮擦附着物,最好的方法是提取原物,不能原物提取时,应该采用切割的方法,将其分离下来,但要注意刮取容易造成污染。另外,用磁铁吸取金属碎屑时,不能直接吸取,而要先将微量物证袋反套在磁铁上,吸附后,再调正过来,这样就不会受磁铁上的微量物质的污染。

2.3.3 工具及容器不洁净

微量物证的容器,如塑料袋,纸袋,玻璃或塑料瓶都应是一次性的。提取微量物证的工具应当无锈蚀、无油渍及其他污垢,工具使用前要用浸湿酒精或纯净水的棉球擦拭干净,使用一次,擦拭一次。用于黏附灰尘、油渍、血迹等液体的滤纸、棉签、纱布应该是一次性的;用于分离微量物证的牙签、竹刀等也应该是一次性的。

2.4 检材、样本标记错误

微量物证提取前和提取时均要照相,提取一个,标记一个,写上案发时间、提取时间、承痕体名称、提取位置、提取方法、物证性质、案由、提取人等,不能等全部提取完后再标记,以免混淆;标记笔要不脱色,标签纸要可靠,一旦标记错误,就会发生微量物证检验对象的错误,甚至会出现把检材当成样本的情况。

3 检验过程中因检验方法不当造成的失误

3.1 选择检验的方法不适当

微量物证的检验,都是运用仪器进行分析,而每种分析设备都具有其长处和短处,如果方法不正确,就可能造成不正确的结论。如对油漆的检验可用红外光谱、拉曼光谱、电镜/能谱检验等。红外光对油漆的有机成分检验效果较好,电镜/能谱对无机成分和形态检验效果较好,而拉曼光既能检验有机物,又能检验无机物,但对黑色油漆检验时效果较差,因而要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这样才能确定微量物证的特定特征。

3.2 检验方法单一

无论哪一种微量物证检验的方法只能从某一方面反映出物质的特征,因而,如果检验方法单一,容易造成检验的错误,尤其是同一认定的微量物证检验中,需采用多种方法交叉检验,从外观特征到物质无机、有机成分进行综合检验,这样才能保证微量物证检验的准确可靠性。如纤维检验中,即使不同品牌、工艺的服装,也可能成分完全相同;因而,仅根据红外光谱图的成分相同,认定其种类同一是不科学的,还要以显微镜下对其外观特征进行观察,如颜色、粗细、股数、编织方法等进行分析,只有成分和外观特征都符合了,才能做种属认定。

3.3 设备的功能难以达到检验的技术要求

同样种类的设备,由于其质量、功能、精度不相同,虽然原理相同,也会做出不同的结果。如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做油漆检验时,当油漆碎片过小,此时用没有显微镜的红外光谱仪,采用溴化钾压片,就难以区分油漆的不同的层以及污染物。对于某些彩色油漆,由于其色彩是用多种颜料组成,在检材很小的情况下,对检材和样本的对比,必须是同色部位的对比,这就要求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所带光学显微镜色彩还原能力高,放大倍数高,否则,就会因取点颜色不同而得出错误的检验结论。

4 对检验结果分析判断和运用的错误而造成的失误

4.1 对检验结果分析判断的错误

微量物证检验中,仪器的分析结果是客观的,但如何评判结果,做出肯定、否定或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结论,往往要综合微量物证本身的属性、微量物证的具体部位、微量物证所附着的客体、微量物证的提取时间及环境条件、微量物证提取、保全的方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断。当检材和样本的光谱、能谱等图谱完全相符合时,做出种类相同或自身同一的结论顺理成章,而当检验与样本的光谱、能谱等图谱有差异时,这种差异是物质不同成分而产生的差异,还是同一种物质在交通事故中力的作用下,物质相互混杂,以及在抢救、施救遭受污染,或现场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差异,就必须要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科学的判断。如提取某车轮轮毂破裂后在水泥路面所留下的金属刮擦痕迹上的微量金属与轮毂本身直接提取的金属做能谱分析,检材的物质成分往往会由于路面污染而产生差异,地面提取的微量金属中硅、钙的含量往往要大大高于直接提取于轮毂上的,不能因为这种差异而做出不是同一车轮所留的结论。因此,对于仪器分析的结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能机械类比。

4.2 对结论证据意义的运用失误

微量物证检验结论,是交通事故证据链的一个环节,但在证据链中的价值,往往要由其本身的特定性所决定。有的微量物证只能证明种属同一,如可以无性繁殖的植物检材与样本的DNA相同,只是一种种类的同一,即来自于同一母体的树,而不能证明就是同一棵树。而人及动物的DNA相同,则是自身的同一;新车标配的油漆,往往只能证明是某一品牌和批次的车,而修补中自己配的油漆,其特定性极强,往往具有证明自身同一的价值。在运用微量物证证明案件事实时还必须注意,没有发生物质交换,或微量物证的不同一,有时并不意味着相关的人、车、物未发生接触,因为有时接触力小、同一点的二次接触等都会造成找不到对应的物质交换,因此,不能把微量物证作为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判断的唯一依据,还应将痕迹、证人证言、声像资料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总之,在微量物证的勘查、检验等诸多环节中,由于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检验结论的失误,因此特别需要广大检验人员加强责任心,提高勘查技能和水平,减少各种失误,确保微量物证的客观准确,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微量物证勘查、提取、检验方面的标准,规范微量物证的司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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