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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电视剧对司法的误读及预防

2010-11-16庹继光

声屏世界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制法律

□李 缨 庹继光

法制电视剧,即我们经常所说的“涉案剧”中,存在不少致命的瑕疵。除了人们熟知的凶杀、暴力镜头外,更大的隐患在于它们对观众的潜在影响——可能导致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作用产生曲解和误读。

现象:荧屏模糊了司法形象

过去若干年里,国内电视剧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反响强烈、观众拍手叫好的法制电视剧,给予人们很大的精神享受,但即使在这些剧作中,我们仍不时看到它们对司法形象的误解或者曲解。

在连续剧《龙年档案》中,市委书记龙福海直接要求法院早日将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太子县县委书记万汉山判处死刑,直接违反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更遗憾的是,在电视剧里,这一情节是被当成正面形象被歌颂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剧中的场景是龙福海提出此建议,市长罗成等领导干部都热烈鼓掌,编剧和导演对此都没有表示否定的意思。

在连续剧《大法官》中,有一段是女律师为一投毒杀夫的女人进行慷慨激昂的法庭辩护。律师辩护的核心意见是该妇女长期饱受丈夫的折磨,为免遭一顿暴打而投毒杀夫,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不要将其判处死刑。女律师的辩护博得了旁听席上长时间的热烈掌声。当镜头转向审判长,随着一声“把被告带下去”的命令,本组镜头结束。按照正常的法庭程序,辩护人发言结束后,法庭应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而本剧中审判长却让法警将被告带了下去,从而剥夺了被告的最后陈述权。而且,辩护人发言结束,听众长时间热烈鼓掌而法官却无动于衷,不予制止,不符合现实。须知,严肃的法庭是不允许鼓掌、喧哗的,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庭纪律而被驱逐出庭。

连续剧《鸽子哨》中有这样一个场景:法院的执行人员查封了生子的铺面,并告诉他,一个月内不归还银行的贷款,铺面就被没收。实际上,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是将他们的铺面变卖后抵偿债务,不是“没收”。没收是针对非法收入或处罚而进行的,普通的民事诉讼是不会涉及没收的。

此外,许多时候为了让观众所谓的“解气”,电视剧里并未真正搞清问题的法律性质,就让剧中的“坏人”得到处理。仍以《龙年档案》为例,剧中的天州市委常委、秘书长马立凤给触犯刑律的弟弟马大海、马小波通风报信,安排两人出逃。在马大海被抓获后,她又贿赂看守所警官,与马大海秘密见面并串供。如此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但在剧中竟然只给予其停职反省的处理,并且她还在不断上告……这种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理的情节,在涉案剧中非常多。

这些现象,无论是对法律内涵的误读、或者对司法工作形式的曲解,都直接损害了司法形象,误导了电视观众。

缘由:两个层面的误读促成最终误导

误读是文化交流中的普遍现象,通常指一种文化在解析另一种文化时出现的错误理解和评估。由于法律和文艺传播属于不同体系内的两种文化现象,因此许多电视剧创作者在解读有关法律问题时,往往只能建立在对事实不当的感受,对认知对象材料不充分占有或不科学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免出现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的曲解,造成误读。

法制电视剧出现上述问题,首先在于创作者对其创作主旨的误读。根据一位业内人士的说法:“当公安题材、司法题材的电视剧成为荧屏收视热点时,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的法制节目也在全国各家电视台层出不穷。和电视剧不一样的是,电视法制节目承担普及全民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责任的社会重责。”这无异于把法制电视剧的社会责任错位了,即电视剧可以不承担普及全民法制知识、提高全民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在此情形下,法制电视剧创作者往往只注重其艺术性和娱乐性,忽视其他的关键性要素,自然难免出现各种问题。

如果说,在创作宗旨、节目主题等方面,电视剧主创人员的误读通常都是下意识的,是因为这些人士的曲解或误会造成的,那么在一些细节的处理上,创作者的意图很容易被认为是“故意”的——当他们需要一定的情节证明自己的剧情时,不免就会削足适履,牵强附会。比如前述“观众为律师热烈鼓掌”等情节,只要创作者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其中的瑕疵。

主创人员在电视剧创作中的误读必然会通过直接的 “影响链”形成误导,观众收看了这些法律观点、思路上有偏差的电视剧,一定会得出与创作者同样的感受,“将错误进行到底”。而且,现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甚至差错,许多人习惯性地认为他们本身就有问题,所以在接收到关于司法机关的负面信息后,很容易受到诱导和影响,自觉接受。

另外,电视剧虽然是一种相对形象化的艺术传播方式,但它毕竟还要通过创作者的编码过程与观众的解码过程来实现信息传输。如果编码与解码不能对应,观众对电视剧内涵的解读就无法回复到创作者的原意上来,而走入新的误区,形成特殊的“误读”。假如我们把发生在电视剧创作者身上的各种误读理解为第一层误读,那由于观众的信息解码失当而造成的误读就应该被称为“第二层误读”,两个层面的误读都会促成不同效果的误导。

我国法制电视剧播出过程中的“第二层误读”,比较突出的例子表现为部分青少年对凶杀、暴力镜头的误解和错误模仿等方面。一些电视剧把精力放在描述犯罪分子如何花天酒地,如何胆大妄为,如何心狠手辣,甚至如何“两肋插刀”上。在创作者看来,这或许是为了表现犯罪分子的凶残、罪恶,也是为了反衬出警察的英勇。但是,过多过滥的运用并没有达到宣传公安干警形象的目的,反而导致很多犯罪分子模仿电视剧中的情节作案。

出路:以机制消除电视剧的法律误读

2004年4月,针对法制电视剧播映中的“第二层误读”现象,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应对措施,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所有电视台在观众收视最为集中的黄金时段,不得播放渲染凶杀暴力的涉案题材影视剧,而代之以适合青少年观看的优秀影视剧。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解释说,这个做法是应广大家长观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出的,也是广电总局开始实施的净化工程的一部分。通过这项措施,一方面是为了净化荧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要起到政策调控的作用,引导制作方控制这类电视剧的产量,刺激他们生产题材更加多样、健康向上的作品。①

但是,此举还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制电视剧对司法形象的误读现象出现,因为它无法彻底消除 “第一层误读”。实际上,要真正消除法制电视剧中的误读现象,必须从电视剧的制作抓起,从源头上堵截错误的思想、观点对人们的误导。而要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应该努力建立完善的机制,用制度约束电视剧的主创人员。

首先,电视剧创作者应该树立高度的法治观念,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指导电视剧创作的根本指针。在当前文化语境中,法制电视剧担负着多重的角色,它既是人们愉悦身心的文化快餐,更担负着对亿万观众进行法律理性宣传、文化审美教育、人文关怀的重要功能,既要揭示滋生丑恶现象的深层原因,又要体现执法者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从表现的层次来说,前者作为电视剧的艺术特性,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形式,而后者才是法制电视剧的本质所在;以传播而论,形式应该是内容的载体,在法制电视剧中,生动、活泼的故事性情节应该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统率下展开。

其次,要最大限度消除法制电视剧中的误读,应该努力提高电视剧创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他们在创作过程中主动遵循法律原则,把握并处理艺术情节上的问题。电视剧不是单纯的法制教育片,它既要关注社会现实,弘扬社会正义,反映人民的心声,又要尊重创作规律,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并且具有深厚的人文内涵。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法制电视剧的意识形态特性,因为观众在接受这些艺术信息时,通常把“艺术真实”与“生活真实”,“文本现实”和“社会现实”对应起来进行思考。因此,在这些电视剧的情节处理上,创作者不能把电视剧当成提供消闲的“准艺术文本”,而应该从法律的高度来分析,看它们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最后,要加强电视剧的审查,避免法律方面的差池与观众见面。法制电视剧具有巨大的观众群体,其社会影响极大,所以主管机构在对它的审查方面尤其要严格。除了明显的政治问题、血腥镜头外,审查人员还应该从更深层次加强对法制电视剧的审查,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误读”情形尤其要注意。对于尚未公开播出的电视剧,一旦发现有法律方面的差池,或者责令进行严格的修改,或者直接打入“冷宫”,以免使之误导观众,成为对社会不利的“精神产品”。同时,参与法制电视剧创作的有关法律界人士也要认真行动,捍卫法制的原则。例如各种剧中的“法律顾问”“公安顾问”等,都要积极负起责任来,对电视剧中不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地方提出批评和修改意见,使之彻底符合法律的要求。

对于法制电视剧的管理而言,一套完善的机制非常重要。如果我们能建立完备的“误读消解机制”,真正消除法制电视剧中的法律误读现象,使之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化意蕴和审美净化功能,就一定能充分发挥其艺术形式的活力,为我国的法制教育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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