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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构建与司法体制改革

2010-11-10李高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29期

李高明

摘要: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能和责任。目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如何完善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是当前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最新要求,这也对我们从事检察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新的标准,其实也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权力的透明度问题。因此,合理构建检察权配置,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让检察权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成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权;合理构建 ;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18-02

一、合理构建检察权配置的必要性

在探析合理构建检察权配置的必要性之前,必须先明确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国家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专有权。它是以国家名义公诉一切犯罪,以查处特定主体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使命,对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它是与国家审判权相对应、与带有司法程序性的权能相匹配,以制约、制衡为主要功效的独立权种。因此,进行检察体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职能配置,对推动法治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均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对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及立法缺陷

(一)当前我国对检察权配置的现状

当今各级检察机关主要内设机构及其检察权的配置现状是: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经中央批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开始制定机构改革方案。随着该方案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及检察权的配置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主要行使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权。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主要职权不变。控告申诉检察厅分成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对外挂牌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控告、举报的受理,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厅是新设立的业务机构,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立法缺陷

1.检察权能划分不科学,缺乏整体的规划性

我国检察机关在各业务部门检察权配置问题上,检察权能的划分表现出两种情况:一是出现各项检察权能交叉重叠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权威性;二是出现部分领域检察权行使不到位的现象.

2.检察权能配置不科学,缺乏有效的连续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检察权配置上是相当不平衡的。这集中表现在检察监督对诉中程序最重视、诉前程序次之,而对诉后程序的监督则相对薄弱。

3.检察权的独立裁量原则,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非制度化、非正当性因素的介入左右某个案件的处理,独立的检察裁量权并未真正确立。检察权的某些权项的法律效力不明显,硬性规定不够。

4.现行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对检察权配置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进行监督”。现行立法规定过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性,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诉讼动,本应具备全面获得案件信的优势,但如果忽视了知情权基本结构性权力地位,就使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受限制,甚至会造成监督的盲区进而影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

三、合理构建检察权配置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构想

科学合理配置检察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律。笔者以检察权实现科学合理配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基础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期有助于深化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且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权配置的法定性、独立性、专有性、检察权行使的程序性以及检察权的自由裁量性,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配置必须与检察权性质界定相适应原则

检察权的性质决定检察权配置内容。而检察权的性质取决于一国的宪政制度。社会主义中国,宪政制度决定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相应检察权的配置要按照法律监督权的定位进行构建。也就是说,检察权的具体权能,即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必须按照法律监督的需要来配置。这种检察权承载着对行政权和审制权的监督职责,其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特点和效力与三权分立下的检察权相比有很大不同。

(二)权力独立运行原则

权力独立是权力运行的前提和保障,一项权力丧失了独立性,必然导致运行不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一步确立以下关系才能确保检察权真正独立运行:一是地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支配权可由省级检察机关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脱立行政机关的制约;二是理顺地方检察机关与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关系;三是完善检察系统内部领导关系,放权下级检察机关,充分调动基层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积极性;四是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给主诉(主办)检察官更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作用。同时要突出法律职业的法律化特性,强化法律职业的终身化。

(三)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相互制约、分工协作机制原则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相互制约协调运行机制的原则,是一切国家权力在实现科学配置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权当然也不例外。无论检察权是作为一项单独的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配置,还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在检察系统各级各内设部门之间的配置,都必须遵循这项权力运行机制原则。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能够做到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有效,监督更加有力,从而保证检察权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检察权滥用现象的发生。检察权本身是一种范围有限的、程序性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相对脆弱、容易落空的权力,因此,只有按照这种权力运行机制的原理要求去配置,才能实现我国宪政制度设计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根本目的。

(四)权力结构完整性原则

检察权配置的是否科学、合理,不仅是看配置哪些职权,还要看它的结构是否完整。结构不完整的法律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力。检察权的结构完整是检察权赖以存在和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的重要基础。检察权配置的完善,不仅体现在职权性权力的扩大,更体现为结构性权力的充实。检察权是一种范围有限、程序性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相对脆弱、容易落空的权力。因而,检察权要得到真正实现,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有参与调查、程序控制等实现权力的必要条件和途径。对于完善民行检查权提出如下两点想法。

1.完善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度

扩大民行检察权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范围,授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权,不再将监督范围限定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建立公益民事诉讼制度

授予检察机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利。此外,对于合理构建检察权配置与司法体制改革,还应该强调在检察体系内部要明确检察权配置中人员的分类以及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且建立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形成检察权行使的新模式。

总之,只有合理构建检察权配置,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才能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制衡和监督国家司法权,降低司法成本,体现诉讼的社会正义价值,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

The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reform

LI Gao-ming

(Wenche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Zhejiang province,Wencheng 325300,China)

Abstract: Procuratorial power is voted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law is in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ystem and judicial system in which the specific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at present, china's procuratorial power of the configuration is more, how to improve the configuration and procuratorial powers independently and are the judici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The seventeenth the proposed that "let the power to run in the sun" of the latest request it for our comrades working in the new standard, but in fact it is to further clarify the power of transparency. therefore, a procuratorial powers independently and reasonable for judicial reform and procuratorial powers independently more open, fair and transparent be necessary.

Key words: procuratorial power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judici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