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构建

2010-11-10陈贤旦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29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陈贤旦

摘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当前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缺失问题。因此,有必要就检察引导侦查进行系统的体系性构建,通过概念的辨析、理论基础论证、原则性规制以及案件范围的确定,建立完善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法律监督;体系性构建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14-02

引导侦查取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事后的、静态的法律监督变为同步的、动态的监督。这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方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侦检关系的变化。它对于增强侦控合力、增加胜诉机率、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公民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宗旨在于监督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而不是代替或者协助侦查机关取证,因此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加以规范,以防止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要么指令化,要么形式化。

一、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内涵

所谓检察引导侦查,笔者认为,是指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及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帮助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指导侦查人员围绕起诉指控所需,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侦查监督活动。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重、特大案件发案、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并在熟悉、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2) 侦查过程中提出指导性建议,协助侦查机关迅速有效地搜集罪案证据和遏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3)出席重、特大疑难案件捕前、侦结前的案件综合讨论,帮助侦查机关准确定性,梳理证据,并就强制措施的适用、侦结后的处理、证据材料的完善,提出指导性建议。(4)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审结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5)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倾向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其在侦查过程中过分积极或消极地处分案件。

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及理论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是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内在要求,是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所在,也是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的核心内容。”法律监督职能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专属职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虽然也有权监督法律的实施,但却不享有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和监督法律实施是不同的,前者专属于人民检察院,而后者基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哲学,人人都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人民检察院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来实现的。笔者认为,公诉权事实上也属于法律监督权的延伸。通过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对于树立法律权威,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诉,实现法制统一有着重要的、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的作用。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应当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广度,而且应该针对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任务和特点明确检察监督的深度;不仅应当注重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且要注重对诉讼过程的监督;不仅要进行静态的监督,还要进行动态的监督。动态的监督,有深度的监督在侦查活动中就体现为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合法性的监督,因为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中,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核心,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要件之一,但它们本身并不能代替证据能力。”如果一项证据缺乏合法性,就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检察机关运用该证据在法庭上支持其公诉请求,必然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而这也是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因此,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的核心就是要保证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为此,检察机关可以在不干预侦查人员独立搜集证据的前提下,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形式、程序、手段等进行事先的引导和过程的监督,防止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有强制力的专门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诉讼活动中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监督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到侦查活动而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事后的、静态的监督,同时也可以适时提前介入到侦查活动中,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同步的、动态的过程监督。相比较而言,同步的监督比事后的监督更能提高诉讼效率,能够使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感性的认识,能够在自己的内心对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审判形成客观公正的“确信”,提高“胜诉”机率,树立检察权威。

可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监督在侦查阶段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从事后的静态监督向同步的动态监督的转变,符合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功能定位,也符合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批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的“深化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的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要求。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对介入侦查的价值取向应有正确认识。引导侦查取证,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配合,是对其侦查工作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制约。是引导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侦查和收集、固定证据,防止发生违法情形,一旦违法要及时纠正。而不能把介入当成“打成一片”,或者因先入为主而放弃案件正式移交后的严格审查把关。

二是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能包办代替。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必要的,但不能“陷入”侦查活动中,成为公安侦查人员的依靠和助手。引导侦查取证,在方式方法上,重在“引导”而非协助,在内容上,核心是“取证”,而不是整个侦查工作。引导侦查的目的是为检察机关下一步的捕、诉工作打基础,做准备,同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而不是抽出检察人员去公安机关帮助工作,更不能与公安侦查人员混为一体,甚至代替包办,如此则是越俎代庖,种了公安侦查的地,荒了检察监督的田。

四、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范围

引导侦查取证属于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的一种表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是考虑到检察机关人力、财力有限,应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取证困难、证据难以固定、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案件进行重点引导,以有效利用检察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侦查监督的效用,突出重点,优化监督。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以对以下几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以有效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补充证据:(1)恐怖、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案件;(2)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3)取证涉及面广的案件;(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5)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该地区出现的新型案件;(7)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对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范围做出规定并不是为了限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范围,而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消极行使监督权,对该引导的案件不予引导,从而使预防、减少侦查取证违法现象发生的侦查监督目的落空,导致侦查监督形式化。

五、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式

检察人员引导侦查取证既可以从宏观上引导,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转变他们的执法观念,也可以从微观上对具体案件证据的收集加以引导;检察人员既可以通过与侦查人员口头交流的方式对侦查取证加以引导,也可以通过补充侦查提纲的书面形式对其加以引导。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引导,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方向和标准,对为什么要查这些内容,如何查,查到什么程度都应当作出具体要求,使侦查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检察机关应当跟踪监督,定期催办,及时与侦查人员交流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和障碍,对侦查人员的违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遇到的障碍提出新的解决意见,以保证引导侦查目的的完成。即要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所支持的指控获得法庭的认可,以便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观摩评议制度和改进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来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引导。所谓联席会议制度就是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就办案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和复杂、疑难的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交流意见、看法,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案件的证据收集质量。建立观摩评议制度。为了使侦查人员对法庭审理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有一个感性的认识,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中邀请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参加庭审活动,熟识新的庭审方式下,控辩双方是如何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证的,法官对控辩双方证据的采用程度。以此来提高侦查机关取证是为了对犯罪控诉目标实现的观念,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Discussion about the mechanisms building of the prosecution leading

the investigation and obtain evidences

CHEN Xian-dan

(Yongjia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Yongjia 325100,China)

Abstract: For legal supervision organs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have the right to the investigating activities of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for supervision.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or legal supervi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hortage problem. It was necessary, therefore,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s guided to build the system, the concept of discrimination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reatment, the principle of rule and the case,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procuratorial organ; leading the investigation; legal supervision; build the system

猜你喜欢

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天津检察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上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
全国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讨会在晋召开
强化刑事审理期限检察监督的若干思考
浅议术前协议公证
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错案的防范
检察业务管理的域外考察与实证研究
以创建为契机,谱写民行检察工作新篇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机关3年刑事抗诉近2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