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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规划下的历史园林保护

2010-08-15李妍芬张雪飞

山西建筑 2010年8期
关键词:控制性园林景观

李妍芬 张雪飞

1 历史园林保护的背景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于1981年5月21日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会议通过的《佛罗伦萨宪章》针对历史园林的概念界定如下:第一条中指出“历史园林应是以其历史性和艺术性被广为关注的营造兼园艺作品”,同时宪章着重指出它应被视作历史古迹。对于历史园林的本质的界定应该重新回到对于历史古迹的研究与保护上,同时历史园林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它“主要以植物为素材的设计营造作品,因而是有生命的,意即有荣枯盛衰,也有新陈代谢”。

历史园林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演变形成的,是城市的记忆,人们生活和传承的文化载体,并凭借其特有的历史价值、美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城市的延续中不断发展。从《威尼斯宪章》到《佛罗伦萨宪章》已经为历史园林这一类“活”的古迹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在理念、实践上的指导,而我国作为一个有着5000年文化的大国,其丰富的历史园林景观资源更是城市更新发展中的文化珍宝,保护历史遗存也成为城市规划中最为特殊的一环。

2 历史园林保护的误区

现代社会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偏差使历史园林的保护走向误区。有些地方在历史园林周边建造起“仿古式”建筑,打着“修旧如旧”的旗号过分的强调视觉统一,在建筑体量、比例、色彩等方面机械的复制,营造虚假的历史场景,恰恰扭曲了中国传统历史园林的美感,产生了不伦不类的仿古建筑,如山西应县木塔前的商业街。

同时也有在历史园林遗址上或者新位置复制式的重建,片面的追求形式,更为不幸的是,由于历史园林的非商品属性,城市建设的主体即政府和开发商在市场经济效益和利益优先原则的驱动下,忽视了与历史园林外部环境相关的城市建设的控制性规划。近20年来出现的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建设及旧城改造等经济活动,对大量的历史园林及古迹、古建筑的内外环境在尺度、材料、空间肌理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严重的破坏了历史园林及所处历史街区的景观整体性和连续性。

3 历史园林控制性保护体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3.1 历史园林保护的复杂性

对于历史园林这样的特殊文化遗产载体,其控制性规划的标准不仅涉及到常规的场地、建筑的相关标准,同时包含对周边场地的特征的认知和控制,不仅包括停车、交通、铺装、草坪、植物、排水系统、标识系统、围栏、红线及建筑外观等内容,还包括周边建筑的相关建设要求,如建筑高度、色彩、材料、屋顶、容积率和建筑基地面积等要素,更重要的还包括周边场地的特征,包括视觉通道、缓冲区、交通路线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等。

3.2 历史园林保护的特殊性

在控制性规划的制定体系中强制性和引导性的确定其实就是确定控制性规划中的刚性和弹性,而对历史园林的保护涉及到更多现实的因素。由于这种规划控制的特殊性,一般规划中的部分引导性指标会因为这种特殊载体而上升为控制性的指标,如周边建造活动的开发形式、开发强度、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形式的把握。与此同时,历史园林是不同的历史阶段所沉积和保留的特殊产物,它的一些指标如:绿地率、建筑后退红线、机动车停车位等不能机械的按照现行的城市建设标准进行控制,而是应该参照其所在的城市机制和周边的街区结构进行引导性的调整,同时针对这个新旧相协调的特殊模式增加新的控制性指标加以保护。因此,对于历史园林的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应该是一个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不是最终的结果。

4 控制性保护规划编制的要素和内容

4.1 土地利用分类引导

在对历史园林保护规划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不可更改的要素,为了能够达到有效保护,指导改造活动快速有序的开展,规划不仅应该兼顾现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边界等因素,更应该理性的结合历史文化的保护发展,确定周边建筑的保留、更新、改造、拆除,综合考虑用地控制、建筑控制、环境容量控制、设施配套控制、景观控制等政策性规划要求下,确立或是小规模的更新,或是大规模的开发重建。

4.2 视觉控制

在历史园林所处的城区中,突破一定高度的当代建筑往往对历史园林的整体历史景观破坏较大,因此对于历史园林的保护必须基于城市发展和居民活动的需求,针对其所处特定的开放空间体系、视觉通廊、建筑高度进行分析。依托历史园林内部观景制高点进行视线分析,并提出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历史园林周边地区建筑高度,确保形成连续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在保证视线通畅的同时塑造层次丰富的景观廊道界面,体现历史元素在现代城市景观中的延续,控制历史园林周边完整的旧城形态,以保证视景、视廊乃至所处的整个街区的景观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对周边建筑的控制要根据使用性质,综合考虑其景观廊道界面的均好性,对影响历史园林视觉界面的元素通过定量控制、绿化遮挡等手段进行控制整合。

4.3 密度规划

历史园林等历史文化遗产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其指标要素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同时期的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叠加必然衍生不同密度的社会形态,即不同的建筑密度、景观密度和人口密度等不同的相关指标。而这种特殊性所呈现的不同的特定时代的特点不能按照现行的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进行量化,如果依照现行的相关城市开发建设的指标对其强行加以改造,那么必然破坏其特有的空间肌理和整体风貌,比如说在一些历史园林的周边已经沉积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街区,小巷等城市景观空间,即使其现有的空间环境中隐匿着密度大、空间小、道路和基础设施落后等诸多不利因素,我们也不应该武断的将其推平重建,这必然带来场地历史环境的破坏,造成历史的断痕和城市景观的破碎化。因此,在对历史园林进行整合时,应综合考量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指标要求,结合现行控制性保护规划实施中的指标,提高历史园林保护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4.4 开放空间理念在历史园林控制性保护中的运用

对历史园林的保护应该注重其场所特色的保护,在控制性规划中引入城市设计的手法将对历史园林的整体特色的保护起到关键的作用。它是对控制性规划中“强制性”特点的一个有利的补充,城市设计从城市空间序列的角度关注历史园林的保护、组织和再生的问题,为其修复、更新、开发提供了专业技术的实施手段,能够弥补在控制性规划中过于强制带来的城市景观特色的丧失,提高城市整体的环境质量、生活品质和美好的城市景观艺术效果。

5 结语

历史园林的周边环境与其本体组成了一个整体系统,真实的反映了特定区域内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宗教信仰、风俗民情等社会各个方面的情况,而它存在和延续发展的过程中,又承载了特定区域内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场所信息所包涵、衍生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情感价值和经济价值。

历史园林的保护只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个特例,而与此同时其控制性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手法都应该扩展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次,将规划的高度提升到延续城市历史特征的基础上,走出大拆大建、“假古董”的误区,推进周边建造活动的理性实施。因此对历史园林的保护需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不同遗存本身的特点和资源保护的条件,选择最佳的再利用模式,兼顾传统历史风貌保护和现代生活多元需求之间的平衡,使得这些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文化遗产在被保护的基础之上有机更新,延续传承。

[1] 张京祥.西方城市规划史纲[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2] 傅 岩,石 佳.历史园林——“活”的古迹《佛罗伦萨宪章》解读[J].中国园林,2004(12):84-85.

[3] 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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