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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平衡报价的防范与应对方法

2010-08-15

山西建筑 2010年8期
关键词:报价投标工程量

汪 浩

建设工程造价自身的特点(大额性;个别性、差异性;动态性;层次性;兼容性)对建设单位实施招标时控制工程造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种倾向值得关注,即施工企业在投标活动中采用不平衡报价手段,维持投标报价竞争力的同时获得较高的利润。

不平衡报价,原是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下,投标单位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进而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标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不平衡报价法的前提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它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已经运用了多年。

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压低定量单价,抬高变量单价。

在某道路工程中,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刻意将道路面层(混凝土)和结构等数量不会发生太大变化的子目单价压低,而抬高地基处理层的灰土单价,进而保持工程总价不变。由于地基处理层的灰土数量往往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工程量弹性较大。这样一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灰土的数量,谋取更多的利润。

2)改变材料标号,降低项目下浮的比率。

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对招标内的部分子目和以后变更增加的子目采用不同的下浮率。如对桥梁混凝土报价时,使用的是C40标号的混凝土,下浮率为30%,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采用了C50标号的混凝土,由于C50混凝土不在原先招标时列出的子目中,因此,施工单位就采用了15%的下浮率,表面上合情合理,但两种标号的混凝土仍属同一种材料,且施工工艺不变,不属于变更增加的子目,下浮比率仍应为30%。施工单位利用这种方法提高该子目的利润。

3)总包单位扭曲工程报价比例,在施工过程中“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价格。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土建工程部分的利润率较其他工程要高很多,总承包单位往往提高土建工程价格,压低其他部分工程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再用各种借口进行变更提高工程总价。如某施工企业在对一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投标报价时,在不影响总价的前提下,大幅提高土建工程部分价格,压低安装工程等项目的价格,最终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如按照原合同价格进行安装工程及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则很难保证工程质量。由于已经签订了总包合同,建设单位无法对剩余的工程进行再招标等处理,只能和总包单位进行协商解决。施工单位掌握了主动权,提出提高价格要求,建设单位只能按该方法执行。工程总造价突破原合同价格,原来的低价中标实质上成了高价中标。

施工单位利用上述方法,为提高利润创造了更加隐蔽的空间。为了规避“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建设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注重招标前的准备。业主必须严格杜绝“三边”工程,要舍得花精力、花资金搞好项目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特别是搞好施工图设计。前期的工作大致有三方面:首先是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这对总价招标的工程而言,尤其显得重要,图纸设计到位可减少甚至避免设计变更。其次是招标单位要有充分时间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市场调查,随时掌握价格信息;特殊的大宗材料,确定其价格确有难度的,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同时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最后是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应重点关注投标单位在以前施工中有无因工程结算而引起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2)在招标过程中要重视商务标的评审。招标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编制参考标底,真正做到心中有数。目前,工程施工招标逐渐与国际接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新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降低工程造价,也是杜绝因泄露标底而产生舞弊现象的有效手段。另外,作为业主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切实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把好关。对投标单位商务标报价中的不平衡项目,要逐一分析,对涉及数额较大的不平衡报价,可予以废除。招标单位及时组织好对拟中标单位商务标询标工作,对商务标中含糊不清的问题,要求以书面澄清或承诺,尽量不留隐患,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把工程变更和索赔关。工程实施阶段是投资控制最难、最复杂的阶段。对涉及造价调整的变更联系单,监理、业主、施工企业均应按统一的变更办理审核程序,层层把关,按合同规定及时核算。对偏差较大的不平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尽量在施工过程中妥善解决,避免竣工后扯皮。对索赔事项,要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业主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贯穿到整个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避免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现象发生。

4)完善施工合同条款。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依据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有许多变更需由合同来调整,因此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并列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当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相比较,出入不超过一定范围(参考FIDIC条款设定为10%)时,可以按实调整工程量。当工程量的出入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且变化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应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

不平衡报价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只是一些粗浅的认识。要有效地规避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还需要从目前的招投标程序等制度方面进行创新。目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避免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1]顾广平.浅析如何防范和控制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J].山西建筑,2009,35(6):27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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