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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宪法思想研究

2010-08-15韩亚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苏维埃列宁宪法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865)

列宁宪法思想研究

韩亚光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运研究所,北京 100865)

列宁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界定宪法的概念,划分宪法的类型,评价资本主义宪法,论证苏俄宪法的核心问题——人民权利,探讨苏俄宪法的重要内容——民族问题,阐述苏俄宪法的关联因素——共产党作用,强调苏俄宪法的实行,估量苏俄宪法的影响。这些思想,在俄国和苏联社会主义宪法事业创立和起步阶段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列宁宪法思想;人民权利;社会主义

列宁是全世界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他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和发展,为全世界被剥削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事业,建立了永远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列宁主义,是他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列宁宪法思想,乃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列宁宪法思想进行探讨。

列宁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

一 界定宪法的概念

列宁界定宪法的概念,是在时间和空间相统一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这种时空的统一是从两个角度来展开的。

首先,列宁置身于宪法外部,紧密结合宪法的产生和地位来界定宪法的概念。他认为,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法”[1]P245。这就是说,从时间方面来看,宪法最初产生于反封建的斗争之中,存在于现代文明国家;从空间方面来看,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和抵触。

其次,列宁深入到宪法内部,紧密结合宪法的本质和内容来界定宪法的概念。他认为,“宪法是人民代表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的法律”[2]P220。这就是说,从空间方面来看,宪法在法理上和实施中的主体是人民及其代表,客体是国家,主体和客体相联结的中介是立法和管理活动,而宪法就是实现和规范这种联结的法律。从时间方面看,宪法的这种内容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又可以是还没有实现的。1918年,在列宁的领导下,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制定和实施了宪法。列宁在谈到这部宪法时曾指出,“新宪法集中体现了生活中已经实现的东西”[1]P18。这部宪法的第一篇是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这样,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就包括了事实和纲领两部分。列宁强调:“苏维埃宪法现在和将来都始终不渝地有利于劳动者,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强有力的工具。”[3]P504后来,毛泽东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过程中说:“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一九一八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我就赞成列宁。”[4]P322

以上两个角度,是彼此渗透、互为条件的。列宁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宪法的产生和地位、本质和内容,在时空统一的基础上完整地界定了宪法的概念。在列宁看来,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法,决定和制约着目前和未来人民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的活动状况。

二 划分宪法的类型

1905年,列宁结合俄国实际,提出了警察和官史、极端自由派资产者(解放派或立宪民主党)、觉悟的工人(社会民主党人)分别要求什么样宪法的问题。列宁指出,他们分别要的是专制君主制的宪法、立宪君主制的宪法、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列宁对这三种宪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专制君主制的宪法实行的国家制度是:沙皇是专制君主;国务会议(由沙皇任命的官员);国家杜马或人民代表组成的咨询议院(实行非直接的、不平等的和不普遍的选举)。这种国家制度的意义在于:警察和官吏享有统治人民的全权;大资产阶级和富裕地主有发言权;人民没有任何权力。这种国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廷臣、警察和官吏过最好的生活;使富人能够为所欲为地掠夺工人和农民;使人民永远处于无权和愚昧无知的状态。

立宪君主制的宪法实行的国家制度是:沙皇是立宪君主;人民代表组成的参议院(实行非直接的、不完全平等的和不完全普遍的选举);众议院(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这种国家制度的意义在于:以沙皇为首的警察和官吏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力;大资产阶级和富裕地主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力;全体人民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力。这种国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警察和官吏依附于资本家和地主;使资本家、地主和富裕农民能够自由而心安理得地、根据权利而不是任意地掠夺城乡工人。

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实行的国家制度是:不要沙皇;不要参议院;单一的共和国议院(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这种国家制度的意义在于:无论是警察,无论是官吏,都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他们完全服从于人民;无论是资本家,无论是地主,都不享有任何特权;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即统一的、完全的和整个的权力。这种国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自由的、有教养的人民学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一切事务,主要是为了使工人阶级能够自由地为争取社会主义,即为争取不再有富人和穷人,全部土地、一切工厂都归全体劳动者所有的制度而斗争。

以上三种宪法,是列宁结合20世纪初期俄国国情对宪法类型作出的划分。其中,专制君主制的宪法代表着独裁统治下的宪法,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立宪君主制的宪法从属于资本主义宪法体系,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民主共和制的宪法与人民民主宪法相贯通,或者说在一定条件下就是社会主义宪法,这样的宪法才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宪法。关于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列宁著作中曾经反复提到,并多有论述。对于这些论述的主要内容,笔者将在下文中陆续涉及,并作出具体分析。

三 评价资本主义宪法

在宪法问题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相比较来说,资产阶级是先行者。在世界宪政历史上,资本主义宪法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资本主义宪法的评价,列宁采取了一分为二的态度。

资本主义宪法是反封建的产物,这就决定了它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列宁认为,“专制制度阻碍或束缚‘整个社会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是与专制制度不相容的”[5]P220。因此,资本主义宪法赋予人民以或多或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例如,1910年,列宁指出:“德国的统治阶级在19世纪下半叶建立了最强大的国家,加强了最迅速地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建立最牢固的立宪法制的条件”[6]P15。“近半个世纪以来,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出色地利用了资产阶级的法制,建立了最优秀的无产阶级组织,创办了卓越的刊物,把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程度和团结精神提到了最高的水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6]P16在帝国主义时期,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虽然时常受到很多限制和妨碍,但是仍然受到资本主义宪法某种程度的保护。1913年8月31日,都柏林工人决定在奥康奈尔大街召开大会。但是,警察予以禁止,并制造了流血事件。9月7日,都柏林工人在奥康奈尔大街原来预定的地方举行了大规模的群众集会,抗议爱尔兰资本家和爱尔兰警察的行为。一位发表演说的爱尔兰人高声喊道:“上星期日,在这里占统治地位的是没有理性的警棍,今天在这里占统治地位的是没有警棍的理性。”对此,列宁说:“英国有宪法,因此当局不敢再次动用喝得醉熏熏的警察了。”[7]P440在伦敦,在特拉法尔加广场也举行了隆重的群众大会。列宁指出:“伦敦和都柏林的群众大会提出的主要口号是要求结社自由。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一般地说,英国有政治自由的基础,有立宪制度。工人所要求的结社自由在那里是许多项改革中的一项,这些改革都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在现行的宪制条件下都是完全可以实现的……”[7]P441所有这些说明,资本主义宪法在确认和维护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具有的积极因素和作用,还是应该肯定的。

列宁在肯定资本主义宪法历史进步性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其阶级局限性。列宁认为,除了社会主义宪法,“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3]P504。“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总是留下许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际上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自己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象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有可能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实行戒严等等。”[1]P2451905年,列宁结合俄国情况指出:“资产阶级是不彻底的和自私自利的,它只是不完全地和虚伪地接受自由的口号。”[8]P108在资产阶级中,大资产阶级尤其反动。“大资产阶级永远不会成为人民专制的忠实可靠的拥护者。它永远会一只手抓宪法(为了自己),一只手剥夺人民的权利或者阻碍扩大人民的权利。大资产阶级不可能不竭力争取保证大资产阶级特权的宪法。”[8]P192—1931910年,列宁在谈到德国时曾说,“法制取得了极大的(和以前比较)统治地位”,而现在,德国统治者“为了保存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不得不毁掉他们的这种法制了”[6]P15。1914年,列宁在谈到英国时曾说:“现在工人阶级很快将不会对那张叫作英国的法制和宪法的废纸,那张已经被英国贵族公然在全体人民面前撕毁了的废纸再抱庸俗的信仰了。”[9]P771920年,列宁进一步指出:“目前在一切国家里,甚至在最自由、最‘合法’、最‘和平’即阶级斗争最不尖锐的国家里,共产党绝对必须经常把合法工作和不合法工作、合法组织和不合法组织结合起来的时期已经完全到来了。这是因为在最文明、最自由、资产阶级民主制最‘稳固’的国家里,政府都已经不顾它们种种骗人的虚伪声明,经常开列共产党人的黑名单,不断违反它们自己的宪法,半秘密地和秘密地支持白卫分子,杀害各国共产党人,暗中准备逮捕共产党员,派遣奸细打入共产党内部,如此等等。”[10]P189这一切充分说明:“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是一样的: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都是资产阶级专政。”[11]P33鉴于这种情况,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必须采取科学的立场和切实的行动,以变革资本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列宁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评价,与他的关于帝国主义的理论是不可分割的。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资本主义宪法。20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1916年,列宁写下了《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他在这篇名

著中强调:“帝国主义是作为一般资本主义基本特性的发展和直接继续而生长起来的。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的、很高的阶段,资本主义的某些基本特性开始转化成自己的对立面,从资本主义到更高级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过渡时代的特点已经全面形成和暴露出来的时候,资本主义才变成了资本帝国主义。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上的基本事实,就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为资本主义的垄断所代替。”[12]P400所以,列宁说:“帝国主义就其经济实质来说,是垄断资本主义。这就决定了帝国主义的历史地位”[12]P434。列宁明确指出在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的寄生性和腐朽”[12]P411,宣告“帝国主义是过渡的资本主义,或者更确切些说,是垂死的资本主义”[12]P437。后来,列宁进一步指出:“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前夜。”[12]P330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曾根据列宁的这些论述,将帝国主义的根本特征简单地归结为垄断,认为帝国主义的“腐朽”和“垂死”意味着帝国主义很快就要全面崩溃。其实,这不但在实践上存在着一定程度或相当程度的歪曲,而且在理论上没有全面把握列宁的有关论述。1917年,列宁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四月代表会议)党纲小组的意见发表了若干看法。他强调:“不是纯粹的垄断,而是垄断和交换、市场、竞争、危机并存,——这就是帝国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13]P479他还说:“正是竞争和垄断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原则’的结合才是帝国主义的本质,正是这种结合在酝酿着崩溃,即社会主义革命。”[13]P480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革命很快可以取得全面胜利。列宁指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继续,是它的最高阶段,从某个方面来说,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帝国主义是衰朽的但还没有完全衰朽的资本主义,是垂死的但还没有死亡的资本主义。”[13]P479列宁这些论述的内容和意思,再清楚不过了。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并没有完整而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理论,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这里面的经验教训是惨痛的,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深刻汲取。在探讨列宁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评价的时候,我们可以将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理论全面地结合进来,这样有助于我们科学地、历史地认识资本主义宪法的地位和命运。应该说,资本主义宪法还有很强的生命力,还不会很快退出历史舞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很多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与它们的宪法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关联。对于这些变化,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正确对待,以求得在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评价问题上有更全面、更切实的认识。

四 论证苏俄宪法的核心问题——人民权利

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4]P50这就指明,宪法的核心问题在于人民权利。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苏维埃俄国宪法,高度注重人民权利,将其置于异常突出的地位。对于作为宪法核心问题的人民权利,列宁进行了大量的论证。

人民权利与专制制度是水火不相容的。要争取和实现人民权利,就必须推翻专制制度。早在19世纪晚期,列宁就强调:“推翻专制制度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要沙皇放弃无限权力,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来颁布法律,监督官吏的行为,监督国家资财的收支。这种由人民参与立法和管理的管理形式叫作立宪管理形式……。总之,推翻专制制度就是用立宪管理形式来代替专制管理形式。”[2]P220他提出:召开由全体公民的代表组成的国民代表会议来制定宪法;凡年满二十一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权;集会、结社和罢工自由;出版自由;消灭等级,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宗教信仰自由,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事宜交由不受警察干涉的独立民政官管理;每个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任何官吏,不必事先向上级申诉;废除身分证,流动和迁徙完全自由;有从事任何行业和职业的自由,废除行会。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格·瓦·普师汉诺夫和列宁拟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这个纲领指出:“在资本主义已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俄国,还保存着以地主、国家或国家元首奴役劳动群众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以前的旧制度的许多残余。”[15]P426“所有这些残余中的最大残余,所有这一切野蛮行为的最强有力的支柱就是沙皇专制制度。沙皇专制制度就其本性来说是和任何社会运动敌对的,它不能不是反对无产阶级一切解放要求的最凶恶的敌人。”[15]P427因此,纲领认为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民主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建立人民专制,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立法会议手里,立法会议由人民代表组成,它是单一的议院;无论选举立法会议还是选举各级地方自治机关,凡年满二十岁的男女公民都有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每个选民都有权被选入各级代表机构,议会每届任期两年,人民代表领取薪金;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在生活习俗和居民成分特殊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有迁徙和从业的自由;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人人都有权按照通常程序向陪审法庭控告任何官吏;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用普遍的人民武装代替常备军;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对未满十六岁的男女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由国家供给贫苦儿童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等等。1905年11月,列宁进一步指出:“革命教导着人们。它给俄国各阶级人民和各民族上了一堂最好的关于宪法实质的实物课。”“我们需要的是真正的人民专制。我们愈是接近人民专制,就愈加感到不实行人民专制是不行的。”[14]P691917年,列宁在修改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党纲的材料中强调,俄罗斯民主共和国宪法应当保证:第一条。建立人民专制;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全部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由人民随时撤换;人民代表组成单一的人民会议,即单一的议院。第二条加上:一切选举都采用比例代表制;所有代表和当选人都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决定随时撤换。第三条加上: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权机关。第十一条改成:法官以及民政方面和军队方面的公职人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所有这些人都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决定随时撤换。第十二条改成:用普遍的人民武装代替警察和常备军;职工应当按照在全民的民兵中执行公务的时间从资本家那里领取通常的报酬。

实现人民权利的目标固然美好,但是这些权利不会从天而降。列宁指出:“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能够成为切实的保证的只有胜利的人民起义,只有武装的无产阶级和农民对沙皇政权的一切代表人物的完全统治”[14]P50。在人民群众中,在各个阶级中,革命性最彻底的当属工人阶级。列宁认为:“工人阶级抱有最伟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目的:把人类从各种各样的人压迫人和人剥削人的制度下解放出来。”[16]P111早在19世纪晚期,列宁就指出:“工人阶级的斗争是政治斗争,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工人阶级不争得对国家事务、国家管理、发布法令的影响,就不可能进行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俄国资本家早就懂得了这种影响的必要性,我们也已指出,俄国资本家是怎样不顾警察法的百般禁止而找到了千百种手段来影响国家政权的,这个政权又是怎样为资本家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由此自然得出结论:工人阶级不争得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就不可能进行自己的斗争,甚至不可能争得自己处境的不断改善。”[17]P89当然,列宁认为推翻专制制度应该是俄国工人阶级的首要任务。他指出:“这是因为在专制制度下,工人阶级不能广泛地展开自己的斗争,无论在经济方面或政治方面都不能夺取任何巩固的阵地,不能建立巩固的群众性的组织,不能在全体劳动群众面前举起社会革命的旗帜,也不能教会他们为社会革命而斗争。只有争得了政治自由,整个工人阶级才能坚决地进行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而这个斗争的最终目的就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组织社会主义社会。经过长期斗争锻炼的有组织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才真正是‘推翻’资产阶级政府的‘人的力量和夺取经济力量’,但是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决不把这种夺取政权看作俄国工人的当前任务。俄国社会民主党人,一向认为,只有争得了政治自由,只有广泛地展开群众性的斗争,俄国工人阶级才能建立争取社会主义最终胜利所必需的组织。”[2]P220进入20世纪以后,列宁立足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继续论述了工人阶级的革命事业。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格·瓦·普师汉诺夫和列宁拟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这个纲领指出:“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以生产资料和流通手段的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生产过程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全面发展,将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从而解放全体被压迫的人类,因为它将消灭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这个社会革命的必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即由无产阶级夺取可以用来镇压剥削者的一切反抗的政权。”[15]P4261917年,列宁进一步强调:“只有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才能把人类从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战争所造成的绝境中解救出来。不论革命有多大的困难和可能遭到何种暂时的失利,不论反革命的浪潮如何汹涌,无产阶级的最终胜利是不可避免的。”[13]P475这就更明确地指出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所要争取的社会主义前景。

1917年,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来。十月革命以后,列宁起草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言第一部分“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属于苏维埃”[18]P224。宣言第二部分强调:“立宪会议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人对人的任何剥削,完全消除社会的阶级划分,无情地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获得胜利”[18]P224。因此决定: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连同一切建筑物、农具和其他农业生产用具均为全体劳动人民的财产;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法令,以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的统治,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及其他生产资料和运输工具完全为工农国家所有的第一个步骤;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工农国家所有,这是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为了消灭社会上的寄生阶层起见,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根除剥削者的政权复辟的一切可能,特命令武装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彻底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宣言第四部分前三段分别指出:“立宪会议是根据十月革命前各党所提的名单选出的,当时人民还不可能全体都起来反对剥削者,还不知道剥削者为保护他们的阶级特权而进行的反抗会多么激烈,还没有实际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因此,立宪会议认为,如果它同苏维埃政权对立起来,即使从形式的观点来看,也是根本不正确的。”“而就问题实质来说,立宪会议认为,现在正是人民同剥削者进行最后斗争的时刻,任何政权机关都不能有剥削者立足之地。政权应当完全地、绝对地属于劳动群众和他们的全权代表机关——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立宪会议拥护苏维埃政权和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并且认为它本身的全部任务就是规定对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原则。”[18]P228需要指出的是,斯大林和尼·伊·布哈林也参加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的起草。列宁手稿的第二部分中,有斯大林的修改,第四部分第二段由布哈林起草、列宁审定。宣言草案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18年1月16日会议上提出,以多数票(有两票反对,一票弃权)通过后,交协商委员会最后审定。1月18日,雅·米·斯维尔德洛夫在立宪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代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读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并建议批准,但是,立宪会议的反革命多数拒绝予以讨论。1月31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了宣言,但是删去了原稿中涉及立宪会议的地方。后来,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将这个宣言作为它的第一篇。除了起草《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宁还指出:“俄罗斯联邦承认在共和国领土上从事生产劳动的外国劳动者享有同俄国公民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P486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第二十条是以这个草稿为基础的。此外,根据列宁的建议,1918年宪法草案还拟定了关于给予因政治和宗教信仰受迫害的外国人以避难权的条款。1918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苏维埃宪法确认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1918年,列宁指出:“我们的苏维埃,远在1905年的群众运动高潮中建立起来的苏维埃,在进行革命工作时会犯错误。工农苏维埃,这是新的国家类型,新的最高的民主类型,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是在不要资产阶级和反对资产阶级的情况下来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在这里,民主第一次为群众为劳动者服务,不再是富人的民主,而在一切资产阶级的、甚至是最民主的共和国里,民主始终是富人的民主。人民群众现在第一次为亿万人解决实现无产者和半无产者专政的任务,而不解决这一任务,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1]P60—61他还强调:“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3]P503在列宁看来,苏维埃宪法“主要之点是苏维埃政权同资产阶级彻底划清了界限,不许资产阶级参加国家建设”[1]P18。1919年,列宁进一步指出:“不管一个共和国用什么形式掩饰起来,就算它是最民主的共和国吧,如果它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如果它那里保存着土地和工厂的私有制,私人资本把全社会置于雇佣奴隶的地位,换句话说,如果它不实现我们党纲和苏维埃宪法所宣布的那些东西,那么这个国家还是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机器。因此要把这个机器夺过来,由必将推翻资本权力的那个阶级来掌握。我们要抛弃一切关于国家就是普遍平等的陈腐偏见,那是骗人的,因为只要剥削存在,就不会有平等。地主不可能同工人平等,挨饿者也不可能同饱食者平等。人们崇拜国家达到了迷信的地步,相信国家是全民政权的陈词滥调;无产阶级就是要扔掉这个叫作国家的机器,并且指出这是资产阶级的谎言。我们已经从资本家那里把这个机器夺了过来,由自己掌握。我们要用这个机器或者说这根棍棒去消灭一切剥削。到世界上再没有进行剥削的可能,再没有土地占有者和工厂占有者,再没有一部分人吃得很饱而一部分人却在挨饿的现象的时候,就是说,只有到再没有发生这种情形的可能的时候,我们才会把这个机器毁掉。那时就不会有国家了,就不会有剥削了。”[19]P75

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人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列宁认为,“苏维埃宪法保证工农劳动群众比在资产阶级民主和议会制下有更大的可能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来选举和罢免代表”[20]P100。早在1917年12月,列宁就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作了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说:“改选问题,这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一切先进国家的惯例,只有当选者可以就国家立法问题说说话。资产阶级虽然给了选举代表来开动国家机器的权利,但是故意不给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18]P106他还说:“凡是实行议会制的地方,都实行并且承认民主的代表权。但是,这种代表权只限于人民两年有一次投票权,而且往往有这样的情形:靠人民的选票当选的人,却去帮助镇压人民,而人民则没有撤换和采取有效制裁措施的民主权利。”[18]P106当然,列宁也承认:“在保留着旧的民主传统的国家,例如,在瑞士和美国的某些州,还保留了民主的罢免权。”在发表于1917年12月5日《真理报》第一百九十六号上的有关报道中,这句话被表述为:“在保留着革命时期(建国时期)的旧传统的国家,例如,在瑞士和美国的某些州,还保留了民主的罢免权。”[18]P106列宁强调:“在历史上所有的革命时期,对宪法的一切修改都贯穿着这样一个基本精神:要求得到罢免权。”[18]P106“任何重大变革提到人民面前的任务显然不仅是利用现有法规,而且要制定新的相应的法规。因此,在召开立宪会议的前夕,必须重新审订新的选举条例。”[18]P106—107他着重指出:“苏维埃是劳动者自己建立的,是他们用革命毅力和创造精神建立的,这就是苏维埃能完全为实现群众的利益而工作的保证。每个农民既能选派代表参加苏维埃,又可罢免他们,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就在这里。”[18]P1071919年,列宁说,工农劳动群众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来选举和罢免代表,能够确保“消灭自巴黎公社时起就已暴露出来的议会制的缺点,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议会脱离群众等缺点”[20]P100。他又指出:“苏维埃宪法还用下述办法使国家机构同群众接近,即选举单位和国家的基层组织不按地域划分,而按生产单位(工厂)划分。”[20]P1001920年,列宁进一步强调:“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我们这样召开过这么多的工农代表大会。我们正是用这种方法来提高觉悟的。苏维埃宪法所给予的东西,是任何一个国家在二百年内都不曾给过的。单拿代表大会的次数来说吧,在实行民主制度以来的一百年中,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召开过这么多的代表大会,而我们正是用这种方法来制定共同的决议和锤炼共同的意志的。”[21]P337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列宁曾强调不给剥夺者选举权,但是这需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对待。1919年,列宁指出:“为了避免对暂时的历史必要性作不正确的概括,俄共应当向劳动群众说明,在苏维埃共和国内有一部分公民被剥夺选举权,但这决不涉及那类在大多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内终身被宣布为无权的公民,而只是针对剥削者,只是针对那些违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因此,在苏维埃共和国内,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一天天地巩固,随着那些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做剥削者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会减少。在俄国现时,这个比例未必超过百分之二三。另一方面,在最近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夺者的完全被剥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那时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20]P99列宁在这里强调的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载入了1936年苏联宪法,而此前在苏俄和苏联只有劳动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劳动的剥削阶级没有这种权利。

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权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918年7月,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资产阶级宪法与苏维埃宪法在“出版和集会自由”的要求上的区别。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版和集会自由为资产阶级独自垄断;在那里,资产阶级在自己的沙龙里集会,发行用银行的资金出版的大型报纸,以散布谎言和诽谤,毒化人民群众的意识;在那里,扼杀工人报刊,不准工人报刊对掠夺性战争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意见,迫害反对战争的人,禁止他们集会”[3]P504。而在苏维埃俄国,情况恰恰相反。列宁说:“在苏维埃俄国,出版工人报刊,它们为劳动者服务。在俄国,我们剥夺资产阶级豪华的宅第馆所,交给工人使用,作为他们的俱乐部,这才是真正的集会自由。”[3]P504列宁还指出:“宗教是个人的事情。让每个人愿意信仰什么就信仰什么,或者什么也不信仰吧。……苏维埃共和国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它置身于一切宗教之外,力求使宗教同苏维埃国家分离。”[3]P504—505同年8月,列宁在给美国工人的信中又指出:“旧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大书特书形式上的平等和集会权利,我们的、无产阶级和农民的、苏维埃的宪法则抛弃形式上平等的虚伪词句。……如果所有好的建筑物都让资产阶级占去了,‘集会自由’对工人和农民来说就一文不值。我们的苏维埃把城市和乡村中好的建筑物从富人手里全部夺了过来,并把所有这些建筑物交给了工人和农民,供他们集会结社之用。这就是我们的集会自由——劳动者享受的集会自由!这就是我们的苏维埃宪法、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的意义和内容!”[1]P61

妇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和折射着人民权利的实际状况。列宁认为:“有人说,妇女的法律地位最能说明文明程度。这句话很有些道理。从这个观点来看,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够达到而且已经达到了高度的文明。”[21]P203他指出:“资本主义既有形式上的平等,又有经济上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社会的不平等。这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点之一,是资产阶级的拥护者自由派用谎言掩盖着的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却不了解的一个特点。由于资本主义的这一特点,在争取经济平等的坚决斗争中,就必须公开承认存在着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必须把对这种公开的承认作为无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础(苏维埃宪法)。”“但是资本主义连形式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饱食者和挨饿者、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平等’)也不能彻底做到。这种不彻底性的最鲜明的表现之一,就是男女间权利不平等。权利的完全平等在任何一个资产阶级国家,甚至在最共和、最民主、最先进的资产阶级国家里,也是不曾有过的。”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反,“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一下子就扫除了妇女在法律上不平等地位的一切痕迹,保证了妇女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地位”[21]P203。

总之,列宁科学而精辟地分析了苏维埃宪法的由来和实质,解释了这部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主要条文。他指出:“苏维埃是民主的最高形式。苏维埃不是从头脑里臆想出来的,而是现实的产物。苏维埃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在我们这个落后的国家中成长起来,但是客观上它必将成为全世界劳动者的政权形式。”[3]P504

五 探讨苏俄宪法的重要内容——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与人民权利息息相关,成为列宁宪法思想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列宁认为:“民族压迫政策是专制制度和君主制遗留下来的,地主、资本家和小资产阶级支持这种政策,是为了维护其阶级特权,分化各民族的工人。现代帝国主义加强了控制弱小民族的趋向,它是加剧民族压迫的新因素。”[13]P431为了实现民族平等,列宁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和努力。

早在十月革命以前,列宁就为反对民族压迫进行了长期的艰苦斗争。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格·瓦·普师汉诺夫和列宁拟定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这个纲领认为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民主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居民有权受到用本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国家和各级自治机关应拨款开办这类学校,以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每个公民都有在各种会议上讲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在一切地方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本民族语言和国语地位平等;等等。1913年,列宁强调:“任何一个民族不得享有特权,不得侵犯少数民族的权利。”[22]P601917年,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要消除民族压迫,除非建立最民主的共和制度和国家管理制度,保证一切民族和语言完全平等。”[13]P431他强调:“俄罗斯人民共和国不应当用暴力,而只应当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吸引其他民族建立共同的国家。各国工人应当团结一致,结成兄弟联盟,不容许对其他民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暴力。”[13]P487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起草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言指出,金融资本和帝国主义使全世界都淹没在空前的罪大恶极的战争的血泊之中,要把人类从它们的魔掌中拯救出来,必须执行下述政策:“废除秘密条约,组织目前交战国双方军队中的工农进行最广泛的联欢,无论如何都要用革命手段争取在各国人民之间缔结以自由的民族自决为基础的、没有兼并没有赔款的民主的和约。”“为了同一目的,……必须同资产阶级文明世界的野蛮政策彻底决裂,这种政策把不多几个特殊民族的剥削者的幸福建筑在对亚洲和一切殖民地以及小国亿万劳动人民的奴役之上。”“欢迎人民委员会宣布芬兰完全独立、开始从波斯撤出军队、宣布亚美尼亚有自决自由的政策。”[18]P227—228宣言又强调:“苏维埃关于废除(取消)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立的债约的法令,是对国际银行资本即金融资本的第一个打击……苏维埃政权将坚定地沿着这条道路前进,直到国际工人奋起反对资本压迫的斗争获得完全胜利。”[18]P228宣言还宣布:“力求建立俄国各民族劳动阶级的真正自由和自愿的、因而也是更加紧密和巩固的联盟,不过它的任务只限于规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的根本原则,而让每个民族的工人和农民在自己的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独立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参加和在什么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他联邦苏维埃机关。”[18]P228—229这些内容成为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这部宪法写有关于在苏维埃共和国内各民族和种族一律平等的条款,这个内容也是列宁建议的。宪法通过以后,列宁曾说:“苏维埃共和国团结各民族的劳动者,并且不分民族地捍卫他们的利益。”[3]P504苏维埃宪法切实保障了俄国的民族平等。

1919年2月,列宁指出:“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这在帝国主义条件下是不能实现的)不同,而是坚定不移地真正使各民族的工人和农民在他们推翻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相互接近和打成一片。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完全解放殖民地民族和其他被压迫的或没有充分权利的民族,使他们有分离的自由,这样才能保证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各民族劳动群众的不信任和被压迫民族工人对压迫民族工人的愤恨完全消失,而代之以自觉自愿的联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曾是压迫者的那些民族的工人,要特别谨慎地对待被压迫民族的民族感情(例如大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波兰人对犹太人,鞑靼人对巴什基尔人等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图书报刊,以便清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20]P101同年7月,他说:“我们苏维埃共和国对阿富汗、印度等等穆斯林国家所做的工作,也同我们在国内对人数众多的穆斯林和其他非俄罗斯民族所做的工作一样。譬如我们让巴什基尔人在俄国内部建立自治共和国,我们尽力帮助每个民族得到独立自由的发展,帮助它们多出版、多发行本民族语言的书报……”[19]P108他还说:“对于美国和日本,我们首要的政治目的,就是击退它们对俄国的侵犯,它们这种侵犯是无耻的,罪恶的,掠夺性的,只会使本国资本家发财。我们曾多次郑重地向这两个国家建议媾和,但它们甚至没有回答我们,并且继续同我们作战,帮助邓尼金和高尔察克,掠夺摩尔曼和阿尔汉格尔斯克,特别是在西伯利亚东部大肆洗劫和破坏,那里的俄国农民对日本和北美合众国的资本家强盗进行了英勇的抵抗。”“对于一切民族,包括美国和日本在内,我们今后的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毫无例外地同一切国家的工人和劳动者结成兄弟联盟。”[19]P108—109所有这些,丰富和发展了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思想,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列宁对于联邦制的态度曾经历了从否定或基本否定到承认的转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列宁主张建立“集中制共和国”。1903年7月,列宁指出:“在党纲草案中,我们提出了建立具有民主宪法的共和国的要求,民主宪法应保证‘承认国内各民族有自决权’。许多人觉得我们纲领中的这一要求不够明确,所以在本报(指《火星报》——笔者注)第33号上谈到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宣言时,我们对这一条的意义作了如下的说明。社会民主党将永远反对任何用暴力或任何非正义手段从外部影响民族自决的企图。但是,无条件地承认争取民族自决的自由的斗争,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支持任何民族自决的要求。社会民主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其真正的主要的任务不是促进各民族的自决,而是促进每个民族中的无产阶级的自决。我们应当永远无条件地努力使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最紧密地联合起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能提出并积极支持建立新的阶级国家或者用比较松散的联邦制的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的完全统一等等要求。”[15]P2181917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在承认联邦制可以作为“向集中制共和国”过渡的一种形式方面有了很大的前进。列宁在这本书中说:“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他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前进一步’。而在这些特殊条件中,民族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11]P68—69“在英国,无论从地理条件、从共同的语言或从数百年的历史来看,似乎已经把各个小地区的民族问题都‘解决了’。可是,甚至在这个国家里,恩格斯也注意到一个明显的事实,即民族问题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他承认建立联邦制共和国是‘前进一步’。自然,这里他丝毫没有放弃批评联邦制共和国的缺点,丝毫没有放弃为实现单一制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而最坚决地进行宣传和斗争。”[11]P691918年,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明确肯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18]P224对于联邦制的态度从否定或基本否定到承认这种转变的原因,斯大林认为应从三点来说明:“第一、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因此,联邦制是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前进一步。”“第二、在苏维埃建设进程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形式本身,远不像从前所想象的和俄国各民族劳动群众在经济上接近起来的目的有那样大的抵触,甚至像后来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联邦形式和这些目的完全不相抵触。”“第三、民族运动所占的比重,比从前,比战前时期或十月革命以前时期所想象的要大得多,而各民族联合的方法也要复杂得多。”[23]P30

六 阐述苏俄宪法的相关因素——共产党作用

在工人阶级的事业中,共产党起着领导作用。对于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列宁在各个时期都有重要论述。

早在1904年,列宁就提出“革命政党和它们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中的作用”[16]P92这样的命题。1905年,列宁强调“不仅要有宪法,而且一定要有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并且认为社会民主党是“为无产阶级民主主义而奋斗的”[8]P108—109。1917年,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结合当时俄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在俄国目前这种时刻,在属于资本家阶级并取得小资产阶级广大群众信任(必然是不长久的)的临时政府已承诺召开立宪会议的时候,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的直接任务,就是争取一个最能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特别是保证痛苦最少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国家制度。”[13]P475—476他强调:“无产阶级政党不能局限于资产阶级议会制民主共和国,这种共和国在世界各地正在保存并力图永远保存警察、常备军、特权官吏等压迫群众的君主制工具。”“党争取建立一个更民主的无产阶级——农民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里,完全废除警察和常备军,而代之以普遍的人民武装,全民的民兵;一切公职人员不仅由选举产生,而且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要求随时撤换;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人民代表苏维埃(由各阶级、各行业或各地的代表组成)逐步代替议会制代表机构,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13]P476

1917年,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俄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地位。处在执政地位上,党需要领导人民建立和运用社会主义法制。1919年2月,列宁指出:“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共产党抛弃民主主义的口号,彻底废除旧式法院之类的资产阶级统治机关,而代之以阶级的工农的法院。无产阶级掌握全部政权以后,抛弃以前那种含糊不清的‘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共产党只是把不使用雇佣劳动榨取利润的工农代表选进法院,对妇女同样看待,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废除了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以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的法官提出以下的口号: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没有相应的法令或法令不完备时,要屏弃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而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20]P105当然,在列宁看来,强调社会主义法制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一致的。1920年7月17日,远东共和国外交部长、俄共(布)中央委员会远东局委员亚·米·克拉斯诺晓科夫,在给列宁的来电中说,7月15日同日本签订了停战协定。在也是由远东共和国代表和日本代表签字的特别议定书中说,确立远东和平的最好办法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一个有统一政府的“缓冲”国,这个统一政府应在有边疆各州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组成。为此,克拉斯诺晓科夫请求列宁迅速答复电报中提出的问题。其中,第三个问题是:宪法和经济政治的原则?对此,列宁答复:“可以采用对共产党人稍加优待的民主制。”[24]P470这个意思就是,在民主的国家机构中要保证共产党人拥有多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列宁坚持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地位和执政作用,并不意味着他始终坚持一党专政。例如,1917年11月中旬,列宁指出:“在俄国,已经争得了苏维埃政权,因此,政府由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转到另一个苏维埃政党手里,无须经过任何革命,只要通过苏维埃的决议、苏维埃代表的改选,就可以实现。”[18]P67他还说:“资产阶级的下流作家和那些被资产阶级吓倒的人齐声责备我们,说我们不肯让步、不愿和解,说我们不愿意同别的政党分掌政权。同志们,这都是谎话!我们曾经建议,而且还在建议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同我们分掌政权。他们拒绝了我们的建议,可见并不是我们的过错。”[18]P70同年12月,列宁进一步强调:“在我国,不同的政党相继掌过权;当政权最后一次由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的手里时,发生了一次变革,一次相当猛烈的变革,然而,如果有罢免权的话,只要进行一次投票就可以了。”[18]P107他认为:“人民不是投个人的票,而是投政党的票。在俄国,党派分野非常明显,在人民面前每个政党都有一定的政治面貌。因此,如果不规定有罢免权,一个党内部的任何分裂都必然会带来混乱。……必须实行直接、彻底和立即见效的民主原则:实现罢免权。”[18]P107—108列宁特别指出:“苏维埃作为国家观念即强制观念最完全的体现者,应当享有罢免权。那时政权从一个政党转到另一个政党手里,只要通过和平的方法,简单改选的办法就行了。”[18]P108在这些论述中,列宁已经提出或者说在实际上已经提出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存在着多个政党执政或轮流执政的可能性。不幸的是,由于十月革命以后俄国的客观政治状况,也由于列宁去世比较早,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多党执政或轮流执政的可能性没有变为现实性,这对后来苏联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七 强调苏俄宪法的实行

列宁认为,苏维埃宪法通过以后,必须得到实行。他强调:“我们的苏维埃宪法和我们的苏维埃政权就是建立在……极其广泛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苏维堆政权的决定具有世界上空前的权威力量即工农的力量。但是,这对我们说来还是不够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靠权威力量是吃不饱肚子的。不,一定要努力加以贯彻。”[21]P337为此,列宁身体力行地做出了表率。

例如,1919年1月6日,列宁在给谢·伊·古谢夫转乌法革命委员会的电报中说:“请转告乌法革命委员会领导,应当立即开始同提议谈判的社会革命党人谈判,……谈判一开始就要明确说明:改变苏维埃宪法的问题,是根本不能谈判的,因为苏维埃政权作为被剥削阶级镇压剥削者的政权,已经彻底证明了它的存在对战胜资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目前苏维埃运动已经席卷世界各国。”[25]P456

又如,1919年2月24日,列宁在给达尼洛夫纺织厂代表们的证明中说:“兹证明达尼洛夫纺织厂的代表同志们曾来我处谈过按纺织业口粮标准发给他们口粮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决定的,而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高于人民委员会,所以无论我这人民委员会主席,还是人民委员会都无权改变此项决定。”[25]P512

再如,1922年1月20日,格·瓦·契切林在给列宁的信中写道:“……如果美国人在要求建立代议制机构上纠缠不休的话,您看是否可以为得到相当的补偿而对我国的宪法作些小的改动……?”列宁在“可以”二字下面画了四条线,在页边打了三个问号,并批示:“精神失常!!”[26]P624列宁认为,契切林的建议是“为了迁就美国人”[26]P225。他强调,契切林的信“清楚地证明他病了,而且病得很厉害。如果我们不立刻强迫他进疗养院,我们就是糊涂虫”[26]P226。

总之,列宁在遵守和维护宪法方面率先垂范,有力地保障了苏维埃宪法事业的成功起步。当然,强调宪法必须实行,并不意味着宪法将一成不变。1918年7月,列宁指出,苏维埃宪法“将通过实际执行得到修正和补充”[1]P18。这样有利于宪法更加周密完善,更加富有权威。

八 估量苏俄宪法的影响

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诞生。对于这部宪法的影响,列宁给予了科学的估量。

列宁认为,从国内来看,“从宪法批准和实施的那天起,我们的国家建设就将进入一个比较顺利的时期”[1]P18。1918年11月,列宁指出:“我们正在发展壮大,苏维埃共和国正在发展壮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发展比帝国主义者势力的进逼更快。……我们胜利的希望愈来愈大了,因为我们工人的觉悟在不断提高。去年10月苏维埃组织是一种什么情况呢?那时它刚刚迈步,我们还不可能使它适应需要……而现在我们有了苏维埃宪法。我们知道,7月间批准的这部苏维埃宪法,不是哪个委员会的臆造,不是法学家们的杜撰……我们积累了斗争经验。这些经验向我们清楚地证明了:有组织的工人建立了没有官吏、没有常备军、没有实际上为资产阶级提供的特权的苏维埃政权,并为各类工厂进行新的建设打下了基础。我们正着手工作,吸收为实施苏维埃宪法所必需的新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我们有现成的新干部——青年农民,我们应当吸收他们参加工作,他们一定会帮助我们把事业进行到底。”[1]P144—145

列宁认为,从国际来看,这部苏维埃宪法“不是对别的宪法的抄袭。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我们这样的宪法”[1]P145。1918年7月,列宁说:“目前世界各国劳动者都会看到,苏维埃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根本法)反映了全世界无产阶级的理想。”[3]P5031919年7月,列宁指出:“同‘西欧’和美洲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比起来,这个宪法不幸更为殖民地、附属国的受压迫的和没有充分权利的十亿以上的人民所喜爱,因为‘西欧’和美洲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宪法巩固土地和资本的私有制,即巩固少数‘文明的’资本家对本国劳动者和亚洲非洲等地殖民地几亿人民的压迫。”[19]P108同年11月,他进一步强调:“……苏维埃宪法已经译成各国文字,每个工人都读到了。工人知道,这是劳动者的宪法,这是号召大家去战胜国际资本的劳动者的政治制度。工人知道,这是我们反对国际帝国主义者的斗争的成果。我们这个胜利已经影响了每一个帝国主义国家,因为我们已把它们的军队夺过来了,争取过来了,它们再不能派这些军队来进攻苏维埃俄国了。”[19]P320

苏俄宪法的国内影响和国际影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列宁指出:“这部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国际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1]P145“我们满怀希望并且坚信,我们不仅在保卫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利益,而且在为保卫全世界的社会主义革命而战。”[1]P144

以上八个方面的内容,不可分割,互为条件,共同构成列宁宪法思想的完整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尽管是初步的,还是在俄国和苏联社会主义宪法事业创立和起步阶段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1924年,列宁逝世,这时苏联成立才一年多时间,十月革命胜利也只有六七年光景,列宁没有来得及使自己的宪法思想得到继续展开、深入发展、全面运用,这是历史的遗憾。此外,还应该看到,俄国以前是帝国主义链条的薄弱环节。1917年,列宁曾说:“俄国还有许多地区和劳动部门在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过渡。这是落后现象,是一个弱点,但它毕竟存在着,在某种情况下会起到延缓资本主义崩溃的作用。”[13]P480俄国封建残余比较多,这不利于苏联社会主义宪法事业的发展。后来,斯大林在执政期间既有继承和发展列宁主义的功绩,又有背离和歪曲列宁主义的罪过,曾经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使宪法往往形同虚设,苏联宪法事业雪上加霜。从十月革命胜利,到苏联和平演变和最终解体,前后74年。在这段时间内,苏联曾一度迅速成为超级大国,但是衰败也好像在一夜之间,正可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就证明,苏联的发展模式最终是不成功的,在这种模式下曾有过的迅速崛起到底也是不划算的。而另外一个超级大国——资本主义的美国,自开国以来已历经二百余载,虽然也有很多问题,但时至今日衰而不败,腐而不朽,垂而不死,与苏联的状况和命运形成鲜明的对照。之所以这样,个中缘故十分复杂,但是宪法因素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对此,需要我们全面比较,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引以为戒。列宁逝世80多年了,他缔造的苏联已不复存在,世界形势同列宁时代相比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各族人民仍然坚定不移地将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80多年过去了,列宁宪法思想依旧放射出灿烂的真理光辉。我们需要继承和发展列宁宪法思想,将中国宪法事业不断胜利推向前进。

[1]列宁全集:第3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列宁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列宁全集:第3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5]列宁全集:第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列宁全集:第20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7]列宁全集:第2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8]列宁全集:第1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9]列宁全集:第25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10]列宁全集:第3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列宁全集:第3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2]列宁全集:第2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3]列宁全集:第2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4]列宁全集:第1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5]列宁全集:第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6]列宁全集:第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7]列宁全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8]列宁全集:第3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9]列宁全集:第3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0]列宁全集:第3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1]列宁全集:第3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2]列宁全集:第2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3]斯大林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24]列宁全集:第4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25]列宁全集:第4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6]列宁全集:第5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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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0)06-0001-09

2010-03-01

韩亚光(1972-),男,天津人,法学博士,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副研究员、副处长,主要研究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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