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据缺欠的分析与处理

2010-08-15文◎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6期
关键词:袁某赵某见面

文◎于 冰

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据缺欠的分析与处理

文◎于 冰*

一句话导读

证据确实充分是处理案件的理想状态,实际办案中,这种理想状态很少出现,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证据上的缺欠,本文通过实例探讨在证据存在缺欠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突破疑难案件。

[基本案情]高某某、吕某某、袁某三人因喜爱爬山成为朋友。2008年5月23日下午,吕某某开车拉其女友宋某某下班。车上宋某某接到其前男友赵某的纠缠电话。吕某某与赵某通话后,双方约定见面谈谈。当晚19时许,吕某某以吃饭为由约高某某、袁某一同前往,在车上吕某某让驾车人袁某向锦秀方向行驶,期间和赵某约定了见面地点即“在沙河口区锦泉南园31路公共汽车终点站”。到达地点后,吕某某首先下车,袁某跟在身后,高某某在后面小便。与赵某见面后,吕某某、袁某发现赵某身上带有砍刀并欲抽刀砍人,二人将其踢倒,此时遭到赵某的父亲赵某家、伯父赵某一、谷某、臧某等人围攻,袁某手部受伤后逃离现场。此时高某某赶到现场与赵某等人发生殴斗,殴斗中手部被砍伤,高某某持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致赵某因左胸部损伤造成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一、问题的提出

案件移送起诉后,虽经两次退查,但仍有三方面证据没有查清:一是双方约定到现场的主观故意是什么没有查清。双方均否认殴斗的故意,只称要“谈谈”。赵某一方虽有多人持械到达现场,但“谈谈”的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始终均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双方只称是到现场后发生的临时殴斗并否认赵某和吕某某事先向彼此传达了准备殴斗的意思表示。二是本案作案工具去向不清。根据双方参与人的供述和证言,案发现场最少有两把菜刀、一把砍刀、三节棍及匕首,其中两把菜刀和砍刀及匕首均出自被害人赵某家中,但这些凶器侦查机关均未能提取。三是高某某用什么工具捅的被害人赵某?高某某被何人砍成重伤?赵某是在什么情况下被高某某捅死的不清?高某某到案后一直供称是其遭到赵某等人围攻并且被人砍伤以后,在赵某等人还要继续实施砍打的行为时被迫抢过刀才实施了捅人的行为,称自已是正当防卫。此点得到了高某某自己的伤情及吕某某等人的佐证并经辩认赵某就是用刀加害自己的人;而赵某一方的相关人员则不承认砍高某某的事实,均称只看到高某某用刀捅人,其它相关证人所证实的内容均不能准确证明高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实施的伤害行为。

二、定性争议

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得以查清,对本案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性。如果高某某在案发前与吕某某、袁某经预谋到达现场,发生争执后用刀捅刺了被害人赵某并致其死亡,那么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高某某在案发前与吕某某、袁某没有预谋,而被害人赵某一方由于女朋友宋某某的事由对吕某某怀恨在心,与其父亲赵某家、伯父赵某一、谷某、臧某等预谋携带凶器在约定处等候高某某等人,见面后持管制刀具砍击高某某等人,高某某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之时,实施反击而捅死赵某,那么高某某就有正当防卫的可能。如果双方都没有事先预谋,只是在现场由于语言不和发生争执,高某某捅死赵某之后,被赵某家、赵某一、谷某、臧某等人砍伤,那么此案就有可能产生案中案,遗漏多名犯罪嫌疑人。本案是否存在着防卫行为?如果没有防卫,本案当如何定性?公安机关是否遗漏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正因如此,本案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上应当存疑,因为双方有无预谋没有查清;高某某实施了捅人的行为可以成立,但何人造成高某某的重伤及高某某是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将人捅伤致死,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至于吕某某、袁某,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人有伤害预谋,且在案发现场没有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应当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系突发事件,但有证据证明是高某某捅的赵某,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是不是赵某砍的高某某,现有证据不足,应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高某某,其他二人应作存疑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是聚众斗殴案件。理由是从犯罪的客观行为看,双方多人持械殴斗。殴斗中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案发沙河口区锦泉南园31路汽车站附近。双方的殴斗行为给公共场所带来极大混乱,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虽然双方均未说出当天见面是为了什么,但通过其行为可以判断双方具有殴斗的故意。高某某致赵某死亡,属聚众斗殴罪中的结果加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参与殴斗的人均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析与处理

本文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恰当。

证据是对历史片段的恢复。恢复这一片段需要人的回忆以及人活动在过去留下的痕迹。人回忆历史是对历史的再判断,这一判断有主观,这一判断有局限,这一判断有偏好,每一个与案件相关的人都会根据个人的理解对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解读,有的因感知所限,有的与案件利害有关,每一个人都在说话,针对同一事实说出的话往往并不相同。发生在过去的痕迹也并非完全可信,由于时间的经过、人的介入以及收集方法等方面的原因使证据或真或假,或充分或缺失。证据确实充分是处理案件的理想状态,实际办案中,这种理想状态很少出现,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证据上的缺欠。在证据存在缺欠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对于处理案件,特别是突破疑难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证据缺欠不是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证据的真不足,它不能完整支撑起整个案件;证据缺欠则是一种表面的不足,经由对其看似脆弱的表象的分析可以获得案件的真面目。分析证据首先要辩别证据的真假。辩别证据真假的基本标准就是一般常人的认识。一般常人认识为一般人行事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果人的辩解有悖这一规范,在没有相反特例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辩解的不合理。其次,分析证据要善于在其辩解的不合理中看到合理。一旦看了合理,合理的这部份内容会就成为对案件事实的最大补充,可以丰满整个案件,使许多不清晰的地方清晰起来。第三,分析证据不是罗列证据,不是轻信证据,分析证据要善于在相同的证据中找不同,又要在不同的证据中找相同。相同的证据有利于基本案情的认定,不同的证据有利于发现当事人辩解的方向。以此案为例,由于证据的先天不足,已无法要求公安机关再作补充。本案的主要不同就是双方对各自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同。高某某方作为加害方,主要强调是在被围殴后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行为具有合法性;另一方则予以否认,认为是高某某方先动手打人。证人方没有明确证明。据此证据的不同可以看出双方的意图,一方意在减轻刑事责任,一方意在加重对方的责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辩解和证言就是因为本案证据收集的不完整。这种证据的不完整为高某某的辩解打开了缺口,从而造成了从证据的不同寻求案件突破口的困难。从证据不同的正面找不到突破就绕到证据不同的反面找相同。经由对双方相同证据的分析发现,虽然双方均否认殴斗的故意,但从本案的四点相同可以看出双方殴斗的故意:一是本案事发有因。本案系因赵某纠缠高某某方吕某某的女友宋某某而起。吕某某与赵某相约在31路车站附近“谈谈”。二是双方事前均感到事情“不好”。吕某某称为了壮胆带了匕首;赵某的父亲赵某家则在事前给宋某某打过电话让她告诉吕某某不要过来。三是双方均准备了工具。赵某方至少带有两把菜刀、一把砍刀和三节棍;高某某方则有两把匕首。四是双方发生了殴斗。高某某方与赵某见面后基本没有语言交流。见面即打在一处。可见,虽然无法知悉当时双方“谈谈”的具体内容,但依一般常人的智识不会把它理解为简单的言语交流,再结合双方均带有凶器等事实,这实际上暗含了双方如果谈不拢就武力解决的想法。这四点相同使双方具有了殴打他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从而排除了正当防卫的可能,也可进一步判断出高某某、袁某称不知此事只是为逃避罪责而进行的无理辩解而已,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双方的殴斗并非偶然,而是早有准备,因此,加害方、被害方均应对此案负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赵某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一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四年;臧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116012]

猜你喜欢

袁某赵某见面
婚前赠与的首饰和手机离婚时需要返还吗
秀逗蘑菇村
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
砸在手里的“活动经费”
你好,春天
非法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