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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有关童工劳动的争议及解决*

2010-02-16佘云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国际劳工组织童工孟加拉国

佘云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 100048)

国际社会有关童工劳动的争议及解决*

佘云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 100048)

随着童工现象越来越严重,儿童被作为劳动力使用这种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部分原因在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给全世界的学者和活动家带来更多的有关不同地区劳工工作条件信息的同时,也把由边远地区孩子制造的商品送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消费者手中。这就把两类不同的人们带到同一平台上:真正关心贫穷国家儿童困境的个人和构成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力量的人。

童工;国际社会;经济增长

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童工劳动。在全世界,成千上万的儿童正在从事着妨碍他们受教育、发展和未来生活的劳动。这种状况造成了对儿童个人权利的令人难以忍受的侵犯,使贫困长期存在,使经济增长和公平发展蒙受损害。虽然绝大多数的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童工,同时它们也批准了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童工的公约,但童工现象依然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所以,消除童工劳动是国际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

一、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号公约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15岁以上的人就可以从事经济活动。根据这项规定,大多数研究把 15岁以下的人看作是 “儿童”。后来国际社会对童工劳动达成了共识,即童工劳动代表着对世界任何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属于国际社会力主消除的现象。

2002年5月初,国际劳工组织发表了《全球报告——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显示,尽管有国际劳工标准和各国的法律规章,但世界上仍有数以亿计的儿童在艰苦地从事着非学校教育性工作,这些童工中有许多是在“艰苦的或危害儿童自身健康、教育及正常发育的条件下”工作。全球有 1.86亿年龄在 5~14岁的童工;5900万年龄在 5~17岁的童工,这意味着年龄在 5~17岁的儿童每 6个中就有 1人是童工;在约 2.46亿童工中,有 1.8亿 (3/4)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这些童工中的大多数每天在危险和不卫生的环境中从事长达数十小时的工作,有的甚至 1天工作长达 15小时。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统计表明,全球的童工有 2.18亿,其中 1.26亿人从事最危险的工作。童工的使用率在第三世界相当高,而且这种情况已存在几十年之久了。国际劳工组织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亚太地区包含了工作儿童 (5~14岁之间)的最大绝对数,大约 1.27亿,占总数的 60%。接下来是撒哈拉非洲以南的地区,占总数的 23%。发达国家有 250万童工,其中 2%为 14岁及 14岁以下从事劳动的儿童。另外 250万童工生活在经济转轨国家,如前苏联国家,约 4%。

2010年 4月 14日,国际劳工局发表了一份名为《加速采取反对童工劳动——最新的有关世界范围内童工劳动的报告》。该报告强调了在2002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反对童工劳动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并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在 2016年消除世界范围最恶劣的童工劳动的目标所面临的挑战。

童工劳动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世界上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雇佣童工一直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童工是出现于工业革命时期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欧洲,童工从工业革命时期开始就已经大量出现在工厂中,当时童工挣钱是一个普遍现象。没有家庭的监督,儿童在完全无知的工作条件下长时间的工作,而且几乎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这在当时是普遍现象。但世界在进入 21世纪后,世界各大洲都有童工现象。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在亚洲最为严重。进入 20世纪 90年代,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形势有所改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中国和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取得的成效尤为显著。尤其有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是靠出口导向型的工业化道路发展起来的,因此,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更为关注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在同西方国家的贸易往来中有可能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而这种不公平竞争也都涉及到了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

二、国际社会关于童工问题的争议

随着童工现象越来越严重,儿童被作为劳动力使用这种现象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部分原因在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给全世界的学者和活动家带来更多的有关不同地区劳工工作条件信息的同时,也把由边远地区孩子制造的商品送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消费者手中。这就把两类不同的人们带到同一平台上:真正关心贫穷国家儿童困境的个人和构成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力量的人。这两派人联合在一起,支持对第三世界劳动力市场进行各种形式的干涉,包括禁止由童工制造的商品进入工业化国家,通过一些国际组织的规定,如WTO协议或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及把童工制造的商品贴上标签,以便给予消费者联合抵制这些商品的选择权。纵观世界范围的童工现象,国内外学界所涉及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童工劳动能否带来经济效益?

近年来,一些研究者集中研究童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一种看法认为,童工劳动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美国康乃尔大学经济学教授巴苏 (Kaushik Basu)在 1999年考察了国际劳工组织 1996年发表的一份对 1992~1993年间四个国家童工状况的调查后,注意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它使用童工是成反向的。人均 GDP最低的非洲国家(人均 672美元)有 41.4%的儿童从事经济活动,而北美这个最富有的地区却没有童工。巴苏在1998年就注意到童工问题与贫穷相关,因为贫穷而导致有些家庭需要儿童出去工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研究的一个案例,也证明家庭贫穷与父母技术水平低下是产生童工的重要原因。所以,巴苏认为劳工标准的选择依赖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状况。

而另一些学者指出,父母决定了是否让其子女接受教育或让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些学者证明了在当前不太完善的资本市场,即便父母是利他主义的,童工是无利可图的,童工也可能会增加,因为父母没有完全认识到童工劳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文分校经济系副教授普里亚·兰简 (Priya Ranjan)在 1999年勾画了童工和人力资本积累的模型,表明贫穷是如何引起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的。美国学者卡特赖特 (K.Cartwright)和帕特里诺斯 (H.A.Patrinos)在 1999年分别对哥伦比亚和玻利维亚的童工问题做了调查,他们的研究结果证明贫穷是童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他们还证明了父母的收入是使用童工的一个关键因素。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克劳迪亚·戈尔丁 (Claudia Goldin)早在1979年、两位英国学者霍洛尔 (S.Horrel)和汉佛莱斯 (J.Humphries)在 1995年就证明了父母工资的多少决定了他们的孩子是否成为童工。

美国及西方国家广泛认为童工现象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罪恶,所以力主消除世界范围内的童工现象,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取消童工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而且具有经济意义。国际劳工组织在 2004年 2月初 (2003年 12月已出版)发表了一份童工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消除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估计将产生高达 5.1万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比成本高近 7倍。以目前的价值计算,如果能在2020年前取缔 1.8亿童工,并让他们上学接受教育,需要的费用将达约 7600亿美元。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承认这一数字高得惊人,但每年 950亿美元的成本还不到发展中国家债务利息支出的10%,仅为国防开支的 1/5。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消除童工的工作是一项“对一代人的投资”,在经历约 16年的净投入后,随着当初的儿童开始就业,会得到丰厚的回报。2020年后成本支出将停止,每年的收益可能达 600亿美元。

2.消除什么领域的童工劳动?

首先要了解消除的童工劳动到底指什么。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要消除的童工劳动包括三种类型:①由最低就业年龄以下儿童从事的工作,该最低就业年龄是为这种工作而具体规定的(由国家法律按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而且这种工作因此可能妨碍儿童受教育和全面的发展。②由于其性质或是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的身体、智力或道德健康的工作,即被认为是有危害的工作。③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国际上规定的奴役、贩运儿童、债务奴隶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

最早提出要消除童工现象的领域是贸易,从那时起一直到今天,西方国家的主流观点均持这种看法。1947年提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草案以及其它类似的草案,都提出了雇佣的最低年龄问题。当关贸总协定成为事实上的贸易谈判机构时,公平的劳工标准和它的条款由《联合国人权宣言》规定了。美国在 20世纪 80年代提出在关贸总协定中要写入公平劳工标准的条款,但没有成功。而在全球范围的一些多边协议中有一些进展,如 1957成立的欧共体、1994年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多边协议都包括了公平劳工标准 (包括童工标准)的 “社会条款”。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贸易协议也都包括了要求公平劳工标准的条款。

但 20世纪 80~90年代,美国在禁止使用童工的问题上采取了有影响的行动。从 20世纪 80年代早期开始,在工会的支持下,美国政府就一直追求将劳工权利纳入国内贸易立法或者国际协定之中。单单在 1985~1990年之间,国会就引入了 40多个与贸易援助或金融援助以及劳工标准相关的法案。其中一些法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的贸易优惠,得到优惠的国家被期望尊重某些“国际承认的工人权利”,包括最低就业年龄。但没有提到最低就业年龄应该是多少岁,而只是提到应该这样做。《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建立了一个劳工委员会来反映和促进重点的劳工原则――包括童工问题。美国参议员汤姆·哈金(Tom Harkin)和众议员乔治·布朗 (George Brown)在 1993年提出了一项法案——《阻止童工法》(也被称为《哈金 -布朗法》),进一步将国际贸易与童工挂钩。《哈金 -布朗法》的倡议者和其它类似的法案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由儿童生产的贸易产品会带来以下好处:①会使生产这些产品的儿童受惠;②使出口国的童工受惠;③为消除童工提供一个合理的建议:儿童正处于身体成长的时期,应当受教育和培训而不是工作。儿童有权做儿童:“当他们是儿童时,应该享受到被爱,被抚育,受教育,被养育,穿好衣服,被溺爱等的权利”。该法案计划禁止美国制造或运送全部或部分由 15周岁以下的儿童生产的产品。它要求进口商提供一个确切的证明来保证进口的货品不是由童工生产的。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海关允许任何由强制性和在契约制下利用童工生产的产品进口,从而使美国反对使用童工的立场具有了法律依据。新的法案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使美国政府能够更为有效地反对利用童工进行生产。

3.怎样消除童工劳动?

在世界范围内的反对童工劳动的斗争中,各式各样的法律和干预都曾被尝试,但却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方式来解决。巴苏认为有国内的、超国家的和国外的三种。作者基本同意巴苏的分法,但另加了非官方的手段。

(1)国内的干预

国内的干预包括一国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的干预手段。在这方面,很多国家都曾尝试过各种各样的手段,例如颁布较为详尽的法律文件,如 1992年尼泊尔劳工法案和儿童法案,都对本土的儿童工作做了严格的限定。此外,为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有些国家还专门设有管理机构,许多国家还做出了重要的非政府的、国家内部的努力来抑制童工。消除文盲计划和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童工劳动,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的内部干预。

(2)超国家的干预

超国家的干预是指那些通过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借助于建立公约、鼓励和说服国家批准公约来努力防止童工现象。超国家机构能够用来防止童工现象最有力、也是最有争议的手段是强迫接受“国际劳工标准”,即所有国家都被要求遵守的一系列最小限度的劳工规定和条件。

在超国家的干预中,国际劳工组织在消除童工劳动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

第一,通过公约来规范

早在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第一届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最低就业 (工业)年龄公约》(第 5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业的最低年龄概念扩大到各个不同的经济部门。在童工领域的公约有两项最为重要: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 138号公约)和 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 182号)。美国劳工部的研究指出,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的第 138号公约“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 1/4的会员国所认可,但却未被国际公认,也没有被用来指导国家关于童工的政策和实践”。

第二,采取具体措施来消除童工劳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消除童工劳动国际计划”自 1992年建立以来一直处在反童工劳动斗争努力的前沿。该项目最初主要是由德国资助的,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尤其是在 2000年以后,该项目得以广泛的扩展。截至 2008年底,有大约 30个出资方 (美国以及近来欧盟委员会是最大的出资方)和 88个国家实施该计划,用于该计划的经费已达 6100万美元。“消除童工劳动国际计划”已成为专注于童工劳动的最大的全球计划。国际劳工组织在 2002年已选定将每年的 6月 12日作为“反对童工劳动世界日”,并在全球发起了支持第一个 “反对童工劳动世界日”。当前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承诺要彻底解决童工劳动、尤其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 2006年提出要在 2016年消除世界范围的最恶劣的童工劳动现象。2010年 5月 10-11日在海牙将由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银行共同举办“海牙全球反对童工劳动大会”。

国际劳工组织上述的努力在全球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3)国外的干预

所谓国外干预,是指许多发达国家在各自国内采取立法和其他行动来抑制发展中国家的童工现象。例如,美国在 1995年颁布的遏制童工法案,在美国国会被广泛争论。该法案规定不准向美国出口童工生产的商品。它在美国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对发展中国家却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该法案的不同看法在美国一直存在。国外干预的另一个例子——“桑德斯修正案”,意在修正 1930年关税法案,以便阻止进口由童工所生产的商品。由于争论的存在和观点的多样性,世界在采用国际劳工标准的进程中步履维艰。

(4)非官方的干预

非官方的干预是指鉴于童工现象屡禁不止,国际社会出现了非官方的、自愿的活动来消除童工劳动,即一些人权组织、各种相关的基金会、私营企业等都采取了行动。

从具体手段来看,教育和义务教育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根除童工的主要手段。

教育和童工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活跃的经验主义调查研究的领域。研究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互补性,而非相互排斥。国外一些学者利用来自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的家庭调查数据说明:尽管工作的儿童给家庭收入带来很大贡献,但是那些工作的儿童所获得的教育成就比不工作的儿童低得多,而且差距明显。而一些学者在秘鲁的调查发现童工劳动对教育也能起到正面的影响。他们想知道:是否在某些条件下,“工作在事实上让儿童去上学成为可能”。这种工作也许指的是兼职工作,可以使儿童留出时间来上学。因此,儿童做有限的工作和教育可以相互补充。

自 20世纪 90年代后再次兴起的生产守则运动对于解决童工问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接受了包括禁止童工的生产守则。这些自愿的活动以标签计划作为标志,如地毯业的 “Rugmark”(地毯标志),该标志确认了消费者所买的地毯不是由童工生产的。

虽然自愿的生产守则对解决童工劳动有帮助,但必须是在得到承认的前提下。虽然这样的生产守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童工问题,但有比没有强,自愿的守则起到了推动公共舆论反对童工和劳动力市场剥削的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样的守则不能替代官方的核心劳工标准的作用。

4.并非所有的人都认为消除童工劳动是天经地义的

虽然有上述的解决办法,但仍然会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并非所有的人都认为取消童工是天经地义的。因为童工通常来自于贫困家庭,他们之所以经常打工,是因为家庭的经济状况所迫。但国际社会对最终应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达成了共识。但即便一致同意消除童工,但是怎样消除童工现象、消除什么领域的童工劳动、消除所有领域的童工是否是一种最佳选择等问题上也争论不休。

第一个困境:在某些部门禁止使用童工会导致这些儿童去另外一些部门工作,而这些部门的工作环境更为糟糕。

巴苏认为,当前发达国家只是单纯的禁用童工和采取相关的制裁措施,这样做既不实际,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巴苏的研究表明,送孩子去工作的父母之所以这么做并非是处于懒惰和吝啬,而是为了摆脱包括孩子在内的家庭的极端贫穷和饥饿。当童工成为普遍发生的现象时,应与滥用童工区别开来。发达国家的这些手段不是专门针对某一部门,它们惩罚的是在出口行业中使用童工的国家。巴苏认为这是两个极端,这两个极端有可能导致某些国家在童工政策方面的失败。如果执行一刀切的政策,很有可能把儿童从地毯业、服装业或足球生产部门赶到另外一些行业中去,使这些儿童陷入更为恶劣的境况。这些儿童或许会流落街头,甚至会从事那些令人难以启齿的行当,如卖淫。来自孟加拉国的证据表明,该类法律的出台已使儿童从一些出口生产部门转移出来,造成了儿童卖淫现象的增多。同样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对尼泊尔的研究也表明,这些政策造成了 5000~7000名年轻女孩从地毯业转向卖淫。是贫穷逼迫这些孩子小小年纪就从事那些艰苦繁重的体力劳动,但这些劳动毕竟给他们带来了赖以谋生的收入。

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像印度这样的国家,一下子取消童工也不是个好主意。印度的童工问题是国际贸易争端中涉及到劳工标准交叉争议的典型案例。印度的地毯制造业在 20年前,大约雇佣着两万名童工,每年带来 410万美元的收入。20年后的今天,雇佣童工数量增加到 30万名,收益也增加到 8.15亿美元,从而使地毯制造业在印度的出口市场中占有巨大的份额。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生存状况,即使不再制造地毯了,他们也依然不能摆脱贫困的折磨。显然,在那些极度贫困的家庭里,就业比人道更具诱惑力。在印度的研究人员说,一些地区如此贫穷,以至于最佳政策是允许儿童在上学的同时做一些工作。确实,做些工作,挣些钱可能是儿童上得起学的唯一途径。在秘鲁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观点。换言之,需要限制的是儿童工作,并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情况积极地加以改善。

第二个困境: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的某个行业保持了较高水准的劳工标准,有可能会导致该行业的生产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

美国尤他大学经济学副教授贝里克 (G.Berik)在她的研究中发现巴基斯坦的足球业由于禁止使用童工,而使巴基斯坦的足球生产转移到了印度。在这个案例中巴基斯坦试图保持消除童工劳动的核心劳工标准,结果被印度的竞争从根部就切断了。

贝里克认为,经常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不是出自工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竞争激烈的部门。在众所周知的足球行业,高质量的足球需要用手将一块块的皮革缝成几何图形,这种劳动密集型特点意味着大部分足球产于发展中国家。1996年,美国进口了总价为 34,200,000美元的足球。前五位的供应国是巴基斯坦、中国、印尼、印度和泰国,它们的产品占美国足球进口的96.9%。即使这些国家有被禁止向美国出口足球,对足球的需求也不可能要求由另一个发达国家来提供,会有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跟进。这种情况所带来的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是:即任何一个国家在这个方面所采取的行动会引起生产向其他一些国家转移。在当今资本流动的世界,这些国家都明白,如果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本很容易流向另一个国家。在一些最贫穷的国家,如果一下子取消了童工,可能会把贫穷的家庭推向更为贫穷乃至饥饿而死的境地。因此,禁止进口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会使世界上的最穷国处于劣势,因为他们不会在短期内变革生产结构。更确切地说,这一政策很可能将竞争优势从非洲国家转移到亚洲和拉美国家。

三、国际社会消除童工现象的案例分析

国际社会对童工劳动问题非常关注,各种国际组织、主权国家的政府、非政府组织等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消除童工劳动。国际劳工组织在2006年的统计表明,从 2002年起到 2006年全球童工数目下降了 11%。尤为重要的是,在儿童从事的有危害工作方面下降幅度最大:工作越有危害性、参与的儿童越脆弱,下降的速度则越快。从事有危害工作的童工人数总体上下降了 26%,而 5-14岁年龄组则下降了 33%。

1.孟加拉模式:多方介入——动用普惠制筹码

20世纪 90年代初期,国际活动家们直接关注孟加拉国制衣业的童工问题。1992年 NBC电视新闻节目“dateline”讲述了一个关于为沃尔玛供货的孟加拉国制衣厂使用童工的故事。孟加拉国有众多的制衣企业为跨国公司供货。有一个制衣厂为了完成沃尔玛的巨额订单雇佣了童工,童工的月收入只有 21美元,而且每个月有 5-10天的时间需要从早上 8点工作到次日凌晨 3点(19个钟头)。孟加拉国纺织服装业工人的工资也非常低。孟加拉国的纺织服装业是孟加拉国出口的最大生产行业,有雇员 1800万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女工,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童工。

与此同时,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 -产联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搁置孟加拉国在贸易往来中可能得到的普惠制的计划,其部分是因为童工问题。但美国内部机构贸易政策委员会建议反对撤销 GSP,因为孟加拉国正在采取措施修改对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的侵害。但该委员会强调童工确实是孟加拉国目前面临的主要的工人权利问题。委员会也强调关注义务教育立法没有充分实施的现象。义务教育可以给儿童提供一个替代工作的机会。美国 1993年的《阻止童工法》禁止从任何使用童工的国外企业进口制造品。孟加拉国的第一个反应是美国对孟加拉国的情况不了解:儿童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去工作。孟加拉国的报纸美国实际上鼓励了儿童的卖淫。因为假如儿童不在制衣厂工作的话,他们就会被迫站到街上。孟加拉国工厂主也是害怕他们自己会失去市场,据报道,43%的出口制衣业雇佣了 5万名童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调查的案例表明许多儿童被迫在相当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包括卖淫和砸石头。

孟加拉国大量雇佣童工的现象受到了美国及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美国驻孟加拉国大使支持的美国非政府组织对“孟加拉国制造和出口协会”施加了压力,要求他们寻求更有建设性的措施。并威胁孟加拉国出口量的增减取决于出口商对美国制裁威胁的态度。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孟加拉国也就消除孟加拉国的童工劳动同孟加拉国进行了磋商。1995年7月 4日,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孟加拉国制造商和出口商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让所有工作的儿童去学校上学,而不能再雇佣新的儿童。双方也同意设立基金给予支持,并由国际劳工组织来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孟加拉国雇主在未来 3年提交 100万美元,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第一年提供 42.5万美元。这项协议实施的第一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计划吸收 4000名儿童入学。该计划的参与对象是自愿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在孟加拉国的制衣业中共有 3400家注册登记的企业,当然其中只有 2400家是属于全日制的。项目开始时孟加拉国有大约 300家企业自愿报名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但最终国际劳工组织选择了300家企业中的 200家进行监督。该计划成功地为消除孟加拉国制衣业的童工现象做出了贡献,而且似乎也为受到影响的儿童提供了更好的机会。自 1995年签署备忘录以来,孟加拉国新建了 353所学校,雇佣童工工厂的比例从 1995年的 43%下降到 2000年的不足 4%。在制衣业工作的儿童的数量也下降到 2.7万名,大约 8000名儿童接受了教育和其他的康复服务。在 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孟加拉国政府和孟加拉国制衣业的雇主都同意将该计划在技术合作的项目之下扩大到其他的核心标准和安全与卫生的问题方面,以促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

孟加拉国解决童工的模式是比较成功的,美国的工会组织、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孟加拉国相关的雇主组织等都介入到了消除孟加拉国制衣业的童工问题中,并成功地使该行业童工的数量降下来,使他们进入学校学习。孟加拉国为什么也愿意这样做呢?由于从 2005年 1月 1日起WTO要取消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制,这对于孟加拉国和对柬埔寨一样是不利的,尤其与具有竞争力的中国相比,孟加拉国在制衣业的优势可能不会比中国强,再加上如果孟加拉国制衣业的劳动条件被进口国揪住不放的话,最终会在 2005年后影响到孟加拉国。所以,在国际劳工组织同孟加拉国进行合作时,孟加拉国就已经意识到改善孟加拉制衣业的劳工标准将有利于 2005年配额制取消后的孟加拉国的制衣业。其原因有两点,①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卖点,制衣业的雇主可向消费者表明,他们的供货商已经改善了劳动条件。②改善劳工标准将导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加强了该行业的竞争力。

2.巴基斯坦模式:多方介入——施压跨国公司——增加供销渠道障碍

1996年,美国的“国际劳工权利基金会”发起了一项名为“邪恶的足球运动”的活动以号召顾客对 Nike,Adidas和其他主要的足球制造商施加压力,因为这些公司在巴基斯坦的制造商使用童工。这些公司的工会以及国际足联则接受了一项对所有的足球制造商贴上国际足联标签的保护劳工权益的生产守则。国际足联要求禁止童工,并要求制造商保护结社自由,以及遵守其他的劳工标准。

1997年,巴基斯坦的锡尔科特工商协会代表足球制造商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美国进口商、非政府组织按孟加拉国的模式签署了一项合作协议,以阻止在巴基斯坦的锡尔科特地区的足球制造业雇佣 14岁以下的儿童。当时锡尔科特是巴基斯坦足球制造业的中心,世界上用手工缝制的足球 75%出自锡尔科特。锡尔科特几乎 20%的工厂都雇佣了童工。该协议为巴基斯坦的足球制造商建立了一个明确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为该计划进行的培训项目,同意派遣独立的检查员来检查当地的情况,并在当地建立足球缝制中心,因为当地的足球缝制基本上是在家里进行,为了杜绝童工现象并方便监督,就要建立缝制中心,让工人在缝制中心工作。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的组织在一个“社会保护计划”中密切合作,以减少童工,并努力为儿童提供教育和其他的机会。“社会保护计划”提供了教育机会,并为儿童和他们的家庭提供帮助,包括非正式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小型贷款。这方面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来管理。巴基斯坦工商协会和美国劳工部资助了该项目,国际劳工组织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英国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拯救儿童”组织和巴基斯坦的非政府组织都同意提供卫生服务,职业培训和为受到影响的工人提供少量贷款和存钱计划。与此同时,国际自由工联和运动品世界联合会在锡尔科特展开了一项 50多家品牌公司都参加的活动,主要关注国际足联生产足球的过程中使用童工的问题。在巴基斯坦协议实施的头 18个月,锡尔科特 70%的足球制造商都参与了该协议的实施,并将其 50%的生产都转移至缝制中心。

巴基斯坦在足球制造业减少使用童工的计划获得了成功。据报道,1999年 10月,在国际劳工组织实施的消除童工计划中,有超过 90%的足球生产商参与了这个计划,在足球缝制中心的检查中没有发现童工。此外,大约 6000名儿童已经参加了该项目的乡村教育和活动中心的活动。

结语

童工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国际社会消除童工所做的各种努力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国际社会作出了各种努力来消除童工现象。例如,各国通过制定法律、批准国际公约的方式来进行;国际劳工组织则通过制定有关消除童工的公约、消除童工国际计划、具体参与消除童工劳动的活动等方式来进行。此外,还有一些人权组织、各种相关的基金会、私营企业等组织的非官方的、自愿的活动。

第二,从解决童工问题的具体领域来讲,美国和欧洲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和立法的因素对消除童工都能起到作用,消除童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扩大文化和教育的作用。

第三,美国在同孟加拉及巴基斯坦的贸易往来中,为消除两国在制衣业和足球缝制业的童工现象,通过和一些国际组织及所在国的合作,努力减少了两国的童工,但并不足以彻底消除童工现象。

第四,在消除童工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着一些困惑,如在某些部门禁止使用童工,就可能会导致这些儿童去另外一些部门去工作,而这些部门的工作环境可能更糟。此外,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的某个行业保持了较高水准的劳工标准,有可能会导致该行业的生产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人们对童工问题的认识上,也是有分歧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消除童工是天经地义的。

〔1〕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在技术合作方面的作用 〔M〕.日内瓦:国际劳工局,1999年中文版.

〔3〕国际劳工局.全球报告——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 〔M〕.日内瓦:国际劳工局,2002年中文版.

〔4〕国际劳工局.童工劳动的终结:可望可及 〔M〕.日内瓦:国际劳工局,2006年中文版.

〔5〕沃尔玛,残酷的廉价[N].环球时报,2003-12-1,(13).

〔6〕 “Child Labor,”http://www.solidaritycenter.org/our_programs/child/(last visited Apr.9,2005).

〔7〕HasnatBaban,“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hild Labor,”Journal of Econom ic Issues,Vol.XXI X No.2(June 1995).

〔8〕Kaushik Basu,“Child Labor:Cause,Consequence,and Cure,with Remarks on InternationalLabor Standards,”Journal of Econom ic Literature,Vol.XXXV II(September 1999).

〔9〕Kaushik Basu,“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and Child Labor”,Challenge,Vol.42,No.5(September-October 1999).

〔10〕Kimberly Ann Elliott and Richard B.Freeman,Can Labor Standards Improve Under Gloabalization?Washington,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3.

〔11〕KimberlyAnn Elliott,“The ILO and Enforcement of Core Labor Standards”,International Econom ics Policy Briefs,No.00-6(July 2000).

〔12〕Mahmood Hussain and Keith E.Maskus,“Child Labour Use and Economic Growth:An Econometric Analysis,”The World Economy,Vol.26,No.7(July 2003).

〔13〕New York Times,Dec.24,1992,D1.

〔14〕Robert J.Flanagan and William B.Gould IV,InternationalLabor Standards:Globalization,Trade,and Public Polic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15〕Thomas Palley,“The Child Labor Problem and the Need for InternationalLabor Standards,”Journal of Econom ic Issues,Vol.XXXV I,No.3(September 2002).

The Dispute about Child Labor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its Settlement

She Yunxia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100048,China)

With more serious child labor problem in the world,people have directed attention to the prevalence of child labor as force labor.The reason of some part of this issue is that the fast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gives more information about workers’working conditions in different areas for scholars and activists in the world and send products by child labor from remote regions to the consumers among advanced developed countries(ADCs).These two different kinds of people are the same place that some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children’s difficult position in poor countries and other people are trade protectionists amongADCs.

child labor;international community;economic growth

D411

A

1673-2375(2010)03-0083-08

[责任编辑:刘 晴]

2010-04-20

佘云霞 (1961—),女,山西太原人,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政治、国际劳工标准及劳资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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