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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2009-12-23韦学诗刘竹梅

活力 2009年21期
关键词:税制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

苗 野 韦学诗 刘竹梅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社会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凸现。个人收入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种,有很强的政策性,不仅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高与低,而且,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负担能力和生活质量。为了更好发挥其调节功能,应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和纳税主体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成就显著,但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凸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是通过分配来实现的,而作为占我国财政收入95%以上的税收,却没能在调节二次分配的公平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实际情况是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0警界线,达到0.47,城乡收入相差18倍。这说明我国两极分化已越来越严重。作为调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经济杠杆,个人收入所得税设计的科学性仍尤为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已难以满足当今市场经济时代的需要,逐淅暴露出个税设计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课征法。这种征税制度有着控制源泉,防止税款偷漏的优点,同时具有不能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课税的缺点。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的现象越来越多。分类征税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偷逃税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现行个税扣除数,没有很好地反映当前市场经济的变化,还是采用计划经济模式的设计思路。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标准扣除额为每月1 600元的扣除数,非标准扣除数为:①生计扣除。②单身个人的标准税前扣除。这种设计的不足之处在于:(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和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三)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易产生高收入者与普通居民之间的不公平

由于对单位员工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的征收办法,对于那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单位而言,这些单位的员工的收入来源容易控制,税款也容易收缴。所以,目前工薪阶层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而对于那些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单位员工的收入,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收入以及单位正规人员的地下经济活动的收入,不能做到及时的监控,这就导致了这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普遍、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自行申报制度

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征税税基,并最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同时杜绝了分类征税制下纳税人在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时,可以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享受多次费用扣除的弊端而偷逃税款。

(二)简化税率结构,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

纳税人在其税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体现在税率上,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在减少级次情况下扩大级距的经济含义并不在于简化税制,其在税负公平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意义是深远的。首先,我们把最低收入级距列为第一级距。第一级距的宽度足够覆盖大多数较低收入的纳税人,从而使不公平现象消失。从最高级距来看,由于最高收入级距的纳税人比例和税收收入相对都比较低,而且高收入阶层增加收入较难,因而,这一级距的级距宽度和税率的较大程度的变动对总税收收入的影响将因为纳税人比例相对较小而减弱。所以,此级距下限可以较大幅度下调或上升,以适应效率、公平原则,而不太影响总税收收入。

(三)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完善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首先,与费用扣除相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免征额的提高问题。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高低的讨论一直存在,但是起征点实行“一刀切”做法确实值得商榷。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间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均存在差别,应该在全国统一扣除额的基础上,给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权力。其次,相对于设定免征额,更为重要的是合理设计扣除费用。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慧,施刚.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新探[J]. 南通纺织技术学院学报, 2004,(4).

[2]周文兴.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田国兴.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师, 2004,(5): 223-225.

[4]张华香,毕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6,(9).

[5]刘扬,纪宏,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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