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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实现“双赢”的思考

2009-11-19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0期
关键词:双赢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

张 瑛

【摘 要】 文章分析了中国云南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难。提出了保护与开发取得“双赢”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措施。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2、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3、构建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4、在普查基础上做好评估鉴定工作;5、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6、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体系。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文化遗产(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其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承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真正的身份符号、是一个民族灵魂深处的遗传基因。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在生产生活中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少数民族歌舞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的一部分。

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本人以云南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谈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

一、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族歌舞是民族文化的内容。

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人文旅游资源。

民族歌舞是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内容。歌舞作为旅游商品之一,是旅游市场开发和建立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

云南是中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中国有56个民族,在云南有46个,云南各民族能歌善舞,被誉为“民族歌舞之乡”的云南,是世界上音乐舞蹈、乐器品种最多的地区之一。它有绚丽多姿、风格独特、优秀的民族歌舞资源。例如,有被誉称为“云南黑牡丹”,“亚洲的野玫瑰”的佤族歌舞、闻名中外的傣族孔雀舞等等。云南每一个民族都有代表性的“一歌、一舞、一曲”。

云南省有许多传统的民族歌舞,是值得开发的旅游资源。比如,《跳云南——民族健身舞系列》、60年代的《红太阳照亮阿佤山》、80年代的《古崖奇歌》、《佤山烈火》,近几年推出的有《我们从司岗里走来》、《走进佤山》、《高格龙勐》等进入国家舞台精品。

云南省有一大批优秀的歌舞获得国家级奖,比如,舞剧《阿诗玛》、《云南映象》、弥勒县的歌舞《阿细跳月》等。

一九九七年,云南丽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云南省民间舞蹈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为国家级项目的有:藏族锅庄舞、佤族木鼓舞、壮族铜鼓舞、傣族孔雀舞、傈僳族阿权尺木刮、彝族葫芦笙舞、彝族烟盒舞、基诺族大鼓舞等。这些国家级的民间舞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云南省少数民族歌舞种类数量极多,而且还具有古、奇、特、美的特点,能激动人心,对游客有很强的吸引力。民族歌舞的表演,让游客了解到异族的文化,满足旅游者好奇求知的心理。满足旅游者文化的需求,得到美、乐的享受,还能消除旅游者旅途的疲劳。

开发民族歌舞非物质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能招来更多的旅游者,使旅游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二、云南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它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对它要保护好,以体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加快,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问题和困难,云南省委、省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已高度重视。比如,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该文件强调了文化建设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2000年5月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全国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第一个地方法规。

尽管云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保护,但是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

1、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竞争力弱化

少数民族地方的人们,在现代文明冲击下,人们往往疏忽对自己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人们保护的意识淡薄,尤其青年人。

据有关报导“魏美仙在云南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调查期间,还观察到村民们当游客来了,他们便立刻穿上民族服装、敬酒、表演与游客拍照,而当游客走了之后,立刻脱下民族服装。表演结束,全都聚在场边听流行歌。年青人还很喜欢卡拉OK,可以唱几个小时。”[2]这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产生文化的适应。

2、非物质文化被“改造”、编造,失去真实

据报导,文化工作者魏美仙在云南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漠沙镇做了三年田野调查,调查了新平县的大沐浴村,这个村居住着傣族支系花腰傣的傣雅人。这里有些传统文化逐渐消失,传统歌舞只留在少数艺人们的记忆之中,只在一些祭祀仪式中念唱。魏美仙说:“游客现在所看到的舞蹈,实际是县乡文化工作者和本地人一起根据花腰傣日常生活实践加工提炼出来的。”[3]即是按当代肤浅时尚审美趣味加以改造的,已不是原生态。

3、作为纯商品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即要求保留一片“原始的,不被触动的自然”。即要求我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歌舞)时,要注意不能离开它原来所承载的文化意义,不能单纯走商业化之路追求经济利益,不能任意篡改其精神而失去其民族性,动摇其文化根基。

学者刘茜指出:“许多民族民间艺术表演和民间礼仪习俗、节庆等,由于盲目开发和复制而丧失了祖先传续的原始韵味和文化底蕴,变成了平淡的商业表演……”[4]

旅游的商业性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可避免地存在商品化。有的经营者,从经济利益考虑,盲目迎合游客需求,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本真性。有学者认为,比如,《云南映象》所谓原生态歌舞品牌,自走上舞台,走上商业之路,就往往失去其原生态活力。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往往引发了文化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环境的破坏。

总之,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加剧,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的表现在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迅速消失和流变,或过度开发。因此,中国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紧迫任务。

三、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双赢”的措施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旅游开发的重要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今社会难以回避的矛盾,既对立又统一。

前文提到了一些旅游开发的弊端,比如,商业化性质往往会扭曲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的面目,过渡开发造成环境的污染,青年人在旅客带来的强势文化冲击下,对自身的文化产生怀疑甚至抛弃。但是,旅游开发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途径之一,旅游开发能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云南丽江由于旅游的开发使纳西民族音乐和东巴文化得到了抢救与复活。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保护资金。另者,在外来游客以欣赏的目光和赞叹声中,当地居民能感受到自己民族文化的价值与魅力,从而感到自豪,便能唤起群众保护意识,保护工作更有群众基础。

总之,旅游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为此,要科学合理利用才能化解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以实现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最终达到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目标。

本人就云南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实现遗产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目标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以下几点见解: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能提高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以动员全民参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族歌舞)的教育方式要多样化,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旅游教育界教育。

(1)家庭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教育的基础环节,政府要常抓不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如广播、电视、书刊、网络等对公众进行舆论宣传。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以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有效的方式。要发挥大学作为知识群体和青年群体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的历史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等教学体系中,比如,合理设计相关课程,传承普及本土文化等,以实现多元化教育。

(3)旅游教育界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旅游教育的教育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有可持续发展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特征及文化特色的教育、原住民族与去殖民化的教育、多元化教育政策落实等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人人都自觉地去保护遗产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尊重当地社会文化,并使当地居民积极分享社会和经济利益。

2、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应认真贯彻2005年12月国务院下达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保护为主的方针是纠正过去只偏重使用,而不注意保护。“抢救第一”是当今世界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境况堪忧,“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每一分钟都在流失”,“抢救”是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关于“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则要坚持执行以下几点原则:

(1)资源适度利用原则。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是有限的,应掌握适度利用的原则。事实证明,一旦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超过一定限度,或一定的承载量,必然会破坏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最终必然制约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利用必须适度开发资源,要进行科学规划,必须保持在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

(2)协调发展的原则。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应做到如刘魁立所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举国上下全民参加,代代接替的长期任务,而且保护工程具有复杂性。它牵扯许多民族和许多部门的利益,如何协调好各个民族、各个部门的各种利益所求,协调好各方面之间关系。比如,民族、政府、商界、民众、学术界等之间可能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和谐的立场。在协调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这一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真正具有可行性。

(3)形式和内涵结合的原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浪潮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形式、内涵的变化显而易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重在内涵的保护。就是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但要保护其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结构性环境,即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某一具体文化事象从它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保护”。正如刘魁立说:“对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丰富性和生命特点,不仅要重视这份遗产静态的成就,尤其要关注各种事象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的过程。”[5]作为旅游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方面是形式,另一方面是内涵,形式与内涵要结合,即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又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

(4)传承与发展的原则。传统文化是发展的,有客观运行规律。文化遗产作为传统的一个方面,同样是存在于发展过程中,不能一成不变。为此,不能只注意文化遗产的历史形态,忽视甚至歧视文化遗的现时状态和将来的发展,割裂了它的发展和流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文化遗产相比两者存在方式有不同。特定时代的有形文化是固定的,不可再生的,它可以说是脱离活形态文化传统的一种静态存在。是一种物化的时间记忆,可以用强制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族歌舞,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很难被强制地凝固保存,是发展着的传统方式。

例如,佤族的“木鼓舞”原是古代祭天的歌舞,现已演化为群众性娱乐活动的舞蹈。社会的进步去除了不科学宗教迷信砍头祭天的陋习。保留了佤族人对制作好新木鼓的寄托与希望,体现佤族人团结一心,齐心合力的顽强精神的内涵。

(5)本真性与商品化均衡原则。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其资源的商品化无法避免,而文化的商品化往往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本真性,但是,只要不把旅游的经济效益摆在过高的地位,不要为过度商业化提供便捷。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作为商品开发设计时,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文化法则,不随心所欲,不粗制滥造,把握本真性和商品化的均衡,以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3、构建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

“通过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对它进行抢救和保护,尤其是当前人们保护意识淡薄,建立立法制度以法律和政策来规约很有必要。”[6]

国务委员陈至立2005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建立立法保护,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要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

目前国际社会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在考虑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制定法律,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将立法目标定位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国内有学者如费安玲提出:建立如下制度:“(1)财政支持法定义务制度:即在财政预算法律中,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均应在财政预算中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资金;(2)挖掘、发现与持续维护之奖励制度;即对挖掘、发现与持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3)责任追究制度:是针对已发生的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人,在立法中设计出追究制度。有学者提出如下两种设计:一是制定懈怠维护的警告制与“三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制度;二是制定侵害行为的“三责”制度。即对故意或过失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也应当考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则不能滥用责任追究制度。”[6]

4、在普查基础上做好评估鉴定工作

做好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和价值评价工作是保护与合理开发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

云南省已全面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云南民间舞蹈经过十几年的收集、整理、编辑等工作,已于2000年8月出版了《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云南卷》(上、下)。它标志着云南省基本摸清了民间舞蹈的家底,为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还必须做好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的评价工作。云南少数民族歌舞种类数量都很多,对众多的民间舞蹈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进行价值评价,确立其人文价值的高低,为科学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提供依据,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协调发展。

关于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取向问题,本人认为应从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包括学术和经济两方面价值)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制定若干个等级评价指标,建立评价体系。

5、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

有了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有基本保障。国家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的投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有充足的资金,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资金的来源可以采用多渠道,除政府外,还可通过企业和社会赞助,也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出适当比例。

6、建立科学的保护管理体系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政府许多行政部门,如文化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多个部门分割管理的局面。职责不明确的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管理部门相互推委,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应从法律上确立文化部门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8]、纵向分离的管理体系,应进行改革,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学者提出应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总之,随着全球化、现代化进程加快,保护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少数民族歌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两者既对立又统一,保护与开发可以结合。为取得“双赢”,则一定要采取以文化资源保护为前提,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为关键。还要通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努力。如此,一定能实现旅游开发和保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巴黎,2003-10-17:P2.

[2][3] 张文凌.被旅游消费了的原生态.作家文摘,2007.12.(摘自同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4] 刘茜.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西北民族研究,2005.2.

[5]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6][8]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10:P368,370-371.

[7] 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5).

【作者简介】

张瑛,女,福建泉州人,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国际交流处副处长,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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