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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特征探析

2009-11-19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0期

马 华

【摘 要】 确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是界定恐怖主义犯罪及有效地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前提。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客观上是实施犯罪活动的反人类性,在主观上具有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

【关键词】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特征;犯罪目的

恐怖活动存在的历史十分悠久,但作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犯罪,仅仅是从20世纪才日渐频繁,到20世纪后半期更是猖獗泛滥,以至有人称其为“政治瘟疫”、“一场永无休止的地下世界大战”。[1]近十多年来,影响较大的就有巴黎地铁爆炸案、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伦敦街头爆炸案、以色列哈马斯爆炸案、美国“9.11”恐怖袭击案、沙特利雅得爆炸案等。就在2008年9月20日,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万豪酒店发生了恐怖主义袭击,爆炸造成了53人遇难,266人受伤,其中,捷克驻巴大使日贾雷克在恐怖袭击中遇难。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发案率之高、社会危害性之大、对国家安全乃至世界安全的影响之强,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确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是界定恐怖主义犯罪及有效地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前提。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诸多尝试,但仍尚存分歧。[2]正是没有完整的多边协定对“恐怖主义犯罪”特征进行界定,在国际法层面上就很难形成完整的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和系统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同时,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而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国际反恐行动能否成功,取决于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确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我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实施犯罪活动的反人类性;二是主观上具有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特征为犯罪活动的反人类性。目前,反人类罪行被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是国际习惯法下的罪行。尽管“反人类罪”这个概念首先出现在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当中,但是类似的行为在二战以前就已经得到国际法的禁止。最近的关于反人类罪行的国际法律文件是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约》第7条第1款规定反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知道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第一,谋杀;第二,灭绝;第三,奴役;第四,驱逐出境或强行移送人口;第五,违反国际法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第六,酷刑;第七,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受孕、强迫绝育或其他严重性相当的性暴力;第八,基于政治、种族、民族、人种、文化、宗教、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许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确定为同一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行为涉及本款提及的任何行为或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行为;第九,强迫人员失踪罪;第十,种族隔离罪;十一,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类似的不人道行为。”

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反人类罪行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侵犯的对象为平民人口;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国际法所禁止的谋杀或非人道行为;三是该犯罪行为是“广泛的或者是有系统的”行为。而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特征是基本符合反人类罪行的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的。

1、侵害对象的平民性

恐怖主义犯罪的侵害对象是广泛而不特定的非战斗目标,包括政治领导人、外交官等官方目标以及一切非战斗状态下的军事目标,[3]尤其是无辜平民目标;恐怖主义犯罪和反人类罪行侵害的对象是相同的,即平民人口,但两者也有区别,反人类罪行侵害的平民人口往往是特定的,如对某一种族集体进行迫害,而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平民人口是不特定的,这种侵害对象的随意性增加了恐怖主义犯罪所具有的恐怖性。正如意大利法学家隆尔巴迪所指出的那样:“恐怖主义是不分青红皂白的行为,他并不旨在打击那些被视为敌手的人,而是谋略制造动乱和恐惧,至于受害者是谁,他漠不关心”[4]。在现实生活中,恐怖组织为了实现其目的,任何毫不相干的游客、民航客机、公共汽车或建筑物等都有可能成为被攻击的目标,通过侵害无辜者的利益,散布社会恐怖气氛,从而造成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混乱。如果世界上没有任何人是特定的攻击目标,那么就意味着包括无辜者在内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只要有利于满足恐怖组织的目的,任何人和财产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恐怖活动的牺牲品。这样,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平民就使整个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处于恐怖气氛的笼罩之下。由此可见,就犯罪所侵犯的对象而言,恐怖主义犯罪比反人类罪更广泛、更具有反人类性。有学者一针见血的指出:“恐怖分子不是自由战士,当他们实施暴行的既定目标直接指向执政政权时,其暴行可能有革命性的一面,但是他们实施暴行针对的目标是平民或平民财产,那么,其暴行就是地地道道的恐怖主义,恐怖分子不能以组成为自由而战的游击队来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5]

2、犯罪行为方式和手段的非人道性

20世纪60年代以前,恐怖组织通常采取暗杀、绑架等手段实施恐怖活动,之后则更多地转向爆炸、抢劫、袭击并占领使馆等,可谓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6]一般来说,恐怖组织采取暴力性、破坏性等具有强烈的精神和心理刺激的犯罪手段,如纵火、爆炸、投毒、暗杀、绑架、劫机等,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直接侵害不特定平民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等,冲击平民的安全心理,但是恐怖活动的行为方式并不限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以外的方式。比如用爆炸方式袭击公共建筑物是暴力犯罪,在地铁站释放毒气则是非暴力犯罪。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以及核武器生化武器技术的扩散,恐怖主义犯罪会逐步摆脱传统的暴力手段而走向智能化和非暴力化。[7]不论恐怖主义采用暴力手段还是非暴力手段,其犯罪行为都是非人道的,其本质都是针对不特定的平民的生命、健康、财产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侵害,以达到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恐怖气氛。[8]

3、犯罪的广泛性和系统性

所谓“广泛性”,一般是针对犯罪的规模而言的。事实上,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早期定义中使用的是“大规模的”一词,而不是“广泛的”,其含义是指“该行为是直接针对大多数的受害者”。[9]据此,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指出,“广泛性是指受害者的数量”,并且是故意地大规模实施犯罪行为。[10]虽然规模通常涉及一系列的行为,但是“广泛性”一般是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事实上,一个单独的令人震惊的具备足够规模或者严重性程度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广泛性”。就像前南刑庭指出的那样,“一系列非人道的行为或者一个单独的极其严重的非人道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广泛性意义上的犯罪”。[11]联合国临时国际刑庭的法理阐述表明“广泛性”并不是指地理上的范围,而是指犯罪的严重程度。这在一个已经判决的反人类罪的案件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前南刑庭审理的Jelisic案件中,法庭宣判被告实施了反人类罪,因为该被告在Brko镇实施了“作为塞尔维亚军队攻击非塞族平民的武装行为的一个部分”。该犯罪事实上只是发生在一个小镇上,并不具有地理上的广泛性。“有系统的”是指攻击的行为具有不断持续发生的特性。一般是指执行攻击计划的“模式”或者预谋攻击后面的计划或者政策方案。因此,一般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有系统的”是指“高度的协调一致性和实施方法上具有的计划性”。在最近的一个判决中,前南刑庭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指出任何下列的证据都可以称为是“有系统的”:存在一个计划或者政治目的;较大规模或者不断持续的非人道行为;使用的资源的程度,包括军事或者其他资源;在制定预谋计划中高层当局的指示等。[12]恐怖主义犯罪的广泛性和系统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犯罪主要是有组织犯罪,恐怖组织常常以劫持人质、爆炸、绑架、自杀性袭击等方式袭击无辜,这些袭击往往是有组织的、有计划的、有政策性的、有系统性的。有的恐怖组织的内部组织性与规范性非常严格,恐怖组织的头目对本组织成员有相当大的控制力,组织内部不但分工明确,而且组织计划性极强,从活动资金与武器的获取、转移到利用,从恐怖主义活动的策划到具体实施,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他们还有等级分明的指挥与联络制度,组织纪律严密,有步骤、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的特征明显,恐怖活动的组织性与计划性相互促进,形成恶性循环。即使某一个恐怖活动看起来是一个孤立的单独的犯罪行为,实际上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只是其他更为广泛的或者有系统的攻击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1993年10月在新疆库尔勒成立的“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党”(后改名为伊斯兰真主党),大搞民族分裂,先后制造了和田“7.7”打砸抢骚乱事件、伊宁市“8.14”非法游行、塔里木监狱“7.15”爆狱事件、乌鲁木齐市“2.25”公共汽车爆炸案等。伊斯兰真主党恐怖主义犯罪的广泛性和系统性是非常明显的。还有,本•拉登领导的“基地组织”在世界范围发起了无数起恐怖袭击也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广泛性和系统性很好的注解。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特征为犯罪活动出于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这既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特点,又是恐怖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这种犯罪之所以被称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因为这种犯罪往往是根植于某种思想体系、信仰、理论和主张之上的世界观或意识形态。尽管恐怖主义犯罪五花八门,其实施的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无异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爆炸等,但恐怖主义犯罪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试图通过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在社会和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对公众的心理形成巨大的震慑和恐惧,对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干预国家大政方针、改变国家内外政策、破坏国际关系等。所以,恐怖主义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恐怖理念至上,以恐怖为手段,通过制造恐怖事端来进行政治、宗教或社会斗争。恐怖组织自己标榜的逻辑就是只要目标正义就可以不择手段。

1、多数恐怖组织都具有政治色彩

世界上有许多恐怖组织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特别是国际性恐怖组织,他们往往源于政治分歧、文化冲突、民族纷争或宗教矛盾。按照国际恐怖组织的形成原因、政治主张和主要打击对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以变革社会制度为名实施恐怖活动的极“左”型恐怖组织;第二类是奉行新法西斯主义、集权主义与种族主义的极“右”型恐怖组织;第三类是源于民族问题的民族型恐怖组织;第四类是起因于宗教斗争的宗教型恐怖组织;第五类是国家恐怖主义组织。由此可见,国际恐怖组织一般都有自己的政治主张,政治色彩浓厚。

2、犯罪活动具有公开性

一般的犯罪活动都是隐蔽、匿名的,犯罪分子往往尽可能地掩盖自己的存在和罪行,至少会尽量避免同政府发生正面的冲突,以逃避打击和追捕。而恐怖组织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明确的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为了达到犯罪的主观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往往具有公开性,恐怖分子反倒唯恐自己的存在天下人不知;唯恐自己犯下的罪行散布不够广泛,为了追求这样的效果,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杀人、放火、绑架等犯罪活动都不是隐蔽地进行,而是尽可能将制造恐怖事件的地点选择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公众场所等一些有象征性的或战略意义的场所或建筑物,例如在闹市区、广场或者军事设施、车站、机场、码头、商业区、大使馆、国会或政府办公楼乃至警察局等。甚至在实施恐怖犯罪行为之后,他们常常主动出面声称“对此次或此类行动负责”。

3、恐怖活动往往具有国际性

恐怖主义犯罪按照组织者的地域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当下恐怖主义犯罪主要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为主,这些恐怖组织大多是由不同国籍的恐怖分子组成,有的甚至得到其他国家的公开的或幕后的支持。例如,1993年2月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分子策划与发动的纽约世界贸易中心的爆炸案,1995年7月至10月阿尔及利亚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分子策划发动的法国巴黎地铁等地连续8起爆炸事件,2001年9月11日受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支持的基地组织发动针对美国的“9.11”事件,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美国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的两座大楼,同时在华盛顿,白宫、五角大楼、国务院和国会山也相继发生爆炸事件。这些都是恐怖组织的国际化及其恶劣后果的明证。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是犯罪分子客观上实施犯罪活动的反人类性,主观上具有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据此,我们按照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界定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即国际恐怖组织(也包括个人)为达到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对非战争目标尤其是无辜平民进行广泛性或系统性使用暴力和其他攻击性手段,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际恐怖主义罪行”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第一,非法劫持航空器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第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第三,劫持人质的罪行;第四,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罪行;第五,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罪行;第六,使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罪行,用上述武器来进行不加区分的暴力行为,使人们或团体或居民死亡,或者受到严重身体伤害或严重财产损失。

【注释】

[1] 康树华.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2] 1937年国联主持下通过对《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97年《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999《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人权与恐怖主义决议》、2000年《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

[3] 笔者以为:攻击战斗状态下的军事目标属于战争行为,不属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攻击非战斗状态下的军事目标,即使侵害对象属于军事范畴,但由于其处于非战斗状态,仍然属于恐怖主义犯罪.

[4] 黄风.引渡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 Michard Allan:“Terrorism,Extradition and International Sanction”Symposium on Terrorism and Security Aboard International Airlines[J].Albany Law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1993,(8):76-81.

[6] 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 李希惠.童伟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A].张智辉.国际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8] 发生于2008年3月14日西藏拉萨的暴乱事件、2009年7月5日新疆暴乱事件和随后发生的新疆针刺事件都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事件,这些犯罪事件赤裸裸的非人道行为是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方式和手段的非人道性最好的证明.

[9] 参见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针对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法典草案.The Prosecutor v.Tadic Case NO.IT-94-1 ‘Prijedor7 May 1997,para.648.

[10] Blaskic Judgment,para.206.

[11] The Prosecutor v.Kordic and Cerkez Case No.IT-95-14/2 ‘Lasva Valley26 Feb 2001,para.179.

【作者简介】

马华(1969-)男,湖北公安人,法学硕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