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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打架”亲情困惑

2009-09-16刘太金陈艳平

检察风云 2009年16期
关键词:王兵王娟见证人

刘太金 陈艳平

这是一位老人立多份遗嘱引发受益人产生争执的真实案例。王忠生前先后立了三份内容相同的遗嘱,称自己居住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王老先生去世后,儿女们对遗嘱产生了争议。大儿子状告4个兄妹,要求法院根据父亲生前留下的三份遗嘱,将房屋判决给他。虽然这三份遗嘱内容相同,但因为见证人是法定继承人,使遗嘱存有瑕疵。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三份遗嘱引来一场官司

王忠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绞尽脑汁立下的三份遗嘱却给儿女们带来了一场房产纠纷。

6月10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坐在原告、被告席上的当事人原本是一家人,现因房产继承纠纷对簿公堂。曾经是亲如手足的兄妹,如今却反目成仇。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江西省某单位职工王忠生前与妻子李香育有子女王辉(老大)、王娟、王军、王丽、王兵共5人。李香于上世纪70年代去世。

王辉一直和父亲居住在一起,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1998年,王忠参加单位房改,用自己的工龄,由王辉支付全部购房款,买下了该单位的一套住宅。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忠,担心众子女可能会争夺遗产,叫小儿子王兵代书一份遗嘱,自己签字,明确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遗嘱虽然立了,但躺在病床上的王忠感觉不太放心:“自己的小儿子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否可靠?”为了再一次表明自己的遗愿,他于2006年7月2日,请单位的工会主席梅俊代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写好后读给王忠听,在王忠表示遗嘱内容和他口述的内容一致后,他本人在遗嘱上签了字,明确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按理来说,先后立下两份遗嘱,王忠应该高枕无忧。可是此时,王忠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了,他感觉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顾虑也更重了:“万一书面遗嘱遗失了怎么办?”当天晚上,王忠一直没有入睡。想来想去,他决定用录音记载自己写遗嘱的真实意思。次日,王忠打电话叫来了王兵,现场进行了录音。重复说了两次,表示这套住宅由王辉继承。

同年7月30日,王忠因病去世。王忠的5个儿女都相处得非常融洽,相安无事。王辉一家人也一直在原住宅中居住至今。

可是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就起了波澜。王忠老人没有想到因他的遗嘱,给儿女们带来了一场官司。

去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王忠的这套住宅即将动迁。由于房价市场行情看涨,这套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分到了30多万元。王娟、王军、王丽、王兵4个儿女对于王辉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套房屋,应当由兄妹5人共同继承。

购房款到底是谁出的

王辉和4兄妹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争吵成为他们之间的家常便饭。

无奈之下,王辉一纸诉状,将王娟等4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法庭按照其父亲生前立下的三份遗嘱的真实意思,把房屋的产权判决给他。

王军等4人当庭表示,应该将遗嘱继承转变为法定继承,由5兄妹平均分配房产。

“这套房子是王忠和妻子利用他们的工龄,由王辉支付全部购房款购买的。”王辉的代理律师称。为此,王辉的代理律师还提供了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辉曾向她借过2000元购房子。

另一个证人刘洪秀则证明:她与王忠是生前的同事。单位房改时,她曾问过王忠,为什么还不去交房改集资款。王忠曾说:“我哪儿来的钱啊,我管不了他们那么多,还不如让他们自己去交吧!”

“这里的他们,应该就是王辉吧?”刘洪秀向审判长肯定地说道。

对此,王军等4兄妹称,父亲从未对外说过这套房的购房款是王辉缴纳的。而且,上述证人证言都是推测性语言,不能直接推断是王辉出的购房款。

三份遗嘱亦真亦假难判断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就是王忠生前立的三份遗嘱是否有效?

当王辉的代理律师拿出由王兵代书、王忠签字的第一份遗嘱时,王娟、王军、王丽均表示,之前从未见过此类遗嘱,遗嘱肯定是伪造的。对此,王兵解释道,之所以没有及时地将此事告知其他三位哥哥姐姐,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了大哥之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不过,王兵强调,这份遗嘱确实是他亲手书写,但遗嘱上面的签字与指印,他不是很清楚。

“王兵作为继承人之一,是利害关系人,怎能作为见证人?”王娟、王军、王丽3人的代理律师强调,此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强制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该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紧接着,王辉的代理律师又拿出由梅俊代书、李志国和王兵共同作为见证人签字的第二份遗嘱。

“我们连梅俊是谁都不认识,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王娟、王军、王丽3人当即气愤地说道。

“这个遗嘱上的签字,是在2009年(注:为2009年1月),大嫂主动找到我,要求我补签的。”王兵补充道。

随后,法庭传唤证人梅俊到庭作证。据梅俊回忆,2006年7月的一天,他正在打牌。王辉称他父亲生病了,准备立个遗嘱,希望他能作为见证人。在王忠的口述下,他代书了一份遗嘱。遗嘱立好后,他就离开了。“2008年的一天,王辉找到我,要求我在遗嘱上签个字作证明。至于王兵是否在现场,遗嘱上有没有王兵的签名,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梅俊说。

王辉的代理律师继续举证。他拿出第三份遗嘱——录音遗嘱。记者注意到,当录音机里播放出王忠苍老、略带沙哑的声音时,王辉等5人静静地坐在被告席上,竖起耳朵……

“将我的坐落于××单位的这套住宅给王辉……”

录音效果差,录音机里传来的声音低沉且混浊,此份遗嘱仍被王军等4人当场否认。“这不是爸爸的声音,遗书是无效的。当时他病得非常严重了,已经神志不清。”

“当时父亲病重,都是我们五个兄妹一起轮流照顾他的,晚上就他一个人住在那个平房里,父亲如果请人录音立遗嘱,我们不可能不知道。”王军称。

但王兵却默认了录音遗嘱的事实。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亲戚也为遗嘱的真假相互争吵起来。

……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辉的代理律师坚称,上述3份遗嘱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确为王忠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生前遗愿是一致的。而王娟、王军、王丽则抓住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这一条不放,认为3份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无效遗嘱。

“你们都是亲兄妹,应该多想一想亲情。双方都退让一步,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利益就反目。”庭审结束后,法官劝解说。但双方在法庭上都互不相让,各执各的理由。双方言辞对抗,伤害对方至极。

2009年6月26日,王辉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的准许。虽然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但王辉兄妹之间的亲情却荡然无存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组稿:孙薇薇jcfysww@126.com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妹姐弟之间因为少了理解和宽容,就在法庭上演一幕幕厮杀。在所谓的利益面前,亲情却显得如此乏力。此案带来的警醒意义让人深思。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身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每个人都面临着继承遗产或处分遗产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社会,老年人人口比例很大,考虑到遗产分配的人也会越来越多。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指出,在我国有五种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而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立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那么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的,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肖文军称,“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明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法定继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但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本案来说,王兵虽然不是王忠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但他作为王忠的儿子,毫无疑问是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因此,按法律规定,他是不能作为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的。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可以确定,王忠的遗嘱显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仅仅因为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同时,这也说明,目前在我国,很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因此,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结果,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和遗嘱自由。因此,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建议当事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尽量让自己的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老人因为不打算将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且立下多份遗嘱从而引发受益人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防止遗嘱“打架”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军民提醒,最好进行遗嘱公证或聘请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没有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则应该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盖章、捺印。另外要少用录音的方式,因为录音易被伪造和剪辑,且在实践中录音不易鉴定,常常引发争议。最好用书面方式,并且应该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作见证,并留下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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