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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贿赂犯罪态势及惩防对策

2009-07-22阮文杰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

阮文杰

摘要:当前的贿赂犯罪呈现出数量较多、串案频发、手法隐蔽等特点,且集中发生在与热点行业行政审批相关的部门、国有企业、基建建设工程等领域。本文通过对闵行区2006年至2008年查处的贿赂案件的实证分析,归纳了犯罪的主要特征、涉及领域、犯罪诱因,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贿赂罪;犯罪态势;惩防对策

近年来,闵行区各级党政组织不断加大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从贿赂犯罪查处情况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仍然相当高,危害也较为严重,且防控的难度较大。

一、贿赂犯罪基本情况

1、贿赂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高。2006—2008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6件,其中,贿赂案件61件,占立案总数的80.3%。可见,贿赂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成为闵行区有效遏止腐败高发的一个难点。

2、党员干部犯罪比例高。2006年21件贿赂案件中,党员有10人,占总人数的47.6%;2007年20件贿赂案件中,党员有11人,占总人数的55%;2008年19件贿赂案件中,党员有11人,占总人数的57.9%。三年中,立案侦查贿赂犯罪要案10件,占贿赂案件的16.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7人,占60.7%。数据表明,党员干部贿赂犯罪的比例相当高,影响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3、窝案、串案突出。三年中,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61件,窝案、串案就有10批次,51件,占总数61件的83.6%。

4、犯罪手法更趋隐蔽。一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二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三是善于包装自己,掩饰罪行。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诱发因素

(一)监管不力,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一是制度成了摆设,由于守法、守规的意识淡薄,少数执法者不执法,守法者不守法,致使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二是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监管人员依然存在“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陋习。三是对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发现的违纪现象,要么不及时查处,要么查处不到位,要么处理不严格等,使得“违法违纪必究”原则大打折扣。四是权力过度集中,班子成员、监管人员怕承担风险,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都是引发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行贿现象普遍,行贿行为猖獗。表现之一:贿赂过程中行贿者更为主动。案件显示,几乎所有受贿者的第一次受贿都是行贿者主动行贿的,不少人也都有过拒绝贿赂的经历,但是最终还是在行贿者的密集攻势下被拉下了水。表现之二:行贿现象已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有权力行使的环节或领域,特别是可能带来巨大利益的热点行业或领域中,很难不出现行贿的案例。表现之三:行贿已成为相当部分人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请客吃饭,陪玩送礼,成为主要“业务活动”。表现之四:参与行贿的人员越来越广泛,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财务人员、业务代表、甚至中间人,都可以成为行贿参与人。表现之五:行贿方式呈现多样化。

(三)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从思想根源来看,贿赂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从而造成行为“出轨”。常见的错误心理有:(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2)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制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所谓“集体决策”来分散违法犯罪的责任以逃避惩罚。

三、惩防对策

(一)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负责任

1、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政治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

2、区纪委统一协调,指导各级纪检部门发挥教育和查处的作用。纪检部门要深入基层和一线,了解和检查党员干部的履职情况,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发现贿赂苗子、违纪线索逐级汇报、及时查处,发现贿赂犯罪嫌疑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决不姑息养奸。

3、检察机关要发挥专业主力军作用。完善反贪专业人员选人机制,加大队伍专业培训,提高反贪查案队伍的专业能力素质;加强反贿赂情报工作,变被动等案为主动出击,强化专门手段广泛收集案源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加大专业反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投入,增加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把运用谋略办案与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结合起来,以确保反贿赂专业队伍的坚强战斗力;要积极研究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防范对策,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亡羊补牢。

(二)加强制度建设,预防违法违纪及贿赂犯罪

贿赂犯罪的查处具有滞后性、被动性,而预防贿赂犯罪的工作具有超前性、主动性,因此要关口前移,运用机制制度防患于未然。

1、定期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思想状况、家庭情况、交友等情况的了解和关注,发现异常情况即给予必要的关心、干预和警示。帮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确把握朋友观、权利观和成功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制教育,在公职人员中进行廉政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增强自律性和免疫力。

2、加强监管,积极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发挥查处职能,发现问题和苗子及时查证、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处置。严防公职人员带病上岗,带病提级。建立和完善问题通报制度,在部门、单位、条线、地区形成廉洁勤政氛围。

3、对公职人员实行必要的换岗轮岗。对权力大、易受违法犯罪拉扰腐蚀的风险岗位、关键职位实行人员定期换岗轮岗。继续大力推进我区已经实施干部跨行业交流举措,重点对区内热点经济行业审批的行政执法部门干部进行交流,并对一些能力较强、存在小毛小病或有争议的干部,进行有意识的跨行业使用,从机制上管好队伍,用好人才,保护干部。

(三)突出惩治贿赂犯罪的工作重点

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当前,闵行查办贿赂案件的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包括村级经济)中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土地批租转租、项目投资、国有企业产供销等环节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三是医疗、卫生、教育等涉及民生领域的贿赂案件。

特别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长期以来,我们较注重对受贿而相对忽视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和治理,从而使反腐败成效大打折扣。行贿盛行对反腐败工作所具有的巨大冲击力不容易忽视,如果不扼制住行贿,而期待我们的官员“坐怀不乱”、独善其身,从而清正廉洁,这是不现实的。由于行贿者很少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使得这一群体逐渐对于其行为产生出了无惧的心态,有的甚至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惩处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只有当这种惩处达到一定的力度时,教育的效果才能充分发挥。一要加大查处力度,将查处行贿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一旦达到立案标准,没有其他从宽情节,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和完善跨行业、跨地区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单位及个人查询,建立行贿者市场禁入和退出机制,对于具有行贿前科的法人及人员禁止再次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对服务或业务单位及人员的教育,从事经济活动的,可将行贿行为作为违约内容,一旦违反予以严重的经济惩罚,增加其违法和犯罪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