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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如何取得扎扎实实的突破

2009-07-22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公平正义

陆 巍

司法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树立对社会的信心的最后的希望。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人们将看不到实现正义的希望,就不会再对整个社会有信心,最终将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说公正司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因此,公正司法如何取得扎扎实实的突破是摆在我们司法机关面前的首要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公正司法。

1、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法治理念。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及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题,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揭示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就要求我们司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理顺如下关系:一是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关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努力寻求三者的最佳结合点,这是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司法工作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就不能履行好其维护国家政权的基本职能。二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受到削弱,社会秩序得不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就会失去安全,甚至会导致无政府状态。但同时也要规范、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三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发展和稳定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要兼顾的两个基本问题。保护辖区的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稳定大局为代价,地方保护主义绝不是和谐社会所倡导的,要建立积极的社会稳定与协调机制。四是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法是政策的表现。司法工作不但要以法律为准绳,也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指导,使党的政策能够更有效的成为国家意志。五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现代社会是讲求效率的,同时和谐社会必须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工作应当在追求纠纷解决效率的基础上,维护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惟此我们才能在思想上从过去单纯站在司法工作角度谋划工作转变到把司法工作置身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要求中进行思考、部署,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是保证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方面,无知者不能从事法律职业,无德者同样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司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操守和道德。当前队伍建设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干警们进行执法为民的宗旨教育,让干警们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工作态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坚持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案的原则,确保司法队伍的廉洁。其二,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司法机关工作应当根据现有各类人才的特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学习机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增长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推进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其三,加强司法机关文化氛围建设。营造团结、互助、有活力的司法机关文化氛围,培养司法人员对职业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使其自觉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务实、创新的意识和目标。用先进的文化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规范人、塑造人,凝聚和调动全体司法人员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找准突出问题,切实加以解决。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长期以来,国内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因为违反程序法而发生的许多错案、冤案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深刻的教训。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有以下几点:一是使公正司法的实现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给人以暗箱操作之嫌;二是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与维护,仰赖程序上的救济,漠视程序规则,无异于剥夺有关当事人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公正司法无从谈起;三是程序违法同样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亵渎。借助司法裁判的正当程序,内可有效防止枉法裁判,外可取信于民,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

程序公正体现的是对过程的控制,即司法工作不仅要求“做正确的事”,更要求“正确地做事”,要求“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施”。对过程的尊重,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基本标志。可以说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重实体公正而不顾程序的所谓公正,被称为“恶树之花”;主张程序公正优先,而忽视实体公正,就会出现如刑事审判中“在强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忽视了对被害人的保护”的情况。应该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相辅相成的,离开任何一方,另一方便成为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在司法实践中应支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和标准,来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突出问题。

4、理顺关系,健全监督机制。

理顺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当然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力。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监督,那就是人大插手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名为“个案监督”的做法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实际上也降低了人大的地位。由于人大代表并不是按照法官的资格加以选任,人大对具体案件的了解通常并非通过两造对质的方式获得,而且也缺乏司法程序的制约,个案监督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公正。人大的这种权力应当体现在对司法机关财政、人事等领域的监督上。例如,经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收费,任命过程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严重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检察官怎样加以弹劾,等等。在这些方面,人大的监督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强化。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要让人民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诉讼监督,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正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更加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对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的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检察机关要成为维护公正司法的坚强防线。

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关系的理顺。也许可以说,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公正司法。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代表着广泛的公众,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跟任何其他权力一样,传媒的监督权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新闻重情感的诉求,司法重理性的运用;新闻倾向快捷的报道,司法强调审慎的决策,二者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所以我们既要建立一整套规范防止大众传媒损害公正司法,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司法过程置于传媒的监督之下,使得传媒成为增进公正司法的社会因素。

司法改革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必由之路。通过改革执行体制,困扰各级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律白条”得到了较好解决。?通过侦查指挥机制的改革,检察机关对异地取证、办案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恢恢天网撒下,犯罪分子无处可逃。通过完善证据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可以说,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公正司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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