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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作者——高校科研论文的学术腐败现象剖析

2009-07-15李仲良

现代情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学术腐败著作权

李仲良

〔摘 要〕在高校的课题研究论文中,学术论文挂名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其产生的原因及表现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某些人急于发表论文,利用不正当手段挂名;感谢他人指导,还人情挂名;帮助亲朋好友,照顾关系挂名;利用名人效应,抬高身价挂名。论文挂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滋长了学术腐败,影响了刊物信誉,对职称评定带来了负面影响。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的署名应具备的条件,要预防论文挂名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学术论文的署名管理,严肃处理署名中的侵权行为,职称管理部门改变某些职称评定方式。

〔关键词〕著作权;论文挂名;合作署名;学术腐败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1-0166-05

The Phenomenon Analysis of Paper Nominal Author in a College Topic Research

Li Zhongliang

(Library,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Chuxiong 675000,China)

〔Abstract〕It餾 very widespread phenomenon that paper author is nominal in a college topic research,the reasons of nominal academic articles are diverse,mainly because some people are eager to have some articles published by means of illegally adding names to some articles,such as thanking somebody for guidance,repaying somebody for some favor,helping friends or relatives,or taking advantage of VIP domino effect in order to raise the author餾 own status.Nominal manuscripts encroach upon other people餾 copyright,develop academic corruption,affect reputation of the journals and bring about negative effects on assessment of academic titles.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Copyright Law”and the National Standards GB7713-87 for preventing nominal conditions,the following should be observed:to advocate true academic ethic of honest scientific work,to strengthen the nominal administration of academic theses,to severely punish nominalactions, and meanwhile to urge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 charge of academic titles to make certain changes in assessing academic titles.

〔Key words〕copyright;nominal;co-signature;academic corruption

近年來,我国高校加强了科研管理的力度,几乎每一所大学都把科研任务按职称分解到人,落实到实处就是相应职称的人必须完成相应档次的科研分值。因此,各高校科研课题的申报如火如荼,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校科研的快速发展,但另一方面,我国学术论文中的合作署名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高校课题研究中研究论文的合作署名也日趋突出。

一方面,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日新月异,各学科知识之间的相互交叉和彼此渗透情况与日俱增、日趋复杂,对边缘科学、横断科学、综合性科学、新兴科学以及比较学科的研究,使不同学科领域之间人们的合作越来越频繁;此外对同一学科领域的共同兴趣和爱好,也会使人们之间出现更为紧密的合作。因此,基于这种合作关系并最终以共同署名的论文形式产生的研究成果,不仅对我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还可以从更深层次上反映该学科或该学科与其它学科之间的研究规模、研究水平、团队的构成、协作的方式等等。在我国学术界,这种真正意义的合作关系应该得到提倡和鼓励。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合作署名的论文中,存在着许多名不符实、弄虚作假、纯属“挂名”的现象,尤其在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方面的课题论文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种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合作挂名”现象。

1 挂名作者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表现

1.1 急于发表论文,利用不正当手段挂名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它需要作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但是,论文写出来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公开发表。目前,全国共有9 000多家学术期刊,而需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却非常多,各行各业几乎没有人在评定职称、拿取学位时不需要论文。而相对于具体的人来说,有些人根本就没有科研能力,不会写作学术论文,更谈不上发表了,而这些人为了评职称、晋级、取得学位等,就会千方百计去发表学术论文。为了寻找捷径,他们会与一些搞科研的人联系,请他们帮忙,让他们在发表文章时为自己带名,也就是本文论述的挂名。更有甚者,出钱买文章发表,在互联网上,用“Google”搜索引擎,只要输入“论文”二字,马上就可以搜到许多专门从事论文买卖的网站,这也从一方面说明了人们急于发表论文的心情。

1.2 感谢他人指导,还人情挂名

一篇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学术论文,要求数据准确可靠,论述真实客观,论证严谨,作者要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所以在发表文章时要署上个人的名字,这是对论文的负责,也是一种责任。一旦发现学术论文有违背科学或抄袭现象时,署名者就要负责任。但是在我国学界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学生在发表学术论文时会把导师的名字同时署上,以示感谢。实际上,论文的创新点与导师没有多少关系,一切工作都是学生自己完成的,导师对稿件中表述的研究工作的过程、方法、结果和观点并不了解,导师并未看到过稿件,无法对稿件的内容负责,就不应该署导师的名。在文章结尾可以表示感谢,而将导师署名为论文的作者,就造成了挂名。

1.3 帮助亲朋好友,照顾关系挂名

有些作者,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职称已经评为正高,他们发文章,一方面是出于个人爱好,目的就是进行科学研究;一方面是为了完成科研工作量。

只要科研任务完成,他们不在乎发文多少。因此,有时为了照顾亲朋好友,他们会在文章上署上其他人的名字,或碍于情面干脆把文章送给他人。这是一种明显的挂名现象。目前,随着科学的发展,学科相互交叉,项目相互组合,研究者之间必须共同合作才能完成一些项目。因此,论文合作署名是理所当然的,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研究一些学术刊物,就会发现其中也有这样一些作者,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和研究与论文内容毫不相关,他们也根本不在一个城市,怎么会合作写文章呢[1]。合作署名中有些是夫妻,有些是上下级,有些是同学,有些是朋友,有些是同事,有些是兄弟……有这些关系的人合作发表的论文,真正的“作者”真是难以辨识。

1.4 利用名人效应,抬高身价挂名

有的年轻学者由于在某一领域知名度不够,需要借助在这一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的名气,给自己的论文增加光彩,使之容易通过审查,尽快得到发表,因此主动请未参加创作的主编、名人、专家教授在自己的论文上署名,甚至署名为第一作者[2]。这些被挂名者,有些也不珍惜自己的荣誉,不了解作者的研究工作,不认真审阅他们的论文,就让他人在论文上署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是一种标准的科研掺假。

1.5 利用职权在下级作品上挂名

在科研中,有的领导根本就不了解课题,平时日里万机,年底科研成果一大堆,不少领导通常暗示或公开要求下属发文时要挂上自己的名字,甚至要求把领导的名字挂在第一位,这种情况则更为恶劣。

1.6 为了讨好上级让其挂名

在高校科研队伍中,有些下属,为了讨好领导,使自己有一个好的岗位,甚至在申报科研课题时,有意把课题负责人落为领导的名字,真正的课题负责人却只落为课题的一般成员,这种情况,已经构成学术贿赂;另一方面,当课题如期申报下来时,好多挂名课题负责人的领导,平时根本不参与课题的研究,但通常还要求下属课题组成员在发表课题论文时明确要求所有论文都必须把领导署名为第一作者,甚至科研奖金也要参与分大头,有不听话者就给你小鞋穿。

这种情况属极端的学术腐败,从课题的负责人挂名,到所有的课题研究论文第一作者的挂名,这种情况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类挂名在落后地区的高校中出现的就更多。可见,形形色色的挂名论文已经较为普遍,它主要会带来以下危害。

2 论文挂名作者的危害

“挂名作者”的出现,有时会引发版权问题;还破坏了学术的纯洁性,助长了学术腐败现象,给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带来负面影响。

2.1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挂名者并未参加文章内容的研究与撰写,却以不正当手段在他人文章上署上自己的姓名,这就造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学术成果的取得,需要研究者付出创造性劳动。我国版权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参加合作,与该课题的研究毫无关系,或只是参加了一些与该课题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或某些次要工作,均不能认为是参加了该课题的研究,因而不能在论文上署名。如果将他人撰写的论文据为己有,单独署上自己的大名,或者在他人后面挂上自己的大名,这都是把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的表现,其行为直接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者会引起版权之争,给社会文化秩序带来混乱,因而必然会受到学术道德与社会舆论的谴责,有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这里涉及到被动挂名问题,被动挂名者多是有名望的专家学者,如果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字被别人署在论文上,他们的署名权也受到了侵犯。

2.2 滋长了学术腐败

“够发表水平的文章是文艺创作、科学研究的理论成果,是作者智慧、创新的结晶,是高雅、圣洁的,历来受世人尊崇。而‘挂名现象的出现玷污了文章的高雅、圣洁,降低了文章对评价作者应起的作用。[4]”学术论文的作者是科学研究的主体,是原始著作权人,如果他们中间有的是挂名的,即使是少数人,也是有悖于有关法律规定的,这将使科学的研究、传播、应用、管理各个环节产生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失去平衡,造成混乱。同时,这种现象还干扰着科学活动的许多重要原则,诸如“文责自负”等,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挂名现象是不劳而获的行为,它败坏了科学研究者特有的奋斗、求是、攀登、攻关、克难、进取的传统风尚。它实际上是一种文化腐败,人文良心的腐败。

2.3 影响了刊物的信誉

一篇学术论文,由其内容创新程度决定的学术水平是固定的、客观存在的,而文章的人均学术水平却与其作者人数成反比,署名人数多无疑会降低原有作者的人均学术水平。如果挂名作者多达七八人,且大部分作者的单位互不相同,那么以中文、英文两种形式标注的作者署名就会占很大版面。再加上各自的工作单位,所在省、市(县)名称,邮编及其相关信息,其论文效果倒不是在发布学术观点,而是在罗列作者,为作者扬名,有喧宾夺主、本末倒置之嫌。同时,有些学术水平不高的文章借助被挂名者的声望得以发表,对学术期刊来说这就失信于自己的读者,失信于社会,期刊的学术质量也有可能下降。一旦卷进知识产权纠纷,编辑部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对簿公堂,其影响将无法挽回。

2.4 给职称评定带来负面影响

挂名现象给以论文评职称的工作蒙上了阴影,降低了文章与作者对应关系的可信度和评职称的真实性。学术论文是研究者通过辛勤劳动撰写出来的,是其智慧和汗水的结晶,同时也是研究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具体体现。职称评定时将其作为“硬件”,能使有真才实学的研究者脱颖而出,将不学无术者或学术水平未达到要求者拒之门外。通过职称评定,成绩突出者顺利晋升职称,这既是对其成绩的肯定,同时又使他人心悦诚服,能充分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科研活动的原始创造力,形成一种诚实、刻苦、严谨、扎实的学术之风,并能形成一种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的良好学术氛围。而某些人通过论文“挂名”而晋升了职称,其结果败坏了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引发了学术上的急功近利或投机取巧行为,为学术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更主要的是,大大挫伤了学风正派、学术严谨者的积极性。

3 论文署名应具备的条件

3.1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在学术论文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脚注。[3]

3.2 署名应具备的条件,综合我国相关法规,本人认为署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直接参与了课题的研究或实验工作, 参加了作品创作并做出突出贡献。

(2)本人熟悉作品内容,全面了解作品的写作背景、行文特点、框架结构、参考文献等。

(3)本人对作品有答辩能力。

(4)本人能对作品的科学性、正确性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负责。

这4个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任何一条都不能成为作品的署名者,那种没有参加课题的研究或实验、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的人,根本不可能了解作品、对作品具有答辩能力并对作品负责,因此,这样的人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作品的署名者;那种虽然对研究和实验工作有重大贡献、对科研成果有答辩能力并且也可对成果负责的人,但如果他们没有从事作品创作,也不能成为作品的署名者。

4 预防论文挂名的措施

为了维护学术的纯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署名作者进行“打假”,以清理出“挂名作者”。

4.1 认真贯彻执行版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尽管我国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已经逐渐完善,版权执法体系日臻健全,社会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实行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还很短,还处在一个初步发展阶段,其总体状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广大科技工作者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4.2 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对学术工作者从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两方面提出的应该达到的要求,它是学术规范的核心部分。学术研究作为一项艰苦复杂的创造性活动,科研工作者只有在学术研究中不怕困难,刻苦钻研,顽强拼搏,解决难题,才能获取科学成果。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一种“求真务实者光荣,不劳而获者可耻”的良好学术道德规范,使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地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坚决抵制那种通过在他人论文上署名以换取个人名利的作法。

4.3 加强学术论文的署名管理

编辑部把好第一道关口,可以要求作者填写论文登记表。在该表中,除了要求作者填写与论文有关的信息外,还要在作者署名问题上予以特别申明,强调署名作者的真实性严肃性,否则由此引发的版权问题或论文泄密等问题全部由署名作者负责。

任何论文从投稿之日起,到最后发表,整个过程都在编辑部的控制和监督之中。因此,在防止“挂名作者”问题上,编辑可以起很大作用。如针对评审专家对论文的某些意见和疑点,有意识地请其中的某些作者解答,如果该作者对论文内容一窍不通,或知之甚少,毫无疑问,这是“挂名作者”,应予以删除。

此外,当编辑发现论文修改前后作者姓名有变化时(通常是在修改后的论文中补加了一些作者),编辑应予以核实。当然,就编辑而言,要辨识论文中署名作者的真伪难度很大, 且费时费力,结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但只要我们兢职兢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在署名问题上一定能筑起一道密实的“防火墙”,使其中的“南郭先生”露出“庐山真面目”,最后将其清除[4]

4.4 严肃处理署名中的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权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仅仅规定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不说署名中的挂名不易被发现,即便是发现了,这种处罚对侵权者来说也缺少震慑力。因此,建议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应措施,如广泛向作者宣传《著作权法》;给举报人发奖;在全省(区、市、单位)通报挂名者;刊物一段时间内停发挂名者稿件;修改《著作权法》时,对挂名者的处罚力度要大些,让挂名者确实感到“法”的威力。让“挂名作者”“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4.5 职称管理部门应改变某些评定方式

4.5.1 公开答辩

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同样,论文作者是真是假,只要公开答辩便一目了然。因此,建议职称管理部门在评定职称时,对论文部分不要只看书面材料,而要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针对作者所提供的代表作中的内容,由相关专家提问。通过这种方式,“挂名作者”纵有浑身解数,也逃不过专家们的“火眼金睛”,最终会“丑态百出”,“落荒而逃”。可见,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挂名”之风。

4.5.2 实行“打分制”

对论文打分的说法早有论述,也就是说,对一篇论文的质量评出高低。但这绝不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能说了算的事(只有本行权威才有资格),而且量化也绝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检索部门和出版管理部门也无法达成共识。这里只讨论很狭义的署名打分问题,只针对同一篇论文的署名而言,建议的方法是:单独作者署名给全分;两人署名者分数六、四开或三、七开……,排名越靠后分数越低;或者只认可前三位作者,即只对论文的前三位作者按不同的权值打分,对其后的作者不予认可[5]。如果这种办法能够实行,作者本人就要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从而会自动地减少一些“挂名”者;而“挂名者”觉得“无利可图”,会自愿退出“挂名”行列。

4.5.3 改变某些评定方式

职称评定时把论文的多少作为一个考核申报者学术水平的“硬指标”,虽然很有道理,但也存在一些不妥之处,如在最基层从事技术工作的人,由于其接触的工作非常实际、具体,他们的实践经验很丰富,可要他们写出理论有创新的科技论文难度较大。因此,建议职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评定标准,如对某些行业,不把论文作为评定职称的先决条件,重点考核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既可充分发挥不同行业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又可减少论文署名中的“挂名”现象。

5 探讨:挂名作者享不享有著作权

形形色色的挂名作者,他们在其论文中不写一个字,不付一点智力劳动,这样的挂名作者享不享有著作权呢 这个问题,要分两步来讨论:

5.1 作品署名是一个严肃、慎重的事情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署名权属于作者版权中精神权利的范畴,这是作者合法权益之一,是作者以姓名、化名或匿名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署名又是作者身份权利的外部标志。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就使作者的身份被承认,获得了一定的名誉;同时,也使作者承担了对作品负责和对读者、对社会负责的义务。因此,我们的作者,应当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该把署名权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社会交易。

5.2 既然作者让别人挂名了,那挂名人享不享有著作权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从这里看,著作权法已清楚地规定了合作作品的作者条件:

5.2.1 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这种合意要有书面的约定,在约定中对各自的承担任务以及著作权方面的事宜要明确地体现出来。

5.2.2 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作者,不能获得作者资格。

显然,挂名的作者,均不具备以上2个条件,他虽在某种交易下署上了名,但那是混进去的作者,从实质上来讲,他是不应该享有著作权的。不过,法津保护的是形式,论文只要挂上了他的名,他就有获酬权,或著作权。到那时,真打起这种著作权官司来,要分个黑与白,那是很复杂、很头痛的。

6 结 论

在高校课题研究中,挂名现象的诱因主要在于我国职称评定工作还不很完善,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指标体系,发表论文数量的多少依然是评定职称等考核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一个条件。这种过于量化的评价机制显然违反了学术研究的规律,忽视了学术研究本身是一个长期不断的积累过程。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学术评定工作中规定的量化标准,“挂名”不失为一个捷径,那些徒有虚名、互相“挂名”的“合作”现象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简单、片面、盲目追求惟数量评价标准的后果,一方面导致文章越发越多,越发越滥;另一方面也促使相互挂名的“合作者”队伍日趋臃肿、日益庞大……这种恶性循环的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扼制,势必损害我国学术界的整体形象,不但起不到发现人才、重用人才、鼓励人才的作用,相反还会助长学术界浮躁、腐败风气的蔓延,这必将侵蚀我国学术研究的肌体,其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然而,要正确区分挂名与真正的论文合著者,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对真正的论文合作者来讲,这种做法似乎又欠妥当。著名华人物理学家诺贝尔奖得主杨振宁、李政道先生“非常美妙而且了不起的合作”,就是因为论文排名次序这一尖锐问题宣告破裂,他们的分道扬镳给整个世界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一惨痛教训我们应该引以为戒[6]。因此对学术界真正的论文合作,仅靠简单的分值计算还是不够的,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人们之间“各自为政”,打击人们合作的积极性,削弱团队的力量和集体的协作,甚至涣散整个队伍。因此,各单位在采用分值计算的方法给合作论文打分时,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掌握真实材料的基础上,大胆、谨慎地开展这项工作。既要对学术论文合作署名中的不实“挂名”现象给予检举和扼制,又要对学术论文中真正的合作署名作者给予认可、鼓励和张扬。

参考文献

[1]林茵.浅议作者署名权[J].现代情报,2005,(1):34-36.

[2]金欣,刘澍.多稿件多作者署名情况分析[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S].2001-10-27.

[4]王莉萍.科学工作者的荣誉至关重要——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署名问题[N].科学时报,2005-03-03.

[5]唐巧凤.合作论文中挂名署名现象探微[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2,(2):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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