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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路好难走

2009-05-04黄羽文

就业与保障 2009年4期
关键词:广告公司遭遇车祸

黄羽文

两年前的今天,季芳还是一名将要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而今,每当她走路稍快一些的时候,左腿就会提醒她:里面有一颗钢钉。这种疼痛无时不刻地让她想起两年前的那场车祸。

2007年4月21日17时,22岁的季芳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时突然被一辆轿车撞倒,左腿骨折了!车祸中的肇事司机按照责任承担了季芳住院费用的大部分。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促使季芳在等待工作单位的工伤待遇。

然而,一切让她失望了,公司认定季芳遭遇车祸时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距离毕业还有3个月的时间,不能给季芳工伤待遇。

季芳懵了:手上所持的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的,难道就不算数了?

2007年2月,按照学校的惯例,学生们都到外实习了,位于季芳家乡的一家文化广告公司的招聘信息吸引了季芳。季芳手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很快就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料,两个月后她就遭遇了车祸。

对于一份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文化广告公司为什么在季芳遭遇车祸之后却要否认它的效力呢?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出了理由:由于公司否认劳动合同有效,季芳也就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

面对这种结局,2007年11月,季芳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是事态的发展并未如所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为公司和季芳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季芳不服这一仲裁,一个月后上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2007年12月,法院做出了判决,确认原告季芳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文化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季芳胜诉了,而这条路一走就到了第二年,也让季芳经受了一番身份之争。

之后,在季芳的再次申请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了季芳的工伤并且将工伤认定的文书送达了公司。

按照认定,季芳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伤残,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伤残补助金等总计达到十多万元。这次,她终于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拿到了公司应该给她的待遇。

如今,带着伤痛,季芳仍然在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大学生毕业前就业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竟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毫无社会经验的大学生们很难保护自己。而每年像她一样在实习阶段就去找工作的大学生已经是一个事实了啊!如果也遭遇像她一样的事故,所要走的路,是不是也这么艰难啊?

法律界专家告诉我们,上述案例中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季芳的主体不适格,这是站不住脚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作为已基本完成学业,拥有完全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所属院校不仅未限制其参与社会工作,相反,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已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从速谋职。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就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此时,若再以未领取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主体身份,显然是不当认定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

谨记,不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将要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更是如此。记住这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途就会变得平坦些,不再那么弯弯曲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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