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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性规范

2009-03-25

检察风云 2009年4期
关键词:禁令审判律师

从执业律师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五条禁令”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性规范,不足以成为预防和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的制度性架构。

禁令一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如今,在司法实践中,向法官请客送礼的风气愈演愈烈,价码也在“节节攀升”。起初,不少当事人都直接向法官请客送礼。但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目的明确,如果法官在收受财物后无法满足他的要求,往往就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事人采取偷拍揄录的事例层出不穷,这使法官对直接和当事人发生这种“交易”缺乏安全感。而法官通过律师收受财物时,律师通常不会仅仅为某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同法官交恶,如果事发也可由律师出面委曲求全承担责任保证法官“过关”,免除了法官的许多后顾之忧。就此,逐渐形成了一些固定的“双赢”圈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曾于2004年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许多律师因此脱离了“双赢”圈子,不愿意再冒险进行这种“交易”。于是,所谓的“诉讼掮客”又应运而生。例如北京市西城法院前院长郭生贵明目张胆地指令其胞弟张凤海与他人合办律师事务所,并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帮助张凤海“拓展业务”大肆敛财。

向法官请客送礼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法官的权力太大,并缺乏有效监督。因此,禁令不能解决目前制度上的缺失,就无法真正制止这一股歪风邪气。

禁令二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打官司,必然要与法官交往,比如立案,提交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等等。但是近年来,律师和法官的正常交往渠道非常不畅通,甚至使得律师正常的诉讼工作都无法开展,而这条禁令将使得法院有更冠冕堂皇的理由将律师挡在门外,而这又势必会造成律师更加千方百计地与法官私下接触。

由此可见,只有打通律师和法官间交往的正常渠道,才能对“不正当交往”的形式加以明确认定,从而采取严厉的惩处,使相关规定更科学合理。

禁令三规定:“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事实上,禁令三中的问题是法院内部的潜规则。法官之间也存在着人际关系甚至经济来往,因此逐渐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在各自的审判工作中受其他法官请托给予“照顾”的现象其实是很多的,然而这样的事例却很少被披露出来。假设有一普通审判人员,其庭长甚至院长私下打招呼,他是很难按照法律规定拒绝这种无理要求的,当然更不可能向外宣扬出去。所以无法受到外部有效的监督,该条禁令极其可能落空。

禁令四规定:“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目前,很多法院的执行庭都设有“小金库”,用以收受评估公司、拍卖行等的回扣或者返利,这也是目前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评估或者拍卖等费用都过高的原因,实际上,这一问题也是司法界非常大的弊端,确实需要整治。但单凭这个限制法官个人的禁令是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这是许多法院执行庭为了其团体的利益作出的行为,所以应在更大的范围内对这种现象进行遏止。

禁令五规定:“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事实上,为了保障监督,一些审判工作在相当范围内是公开的;相反,部分法官却常常拒绝披露当事人有权了解的审判进程。故这条禁令是否会变成一些法官为了维护“圈内”利益,抗拒外部监督的保护伞,司法界的内幕更加难以披露出来真不好说。

在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有类似行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罚早有明确规定,但结果依然是屡禁不止,不断有人挑战法律的高压线,近年来已经有多名大法官落马,“五条禁令”作为一个规定,很难相信它的威慑力会凌驾在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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