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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 与司法廉洁公正

2009-03-25

检察风云 2009年4期
关键词:人情公正法官

游 伟

司法领域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缘故,现在已经越来越像是各方当事者施展诉讼才能的公共“竞技场”。控辩双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斗”,也越来越显示出专业性、职业化的特点。

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辨法析理,保证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欧陆各国,都愈加倾向于使法官在整个诉讼构造上承担被动、中立和形式上更为消极的角色,其目标无疑都是为了追求更多的司法公正。

我国是诸种法系混合的多法域国家,而祖国大陆则长期继承着被法律史学家们美誉为“中华法系”的传统,也确实形成了不少有别于英美、欧陆司法传统的法治理念、诉讼制度、司法机制和操作规程,“中国特色”不可谓不明显。其中之一,就是司法活动中的情法交融,尽力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台一,民众对司法活动乃至裁决结果的评判也往往首先是从人情常理的直觉出发的。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十分讲究待人处世的义气、人情,倡导人际交往中的诚实、信赖和礼尚往来。背信、叛离、知恩不报,被认为是个人品行中最不能被容忍的罪过。甚至会被作为需要予以唾弃的一类。这样的道德观念和处世戒律(虽然有时并不完全依靠法律予以强制推行),可能有许多的功效和益处,比如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有利于建立人际间的互信,有助于提高社会交往的安全感,有利于促进商品交易的效率,避免由于相互之间的猜疑和戒备而增加的不必要的“考察”、“考验”之类的成本支付。因此,我们的法官和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中国人情”元素远比西方法治诸国要浓重和浓烈得多。

司法关照人性、兼顾人情,本来无可厚非,但人性有其恶向,人情也难免庸俗,法治的功能正在于去恶从善,法治的公信也在于不徇私情。因此,坚守司法活动中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坚守规则而不畏权势,关照人性而杜绝私情,应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无论他们是法官、检察官、警官还是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共同也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所以,建立法律人工作和业外活动的行为规范,建立司法“竞技场”内外法官与各方当事人(而不仅仅只是针对律师,也应该包括法官与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多重隔离带,并将它们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高压线”、“逐客令”,才能通过制度提升道德水准,使不断升级的各种“禁令”内化为法律人自觉的行动。

要建立起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活动多重隔离带,需要有完善,刚性的制度和规范构建,需要不断净化司法活动的内外环境,更需要法律人共同体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虽然,逢德的制约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的清晰和富有“刚性”,但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却原发于自我的需要和个体的满足。因此,它常常可以获得不少制度、规范所缺乏的真正的内在动力,并持续支配着行动的方向和行事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禁令”虽不可少,但它们永远都是外在的和强加的,因此,它们也一定都是短暂的和治表的。

细节入手助力法官突围人情羁绊

刘源

培根曾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平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法律界引用率极高、耳熟能详的这句司法名言说明司法是公平和正义之源,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整个社会公正的意义不言而喻,因而最高法院近期颁布的“五个严禁”规定对于重塑法官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

规定发布之时,笔者也听到有一种不同声音:这些规定并非什么新鲜事,相关内容也曾出现在先前法院内部的纪律规范中,《法官法》和《刑法》中也有相应规范,此次规定出台的现实意义何在?对此,笔者以为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值得关注。其一,规定将法官群体中易发的五种不当职务行为明确列为禁止之列,广而告之,意在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一直以来,社会舆论对司法腐败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法官的受贿、徇私舞弊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却忽视一个简单现象,多数严重腐败行为通常都是由一些看似并不严重的法官不当行为逐渐发展变化而来。此次规定归纳了五条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剑锋直指司法腐败现象容易滋生的部位和环节。规定中没有“空话大话”、言简意赅,从小处细节入手,对法官的日常行为和职务行为予以纪律规范,防微杜渐。如果我们将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比作“雷区”的话,“五个严禁”规定实则是在距离“雷区”之前不远的危险地带设定了一个明确的警示牌,不但确保法官不至于误踩“地雷”,而且也提醒法官不得越雷池半步。其二,规定将助力法官突围人情羁绊,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法官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法官作为公职人员,掌握法律、定纷止争,是社会公众寻求公正的依靠,这就要求法官应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侵蚀。不过,事实和经验证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法官洁身自好的自律约束,他律的制度性规范同样必不可少。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型社会,亲情、友情、乡情的错综复杂和重重叠加使得每一个人都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人际网络中,这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作的经典概括,“在(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为此,法官在承办一些案件时难免会受到各方人情因素的干扰。面对当事人和其亲友的请托、送请,要做到不受任何影响并非易事;但如果法官屈从于人情,又不免犯错误,甚至触碰法律底线。从这层意义上来看,“五条禁令”对法官是—个很好的挡箭牌,有利于他们排除人情干扰,公正地审理案件。正因为此,最高法院在新年伊始通过各类媒体将“五个严禁”规定向全社会公布,并要求各级法院公开监督方式,既表达严肃执纪、决不姑息的决心,同时也是为法官公正、公平执法着力打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助力法官突围人情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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