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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

2025-08-04张艳

检察风云 2025年14期
关键词:支配许可竞争
标题

从体系性维度进行观察,数据强制许可属于反垄断法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第3款为数据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数据许可是数据流通交易的主要方式,可分为自愿许可与强制许可两种类型。自愿许可构成了数据流通交易的基石,合同双方自主决定是否以及与何方签订数据许可合同,双方约定数据持有、获取主体与获取方式、对待给付、数据使用权、合同期限、法律责任、数据质量与技术保障等合同内容。而强制许可制度的保护对象是超越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当某些持有数据的市场主体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权利,通过拒绝交易行为损害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时,法律就需要进行必要限制。原因在于,数据持有主体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结构受不良影响,因此其应当承担特殊责任,即:履行强制缔约义务。

数据强制许可的构成要件

在数据交易中,若占市场支配地位的数据持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且被拒数据对数据需求方在相邻市场的竞争不可或缺,同时该行为可能排除相邻市场的有效竞争,则该拒绝交易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被禁止,进而引发数据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旨在解决许可方的缔约障碍,具体许可条款仍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主体要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拒绝交易的数据持有企业必须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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