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电子数据调查取证
2025-07-21马超惠淑英
政工学刊 2025年7期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种类。在当前军队执纪执法办案实践中,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普遍,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往往需要从电子数据中寻求“破局”。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加合规、高效、充分地利用电子数据突破案件,是新形势下审查调查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严格把握电子数据的概念及范围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先后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刑事证据法律地位,并对收集利用电子证据进行了明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也都确认了电子数据在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证据地位和作用。
实务中如何科学划分电子数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特别是视听资料的界限,一线办案人员尚存在不同认识,主要集中在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言词证据的混淆上,尤以前者为甚。首先是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界分。两者从法律沿革上存在一个先覆盖后独立的过程。传统的视听资料主要是指磁带、光盘等,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由于电子数据未被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多被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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