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归责中的因果关系
2024-06-21杨毅
华章 2024年9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 要]基于人工智能内在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人工智能的刑事因果关系相较于传统因果关系更为抽象。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针对人工智能刑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风险标准模式与双重筛选的条件说。当前,人工智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具备法律主体的身份。但无论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当根据风险标准模型来分析具体案例时,都必须考虑到行为主体的行为分类、主观状态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干预因素,这可能会对原有的刑事因果关系产生影响。按照双重筛选的条件说则不需要考虑区分情形、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介入因素等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因果关系;风险标准模式;双重筛选;
条件说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超出了人类的社会预期,现实中已发生多起人工智能犯罪案件。在人工智能下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可适应性,然而,随着深入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因果关系的调节及其适当性可能会经历某种程度的削弱和偏差。因此,确定如何将人工智能及其行为和结果归因于客观现象并于其进行主观责难的法律因果关系,显得尤为关键。人工智能的行为和传统法律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确认其刑事因果关系的方式也和确定传统行为的法律因果关系的方法有所不同。在涉及涵盖两个或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确定犯罪结果和不同主体间的刑事因果关系如何建立,将是学者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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