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完善的必要性
2024-06-21田星
华章 2024年9期
[摘 要]冤案错案的屡屡曝出及其背后的违法侦查问题使整个刑事司法的公信力降低,而非法口供成为冤案的主要原因,只有完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依法对非法取证行为规制,才能促使其依法取证。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范围过于狭窄,有演变为非法口供不排除规则的趋势。本文主要论述“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现存的问题,以及是否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予以排除,并且给出非法口供排除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非法口供;威胁;引诱;欺骗
一、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研究现状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在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存在。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证据问题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尽早破案,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和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使得破案难度逐渐增大。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口供更容易获取,因此办案机关在面对上级压力时,往往选择采用刑讯等不法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口。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而且也会导致口供的可靠性降低,增加了冤假错案的风险。口供排除规则起源于英国,最早将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时,法官对其持怀疑态度,并且依据可靠性原则进行排除。后来,美国继承了英国的这一原则,并逐渐发展形成了以自愿性为法理基础的自白任意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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