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民事责任规制研究
2024-06-21彭梅
华章 2024年9期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民事侵权责任可以从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本质、鼓励产业发展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权衡出发,宜将其纳入产品责任的范畴。内容责任主体方面,不应简单地将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生产者,仅由其对外承担责任,而应划定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点的责任主体范围。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责任主体
近日,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视为生成内容的生产者,由其直接承担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生产者责任和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作为应对新兴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问题而快速出台的新规定,《办法》在责任主体划定方面仍存在探讨空间。本文以ChatGPT为例,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解构,并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规制进行研究。
一、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现状
2022年11月,美国OpenAI公司推出的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全球引起了广泛关注,推出两个月后,积累了逾3000万用户量。随后,百度的文心一言、阿里的通义千问、谷歌的大型视觉语言模型PaLM 2,以及清华大学开发的以中英语言模型为基础的ChatGLM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也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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