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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裁判分歧研究

2024-06-21罗曦亚

华章 2024年9期

[摘 要]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来源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8条,当保证人就原债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之后,可以就其清偿的债务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具体实践问题,具有不同的裁判准则。关于梳理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裁判分歧,统一裁判准则作用在当前的司法现状中十分必要。

[关键词]担保制度;追偿权;裁判分歧

在信贷行业空前发展的今天,为他人进行担保,提供保证的方式对于金融融资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担保交易频繁的同时,产生的纠纷也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实践问题也慢慢浮现出来。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少分歧,司法实践层面有着不同的观点碰撞。在此背景之下,保证人追偿权之行使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探究不同裁判观点背后存在的学术观点争论,这对于统一裁判准则,规范担保制度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追偿权与代位权之辨析

我国内地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第700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具有追偿权这一重要权益。根据该条款内容,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范畴之内,享受到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各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8条,对保证人追偿权的具体行使途径做了更为详细的阐述,但对于详细操作步骤仍未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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