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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研究

2024-06-07王尚飞

乡村论丛 2024年2期

摘要:土地经营权作为农地产权分置后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其登记客体的明确对于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的制度设计具有重大意义。依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理论,应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为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直接支配权,在物权体系中属于一项完整的用益物权,故其登记层级应为自物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经营权登记可借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先前经验,但囿于两种权利结构体系的差异性,土地经营权设权登记规则需要依其自身权利属性进行制度设计。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设立模式,以此实现土地经营权设权登记规则的内部统一。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 登记客体 流转登记 设权登记

一、问题的提出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如何依托农地权利登记制度为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理论和制度供给,成为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研究课题之一。目前,理论界对土地经营权登记客体鲜有研究,即便将土地经营權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但因其登记客体不明依旧无法构建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同时也会阻碍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权设权流转登记的类型化是研究其登记制度的重点内容,即针对土地经营权设权登记规则进行体系化建构,以期构建出完整的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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