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使用先例的合法性分析
2024-05-21陈云东程丹萍
重庆社会科学 2024年4期
陈云东 程丹萍
摘 要: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合法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倡议的法治化研究”(17BFX013)。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4)004-0126-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4.004.010
国际投资仲裁使用先例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传统国际法学说否认先例可以成为国际法规则的规范性渊源,仅赋予先例一种“确定”规则的“辅助手段”的地位,而规则的规范性渊源必须来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1]。此外,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某些结构特征使人们对先例能否在仲裁过程中发挥有益作用产生了进一步的怀疑,特别是缺乏连续性和等级制度:每个仲裁庭都是为解决单一争端而设立的,没有上诉机制来监督裁决的正确性和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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