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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变局下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逻辑

2024-03-26黄惠康

当代世界 2024年3期
关键词:全球治理

【关键词】涉外法治  全球治理  百年变局  时代逻辑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聚焦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领导集体首次专门就涉外法治建设进行专题研讨、谋篇布局和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1]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上法治中国建设重要议事日程,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深刻认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战略判断的丰富内涵,牢牢把握大变局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的重大机遇和风险挑战,对于准确理解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時代逻辑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世界大变局催生涉外法治时代命题

冷战结束以来,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近年来更是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恐怖主义沉渣泛起、新冠疫情全球肆虐、乌克兰危机延宕加剧、中东冲突硝烟再起,整个世界乱象纷呈。但这些只是百年大变局之表象,折射出的是世界经济基础之变、世界政治格局之变、科技和产业之变以及全球治理之变等深层次动因,呼唤的是全球治理变革,也催生出涉外法治的时代命题。

一、世界经济中心之变——迈向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百年大变局的基础是世界经济中心的转移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全球化深入演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中心从大西洋东岸向西岸转移,世界霸主易位。百年后,世界经济中心从大西洋向太平洋扩展,其覆盖范围之广、涉及人口之多均远超上次,“亚洲世纪”真实再现,新的世界经济中心蓄势待发。2021年,中国的经济总量首次超过欧盟27国,东盟超越美国和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欧洲中心论话语范式的经济基础难以为继。同年,中日韩三个东亚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之和首次超过美国,美国在经济上“一超独大”的局面发生改变。

从全球范围看,传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总体差距也在不断缩小。2022年,七国集团(G7)GDP总和的全球占比从二战结束初期的80%下降到43.1%,其中,美国GDP的占比从46%下降到25.41%;同期,扩员后金砖国家GDP全球占比从2011年成立时的不足10%提高到28.92%。高盛预测,到2050年,世界前十大经济体的排名将是:中国、美国、印度、印尼、德国、日本、英国、巴西、法国、俄罗斯。[2]届时,金砖国家的经济总量将大幅超越七国集团。

2020年9月3日,海军第三十六批护航编队从青岛某军港起航,奔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

世界经济中心之变将为“东升西降”的国际政治格局之变提供坚实经济基础,有助于顺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推动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均衡的方向发展,实现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还将为中国的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对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

二、世界政治格局之变——构建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

百年大变局的本质是国际力量对比变化以及由此引发国际格局大洗牌、国际秩序大调整,“东升西降”成为大趋势。国际关系民主化曲折前行,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愿景展露曙光。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逐渐发展成为西方阵营的领袖和世界秩序主导者。从一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到二战后的雅尔塔体系,再到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全球秩序历经数次重构,东西方对峙的两极格局宣告终结。美国独享战争“红利”,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并谋求建立以其为主导的世界单极秩序。

然而,21世纪以来,冷战后出现的力量失衡状况逐步改变,世界多极化渐进发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尤其是中国的快速发展,作为格局之变中最大的增量和变量,对世界政治格局变化产生重大影响。[3]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的世界主导地位持续走弱,特别是美国独自掌控地区和国际局势的意愿、决心和能力明显下降,“多强”之间国际地位变化的均衡化趋势日显突出。数百年来西方“地中海文明”主导国际政治的情况开始发生根本性改变,国际权力在少数几个西方国家之间“倒手”的局面正在走向终结。[4]

“东升西降”对人类发展进步影响的深度、广度、力度前所未有,深刻改变世界政治经济版图,特别是将大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有利于推动建立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也将由此进入一个可以更有作为的新阶段。

然而,国际政治格局之变将是一个长期、渐进、曲折的过程。在新旧格局、新旧秩序交替演进过程中,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矛盾、竞争、摩擦乃至冲突此起彼伏、难以避免。因此,要确保国际格局之变有序演进、多极化进程总体稳定且具有建设性,确保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不被颠覆,确保在国际关系中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遵守。要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营造更有利的国际环境,同时为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科技与产业之变——抢抓未来发展制高点

百年大变局的动力是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科技的发展和新型产业的兴起,是推动人类文明持续进步和世界不断前行的不竭动力。历史上每一次科技和产业革命都深刻改变了世界的发展面貌和基本格局。大国的兴衰和不同形态文明的起落都在反复演绎这个逻辑。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方兴未艾,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空间科技、生命科学、区块链、新能源、新材料、核聚变技术等高新科技蓬勃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数字革命将实现突破性进展,数据成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这是改变世界的力量,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历史机遇。

科技和产业之变不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革命性影响,考验各国政府的治理能力,还会对国际关系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一方面,科技和产业之变将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使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极大地压缩了国家间使用武力的空间和法律基础,降低了爆发新的世界大战的可能性,同时推动全球治理变革,为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和手段;另一方面,科技和产业之变对各国维护国家安全提出新挑战,导致大国间科技军备竞赛加剧,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问题更显突出,尤其是国家间的高科技竞争愈演愈烈,新一轮“制海权”“制空权”“制天权”“制网权”之争将在新的起点上深度展开。[5]

未来,高科技制高点之争将成为大国间综合国力竞争的主战场。为保持高科技龙头优势和垄断地位,遏制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赶超,美西方国家不断强化“泛安全化”的外交政策取向,动用国家力量,使用法律手段,在高科技领域对新兴国家及其企业实施封锁、遏制、打压,其构筑“小院高墙”、实施“脱钩断链”的霸凌行径将趋于常态化、法律化。高科技领域遏制与反遏制的外交法律斗争将更趋激烈。

2023年9月11日,随着一架中国民航包机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降落,18名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被重庆市警方从老挝押解回中国。

因应科技与产业之变,既要充分发挥高新科技发展对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世界和平、实现共同发展的促进作用,确保数据流动的安全和便捷,也要坚决反对美西方借助科技优势在全球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在高科技领域推行逆全球化、泛安全化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司法霸权。这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又一当务之急。

四、全球治理之变——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百年大变局的关键是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制度性变革和调整。当今世界正处在全球治理变革的关键阶段。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另一方面,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不断加重,大国关系的合作面明显下降、竞争面明显上升,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加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恐怖主义、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难民危机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續蔓延,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乱而思治,危而望安,全球治理变革势在必行,但也充满荆棘和险阻,迫切需要先进思想理念的感召引领和负责任大国的身体力行、持续推动。

从法治的角度看,世界之变最终将体现为国际秩序、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的演变。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秩序、规则、制度之争,核心是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器”以及国际治理准则的作用将更趋重要,而制度性权力和未来秩序主导权之争将成为21世纪国际关系特别是大国外交博弈的一条主线。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正致力于实现全面现代化的中国,坚定地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6]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自主选择,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逻辑。

外部风险挑战增多使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的海外利益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拓展,同外部世界的利益融合不断加深,“海外中国”加速形成。[7]海外国家利益保护正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课题,涉外法治建设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中国由大国向强国迈进与世界大变局产生历史性交汇,为中国更好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了历史性机遇。同时,在涉外法治领域,中国也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国际安全形势和外部环境,需要妥善应对。

一、美国对华全面遏制打压

自特朗普政府起,美国将中国视为最大战略竞争对手,遏制、围堵、打压成为美国政府对华政策的主轴。[8]

在政治上,美国意识形态外交沉渣泛起,极力渲染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抛出“民主对抗威权”的伪命题,通过一系列涉华消极法案,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以及人权、宗教、网络、科技、金融等领域常态化干涉中国内政,钳制中国发展。[9]

在经贸上,美国鼓吹并强推“脱钩断链”,破坏国际贸易规则,打贸易战、科技战,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把经贸科技交流政治化、武器化,制定“小院高墙”的技术管制战略,全力围堵中国高科技发展,同时滥用“长臂管辖”,对诸多中国企业进行单边制裁。

在军事上,美国在亚太地区搞封闭排他的政治军事联盟,排出“五四三二”阵势,即强化美英加澳新“五眼联盟”,兜售美日印澳四方安全对话机制,拼凑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强化美日、美澳、美韩、美菲等双边军事同盟,并谋求将其升级为“亚洲版北约”,破坏中国周边安全环境。

近年来,中美关系遭遇严重困难,美方虽然口头上对中国承诺“五不四无意”,但实际上一直在玩弄地缘政治把戏。在此背景下,相互尊重,以法治方式管控矛盾分歧,解决竞争中的摩擦矛盾,寻求“斗而不破”的和平共处之道,是防止中美关系失控、掉入“修昔底德陷阱”的一种明智选择。

2020年9月1日,山东烟台海域,中国海警6307舰进行海上维权执法。

中美关系关乎人类前途和地球未来。中美两个核大国之间全面冲突对抗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必须加以避免。两国应冷静处理分歧和意外,共同有效管控分歧,而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双方管控矛盾分歧、防止对抗冲突的关键,也是中美关系最重要的防护和安全网。[10]

二、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

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进入关键期,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因素明显增强,主动设置国际议程、塑造国际规则,谋取制度性权力成为各大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美国等西方国家尤其擅长将本国意志转化为国际规则。国际立法、国际司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不断上升,外交与法理愈加密不可分。

围绕伊朗核问题、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等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相关各方均十分注重以法律为抓手谋划应对之策,国际博弈中的法律战更趋激烈。例如,在乌克兰危机中,冲突双方在激烈的政治和军事较量之外,都十分注意运用法律武器,抢占法治和道义制高点,围绕冲突性质、国际法院诉讼、战争罪行调查及乌东四州“公投入俄”合法性等问题展开法律战。法理之争成为塑造国际秩序、赢得制度性权力的重要方面。[11]

在和平时期,应始终坚持外交在先、军事保底、法治维稳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国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外交交涉和武力决斗处于维护国家利益安全链的首尾两端,其间,法治作为维稳和解决纷争的重要力量拥有巨大的运作空间,应该善加利用。

通过涉外法治联动国际法治,在外交博弈中提升国际法话语权,是中国积极拓展制度性权力的一条有效路径。中国应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构建以国际法治为基础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反干涉、反制裁、反制“长臂管辖”斗争激烈

美西方一方面对外长期奉行干涉和渗透战略,在全球范围内滥施“长臂管辖”,大搞所谓的“次级制裁”,推行司法霸权;[12]另一方面,对内小心翼翼地构筑防范外来干涉风险的“小院高墙”,制定诸如外国使团法、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游说披露法等众多专门性反干涉法律。

遭受美西方干涉、渗透威胁和霸凌主义打压的国家不断加强反对干涉、反制裁法律斗争。例如,俄罗斯制定《不受欢迎组织法》《外国代理人法》等反渗透立法。伊朗制定《反制裁战略法案》。古巴、委内瑞拉等国也出台了本国的反干涉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国一方面追随美国对俄罗斯等国发起单边制裁,另一方面也通過国内立法或欧盟立法,抵制美国的“次级制裁”和“长臂管辖”。

在激烈复杂的外交博弈中,法律既是规则更是武器。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身份参与国际事务,需保持战略定力,既要发扬斗争精神,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坚决回击美国的霸凌行径,又要善于斗争,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占据法治制高点,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这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和加强对美西方外交斗争法律“工具箱”的必然选择。

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13]

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纂五措并举,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丰富外交法律斗争的法律“工具箱”;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做大做强涉外法律服务业,培育一批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努力将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保障,建强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中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综上所述,在百年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的背景下,坚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一体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加强涉外法治的时代逻辑和根本目的。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

[1]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载《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2] 《高盛预测到2050年世界前十大经济体!》,网易,2023年8月17日,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CB7B4PK05562I83.html。

[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79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121.02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世界占比由1.8%上升到18.67%,多年来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

[4] 关铭闻:《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建党95年光辉历程看“三个前所未有”》,载《光明日报》2016年6月30日,第1版。

[5] 黄惠康:《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与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3页。

[6]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7] 改革开放以来,在國外工作、学习、旅行或定居的中国公民日益增多,对领事保护和协助提出更多需求和更高要求;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国,2022年对外贸易额高达6.3096万亿美元,是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还是世界排名前三位的海外直接投资大国,2022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75万亿美元,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4.7万多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合作版图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和拉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加入其中。

[8] 黄惠康:《当前中美外交博弈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国际法学刊》2020年第3期,第1-22页。

[9] 据统计,第117届美国国会(2021-22)提出的涉华法案达681件,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14件。第118届美国国会(2023-24)迄今运作仅一年,已提出涉华法案450多件,成为法律的3件。此外,美国还有多项针对中国的“总统行政令”和财政部规章。“以法遏华”的手段花样繁多。

[10]  《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在巴厘岛举行会晤》,央视网,2022年11月15日,https://tv.cctv.com/ 2022/11/15/VIDEfhSDSWWgm17I9D6jZSyU221115.shtml;《习近平同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中美元首会晤》,新华网,2023年11月16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3-11/16/c_1129977979.htm。

[11] 黄惠康:《阐述中国主张,应多用国际法话语》,载《环球时报》2023年9月8日,第15版。

[12] 例如,美国国会于1996年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Helms-Burton Act),禁止任何美国企业及其海外分支机构与古巴进行交易,拒绝给在古巴投资、贸易的外商及其家属发放赴美签证,禁止别国向美国出口含有古巴原材料的产品,阻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向古巴提供贷款,授权美国公民可以就古巴革命政府“没收”其财产,在美国法院起诉古巴企业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第三国企业。

[13] 黄惠康:《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载《人民政协报》2024年2月5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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