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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问题及解决对策

2024-03-18朱春芳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纠纷

朱春芳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50

民间借贷现象由来已久,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更是一种便捷的融资手段。现在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升,可支配性的财产也不断增多,可支配性财产中很大一部分流向了民间借贷。相比于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所以民间借贷的比重不断攀升。比重攀升的同时由其引发的纠纷也持续增多,甚至金额数目巨大的民间借贷案子也不在少数,借款人为躲债出逃的案子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进行具体和针对性的规范和约束,也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管民间借贷的相关事项[1]。因此,借贷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纠纷不能迅速或有效地解决,甚至纠纷愈演愈烈,扰乱着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整体发展。面对日渐增多的民间借贷纠纷这一问题,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增加

民间借贷流程的简便、灵活,深受小微企业与个人的青睐。再加上国家货币紧缩政策,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上升、银行发放的信用额度下降以及银行对企业或个人信用评估的严格性,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农业生产个体户等不合乎银行的放款要求,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从而只能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活跃度上升,规模扩大,大量毫无秩序的民间借贷规模也扩大,发生纠纷的概率也随之增大。总而言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增加趋势,而且数量增加明显[2]。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呈多样化

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过往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熟人之间,主要是为了维系日常生活或经营进行借贷[3],所以主体涉及的范围比较窄,人员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现在是社会市场经济时代,各行各业发展迅猛,民间借贷主体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更多是为了经营性生产进行借贷。民间借贷的业务在不断扩大,涉及的群体也在扩大。借款的主体可能是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者或个人等;贷款主体也比以前更加广泛,可能是个人、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或者地下钱庄等。借贷的人员可能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多样化特征明显。

(三)大额借贷的比重增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额借贷的比重逐年增加。全国经济迅猛发展,现在民间借贷经常性的用途是经营,所以涉及金额巨大的纠纷案件不少见。大额借贷通常牵扯比较复杂的借贷关系,可能是时间长、跨度大、利滚利等因素;也可能是一个债务人涉及多个债权人,或者可能是一个债权人涉及多个债务人,涉及的金额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大额资金的活跃程度更盛,民间大额借贷的比例和频率也都趋向于更高。

(四)民间借贷隐藏非法行为

很多民间借贷中经常隐藏非法行为,不能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比如高利贷、赌债等,高利贷的借款利息远远高于银行利息,高利贷经常使用隐蔽手段隐藏其不法行为,例如采取预扣、另行支付利息或者重新结算后再出具借条来进行规避,在借贷合同上完全不体现高利息的事实[4]。民间借贷还有可能涉及赌债,赌债是非法的,当事人为了隐藏其非法本质,经常会采取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规避。现阶段尚未有统一的民间借贷规范,杂乱无序的借贷行为提供了非法行为隐藏的可能性。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高

首先,在正规的金融借贷机构中,相关法律对借贷风险和相关退出机制问题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是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风险规避和退出规定少之又少,没有明确的针对性;其次,民间借贷的主体通常因为资产和能力有限,对稳定性的把握有所欠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最后,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借贷利率,借款的主体从民间借贷中获得所需要的发展资金,可以解决个人或企业暂时的发展困难,但也需为此付出高额利息,所以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个人或企业并不一定能偿还到期的负债和高额利息,借款人只能重新借贷用于偿还之前的借贷和利息,也可能潜逃躲避债务。多重原因的叠加使得民间借贷风险的不可控性远远大于正规金融体系内的借贷,这也是纠纷频发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一)借贷主体不确定

借贷双方信息不明确,是民间借贷中的常有现象。民间借贷合同经常会涉及多个主体,例如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投资公司等等[5];主体比较多时,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对复杂。借贷行为背后经常有担保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等的参与,但在借款形式上可能表现为个人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一方与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还存在直接的联系。借贷过程中使用着简易的借条、借据合同条款,没有载明具体的信息,会阻碍了对借贷主体的认定,确定借贷主体时容易产生纷争,一旦借贷主体难以认定,案件的审理就会遭遇困境。

(二)证据认定困难

目前针对民间借贷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所以实际借贷行为中借方和贷方签署的合同不规范或不详细时常有之,经常是借条、欠条、收条一张,没有载明细节条款例如无具体的款项来往方式、借款金额、交付凭证、借贷利率或还款期限等。实际发生的借贷行为相对于已载明的借贷条款而言又复杂很多,将直接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反馈到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常由于借款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或存在歧义而导致案件不易查清、证据认定困难,最后导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进程慢,诉讼成本增加。

(三)借款人出逃

民间借贷问题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借款人不出庭、不应诉,很多借款人借债数额巨大,偿还能力有限,选择躲债出逃;还存在着借款人骗取贷款人的资金后携款逃跑的情形。到具体的个案中,即借款人下落不明,案件送达存在困难。由于借款人出逃,借款人的有效详细信息获得难度增加,很多案件信息无法核实;因借款人下落不明,也会有贷款人更改借款的具体事项的情况出现。以上可能情况都大大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四)借贷关系中伴随其他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实际的发生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民间借贷案件经常还存在纠纷性质认证方面的障碍[6]。很多民间借贷过程中,是以房屋等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的,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按照约定偿还借款,需要确认担保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理清该事实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而且需要注意,一部分的民间借贷中存在着欺骗、误导等行为,例如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经常凭借高额的利息来吸引民间资金,但是却将公司的入股文书作为基础签订合同,之后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时借款人以公司的入股文书作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抗辩事由[5],在此类的案件中需要举证借贷行为中是否存在着欺诈、重大误导等情形,这些事实的查清直接关系案件法律关系的定性。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性,民间借贷事件发生的复杂性,都加大了纠纷性质确定的难度。

三、解决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思考

(一)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颁布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政府规章等[7],没有专门性法律适用于民间借贷,所以民间借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现有有关规章或解释的具体规定内容相对滞后,与现在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活动不相适应,一些借贷事项寻求法律条文的适用会出现偏差或者分歧,无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所以首要任务应该从对民间借贷的立法方面入手,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民间借贷的发展,解决借贷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积极构建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情况并不一致,有高速发展的,也有相对滞后的,各地政府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确保民间借贷行为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其发展,同时保障其稳定。促成民间借贷与地区经济发展互为助力,实现良性循环。

(二)明确监管主体

在我国已有的体系中,已知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都对民间借贷不负明确的监管责任。民间借贷的监管缺乏明确的主体。大量的民间资金在社会中进行流通,大量资金的不断流通带来累积的信用风险,因此对民间资金流通风险的监测不可不重视,否则“爆雷”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打击将是重大的。由于借贷风险控制的不当,导致经济重创的例子也不少见。对民间借贷风险有力有效的控制应立足于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最基本必要的条件是须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国家层面可以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有效的监管才能保障其稳定有序地发展,进而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

(三)不断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现在我国企业或个人对于贷款的需求主流还是依赖于银行,并且对于民间融资渠道缺乏信息的来源或了解不详细,这可能导致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时缺乏经验和正确的判断。当前,金融政策在不断放宽,民间金融机构迅猛发展,借贷规模越来越大。首先,民间金融机构急需提高自身的整体水平,在日常操作中依法依规处理民间借贷事件;其次,民间借贷手续应规范化,杂乱的手续易导致借贷纠纷发生,更不利于借贷问题的解决,非常不利于民间借贷行业的持续发展;最后,需要遏制不规范的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的借贷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借贷行为会破坏金融秩序,严重时会阻碍整体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探索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化,完善民间融资的结构,能够更好助力于民间的借贷行为良性发展,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

(四)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法律意识

追逐利益是本能,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领域之中,可得高利,但是民间借贷领域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弊端凸显,纷争不断。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有效举措如下:首先,增强风险投资的意识,尤其是法律风险意识,改善现有的投资环境,这是当务之急,也是持久战,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次,引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将资金投向信誉和经营都良好的企业机构。信誉和经营都良好的企业机构通常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更能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最后,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使得公民在投资时会考虑法律方面的后果,提高公民留存证据规避借贷风险的意识,例如保留好收据、欠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人们对于法律没有详细的了解,遇到事情无法处理,所以及时加强民间借贷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也有助于纠纷的减少。

四、结语

民间借贷的活跃于经济市场来说毋庸置疑是有益的,但民间借贷的规模扩大和监管的缺失,也会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其更严重地影响整体经济健康发展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问题必须被认真对待和妥善地解决。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和成因,总结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并付诸行动是治本之法。因此,将社会金融结构不断地完善,民间的借贷行为不断地规范,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不断地加强,有利于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进而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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