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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作用及策略

2024-03-18程海烂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权益

程海烂

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2100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仲裁和民事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解决方式。仲裁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程序简单等优点,而民事诉讼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但是,由于两种解决方式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确保双方能够顺畅衔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项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它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进行审查和判断[1]。仲裁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有助于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而民事诉讼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种,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加严谨和全面的司法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民事诉讼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者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在劳动争议解决中起到了互补和协同的作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可以快速、低成本处理一部分争议案件,减轻法院的负担;而对于复杂、重要的案件,民事诉讼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严谨和全面的司法保障。两者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协调必要性

(一)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效率

从争议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关系的纠纷,具有较强的主体特定性和程序专业性。而民事诉讼则覆盖更广泛的纠纷类型,包括劳动争议在内。通过协调这两种解决方式,可以将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使各类案件得以更加专业和高效地解决。从程序时间和成本上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相对简捷,时间较短,但其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可能存在权威性和公正性方面的不足。民事诉讼则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程序较长、成本较高。协调这两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对于简单案件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复杂案件则通过民事诉讼保障当事人权益,从而提高整体解决效率。从法律适用和实施角度看,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现象。通过整合两种解决方式的优点,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从社会效果上看,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优化争议解决方式,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降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专门针对劳动关系的纠纷进行审查和判断,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通过仲裁,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纠纷中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种,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加严谨和全面的司法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种程序保证了劳动者在涉及较大金额或者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中,能够获得更高程度的公正和权益保障。此外,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在两种解决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协调下,劳动者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得到恰当的法律适用和权益保障。通过优化争议解决途径,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策略

(一)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为了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协调,需要根据案件类型、争议金额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分配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职责。对于简单、金额较小的案件,优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对于复杂、金额较大或涉及重要权益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障。通过简化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确保仲裁公正。加强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确保仲裁结果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执行。此外,应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降低仲裁裁决的撤销率。对于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同时,适应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扩大至更多领域,如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使劳动争议仲裁在更多层面上发挥应有作用,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调解、协商、斡旋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等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减少社会矛盾[2]。加大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劳动者的法治意识,降低维权成本。不断完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两类争议解决方式的顺畅对接。对于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不再重复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对恶意违法、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大对违法用工、欠薪、拒赔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在此环节中,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当事人、律师和相关机构了解案件进展、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通过信息共享,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降低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诉讼成本。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和期限。在仲裁阶段,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者重要权益的案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民事诉讼部门。确保案件在诉讼阶段能够得到高效处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和民事诉讼法官的联合培训,提高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培训,增进仲裁员和法官对各自优势和职责的认识,促进两种解决方式的融合与协调。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部门之间的协作职责,建立跨部门案件协作机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加强仲裁与诉讼阶段的沟通与协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顺利、高效的解决。

此外,强化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加大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仲裁裁决的履行率。对于逾期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在民事诉讼中,尊重仲裁阶段的事实调查和证据认定,避免重复审理。在仲裁阶段,充分发挥诉讼的优势,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指导和协助处理。在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调解、协商、斡旋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等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减少社会矛盾[3]。不断加大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劳动者的法治意识,降低维权成本。同时,还需要对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定期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通过评估,确保衔接机制的高效运作,提高劳动争议解决效果。

(三)强化法律宣传与培训

针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制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劳动法律宣传计划。重点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及仲裁与诉讼的相关知识,提高各方对劳动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将劳动法律知识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体系,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通过法律知识竞赛、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对劳动法律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需要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员、民事诉讼法官、律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特定群体,开展专业化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仲裁与诉讼的协调。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开展丰富多样的劳动法律宣传活动。结合实际案例,以生动形象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认知度。组织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仲裁、诉讼过程,增强参与者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需要定期组织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活动,确保劳动法律知识始终与时俱进,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增强培训效果。针对农村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与国际组织、各国劳动法律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国家在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方面的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水平。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培训方案,确保劳动法律宣传与培训工作的高效推进。

简单而言,强化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水平,有助于构建更加专业、高效、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这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构建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想要实现多元化劳动争议,需要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发挥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前置作用,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降低仲裁和诉讼的压力。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加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机制建设,促进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减少纠纷产生。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引入斡旋机制,由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帮助双方化解矛盾。发挥斡旋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使纠纷得到更加灵活、高效的处理。整合各类劳动争议解决资源,构建包括仲裁、诉讼、调解、协商、斡旋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争议解决途径,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明确仲裁与诉讼在不同阶段的职责和优势,发挥仲裁在争议解决中的快速、灵活特点,并充分利用诉讼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优势[4]。同时,完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案件在不同阶段得到高效、顺利的解决。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养,降低纠纷产生的概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工会、企业协会、劳动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解决工作,发挥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方面的作用。强化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拖欠工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对劳动市场的动态监测,发现潜在的劳动争议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开展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化水平[5]。

四、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协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仲裁与诉讼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未来,应在继续深化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协调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此外,还要关注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向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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