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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2024-03-18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关键词:单螺杆挤出机机械行业

李 峻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2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改革,发展格局也在不断优化调整,构建形成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开放的、相互促进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要求我们特别注重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产品,高质量产品离不开标准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更离不开标准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应用。我国已建成较为完善的标准化体系,标准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格局的转变提供了有效指引,与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相互依存、相互适应。在我国制定的国家发展报告、经济发展规划,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高质量发展”多次被强调,可见,坚持高质量始终是发展的主旋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必然要做到与时俱进,只有不断加强对于标准化要求的学习,提高标准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水平,才能通过司法手段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标准和质量的关系

1989 年4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是我国第一部标准化法律,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深入总结《标准化法》实施近30 年来的经验,在优化完善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工作,解决标准存在的各种问题、明确标准制定要求,提高标准质量、发挥标准在提升质量、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等方面对《标准化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1993 年9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产品质量的专门立法。2000 年7 月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就产品质量调整范围,产品标识与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第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正。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就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经过三次修正,我国《产品质量法》目前已比较完备。

从以上两部法律制定实施的时间先后可以看出,标准是基础,质量是目标。标准是评价和衡量产品质量的标尺,没有标准,产品的高质量生产就没有方向;没有标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就缺少了基石;没有标准,一切都将受制于人。当然我国在标准方面也是奋起直追,甚至在一些标准方面也成了领军者,标准受制于人的状况已大为改观。

严格的标准体系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保证。产品标准就是对产品的生产作出明确具体的技术参数要求,也就是说,标准是产品生产时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脱离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产品生产,产品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提高产品质量,首先要讲标准,如果是按落后的标准进行产品生产,质量再怎么符合标准也是一件落后的产品。产品质量的竞争本质上就是标准水平的竞争,因此对于标准必须坚持“高起点、严要求”,以强化标准对技术创新的推动引领,国家也要不断通过制定与完善标准,鼓励企业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而合格就是指产品的质量状况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指标。我国标准共分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某一产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通过对标准、质量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解读,我们发现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而高标准必将助力提高技术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标准的制定、应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十分广泛,与社会生产、个人生活息息相关,而司法作为最后也是最权威的救济手段,标准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引用与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标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应用

接下来就笔者接触的一个案例(一、二审均非笔者代理)谈谈标准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2020 年4 月,Q 某向XK 公司购买数台SJ-90单螺杆挤出机(以下简称“单螺杆挤出机”),Q某依照约定向XK 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案涉单螺杆挤出机是XK 公司根据该公司的企业标准(下称XK 公司的该企业标准)生产,XK 公司的该企业标准将螺杆直径90mm、主机驱动功率75kW、长径比30∶1、螺杆转速0 ~60r/min、物料挤出量10 ~12kg/h 等作为基本参数进行载明,同时XK 公司的该企业标准第5.2 条规定:“总装技术要求及整机性能按JB/T8061 中第五部分的规定进行检测”,后案涉单螺杆挤出机运行出现问题,双方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案涉单螺杆挤出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就案涉单螺杆挤出机的产品质量问题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认案涉单螺杆挤出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案涉单螺杆挤出机是XK 公司根据公司的该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的,故鉴定机构以XK 公司的该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GB254311.1-2010《橡胶塑料挤出机和挤出生产线 第1部分:挤出机的安全要求》、国家标准GB/T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作为鉴定依据。

经过现场勘验和开机试验,鉴定机构出具“开机试验期间运行正常,齿轮箱无渗漏油,噪声及温升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的技术分析部分将“物料挤出量、螺杆转速”作为基本参数进行了分析,即“第一,物料挤出量:根据现场测试涉案螺杆挤出机在螺杆转速33.6r/min时,挤出量为83.78kg/h;在螺杆转速6.8r/min 时,挤出量为36.24kg/h,通过调节螺杆转速,能满足基本参数中(10 ~12)kg/h 的要求。第二,螺杆转速:根据现场测试,涉案挤出机螺杆的最大转速,只能达到变频器频率为35Hz 时的转速(因为系统程序已经锁定了最大转速),在变频器频率为35Hz 时测定的螺杆转速为38.8r/min,不符合企业标准基本参数中螺杆最大转速为60r/min 的要求”,一审法院直接引用鉴定意见中的上述分析,并认为“对最大转速问题,根据鉴定测试涉案单螺杆挤出机在螺杆转速,不影响挤出机的正常生产”,直接得出案涉单螺杆挤出机质量合格,从而驳回Q 某的诉讼请求;Q 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因上诉人即Q 某无法指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XK 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第5.2 条中的总装技术要求及整机性能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8061-2011单螺杆塑料挤出机》(以下简称《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中第五部分的规定进行检测,而根据《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附录A2 的记载,对于单螺杆塑料挤出机的基本参数中,主要考核合乎质量要求的产量、名义比功率及比流量。也就是说,这三个基本参数是否检测以及检测是否达标,直接关系到案涉单螺杆挤出机质量是否合格,接下来我们就针对案涉单螺杆挤出机这三个基本参数作如下分析:

(一)产量

关于产量,XK 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规定,物料挤出产量为10 ~12kg/h,《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规定物料挤出产量为154kg/h。此案中,鉴定机构虽然对物料挤出量进行了测试,但其鉴定方法、操作规程严重违反《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规定的检测要求、检测方法(事实上,即使是按照XK 公司的《企业标准》,该标准“第5.2 条:总装技术要求及整机性能”也载明,需要依据《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中第五部分的规定进行检测)。

鉴定机构对物料挤出量进行测试情况分别为:其一,在螺杆转速为6.8r/min 时,第一次测试时间为141.8s 时,物料重量为1.407kg,挤出量为35.72kg/h;第二次测试时间为121.2s 时物料重量为1.238kg,挤出量为36.77kg/h,平均值为36.24kg/h。其二,在螺杆转速为33.6r/min时,第一次测试时间为121.7s 时,物料重量为2.813kg,挤出量为83.21kg/h;第二次测试时间为122.8s 时,物料重量为2.877kg,挤出量为84.34kg/h,平均值为83.78kg/h。XK 公司的《企业标准》载明的物料挤出量为10 ~12kg/h,鉴定机构实际测出的物料挤出量平均值为XK 公司的《企业标准》载明的最大物料挤出量的7 倍,什么样的企业能生产出超过自己制定标准规定最大产量7 倍的机器?要么是标准不规范,要么是质量不合格。这样的情形实实在在地就在眼前,但鉴定机构竟然视而不见,可见他们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标准应用的漠视程度。

《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中的第5.3.1条检测要求载明,“对于不同的物料,螺杆的转速要求也不同。对于LDPE、LLDPE、HDPE、PP 等物料,按照螺杆最高转速的60%,测定产量基数”,第5.3.3 条“检测方法”则对产量检测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辅机联动时,在稳定的工艺条件下,对制品在相同的时间段内(60s或更长时间)分别取样,用衡器分别称出重量,至少进行三次,取算术平均值,换算为小时产量作为本机的产量。根据《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案涉单螺杆挤出机的最高转速应为120r/min,按最高转速的60%,即应在转速为72r/min时进行产量检测,而案涉单螺杆挤出机的最高转速仅60r/min,也就是说案涉单螺杆挤出机不可能在转速为72r/min时进行产量检测,因此鉴定机构检测得出的“产量”完全没有遵循《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所定义的产量,其偷换了产量概念,让人产生案涉单螺杆挤出机产量检测合格的错觉。

显然,鉴定机构在对案涉单螺杆挤出机进行产量检测时完全违反了《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第5.3.1 条对于单螺杆塑料挤出机检测要求的规定。作为一家专业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未按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鉴定,普通法官虽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但对相关生产制造行业的知识相对缺乏,所以一般也难以发现、无法辨别,而作出代理人的律师大多也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无法对这样的鉴定意见提出专业的不同意见。

(二)名义比功率

再说名义比功率,XK 公司的《企业标准》中没有进行规定,《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规定的名义比功率kW/(kg/h)≤0.39)。此案中,XK 公司的《企业标准》载明,案涉单螺杆挤出机电动机功率为75kW,产量为10 ~12kg/h,据此计算出案涉单螺杆挤出机的名义比功率为6.25 ~7.5,是《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规定的最大名义比功率的16 ~19 倍。

(三)比流量

还有比流量方面:XK 公司的《企业标准》中没有进行规定,《机械行业标准JB/T8061-2011》规定,比流量≥1.426,附录A.3 规定,成批量生产时,挤出机考核60% 最高转速时的比流量应不小于规定值。此案中,XK 公司的《企业标准》中有关螺杆转速和物料挤出产量的参数分别为0 ~60r/min、10 ~12kg/h,据此计算出案涉单螺杆挤出机的比流量为0.277 ~0.333,仅为规定参数的19.4%~23.3%。

可以看出,即便不对案涉机器的转速和产量进行检测,鉴定机构只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考核案涉单螺杆挤出机合乎质量要求的基本参数进行必要的计算,就可以作出被鉴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意见。但鉴定机构避简趋繁,经过一系列的检测,作出与实际结果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值得大家深思[1]。

综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仅是对产量(物料挤出量、螺杆转速)进行了测试,此外对噪声、传动箱温升、振动、运行情况等一般项目进行了测试;而对考核合乎质量要求的名义比功率、比流量未作任何评价,但鉴定机构依然给出质量合格的鉴定意见。这样的一份鉴定意见显然是不全面的,也是极不专业、极不负责的。而作为普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又过度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因此作出的审理结果显然不尽如人意[2]。

三、结束语

截至2022 年底,我国共制定各类国家标准达4.2 万多项,备案行业标准7.8 万多项,地方标准6.2 万多项,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4.9 万多项,企业标准260 多万项。标准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博大精深,远不止本文中出现的几类现象,标准范围也远不止本文中所提及的标准,愿相关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能时刻牢记标准、牢记在执业过程中主动自觉引用与应用相关标准,必将对国家制造业的提升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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