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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语录存》中生监涉讼问题研究

2024-03-18侯攀飞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关键词:语录案件

侯攀飞

河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生监是生员和监生的统称。清代生员是通过考试可以到府、县就学的人员。监生是明清时期将地方上推举出来的贡生进入国子监学习的人员。但是生监人员的科举录取率普遍较低,以康雍乾三朝生监入仕为例,仅有29.07%。①马镛在《清代举人、贡生和监生入仕初探》中以21 科会试统计4644 份进士履历所包含的13932 名祖上三代资料中,查到举人、贡生、监生共4050 人,约占13932 人的29.07%。大批科考不利的读书人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的生监力量。河南地区靠近京师,易受朝廷政令和法令的直接影响,因此研究清代中期河南府生监涉讼,对我们了解清代华北地区传统乡土社会司法诉讼、宗族、经济等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视角。

一、《判语录存》中生监群体涉讼分析

生监作为晚清较大的读书人团体,介乎于乡里民间与州县衙门之间,起到了基层与官府的润滑剂作用。一部分人就成为封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一部分人就利用监生的身份成为基层麻烦的制造者。这给晚清基层治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清代的生监为下层文人集团的主体,数量庞大,成分复杂。他们既是清代地方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官府治理地方所要凭借的工具。

清代地方官员盛行编修案例,李钧(?-1859年)在担任河南知府时编写了四卷《判语录存》。李钧是直隶河间(今属河北)人,曾在翰林院任职十余年。道光九年(1829 年)任河南知府,在任四年,以“清名”著称。《判语录存》书首有李钧本人和他人写的序文七篇,书尾有跋五篇。该书均按材料的形成时间编排,包含田土、户婚、命盗、钱债等案例。该书“较能反映当时河南府一级衙门处理民刑案件的情况,有一定的史料价值”[1]。

通过笔者统计,在《判语录存》中所收集的100 个案件中,以生监为主的涉讼案件多达39 个,占比高达39%。生监参与的案件复杂多样,涉及田宅、户婚、钱债、命盗、公共纠纷多个类型,且同一案件又兼涉多个类型。其中田宅案4 件,在生监涉讼的39 件中占比10.26%;户婚案8 件,占比20.51%;钱债案9 件,占比23.08%;命盗案5件,占比12.82%;公共纠纷13 件,占比33.33%。依据数据,地方文人群体多与民众产生公共纠纷,而户婚与钱债比例大体相当,田宅案与命盗案占比相对较低。以上类型纠纷又多与经济或财产有关,占比达76.43%。5 起命盗案中,因经济纠纷致人殒命3 起。纵观《判语录存》中涉讼案件,部分的生监非但未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贡献力量,反而成为地方秩序的扰乱者,更有甚者怂恿乡村民众抗粮拒役,激化村落之间矛盾,给官员的地方治理带来极大麻烦。

二、生监群体涉讼原因分析

生监群体作为社会群体中的文化阶层,较其他民众更加了解律法,所以他们更多帮助官员处理地方的普通民众的纠纷,成为封建礼教的坚定维护者。在具体的涉讼案件中,生监群体有些因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便主动诉讼;也有生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财力欺诈百姓从而成为被告,更有生员代表各村利益而引发互告。

(一)同宗觊产

在卷二“贪利主婚事”[2]中:审得巩县增生张承西与张尚氏互控一案。承西贪受聘财,未与氏商,私许贺纪堂之弟为妻。该氏凭其父尚天命为媒,亦将其女许字杜狗妮。两不相谋,以致相互构讼。查例载: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况该氏改醮之时,曾凭族长议明:其女及笄,准由该氏遣嫁。是明有科条,私有约信。张承西身列缪庠,乃以嗜利故违,属实不合。从宽戒饬,所受贺纪堂财物,限十日内全数退还。承西答仪,纪堂亦即奉壁。氏女准与杜狗妮为婚。

本案中增生张承西贪图聘礼,在违背弟妻意愿下将侄女许配他人欲谋求利益,最终判得退还所收彩礼并不得干预侄女婚事。增生张承西在此案中既为生监身份,理应恪守传统。根据《大清律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的规矩,身为伯父,在弟亡故之后,为侄女谋求更好归宿本也合理,但承西却为了贪图聘礼,擅作主张,闹得对簿公堂,最后被严加训斥并退还彩礼。

(二)言语过激引发冲突

从古至今因言语冲突致命的案件并不鲜见,且这些事件事后来看本为琐事,但当事人在事件中恶语伤人,引发系列冲突,最终对簿公堂,两家受难。

如在“自缢事”中[3],武生梁建卯的妹妹嫁与雷昌威之弟昌立为妻。双方本结秦晋之好,但昌立之妻性格泼辣,遂指责昌立。昌立貌寝,不当妇意。故自结缡以后,强半单栖。去岁八月间,因中馈之事与娣妇蔡氏口角,受夫朴责。噫!贾大夫既无射鸡之能,用博一笑,乃欲以威劫之耶?何不自镜。据该氏归咎宛若,遽涉讼端。抱告则其兄建辰也。……乃十月间,建辰省妹,复以前嫌与昌立互殴。语侵其母,经昌威等喝散。建辰俱控。昌立母韩氏亦以串兄独忤等词送媳,经县传讯。噫!该氏方以天坏王郎,自伤薄命。又因劣兄构衅,失爱萱堂。将使青衣对薄,菇酸饮痛,百虑交攻,妇女轻生,能勿自寻泉路耶?遂于初八日夜间,投缳殒命。

在本案中,昌立既与建卯妹结为夫妻,但是建卯妹却嫌弃自己丈夫容貌,分房而居。这已引起婆家不满。又在与老人送饭的问题上与弟媳发生争吵。至于争吵原因笔者猜测应是计较兄弟两家送饭的次数或者饭菜质量。在受到丈夫指责后谩骂丈夫手无缚鸡之力,更甚用“何不自镜”等侮辱之语。又将所受委屈告诉兄长建辰,兄长也因此怀恨在心,建辰在看妹妹时因这件事与妹夫发生殴打,同时谩骂昌立母亲韩氏。韩氏不堪受辱,将儿媳送回娘家。但建卯妹性格刚烈“百虑交攻”,上吊自杀。两家本为姻缘亲家,但双方未顾亲情,相互恶语,最终娘家痛失爱女,夫家痛失娇妻,互为仇家,不禁令人惋惜。

(三)言行失德涉讼

在“调奸未成事”[4]中,永宁县监生吉君辅贪图侄媳李氏美色强奸未遂涉讼。

在本案中,吉君辅身为当地名流,却丝毫不顾脸面,欲奸淫侄媳,毫无人伦可言。吉长兴面对此事却未率先报官以求正法,而是趁机以妻名誉折损而敛财。且敛财手段亦极为低劣,先是打骂其妻李氏,又强令李氏持刀割伤喉咙到君辅门前以死逼财一百五十千,更无人性。吉长兴全然不顾妻子尊严,只为求财,“奇货可居”,将长兴“痛打竹篦”,君辅“候吊取监照祥革”。最终“究之慕色者,既未得色;徇财者,亦未获财。两败俱伤,从此各据所有,勿相侵犯可耳”。吉长兴与吉君辅最终都受到严惩,但李氏为此案中牺牲品。先由叔父调奸,后又受丈夫打骂成为其讹财工具,令人惋惜。李钧审理此案时,也未专门给予李氏权益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在传统男权社会下,女性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四)维护宗族利益涉讼

在“争渠事”[5]中,嵩县贡生张文灏等与职员蒋援各为本村争夺水渠争控到府。张文灏为古城村人,蒋援等为鸣皋村人。鸣皋村有永安渠一段,该渠引伊水灌溉水稻。古城村居上游,有永泰渠一道。根据旧规,古城村可在永安渠上开口一尺,引十分之三水浇灌旱田,但不许种水稻。古城村对此规矩一直不满,一是该村水稻田居多,禁种水稻违背本村实情;二是既然双方都共同认可古城村用水十分之三,至于所引水用途鸣皋村无权干涉。两村因水源分配问题争端已久,中途经多任知府调解但仍未中息。最终古城村提出折中办法,该村“愿开通渠道,自向(伊)河身取水,不由永安借经。非但三分之水在所不需,即上截渠身,亦无所庸其争执,诚为爽捷。询其开渠之处,均属该村地亩,如有他人之产,情愿拨补”。此法考虑甚为周全,“事属可行”。但蒋援等人却以古城村居于上游,如果引伊河水势必影响本村水量而拒绝。李钧听闻此言已经怒不可遏,大河之水取之不尽,且公河之水岂能私人当家?斥责蒋援等人“呶呶抗辩,荒谬已极”。最终李钧一锤定音,同时将“蒋援戒饬一百,以示薄惩”。

三、《判语录存》中的审判原则

纵观《判语录存》中的诉讼案件,李钧追求效率,秉着将案情“由大化小”的原则,推动着案情的快速解决。这也在考验着地方官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水平。李钧的司法手段根植于华北的乡土社会,同时又与清廷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原则相统一。

(一)注重司法程序

清代府级的司法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虽然从省到府再到县每一级的政府官员都具有司法权,但是下级官员所作出的审判结果需要得到上一级政府的认可并批准。如果出现命盗案件,当事人被判处死刑,则必须有省级最高长官上报刑部,经刑部官员商议后再上报皇帝做出最终判决,同时官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也必须依照清廷法令。李钧在判例中多次出现“查例载”“依律”“例有断案可查”“取结附卷”“呈批”等语,将案情所涉及的律例条文也附注在后,有例可查。在每一卷的判例内容中,李钧将当事人的姓名、籍贯、年龄、伦理关系、事件的缘由、作案细节、审理结果等都详记在册。对于案件中涉及田土,钱债的数据,地名及具体位置等也都不厌其烦地穿插其中。

(二)重视情法交融,维护宗法情谊

在生监涉讼的案件中,也存在大量同族之间的各类纠纷。这无疑也给李钧的断案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在同宗涉讼中往往会各执一词,而每人的证据来源又有不同。地方官也不好强制界定,本着维护家族稳定团结的原则,采取官调民协的办法,妥善处理。

李钧注重宗法情谊的法律思想也与儒家的司法理论相一致。儒家思想重视维护宗族社会团结,同时也重视教化。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耕百姓法律意识匮乏。李钧在处理案件时自然也会考虑借助案件来教化百姓。在“缴农器事”中[6],革生李荣堂因所交粮食问题攒动同村三十余名村民将农器缴纳至县,此罪“依律当缴”,但李钧念及久居乡里,“未忍不教而诛。念其愚昧无知,故从宽典。李荣堂一犯,仍发回监禁,从轻定拟。”对于闹事民众,李钧也“大施解网之仁。该犯等感恩之余,尤当畏法,洗心革面,勉为盛世良民。国法森严,勿得轻试”。依照《大清律例》,凡是闹事于公堂者,依律当斩,但李钧并未将事态扩大,向百姓严明律法后,各放回村,希望百姓经此教化后都能做个盛世良民。

在“争产事”中[7],贡生白西金有西河、西江、西荧兄弟共四人。老人去世后出现财产的纠纷,根据该县建议将财产一分为四,李钧也认可这样的分法,这可使得各子相互不争,教民相让。在“领谷价事”中出现平民控告县役截吞谷价,令县役将钱退还后县民邓金南继续上控。李钧怒斥因三十文钱继续上控,遂即感慨万千,“渑邑民俗尚纯,何以如此好讼?”由此可见,李钧格外重视地方百姓教化,希望尽快止息诉讼。这也与清廷上层注重教化的理念相契合。

(三)“一言堂”原则

作为河南府知府,李钧虽然在审判过程中格外注重案件的公平,但为了快速息讼以及发挥作为“一把手”的权威,在个别审判中也会出现“一言堂”的情况,致使案件虽快速结案但也有失公平。在上文所述“领谷价事”中[8],李钧认为邓金南因三十文而屡次上控,成本过高,但在此事件中李钧为快速息讼反而忽视这“三十文”钱背后百姓的合理诉求,怒斥金南“以三十文钱,而迭次上控,其往来盘费必应百倍于此,枉寻而不及直尺,是诚何心?设所争在数千以上,又当何如?”此时李钧不再维护这“三十文钱”的公平性,更对这些小钱嗤之以鼻。最后反因金南屡次上控,最终“掌责十下,以示薄惩”。李钧此举虽达到止讼目的,但是建立在自己的知府权威之上,在邓金南接受掌责之后,迫于压力被迫息讼,此案便就此完结。

四、结语

《判语录存》是后世研究清中期河洛地区法治的珍贵史料,而河南府的生监阶层也是当时乡土社会的重要群体。生监阶层反而成为最大的涉讼群体,这无疑给基层治理带来重大麻烦。该群体涉讼主题广泛,涉讼原因复杂多样。而李钧在治理的过程中围绕“息事宁人”的原则,对涉讼案件妥善处理,虽个别案件的处理失之偏颇,但整体瑕不掩瑜。李钧对待案情都依律审理,注重情法并用,力图审理结果公平公正,值得称赞。这也为我们当下的基层治理提供借鉴经验与启示,同时《判语录存》也为我们了解19 世纪中期中原乡土社会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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