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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及完善路径研究

2024-03-18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关键词:私法经济法体制

贾 杰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忻州 034000

法律实施是建立在抽象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辨别的一个过程,其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主体的正当权益,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1]。从19 世纪中叶开始,许多国家已经构建了以司法为主要途径的法律实施体制,法院成为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权威部门[2]。尽管私法法域主体能够通过协商、调解以及民商事民间仲裁方式进行,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然而法院作为公权力部门依旧是私法与公法适用的主要方式与重要法治保障[3]。所以,经济法的执行、适用应当遵循以司法为主的法律实施体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进行准确适用,同时还应当体现在司法程序当中[4]。本文重点分析了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指出了该特点对法律实施造成的困难,并提出了有效的完善策略,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提及的“现代法”主要指“为达到法的结构均衡功能需求而产生的,涵盖经济法与社会法等的新规范群体”,是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具有行为管控能力的相关传统法律来说的。

一、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分析

(一)“现代法”:从行为管控转为结构平衡

纵观以往法学方面的理论,法律的功能更多体现在行为管控上,该功能主要适用于单一的线性社会经济架构[5]。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较大改变,逐渐朝向多样化方向转变,社会经济架构对个体行为产生的影响不断增大,同时表现出较强的不稳定性,架构矛盾与均衡慢慢变成社会经济的核心问题所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架构的不断转型升级,只拥有行为管控能力的传统法治慢慢表现出较大的局限性,难以科学合理地处理现代经济社会的综合性问题以及架构平衡性问题[6]。在这种情况下,涵盖经济法且拥有架构平衡功能的“现代法”获得了不断发展。

经济法的该种架构保持与推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基于国家实施相应的干预性手段,而非基于一些管控方法来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并对其实际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处于持续变化的架构平衡中,并非固定不变的社会规律。比如城市经济发展体制等;将推动与保持架构平衡作为基础,处理好宏观的架构性问题,比如税收减免制度等。

(二)经济法的模糊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架构的多样化发展以及不确定性的增加,导致社会生活无法基于个人理性来提前预测与设置。拥有架构平衡能力法律的产生,传达出“现代法”的社会化特性,预示着以往法治精准性与预判性理想的不复存在。不同于传统法律的确定性,表现出“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则具有较强的模糊性。

1.经济法法域范畴的重叠性

随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者的分离,造成了私法和公法相分离的二维法律架构[7]。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不断融合的背景下,以往较为清晰的公法与私法的法律架构越来越模糊。一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等私法有着较大区别,自身拥有较为显著的“私法自治”特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和行政法等公法存在明显的差异,自身具有较强的“命令和服从”特征。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得知,在经济法的较多内容中存在对私权关系的干涉,但是这种干涉又要以公权尊重私权为前提。所以在学术界看来,经济法并不完全属于公法与私法,而是处于两者交叉融合的第三法域。但是,由于该法域处于公法与私法的重叠区域,直接造成了经济法和之前的民商法、行政法等不存在十分清晰的界限,三种法律单位相联系的地方均存在较多的重叠现象,其变革对象、体现方式等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与重叠。

2.经济法内容的多种标准性

通常来说“规则”表示通过相应的方法辨别合法与非法行为的法律规定[8]。相应的“标准”表示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没能做到简单明了,表现出较强的模糊性,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须借助大量的司法裁断来实现。在选择“规则”与“标准”过程中,其关键点在于该法律能够满足这种行为的频度。若法律限定的行为种类较多且出现频率低,这时“标准”能够取得更高的效率。换言之,规则主要应用在重复程度高的经常性行为,而标准主要应用在重复程度低的非经常性行为。经济法的变更对象通常是要通过国家干预,同时还有很高的繁琐性与不确定性。比如,在开展宏观调控过程中,通过国家干预处理的许多经济方面的问题往往都表现出很强的“突发性”。在面对这些突发性问题时必须采取灵活、创新的手段,若只采用传统方法、“惯例”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为了更好彰显立异性与多样性,经济法一般通过不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促使国家干预,并非基于较为标准的法律规范让国家干预活动变得平常化。

3.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元化

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元化表示的是国家在解决市场问题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使用的策略与途径是丰富多样的,这与民商法倡导的协商手段以及行政法的强制措施有着较大的区别[7]。当下一些学者根据经济法内容将其调整手段分成两种类型,分别是公权介入法以及私权介入法。以公权介入法为例进行说明,其中便存在许多指令性调整手段,例如禁止、撤销以及命令等;也存在一些指导下调整手段,例如方案指导、行政协商等。

4.经济法主体的身份交错性

经济法通常把法律主体当成是能力不等的单独主体,比如购买者和经营者、垄断公司与中小公司,同时利用干预手段使得各主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均衡。受到主体具体特性的影响,导致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并不唯一和固定。换言之,当经济法各主体的关系以及场合发生改变时,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往往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比如,国家不仅是一个管理者,能够基于外部环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影响其他人的主体;同时国家也能够基于所有者身份使用国家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分子,自身变成了被干预的目标。此外,经济法中提到的国家干预涵盖了授权与限权两种类型的干预,并且两种干预紧密相连,所以,尽管国家基于管理人员身份来宏观调控市场经济,还是会被经济法的限权所约束,自然而然变成了被干预的目标。在主体具体性的作用下,使得经济法主体的身份表现出较强的交错性与多样性。

二、促进经济法实施的策略

现阶段,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部门,“现代法”特性的快速产生,不仅对人们的思想与操作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导致经济法自身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发展,进而对经济法的实施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是,经济法的“现代法”特点仅仅是在相应期限范围内阻碍了自身的实行,切不可以解决执行问题这一说辞对“现代法”特点的作用持不认可态度。为了确保经济法能够顺利实施下去,可基于社会、行政以及司法三个部分,深入探究解决经济法实施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社会实施体制

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随着政府负担逐步加重,促使其开始将国家若干权力转交给一些社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社会组织拥有了国家权力,实现了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变更。经济法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社会化变更息息相关,从而在执行经济法过程中也能够按照社会实施方法进行统筹。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即经济法在社会中的实施、实现需要依靠社会力量,来使该法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得到执行。为了使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实现取得较好的功效,第一,要大力促进相关行业、经济等协会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这些协会组织是社会发展的不能被其他机构替代的中间层力量,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利,不仅包含了公权层面上的管制性,同时还屏蔽了公权的扩张性;不仅包含了公权层面上的自治性,同时还和私权的无序性有着本质上的差异。把一些社会经济性问题的处置权下放到行业协会、经济协会等,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干预部门的工作压力,让其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解决更大的经济问题上,另一方面还有助于提高行业本身的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抑制国家过度干预现象的发生。德国的一些法院便将经济组织视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辅助单位,鼓励其将自身丰富的经济贸易经验用于国家发展中。第二,充分发挥与利用现代社会监督力量,如新闻媒体等。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与引导力,一些学者把新闻媒体拥有的舆论监督作用看作有别于司法权力、立法权力以及行政权力的另一种重要权力。在贯彻落实经济法过程中,媒体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媒体还是政府和大众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载体,能够帮助大众更好行使知情权与言语自由权,让协商性民主体制在经济法实施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程序体制

国家干预是一种实现授权与限权紧密相连的干预,涵盖了干预经济以及干预政府两种思想。经济法在允许政府相关部门行使干预权力时,还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经济权力的使用范畴与应用流程。然而不管是授权抑或者限权,必须通过创设一个健全的行政程序体制才可以提高经济法实施的合理化与标准化。经济法行政程序体制通常表示肩负国家干预职能和协调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根据经济法律中的各项条例标准开展宏观经济调控与市场规制时要严格遵守的完善程序。

在实际进行程序开发设计过程中,第一,要确定好每个调控主体的位置以及权限分配,提前规划好一个科学分权、紧密连接、相互制约的程序体系。同时要使得实施部门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不被利益所诱导,始终将社会作为本位来实施经济法。例如,在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对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成员任免,不管是委员长还是各个委员,都需要获得两议院的支持后才可以任命,同时这些委员拥有各自的职权。第二,即便经济法拥有多样类型的规则,然而针对国家政策制定、落实以及落实结果管控等过程制定相应的规则,并不会对干预行为的创新性与多元性产生较大影响,相反还可以有效促进干预行为朝向标准化、理性化方向发展。

(三)司法解决体制

因为经济法自身还没有较为完善的责任理论以及诉讼理论,所以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问题时,一般将其当成行政问题进行处理,真正进入司法领域的微乎其微。由于司法在缓解社会矛盾与法律实施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司法干预来处理经济问题以及惩处经济法违法行为依旧是国家干预的重点所在。对以往诉讼体制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究可以看出,当遇到一些不同寻常的经济纠纷事件时,当下的诉讼体制便暴露出了较多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必须创设全新的经济公益诉讼来解决现有问题,这种观点也获得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此外,还需要从司法视角出发创设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考核评估体制、纠正体制与支持体制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更好彰显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最大程度防止实质正义思想变得虚无缥缈,使得经济法的架构平衡功能可以充分展现出来并发挥最大的价值。

综上所述,“现代法”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架构多元化发展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拥有架构平衡功能的法律,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具有鲜明的“现代法”特点,具体表现为经济法法域范畴的重叠性、经济法内容的多种标准性、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元化以及经济法主体的身份交错性,为了促使经济法能够有效实施,可从社会实施体制、行政程序体制以及司法解决体制三个方面探究解决经济法实施问题的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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