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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保护视角下公民受职业教育权的保障:新《职业教育法》的重大突破

2024-03-18李晓晴

法制博览 2024年3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教育权教育法

李晓晴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十三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开启了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历史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到,“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随着我国对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不断落实落细,教育保障更加有力,教师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教育对外开放呈现新格局,教育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在保障全体公民都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因为职业教育权在教育法治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民享有的职业教育权利是一项绝对性权利,公民既有权积极主动地享受权利,同时又有权利要求国家、学校等义务机关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2022 年4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并自2022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对教育公平方面、入学机会平等方面、人才培养结果转化方面实现时代性进展革新,有利于实现我国教育强国目标。

一、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起点公平

公民要接受职业教育首先要具有入学机会,所以要想保障公民的受职业教育权,首要做法就是保障起点的公平,也就是入学机会的平等。公民在迈入职业教育大门时,具有起始状态的统一性,即只要公民具备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并满足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条件,均能够进入职业教育学校或相关机构接受职业教育。[1]职业教育与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最大的不同在于,职业教育的重点是培养能为社会提供专门技能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其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考核标准和办学理念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不仅基于传统教育理念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也加强对教育工具理念的推进,以产教融合培养推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基于以上背景研究,职业教育应当面向广泛社会群体无差别地提供受教育机会,在传统教育体系中开辟新的教育道路选择方向感,不拘泥于普通教育的教学规律,推动职普协调发展、相互融通,让不同层次、不同禀赋的学生多次选择、多样化成才,满足公民的全面发展、平等接受教育的需要。

(一)面向公众提供平等入学机会

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该项权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进行了明确的确认与规定。受教育权包括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每位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现代职业教育的定位也是基于教育体系下对人本位发展的价值追求。2022 年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要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多形式衔接、多通道成长、可持续发展的梯度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以此奠定了职业教育的定性为面向广大公民的开放性平等教育。新《职业教育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的地位,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列,职业教育不再“低人一等”,职业教育地位的凸显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吸引更多的劳动者进入职业学校学习,为不同背景素养的公民接受教育提供了更多选择、拓展广阔路径,最终达到面向社会全民提供教育、实现职业培训事业统一化发展。[2]新《职业教育法》第四条把“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原则明文规定在法律上,在教育方针中也明确表示职业教育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基本素质。强调了现代职业教育必须平等地接纳各种社会群体,并进行合理的教学。

(二)保障弱势群体入学机会平等

社会资源的分配应当在满足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向弱势群体适度倾斜,实现个人价值实现的相对公平。由于残疾人在生活中要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困难,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要更加注重保护残疾人群的受教育权。即使我国法律对于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教育路径的实施上依然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传统观念的阻碍,能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残疾人仅占残疾人总数0.03%。[3]因此,弱势群体想要在社会中获得保障其生存及生活的技能,接受职业教育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对于国家来说,提升弱势群体在受教育群体中的地位有助于实现全社会人才的多样性、多类型发展,更好促进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升。新《职业教育法》将弱势群体类型细化,对于弱势群体的类别不仅包括残障人士,还包括农民、贫困地区人口、妇女等。新《职业教育法》要求聚焦重点关注人群,制定针对性帮扶政策,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于以上群体开展技能培训、扶持政策、鼓励创业等职业教育,尤其重视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同时在国家义务上尽力扭转社会性别歧视局面,加强对妇女受教育权益的保护。第十八条中规定,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残疾学生,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也应当承担起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帮扶义务。第五十七条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二、优化育人机制,推动过程公平

教育过程公平在公民受职业教育权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职业教育中的过程公平就是保障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参与教学内容、平等行使受教育权利,使每位接受职业教育的公民能够获得与自身匹配的教育内容,并用之于自我全面发展。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严重的类型教育缺失,通常被认为教育价值低于普通教育。事实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而非不同层次的两种教育。深究原因,是目前职业教育吸引力不高、改革措施落实度不高、办学结构及定位不清晰,无法使接受职业教育的公民与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更好地衔接。因此,确保在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对受职业教育者提供公平的供给,是推动职业教育过程公平、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新《职业教育法》对于保障教育过程公平,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产教融合、以产助教;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高技能人才奖彰;加强学历认证、技能等级评定与颁发等。以此推进职业教育技能过程公平,健全完善“技能中国”政策制度体系。[4]

(一)推动多主体人才培养义务承担

普通教育的义务主体局限于学校,而职业教育义务主体种类多样,既包括职业学校、教育机构,同时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念,企业也承担着提供教育资源的重要作用。新《职业教育法》鼓励多形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将各主体教学优势充分发挥,回应公民对学习发展的期待,开展面向社会、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平衡教育资源之间的分配与供给,优化教育体系结构,破除接受教育者的信息壁垒

新《职业教育法》根据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的教育弊端,对办学主体、资源配置、课程内容都进行了规定。第九条中规定,“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推动企业与学校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上的融合,需求互通、资源融合,开展区域技能人才联合培养。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分别规定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增设了课程内容、安全内容等要求,强调多样资源升级。以此丰富教育资源在教育全过程中对受职业教育者进行关照,弥补旧法中对受教育者价值提供程度不高的问题。

2.增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事业活力,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活力

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招生培训、技能方向、考核标准等都需要面向市场,满足市场的需要,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使学生通过实践实习具备从业技能,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角色顺利转变。在赋予企业主体办学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该权利,以保障公民在职业教育实习培训过程中不受侵害。新《职业教育法》在第五十条中提到,国家可以允许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教育的学生实习”,并对学员见习阶段的学习知识、薪资、安全方面提供相关保障,更好地优化学生参与实训资源。在此基础上的第六十六条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健全科学评价机制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当将“对学生的评价”作用于教育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平等的教育评价,有利于找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并将该差异性作用在教育过程之中,使受教育权主体能够实现自我的纵向发展。新《职业教育法》在第四十三条中强调,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对教育机构办学质量以及受教育者的能力进行综合评级,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并由相关部门对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此举对于受教育者个人的发展以及后续教学活动的优化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以就业发展为导向,实现结果公平

公民接受教育最终的落脚点是公民个人的成长与全面发展,职业教育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绝不是单纯地为了解决就业,而是为了实现教育结果的公平化。教育结果的公平不等于绝对平等,而是有差异的相对公平。公民在接受职业教育之后,能够强化自身因素对外部生活的影响作用,并将作用充分展现,而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然而,职业教育在公民传统的教育认知里,是附属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层次,甚至变成普通教育的退而求其次之选。职业教育背景在就业市场中地位较低,造成了职业教育结果吸引力不足、无法适应用人市场及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企业与职业教育学校之间的融合不够,在结果上体现为弱化公民在教育阶段与社会阶段的衔接。对此,新《职业教育法》立足于职业教育的最终结果,制定职业教育结果未来发展方向,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在社会中的地位,形成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第一,劳动力市场在公开招聘时应该摒除学历限制,以受教育者自身能力作为录用第一评判标准。而不是僵化设置第一学历、本科院校等门槛,使得职业教育学校学生被拒之门外,难以平等地参与到单位招聘之中,在人才市场中逐渐被边缘化。新《职业教育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扭转学历歧视,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位列同一起跑线,为职业教育学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第二,强调入职者专业技能,技术技能岗位应该更多地选聘具有技术专业实操能力的劳动者担任。同时在招聘政策中强调人才能力本位,认可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含金量,并予以采用。新《职业教育法》在第五十三条中指出,岗位招聘应当以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将职业教育中专业技能人才与技能岗位有效连接。基于新型就业市场不断需要更高水平层次的人才入驻,提倡企业在招聘时进行岗位分级,为技术突出但学历较低的职业教育人才留出弹性空间。

第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面向公民终身,使公民在结束职业教育后能够具备生存能力。国家层面来说,通过提升公民自身职业技术能力,为国家培养更多人力资源储备,以提升劳动者综合素质水平。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中强调,对公民受职业教育权的保障不局限于阶段教育,要树立终身教育理念,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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