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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有效实施需破解三道难题

2024-03-13王群

新华月报 2024年5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难题队伍

王群

以行政复议法有效实施为契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关键是要准确识别法律实施背景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问题,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

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机构设置、人员队伍、技术支撑。但是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政府法治机构设置同法律的要求还有差距,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还有欠缺,基层复议机关面临复议工作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求的问题;一些地区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和便民化举措还有薄弱环节;部分涉及行政复议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等等。如何解决行政复议成本降低可能带来的复议滥用问题,提高复议质量,复议、调解、诉讼如何有效衔接,都是当前需要回应的问题。

为破解“人员”难题,重点是以复议标准化为导向,优化政府法治机构及其队伍建设。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要得到真正发挥,需要一支强有力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来实现。一方面,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集中管辖制度的设立、受案范围的扩大,以及复议前置案件类型的增加等新规定的出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将大幅增加,行政复议的主渠道定位包含“整体数量”和“个案质量”双重要求,而一些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专职人员配备不合理,人手难以应付庞大的复议工作量;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行政复议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和重程序监督轻实体监督、重个案监督轻源头规范等问题。

破解这一难题,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人员队伍建设提出的要求来看,一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规范化。例如,探索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设置行政复议部门,实现“由一级政府统一管辖”“一个窗口统一对外”。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构建。将各级政府复议机构中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建议的组织进一步整合,完善行政复议的权责清单。同时,探索省、市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异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考虑队伍构成的多元化,加大遴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人员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力度,提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专业水平。三是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的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通过内部挖潜、部门划转、统筹调剂政法专项编制等方式选调优秀专业人才,调剂充实专职行政复议队伍。

为破解“质量”难题,重点是以公正高效为导向,着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当前,行政领域的矛盾纠纷在所涉主体、利益关系、争议内容等方面都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趋势,给社会治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传统办案手段的不足日益凸显,申请行政复议的便利性和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性还较为不足,不利于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提升。

破解这一难题,重点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主渠道建设提供新动能。一方面,搭建便利的信息化平台。通过统一的行政复议工作平台,进一步优化整合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理、电子送达、在线听证等功能,借助新技术手段优化案件信息的汇集、分析、处理、储存,推动行政复议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服务同质,构建全时在线、渠道多元的一体化行政复议服务体系,方便人民群众在线咨询法律问题、申请复议、参加听证等,提高了行政复议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能力,以信息化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通道。另一方面,适度探索构建人工智能辅助复议办案系统。例如通过智能技术整理歸纳海量已决复议案件的裁判依据,建立类案裁判的标准和信息库,为审理人员提供类案检索、类案推送、案件比对等功能,通过运用行政复议多源数据精准“画像”,深入分析行政争议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精准查找并促进整改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的薄弱环节,以数据资源实现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评判和基础保障。

为破解“衔接”难题,重点是以复议法治化为导向,完善法律配套制度。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工作都是为了解决“官民纠纷”,二者在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功能方面是一致的,但行政复议发挥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作用,而行政诉讼要做到“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发挥司法最终裁判作用。如何立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自的功能定位,做好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裁判制度、执行制度等制度衔接,完善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处理程序等程序衔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支持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法律实施中面临的又一个难题。

破解这一难题,就要着眼于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从立法、司法等角度更好地统筹监督依法行政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释放不同救济渠道的优越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个案处理方式上更加多元化,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这更直接体现了行政复议的纠错功能,使行政复议决定更具有针对性。行政审判工作也要适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方式上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积极支持和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和解方面的能力优势,并发挥行政诉讼守护公平正义确立法律适用规则的作用,依法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违法行政复议等情况予以审理,督促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监督和支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复议,体现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二是推动修改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制度层面奠定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既要适时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调解的条件、机构等内容加以完善,又要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依据,尽快制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法”等部门规章,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地生根。

(摘自1月31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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