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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够缓解家庭农场“继任危机”吗?*
——以粮食类家庭农场为例

2024-01-08陈金兰朱建军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农场主社会化意愿

陈金兰,朱建军,吴 强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一、引 言

家庭农场是与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一种生产关系(屈学书,2016),是我国现代农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载体(张红宇等,2017),也是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发展方向(朱启臻等,2014)。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支持下,家庭农场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体系建设和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问题却日益突出,尤其是农场主呈现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朱红根等,2021),许多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已近暮年(陈金兰等,2021)。据《全国家庭农场监测数据(2018)》显示,我国50岁以上农场主占比34.79%,粮食类家庭农场主占比则更高,8.98%受访农场主表示,缺乏继承人已成为制约其家庭农场发展的最大障碍。现有研究表明,农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城乡差距较大导致农户脱离农业农村等观点占据我国农村社会主流思想地位,农场主传递意愿普遍不强,仅有约1/4~1/3 的农场主期望子女接管家庭农场(钱龙等,2019;杨柳等,2020)。从职业迁移远离农业的特征、我国户籍制度限制以及传统观点影响来看,从事农业生产不是有志于向上流动的农村青年的首选,家庭农场代际传承不容乐观(王馨等,2019)。即便是在农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存在大量家庭农场后继无人问题(Burton 等,2015)。家庭农场缺乏继承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待解决的问题,这应为我国家庭农场大规模传承节点即将到来敲响警钟。家庭农场代际传承问题不仅事关“未来谁来种地”问题,还关乎土地产权变更、粮食安全及政策可持续性等问题(钱龙等,2019;陈金兰等,2022),如何保障家庭农场的代际传承是值得学界探讨的话题。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深入,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势不断凸显,在改进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绿色生产行为(郑继刚等,2022)、抑制土地撂荒(曾福生等,2022)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助推器。通过土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实现的规模经营成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小农户有机衔接的两大路径,二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构成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现实图谱(胡凌啸,2018)。与此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和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农业生产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农户资金约束有所缓解,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减少土地撂荒(卢华等,2022)、提高农户农地转入和减低农地转出可能性(洪炜杰,2019)、提高农户的种粮积极性(钟真等,2021)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此得到启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完善和农业分工持续深化的同时,是否可改变人们对农业生产传统的固有观念,从而提高年轻一代从事农业的积极性,缓解家庭农场的“继任危机”呢?基于理论和现实考虑,本文拟重点关注社会化服务对家庭农场主子女继承意愿是否具有影响?其中影响机理是什么?通过上述问题的研究,以期为保障家庭农场顺利传承和粮食安全提供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

二、理论基础

现有研究证实代际传承对家庭农场发展尤为重要,因为继任代表着农场轨迹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点,例如扩张、兼职耕作、有机转化、多元化等(Potter 等,1992)。粮食类家庭农场在保障粮食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继任者是其长期稳定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农业社会化服务或可成为实现这一过程的重要助力。尤其是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农业分工深化,农业经营内外部环境均发生显著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姜松等,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影响子女继承意愿的机理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产生和发展引起了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动。一是,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配置方式,降低经营家庭农场对劳动力、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的要求。二是,通过委托代理打破原来的家庭农场生产关系,经营者与生产者分离,生产活动委托给专业化服务者,经营者得以从农业生产活动中抽离出来从事其他产业。这两大变化意味着未来新一代农场主进入家庭农场行业的壁垒有所降低,改变了社会大众和农场主个人对经营农场的传统认知(见图1),从而提高农场主子女未来继承农场的可能性。

图1 农业社会化服务影响农场主子女继承意愿的机理

(一)降低生产要素约束

1.降低人力资本壁垒

降低人力资本约束主要表现在降低子女继承家庭农场的劳动体力、默会知识和时间三方面壁垒:

一是,体力壁垒降低:粮食类家庭农场相对规模较大、生产周期长、生产环节复杂多样、生产环境为光热同存的户外,特别是农忙时节劳动强度非常大。对“自我服务”的农场而言,无论机械化水平高低,农场主凡事均要亲力亲为,“脏”“累”“苦”的工作特征让大量年轻人对农业生产活动避之不及,从课题组调研数据来看,约60%的子女认为农业生产劳动强度太大。若社会化服务供给充足,未来子女继承农场后可将耗费体力劳动大的生产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从而降低对农场主的体力要求。二是,默会知识壁垒降低:默会知识指农业生产和农场管理中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经验、技巧等。农场主子女多为八零后、九零后,该时期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使其在年少时以学业为主,成年后以非农工作为主,因此匮乏粮食生产的相关默会知识。调研中发现15%的农场主子女表示成长过程中参与农业生产活动非常少,缺乏经验,担心自己干不好,对接管农业望而却步。随着农业分工的深化,家庭农场生产活动可由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服务者完成,从而降低粮食生产对农场主的经验知识要求。三是,时间壁垒降低:与现任农场主相比,其子女大多拥有更高的人力资本和非农工作机会,大多有正式的非农工作和固定的工作时间,时间的同时空不可分性使部分子女接管农场“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一位在当地镇卫生院当医生的农场主子女表示,其父认为他离家近且农场收入可观,期望其接管农场,但医生工作时间不固定,时常加班,担心无时间管理,故接管农场意愿不强烈。若社会化服务可替代经营者进行生产,将大大节约农场主子女接管农场后的时间投入,从而降低其继承农场的时间壁垒。因此,农场主子女无论是顾虑其体力不济、经验不足还是时间冲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均可替代其完成无法完成的生产活动,大大降低其接管农场的人力资本壁垒。

2.降低技术壁垒

降低技术约束主要表现在降低农场主子女继承农场面临的获取外部技术的壁垒,包括技术认知、技术采纳、技术操作三方面:

一是,降低技术认知壁垒。技术的先进性对家庭农场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具有很大影响,技术有用性和易用性感知直接影响农场主的技术采纳意愿,而大部分农场主子女长期脱离农业导致其对农业技术先进性、自我适用性等信息掌握不充分。若农场主能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协助其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对全生产环节技术认知的要求。二是,技术采纳降低壁垒。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加快,农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增加,农业经营个体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及时采纳先进技术,从而形成技术采纳壁垒。社会化服务组织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主力军,组织的专业性、组织间的竞争性使其对技术操作更熟练,更快了解新技术,也有劳动力和财力及时采纳,有效降低农场主子女接管农场的技术壁垒,减少农场经营障碍。三是,降低技术操作壁垒。如前文所述,农场主子女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较少,缺乏农机的操作维修、生产资料配比使用等相关技能,存在一定技术操作壁垒。而社会化服务主体的专业性在技术操作方面更具优势,技术操作效率更高,因而降低了子女继承农场的技术操作要求。

3.降低资金壁垒

粮食生产环节复杂多样,机械需求量大且价格高,因而“自我服务”型家庭农场需要花费大量资金购买机械,即便有农机补贴,农场主仍有沉重的资金负担,随着机械磨损老化、新技术发展,家庭农场要面对机械更新换代的资金投入。而年轻一代往往担负着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这会加剧原本接管意愿不高的农场主子女的排斥心理。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机械服务,节约自行购买机械的大量资金(杨子等,2019)。此外,社会化服务主体在与其他市场主体交易中具有规模优势,可获得一定优惠,具有节本增效作用。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大缓解了子女接管农场的资金担忧,提高其接管农场的意愿。

(二)改变家庭农场生产关系

在传统思想影响下,种地被认为是没有本事的表现(肖娥芳,2013),农民的社会地位较低,导致许多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年急于摆脱农民身份(Potter等,1992),甚至存在“以脱农为荣”的极端思想(王颜齐等,2020)。根本上,社会对农民的歧视源于其落后的知识水平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但随着教育和农业技术的提升,机械替代农业劳动力的水平越来越高,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发生改变。特别是随着农业纵向分工深化,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出现,农业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家庭农场所有者通过委托代理将部分或全部生产权委托给服务主体,实现经营权与生产权分离。具体而言,一方面,家庭农场委托给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以节约生产成本,且社会化服务水平越高,越有利于规模经营户降低成本(钟真等,2021);另一方面,经营者不需事事亲力亲为,从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可实现与其他产业兼业经营或专业化管理农场。因此,无论是从经营方式变革还是从经济收益比较,在社会化服务的帮衬下,未来粮食类农场主可拓宽收入渠道或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获取较高收益(钟真等,2020),甚至高于许多城市家庭收入(杨柳等,2020),这将大大提高新一代农民的生活底气和社会地位。由此可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日趋完善将逐渐颠覆人们对农民的固有认知,农业生产关系将实现“亲力亲为”转变为“委托代理”。由此衍生的社会影响则是对传统农业农民认知的改变,农场主子女作为亲身经历者或许会率先改变自身认知,降低自身接管农场的情感负担,从而提高接管意愿。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家庭农场内部传承具有积极影响。

三、数据来源、变量设置与模型选择

(一)数据来源

本数据来源于山东省“三农”省情调研中心于2020年和2022年两次样本地区的实地走访调研,采取抽样调查方式。山东是中国农业大省,也是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时间较早、程度较深的地区之一(钟真等,2020),具有一定代表性。考虑到农场主子女大多在外工作的现实情况,此项调研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调研时间选取春节前后。两次调研共收回221份粮食类家庭农场问卷,剔除未完成或不合格问卷,有效问卷为200份,问卷合格率为90.5%。

(二)变量设置

1.被解释变量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农场主子女未来接管农场意愿,并设置为有序排列变量。问卷中设置“未来是否打算继承父母农场”作为考察子女意愿的问题,考虑到子女思想认知的差异,将变量设置为有序排列变量“不愿意=1;视情况而定=2;愿意=3”,即数值越大,代表子女继承农场意愿越强。从样本数据统计来看,57.4%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家庭农场,21.5%的子女表示会继承家庭农场,其余21%则表示将会根据家庭农场未来发展情况再做决定。

2.核心解释变量

借鉴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和司瑞石等(2018)研究,以家庭农场经营可获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数量为核心解释变量,对这一变量的回答要求被调查者综合考虑当地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自家家庭农场的需求后做出选择。考虑到不同服务的影响可能存在异质性,将粮食社会化服务环节进一步细化为产前、产中、产后及其他环节。具体而言,产前服务环节包括集中育种、统购生产资料、优良生产资料引进推广3 个环节(崔梦怡等,2021);产中服务包括耕地、播种、植保、灌溉、施肥、收割、干燥7个环节(钟真等,2020);产后服务包括存储、加工、销售3 个环节;其他服务包括金融、保险2 个环节。借鉴钟真等(2014)处理方法,将家庭农场可获得的社会化服务环节加总成一个非负整数集合,取值0~15。从样本数据来看,家庭农场产中环节可获取量更多,71%子女认为家庭农场能获得产中环节的服务,其次为产前环节服务(47.5%),而产后服务(24%)和其他服务(9.5%)则明显较少。

3.控制变量

研究发现生产决策者的个人特征、土地租期结构、农场经营特征、制度支持等因素会影响农场主的传递意愿(钱龙等,2019;杨柳等,2020)。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引入子女个人特征、农场经营特征及政策支持3个维度的变量为控制变量。

4.工具变量

考虑到工具变量的外生性,以及与核心解释变量密切相关而与其他变量不相关的特征,选用家庭农场所在地是否为产粮大县为工具变量(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三)模型选择

1.有序Probit模型

由于被解释变量为有序排列变量,因而选取有序Probit模型进行分析,基准模型设定如下:

式(1)中,W表示农场主子女接管意愿,Servei表示家庭农场可获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和其他阶段;Ci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αi、β为对应变量影响系数;εi表示随机扰动项。由于本文主要考察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家庭农场子代接管意愿的影响,因此将重点关注其显著性和影响方向。

2.ISM模型

该模型通过确定影响系统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借助一定的数据处理手段,明确因素间的关联性和层次性,从而发现重要因素及其内在联系。因此进一步运用ISM模型分析要素间关联关系及其阶梯结构。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为避免自变量间的高相关性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本文首先通过方差膨胀因子(VIF)对自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运用STATA 14.0软件分析结果显示样本数据VIF平均值在10以内,说明变量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无须调整变量。

马克思1845年写下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其新唯物主义的奠基之作,恩格斯称之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1]《提纲》言约旨远,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不同的理解路径会有不同的解释结果,但有些解释尚存一定的争议。仅就尚有争议的解释而言,我们将学者们对“第二条”的解释归纳为四种,即检验方法论、真理概念构成论、“大写的真理”论和回应怀疑论。这四种不同的解读方式,哪种更为合理呢?我们依次进行考察。

(一)整体分析

本文按照影响因素维度逐一引入控制变量,分别形成模型一、模型二、模型三、模型四共四个模型,结果如表2所示。从回归结果来看,四个模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可获取量均对农场主子女的接管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意味着家庭农场经营中社会化服务可获得数量越多,越能提高子女接管农场的意愿。

表2 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家庭农场子代接管意愿

1.子女个人特征分析

农场主职业认知、年龄、年龄的平方项及现有工作时间自由度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对其接管农场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其中,年龄对接管意愿具有正向影响,而年龄的平方项为负向影响。表明农场主子女随着年龄增加,接管农场意愿先增后降,呈倒“U”型影响曲线,这点与Keating(1996)研究结论相似。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子女成年后随着年龄增长和人力资本积累增加,家庭责任越来越重,愿意承受一定的风险和付出来换取更高收入,因而继承家庭农场的意愿增强;另一方面,随着子女年龄继续增大,步入中年后期,人力资本开始下降,家庭和工作基本稳定,风险规避倾向提高,而经营农场需要额外的精力付出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而意愿逐渐降低。子女对农场主这一职业社会地位的认知在5%显著性水平下正向影响其继承意愿,意味着子女越认为农场主职业社会地位高,越能促进其接管意愿。现有工作时间自由度在5%显著性水平下正向促进子女继承农场意愿,表明子女现有工作时间自由度越高,空闲时间越多,或许提高了兼业继承的可能性。此外,子女受教育程度对其接管农场的意愿无显著影响。可能受子女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平均值为3.91)的影响。

2.家庭农场特征分析

家庭农场级别、经营规模、收益情况、土地获得难易程度等对子女接管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家庭农场级别在1%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子女接管意愿,家庭农场级别越高,经营越规范,预期经营风险越低,发展潜力越大,越有继承吸引力。令人意外的是,经营规模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继承意愿显著负相关。其中蕴含的作用机理可能是,农场耕地规模越大,涉及的土地流出农户、合作对象、员工等利益相关者越多,交易成本越高,经营风险也更大,从而降低其继承意愿。土地获取难易程度在1%显著性水平上正向影响子女接管意愿,主要因为土地容易获取可降低土地流转过程、经营过程和未来续约中的交易成本,暗含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子女继承壁垒。此外,固定资产价值和是否与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合作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收益也未对子女接管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与杨柳等(2020)相关研究结论相似。从维护家庭利益角度来看,家庭农场固定资产价值越高对子女越具有吸引力,但资产高意味着家庭农场“自我服务”的水平较高①粮食类家庭农场固定资产主要由农机具、农机库棚、晾晒场等组成。或生产规模较大,反向抑制子女的继承意愿,因此未产生显著影响。

3.外部行政特征分析

是否受过政府帮扶在5%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说明政府帮扶可显著提高子女接管意愿。究其原因:一是,政府的多方帮扶不仅可协调家庭农场外部与内部资源组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且可帮助家庭农场获取更多资源,提高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预期,从而提高子女接管农场的吸引力。二是,为降低制度资本沉没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地方政府选择的帮扶对象大多原本就是经营状况较好或发展潜力较好的农场,从而在提高子女继承意愿上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二)稳健性与内生性检验

为检验以上研究结论能否为社会化服务可获得量对子女继承意愿的影响提供一致、稳定的解释,本文通过将模型更换为Tobit模型检验统计结果的稳健性。结果与基准模型回归结果相一致,再次验证了实证结果稳健性。

为检验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取农场所在地上一年是否为国家级产粮大县这一指标为工具变量,并使用两步法估计②第一阶段回归、内生性检验、弱工具变量检验等均通过相应要求。。由表3可知,社会化服务对子女继承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基准回归估计结果具有一致性,说明本文的核心结论稳健。

表3 模型替换和工具变量估计结果

(三)子女继承意愿的发生机理分析

上述有序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有8个影响因素(年龄的平方项除外)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用S0表示子女继承农场的意愿,S1、S2、S3……S8依次表示8个显著影响因素。在咨询有关专家并在课题组内讨论分析后,确定了影响因素间逻辑关系,并构建了子女继承意愿及其影响因素间逻辑关系;然后借助SPSSAU 软件,求得邻接矩阵、可达矩阵和层级关系图,各层所包含的要素分别为L1={S0},L2={S2、S6、S7},L3={S1、S5、S8},L4={S4},L5={S3},层次关系图如图2所示。

图2 影响因素间关联和层次结构

在影响农场主子女继承意愿的因素中,对农场主职业社会地位的认知、农场规模、当地租地难易程度为表面直接推动因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可获取量、家庭农场级别和政府支持是中层间接因素、而年龄和时间自由度为深层次因素。具体而言,农场主子女继承意愿的发生机制表现为以下两路径、两驱动:路径一:年龄→时间自由度→社会化服务可获得量→农场主职业认知→接管意愿。在该路径中,首先,年龄变化影响子女工作的时间自由度。如随着年龄增加对从事的职业更加熟悉、效率提高,或工作职位升高,从而时间自由支配度更高。其次,时间自由度影响社会化服务可获得量。如时间自由度越高,越有时间参与农场经营,对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了解越深入。再次,社会化服务可获得量影响农场主社会地位认知。如社会化服务可获得量越大,农场主经营农场越轻松,从而改变子女对农场主职业的认知。最终,子女对农场主职业的认知成为影响其继承意愿的直接驱动因素。可以看出,社会化服务在中间扮演“催化剂”作用,是改变子女对农场主这一职业认知的重要环境因素。

路径二:农场级别、政府帮扶→农场主职业认知→继承意愿。在该路径中,首先,农场主级别和是否获得政府帮扶影响子女对农场主职业的认知。如农场级别越高、获得政府帮扶意味着家庭农场的经营越规范,绩效越好,是对家庭农场经营状态好、农场主能力强的反映,从而改变对传统农业经营者的认知。其次,子女对农场主职业的认知成为影响其继承意愿的直接驱动因素。

两驱动:影响农场主子女继承意愿的直接驱动因素包括农场规模和租地难易程度。一方面,农场规模越大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越多,越需花费更多精力管理,另一方面,若农场规模过小,则经济收益上不足以产生吸引力;土地作为家庭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获取难易程度直接影响子女对未来家庭农场能否存续的预判。因此,经营规模适宜、土地易得才能有效提高子女继承意愿。

(四)异质性分析

为进一步观测不同生产阶段社会化服务对子女继承意愿影响的异质性,按照粮食生产阶段,将家庭农场可获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划分为四个阶段。表4为分阶段社会化服务获取量对子女未来继承家庭农场意愿的影响,各阶段均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对提高子女继承家庭农场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其中,产中社会化服务在四个模型中表现最为稳健,且家庭农场平均可获取的产中服务量最多,由此可知,产中服务在家庭农场日常经营、未来农场主新老交替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与本文理论分析和现实调研结果一致。

表4 服务的异质性对子女继承意愿的影响

(五)社会化服务与家庭农场关系之辨析

完备的社会化服务可帮助农场主从事生产活动,甚至解决无人种地难题,但这并非意味其可完全替代家庭农场或否定家庭农场的作用。已有研究表明,与小农户交易不仅增加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交易成本,同时提高其服务成本(钟真等,2020)。当服务带来的交易成本过大时,分工带来的经济性将被耗散(罗必良,2017)。而家庭农场的存在则提前解决了我国耕地制度下土地和交易对象分散的问题,集中连片专业化粮食生产,服务者仅与农场主这一主体交易,可极大降低交易成本。当然,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过程中也会产生交易成本,但钟真等(2020)研究得出社会化服务水平越高,土地流转降低生产者的成本作用越明显。换言之,假设服务者为小农户提供服务产生的交易成本和农场主流转小农户土地产生的交易成本相同,家庭农场更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的优势。

综上,社会化服务可降低家庭农场的资源约束,而家庭农场可降低社会化服务的交易成本,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实现互利共赢。即便社会化服务高度发达,可替代农民从事日常生产活动,但也无法替代家庭农场的优势作用。家庭农场不仅可降低社会化服务的交易成本,也是降低与其他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技术推广使用的载体和农民增收的有效渠道。因此,家庭农场仍具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而保障其实现顺畅传承是持续发挥其优势的基础。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社会化服务可缓解家庭农场“继任危机”的机理在于社会化服务通过委托代理参与家庭农场生产,改变了家庭农场原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导致家庭资源配置发生变化,降低了潜在继任者接管家庭农场的人力资本、技术、资金等要素壁垒,进而改变了经营农业的传统认知,从而提升了子女继承农场意愿。

第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可获得量越多,农场主子女继承农场意愿越强烈,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越强,分工越专业,服务体系越完善,越能刺激农场主子女甚至其他农村青年继承家庭农业意愿。

第三,细化服务阶段后发现,产中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平均可获取量最多,且对农场主子女的继承意愿影响最为稳健,说明产中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在各地发展较好,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最大。

第四,影响农场主子女继承意愿的因素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关联,子女基于个人特征,结合家庭农场经营环境,形成这一职业认知,最终影响接管意愿,社会化服务作为“催化剂”,是改变子女对农场主这一职业认知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

(二)政策建议

第一,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与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合作,规范契约签订、责任划分等,降低交易成本,并建立示范农场,逐渐改变人们对农业的传统认知,从而提高年轻一代未来经营农场的意愿。

第二,加强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工作。组织融合各方社会力量,增强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从而降低时间壁垒、技术壁垒等对子女继承家庭农场的制约。首先,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特别是引导农业企业、供销社等入驻乡村,建设全环节、高科技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其次,充分发挥政府提供的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作用,做好基础性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好监督农机补贴、灵活协调规划农机库等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最后,通过培训、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化服务主体与科研单位、企业等加强合作,提高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弱势环节。目前,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多集中在产中环节,产前、产后和其他保障支持环节相对薄弱,要进一步发挥社会化服务在粮食生产中提供优质良种、绿色高效生产资料、储存、销售、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全生产端服务供给,降低子代接管农场的人力、时间、资本等壁垒。

第四,推进家庭农场交易市场发展。针对家庭农场内部传承整体意愿不高的现实困境,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便车”,发展家庭农场出售、兼并、合伙、培养职业经理人等市场化传承路径,保障家庭农场顺畅传承,以推进家庭农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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